公务员法律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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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理论
法律专业范围
法学基础理论(P2-12)
基本概念
法及其特征(P2)、法律关系(P2-3)、法律体系(P3)、法律原则(P3-4)、法律效力(P4-5)、法律责任(P5-6)、权利与义务(P6-7)、法治与法制(P7)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法律制定(P8-9)、法律实施(P9)、法律解释(P9-10)、法律监督(P10-11)、法律服务(P11)、法律援助(P11-12)
宪法(P12-23)
宪法概述
宪法的概念(P12)、宪法的地位与作用(P12-13)
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国体(P13-14)、政体(P14)、基本制度(P14-15)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平等权(P15-16)、政治权利和自由(P16)、宗教信仰自由(P16)、人身自由(P16)、监督权(P1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P16-17)、公民的基本义务(P17)
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P17)、组织和活动原则(P17-18)、国家权力机关(P18-19)、国家主席(P19)、国家行政机关(P20)、中央军事机关(P20)、司法机关(P20-21)
有关部门法(P23-39)
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P23)、行政主体与相对人(P23-24)、行政行为(P24-25)、行政立法(P25-26)、行政许可(P26-27)、行政处罚(P27-29)、行政强制(P29)、行政裁决(P29)、行政复议(P30-34)、行政诉讼(P34-39)
刑法(P31-52)
刑法的概念(P39)、刑法的基本原则(P39-40)、刑法的效力范围(P40-41)、犯罪的定义和特征(P41)、犯罪构成要件(P41-43)、共同犯罪(P43-4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P44-45)、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P46)、刑罚概述(P46)、刑罚的种类(P47-48)、刑罚的具体运用(P48-51)、几种常见的犯罪(P51)
民法(P52-57)
民法的概念(P52)、民法适用范围(P52)、民法的基本原则(P52)、民事主体(P52)、民事法律行为(P52-53)、代理(P53)、民事权利(P53-55)、民事责任(P55)
合同法(P57-59)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P57)、合同的订立(P58)、合同的效力(P58)、合同的履行(P59)、合同的变更和转让(P59)、合同的终止(P59)、违约责任(P59)
劳动法(P59-60)
劳动法的概念、宗旨、调整对象(P59)、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制度(P60)
环境保护法(P60-61)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P60)、目的与任务(P61)、环境法体系(P61)、环境法基本原则(P61)、环境基本制度(P61)
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大概P62-65)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管辖、证据、强制措施、刑事诉讼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管与诉讼管辖、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强制措施、审判程序
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和解释的,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界定: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关系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衡量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可将自然人分为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客体:
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
主要有以下四类:
A.物。
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和人造物。
B.行为。
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C.智力成果。
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主要是各类知识产权。
D.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A.抽象条件,即有关法律规范的存在。
(前提和根据)
B.具体条件,即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和。
按法律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a.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
b.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界定: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成一定法律部门以后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征:
A.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
不属于法律体系范围的:
a.多国法律由于传统相同而形成的法系。
b.一国历史上的规范和失效的规范。
c.仅有特定区域或地区的规范。
B.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纵使的结果)
C.法律体系是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加以分类整理而形成的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和内在协调的有序化状态。
(二)中国现行法律体系
生成于1949年,在香港与澳门回归以前,基本上局限于中国内地。
现在则是在中国主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内地、香港与澳门三个相对独立法域形成的法律体系。
而每一个法域中的法律又自成体系,因此可视为一国三法域组成的法律体系之下的次级法律体系。
就中国内在而言,其法律体系由以下六大法律部门构成:
宪法、民商法、行政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和诉讼法。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诸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根源的概括性、稳定性准则。
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概括性。
不具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事实状态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其所覆盖的事实状态广于规则,其适用范围也远远大于规则,而且不规定法律后果,因此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
如“罪刑法定原则”。
2.价值性。
与规则相比,原则直接反映了一定的价值取向。
如“诚实信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3.稳定性。
由于法律原则不针对具体的事实状态,在具体的生活事实状态发生变化时,法律原则仍然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
例如,不管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则如何变动,“平等原则”始终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灵活性。
当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必有一个无效,而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则不是这样,可以通过对相互冲突的原则的“分量”加以权衡,以确定最终适用的原则,一般不会导致未被选择的原则无效。
法律原则的分类:
1.以层次的高低为标准可分为:
宪法原则与部门法原则
2.以其覆盖面广狭为标准可分为: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以原则所产生的基础为标准可分为: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4.以其内容为标准可分为: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一般有三:
1.为法律规则与法律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具有指导意义。
2.可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针对一定特殊的案件事实,适用原有法律规则会导致明显不公正时,可以法律原则作为断案依据)
3.在法律规则缺位时,直接作为审判的根据。
法律效力:
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的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证等所具有的对具体的人和事的特定约束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纵向的效力层次和横向的效力范围。
(一)法律效力的层次
它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律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
一般而言,制定主体地位高的法效力高(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2.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制定时间。
一般而言,新法优于旧法。
就我国而言,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依照立宪程序制定的宪法效力最高;
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再次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接下来是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
(二)法律效力范围
它是指法对什么人、什么事以及在什么时间、空间内有约束力。
具体说就是:
1.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
A.属人主义
B.属地主义
C.保护主义(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均受本国法的追究)
D.结合主义(我国所采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组织的效力:
a.中国公民、组织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b.在中国境外,原则上也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但由于存在适用中国法与适用所在地法的选择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等到来确定法的适用。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a.在中国领域内,一般情况下,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得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在中国领域以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之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律对事的效力范围
3.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A)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B)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C)有域外效力的某些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D)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
4.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对生效以前的行为与事件有无溯及力。
A)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a)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b)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
c)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
d)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B)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
a)明示废止:
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b)默示废止:
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新法与旧法相抵触时,适用新法使旧法事实上废止,或者法自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历史任务完成等而自行失效。
C)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
一般情况下,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我国也是),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应由相关主体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
A.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
B.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要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
各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根据法的一般原理和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可以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
A.责任主体。
(必不可少的要件)
B.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必不可少的要件)
C.违法行为。
(必不可少的要件)
D.损害事实。
(非必不可少的要件,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E.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分类:
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3)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4)通常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分为
a)刑事责任。
指因刑事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是责任主体向社会所负的惩罚性法律责任。
b)民事责任。
这是一定主体因侵犯他人权益或特殊法律事实的发生所导致的给予他人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c)行政责任。
指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与宪法规范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违宪责任审查机构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四)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由于出现法定的条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免责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a)时效免责
b)自首或立功
c)不起诉和协议免责
d)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五)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1.制裁:
就是惩罚,是国家使用强制力对责任人的人身、精神所施加的痛苦、限制或剥夺其利益。
制裁的种类:
民事制裁(如支付违约金)
行政制裁(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刑事制裁(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制裁的手段主要有:
对人身的制裁
剥夺身份
限制行为能力
剥夺财产
剥夺荣誉
2.补救:
就是通过当事人请求或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不作为方式停止侵害或以作为方式恢复、弥补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方式。
补救的种类有:
民事补救(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行政补救(主要指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损失的补偿)
司法补救(指司法机关对其错判、错捕等司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方式,又称司法赔偿。
)
3.强制:
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包括对人身的强制以及对财产的强制。
权利与义务:
(一)定义: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承认或赋予行为人自主行为或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目的在于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基于权利而给人以负担的约束,具体表现为义务人基于权利人而必须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
A)其对立表现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在利益上的一种反向关系,权利主体的利益意味着义务主体的不利益。
B)其统一性则是指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具体表现为:
a)客体的同一性。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指向共同的客体。
)
b)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性。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c)实现的依存性。
(权利的实现,必须有义务的履行。
)
d)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化性。
(一定条件下,主体会因为权利而产生义务,也会因义务而产生权利。
如权利滥用会对权利主体带来义务,对义务主体带来权利。
)
法治与法制:
(一)法治与法制的含义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略。
其观念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首次论述了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性。
一般来说,法治的含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至上。
包括法律内部秩序(宪法地位最高、低位阶规范不得与高位阶规范相冲突)
法律外部权威(法律高于任何权力、法律高于任何非法律的规范、法律高于任何个人与组织)
(2)良法的实体内容。
即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
(法治的灵魂与根本目的)
(3)良地的程序内容。
即法律应该有善的形式。
(4)维护和体现法治的基本制度。
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家机关之间分权制衡
②司法独立
③司法审查(即通过司法对行政和立法加以审查,来对行政权与立法权施加制度性的控制,防止这两种权力偏离宪法与法律的要求)
法制,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热潮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表现形态——法律。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与法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对概念。
两者的联系在于: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离不开法制,否则就变成了空中楼阁。
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内涵不同。
法治是一个动态概念,表达的是法律的运行状态、方式、程序与过程,包括了一些基本价值内涵与制度要求;
法制仅是静态的法律与制度的简称。
②价值取向不同。
法治强调基本人权保障与法律对权力的控制等基本价值取向,
而法制则无此要求。
③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法治与人治对立,二者只能存其一;
法制则可以与人治共存。
④对配套环境的要求不同。
法治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环境,
法制则无此要求。
法律制定:
一.概念:
法律制定,即立法,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是一项专属国家的权力活动,任何政党、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均不得进行。
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对法的制定权限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制定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的分类:
1.从国家性质看,在古代君主专制国家里,实行的基本上是君主个人专制独裁的立法体制;
在民主宪政的现代国家里,实行的民主形式的立法体制。
2.从国家结构的形式看,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里,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
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里,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综合两种(一元,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独创的“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指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两级,指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
多层次,指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各层级、各层次之间并不平等,而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表现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6.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由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应属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三.立法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制定活动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在我国,按照法的制定机关性质不同,可将法的制定程序分为两种:
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
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代表团以及30名以上代表联名。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联名。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此外,法律签署公布以后,应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实际施行。
以实施法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1.法的遵守:
又称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我国守法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公民,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
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的执行:
又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特点:
a.法的执行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管理社会的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b.法的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c.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d.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不同于司法行为的“不告不理”和懂事主体之间的“协商一致”。
3.法的适用:
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主体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里,是法院。
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法的适用有如下特点:
①职权的专有性
②程序的法定性
③裁决的权威性
法律解释:
(一)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
①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
②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③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从多种角度中选择一个最合理的)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①它是连接抽象立法与具体案件之间的桥梁;
②它能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改革、发展的矛盾,使法律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③它能弥补立的缺憾,通过解释消除立法的疏漏、矛盾等。
总之,其必要性在于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法律解释的分类:
1.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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