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及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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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及依据
工龄计算及依据.txt什么叫乐观派?
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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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象茶壶一样,屁股被烧得红红的,还有心情吹口哨。
生活其实很简单,过了今天就是明天。
一生看一个女人是不科学的,容易看出病来。
工龄是社会保险内容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人对国家社会积累劳动财富和贡献的大小及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在我国,工龄是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某些保险福利待遇(如离休、退休、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的基本条件和依据之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以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津贴,以工龄作为确定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档次。
在过去,不少单位甚至还把工龄长短作为分配住房、子女入托的条件之一。
因此,准确计算工龄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直接关系着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
一、工龄的概念
工龄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二、工龄的分类、作用
㈠一般工龄(劳动年限)
在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对一般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
一般工龄:
"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
在1958年-1978年间一般工龄是作为职工享受退休条件的依据之一,即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应该退休。
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
因此"一般工龄"目前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个词语了。
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了,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补发退职补助费。
㈡本企业工龄
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对本企业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它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专门从事革命工作或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从此,对工人连续工作时间称"连续工龄",对干部连续工作时间称"工作年限"。
㈢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指国家干部、工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本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包括了连续工龄;但一般工龄又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
例如,王某1950年进入私营机械厂当电工,1955年离厂到电子原件厂当电工,继续工作至1985年从未间断过。
那么他的连续工龄应从1955年初到电子原件厂当工人算起,共30年。
而在机械厂工作的5年,不计算连续工龄,只能计算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就计算为35年。
1958年国务院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规定(草案)》中规定"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二者合并使用作为确定职工退休时的条件之一,这一点主要是为了照顾解放前的老工人。
在旧社会,这些老工人职业不固定,一般"连续工龄"都不太长,如果只将"这续工龄"作为划分退休条件的依据,一部分老工人很可能享受不到退休待遇。
到1978年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方正式确定按"连续工龄"长短,审定退休条件和退休费待遇。
国务院国发[1981]161号、国发[1981]164号文件规定:
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
如生产上确实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㈣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也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计算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时,就是从他参加革命工作的那一天起到他离退休时为止的时间。
工作年限只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干部。
但在企业对干部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都习惯叫"连续工龄"。
实际上,"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是相同的,都是一个意思。
"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是确定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主要依据。
工作年限与工龄津贴
工作年限与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讲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才能计算工龄津贴,但计算了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一定都能计算工龄津贴。
因为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只能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
如孙某,1947年9月至1952年7月在私营商店当店员,1952年到国家机关工作,本人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发工龄津贴。
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1952年7月)孙某在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属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所以,1949.10.1-1952.7在私营商后的工作时间和调入国家机关后的工作年限,都可以计发工龄津贴。
㈤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
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管理干部时,了解干部是什么时候参加革命。
实行老干部离休制度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则作为离休条件之一和确定其政治生活待遇的依据。
在办理离休和退休问题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以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革命工作来划分。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革命工作"的问题;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是确定工作时间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
在计算方法上也有区别,按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这样规定:
"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
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
间断年限超过三年,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同时又规定"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之日算起。
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
工作年限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因此,参加革命工作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但计算了连续工龄的时间不一定都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包括参加工作以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例如沈阳市李某,解放前1943年到邮电局当投递员,1948年11月沈阳解放后继续在该局工作,他的连续工龄从1943年算起,但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1948年11月沈阳解放时算起。
⒉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专题论述)。
⒊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国家目前还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待国家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暂行办法》出台后,再作介绍。
㈥折算工龄
"折算工龄":
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
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
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
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工龄折算办法: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1年均作1年零3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锑、锰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或从事X射线工作的,每从事此种工作1年,均作1年零6个月计算。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每在此地区工作一年,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三年,其工龄按1年3个月计算。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
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三个月计算。
--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西藏工委精减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劳动局、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劳动部[1963]中劳护字第125号《关于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基层干部,可以和工作条件相同的工人享受相同待遇的折算工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其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已作退休退职处理的从事过X线工作的人员,不再重新改变其待遇。
--[1965]中劳薪字第248号、[1966]会险字第47号
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办险字[1991]1号1991年1月17日
三、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3]292号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
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
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
--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
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
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
--[1982]国科干五字084号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2]292号
9.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险便字[1982]34号
10.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或工龄。
--计劳业字[1972]43号
11.工作人员原系学生或在业人员,解放后参加军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如已取得军龄,应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国人办字[1957]3021号
1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险字[1982]25号
13.关于文化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
--教计字[1980]144号
14.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
--教计资字[1982]05号
15.1961年、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原59级、60级学生休学,直到1963年(或1964年)学校复办,部分学生返校复学,后又因"文化大革命"推迟了学生毕业分配的时间,对这部分学生的毕业时间......可按入学时规定的学制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分配工作时领取工资起计算。
--教职字[1983]02号
16.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8.在1957年至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指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质的问题为依据或主要依据错被处理出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各年因政治问题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也不包括各地区办的专科学校在1960年至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而精简、压缩、处理回家、安置支农的学生),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
--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0]50号
19.凡在原北京俄语学院留学预备部学习,准备派往苏联及东欧各国的留学生,后因改变计划未被派出国而插入国内各高等学校学习的,他们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大学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为实际学习年限。
--[1983]教外派字706号
20.职工被组织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劳人部劳人险函[1986]4号
2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国发[1986]107号
22.原西安私立培华职业学校会计班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陕甘宁边区工商厅接收之日算起,应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陕级干审[1986]107号
23.凡参加革命工作前在各类中、小学学习的学生,包括在延安中学、延安保育小学学习的,均不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
--组通字[1986]27号
24.经组织同意,职工在工农速成中学、文化补习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劳人险函[1986]4号
25.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⑴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发[1986]107号
⑵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国发[1986]107号、教高[1990]01号
⑶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
--高教[1990]01号
26.五十年代初,原西北局为培养建设人才,招收保送了一批人员去东北学习工业技术,这批人员应按调干生对待,享受供给制的,学习期间可计算为革命工作年限。
--[1987]陕劳人险便字第067号
27.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
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学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
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教计字[1988]125号
28.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教字[1990]01号
29.乡村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人薪司函[1990]7号
30.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教高[1990]01号
31."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4年)。
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时间。
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凡符合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算起。
--人薪发[1992]11号、陕人险发[1992]105号
32.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教人[1992]33号、陕教人[1992]338号
33.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先进模范青年,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等学校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陕教人[1992]338号
34.1966-1970届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学制规定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作为参加工作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
其中,由于个人原因推迟毕业分配或分配后未及时报到的,其工龄应从本人报到之日算起。
--陕人险发[1994]30号1994年3月7日
35.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教人[1992]33号、陕教人[1992]338号
36.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中劳薪便字[1967]686号
37.民航院校的学员是无军籍人员,其性质与地方技工学校相似,因此,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应计算工龄。
--供财字[1972]2033号
38.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人薪发[1994]43号
39.对于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参照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94)4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陕人险发[1994]163号、人薪发[1994]43号
40.我省1958-1962届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学校停课,组织学生大炼钢铁,参加劳动锻炼、教育等原因使部分学生延期1-2年毕业分配,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可比照陕人险发[1994]190号文件精神,按照本人原规定学制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
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时限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实际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陕人险函[1995]04号
41.建国初期,原非在职人员,进入党和政府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培训班和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待遇,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在校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陕人险函[1995]05号
42.按照省劳动人事厅陕劳人干二发[1984]142号、陕劳人干一发[1984]184号文件规定录用为国家职工的六二届中专毕业生和西安公学毕业生,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本人退休时工资额不低于80%比例发给退休费,以保证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符合上述条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费标准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陕人险发[1995]06号
43.城镇知识青等上山下乡,主要采取在城镇郊区发展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办法。
......留场(厂)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计算工龄。
--中发[1980]64号
44.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进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劳人培[1985]23号
45.凡在"文革"期间(或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
--劳人培[1985]23号
46.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
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发[1979]51号
47.插队知识青年在农村和"五·七"干校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陕政办发[1985]135号
48.知识青年上学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教育部[1980]教计字2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陕政办发[1985]135号
49.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曾被判刑、缓刑、劳动教养期间的工龄计算,应参照国家对正式职工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陕政办发[1985]135号
㈡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插队知识青年系指"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办理了下乡插队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集体插队、插场知识青年和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的知识青年。
知识青年不合农村返乡青年。
50.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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