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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及格式要求
吉林省地方标准
《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吉林省沼泽湿地资源丰富,共有沼泽湿地面积52.74万公顷。
沼泽湿地也是受人类活动影响最为严重的湿地类型之一。
当前,湿地恢复已经成为吉林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要内容。
为更好的指导吉林省沼泽湿地恢复具体工作,弥补沼泽湿地恢复工作的地方标准缺失,同时也为相关行业开展类似工作提供必要的参考,2018年5月,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项目号DBXM100-2018),由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承担《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的制定工作。
(二)起草单位
由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和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
二、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目的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这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全新成果。
通知要求,全国新增湿地面积300万亩,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也根据要求和湿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地方标准《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的制定,是对上述文件的贯彻执行,直接服务于沼泽湿地恢复和保护。
“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展了大量的湿地恢复工作,但目前还缺少国家层面的湿地恢复技术规程。
根据工作的需要,部分省份已经出台了满足各自需求的湿地恢复技术规程地方标准,有效指导了不同省份的湿地恢复工作。
吉林省作为湿地大省,同时也是恢复湿地的重要省份,目前仍没有制定沼泽湿地恢复的相关技术规程。
因此,充分考虑吉林省沼泽湿地恢复的现实需求,制定吉林省地方标准《湿地沼泽恢复技术规程》,势在必行。
三、主要起草过程
(一)研究阶段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沼泽湿地恢复的术语、沼泽湿地恢复的基本要求以及技术要求。
项目各阶段任务分解
起止日期
1.起草阶段
1.1起草并完成标准(包括文本、编制说明)草稿
2018年4月至2018年4月
1.2组织调研、试验验证
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
1.3召开专家研讨会,研究形成标准(包括文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2018年5月至2017年6月
2.征求意见阶段
2.1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质监局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
2.2省质监局同意后,主要起草单位向有关各方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
2.3起草单位研究处理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完成标准送审稿,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
3.审查、报批阶段
3.1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质监局
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
3.2省质监局审核后,组织审查
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
3.3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报省质监局
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
3.4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宣贯解读资料,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质监局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
制定《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
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和发布阶段。
首先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明确工作组成员的相应分工。
在全面了解吉林省沼泽湿地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湿地恢复的基本要求和选址特点。
同时将我省湿地恢复的技术要求从地形地貌改造、土壤恢复、水文恢复、植被恢复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了湿地恢复后的管理要求,最终起草标准制定草案稿及编制说明,经专家论证并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科研机构、质检机构、相关高校等建议并进行汇总意见及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
再通过技术审查、格式审查形成报批稿,报请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批颁布。
制定《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的具体过程见图3-1。
图3-1制定标准的具体过程
(二)立项阶段
2018年10月15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在长春市主持召开了《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咨询会,会议组成了专家组(名单附后)。
与会专家听取了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质询,形成如下咨询意见:
1、标准制定过程符合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的要求。
2、标准的编写符合GB/T1.1-2009的有关规定。
3、标准起草过程中,工作组收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反映了我省当前湿地恢复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和成熟技术,可操作性强。
制定该标准对吉林省沼泽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有重要指导意义,为退化沼泽湿地的恢复提供了技术支撑。
4、修改建议:
(1)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DB22/T388;
(2)地表水恢复后的地表水水质标准,修改为DB22/T388的规定;(3)植被分类按照湿生植物和水生植物进行大类划分;(4)按照专家意见,简化恢复后管护的表达内容。
5、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咨询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快形成征求意见稿,报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网上公示。
(三)起草阶段
本地方标准,由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和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7位研究人员共同起草,根据标准起草的内容,进行了工作内容分工。
姓名
分工
职务/职称
专业
所在单位
本项目中的分工
武海涛
组长
研究员
湿地生态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负责总体工作安排、实地考察、资料收集工作以及数据整理分析。
开题报告、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的编写
王霞
副组长
高级工程师
环境科学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负责资料收集工作及对比分析
杨萌尧
组员
博士后
环境科学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负责实地考察、资料收集工作以及数据整理分析
张科
组员
硕士研究生
湿地生态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负责实地考察、资料收集工作以及数据整理分析
吕宪国
组员
研究员
湿地生态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负责资料收集工作
芦康乐
组员
研究员
环境科学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负责资料收集工作
管强
组员
博士研究生
自然地理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负责资料收集工作
四、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1、编制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编写的要求,确定标准编制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
标准编制以为规范吉林省沼泽湿地恢复工作,提高技术水平为目标。
湿地恢复内容和技术,依据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恢复和功能提升进行设计。
湿地恢复技术,且以自然生态恢复为主,人为干预为辅的理论指导为基础,进行沼泽湿地生态恢复技术的选择和设计。
(2)承接性原则
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的相关标准术语和内容,来源于成熟的科学研究结果,并与相应国家、国际、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的规定内容相一致,杜绝条文自相矛盾。
标准技术内容中引用其他标准时,明确指出所引用标准内容。
(3)全面性原则
沼泽湿地作为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沼泽湿地恢复是一项综合的工作,内容较为丰富。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湿地恢复的生态系统要求,避免因标准缺失某一方面的内容而误导具体实施部门在工作中有所偏废。
(4)适用性原则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吉林省湿地资源的具体情况,内容涵盖了吉林省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草本沼泽的特点,确定了沼泽湿地恢复的指标和技术方法,确保标准在吉林省的适用性。
2、编制依据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湿地恢复技术规程,吉林省地方标准《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符合地方标准范围要求,并在吉林省范围内有普遍性,制定该标准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科技、产业和民生等政策。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一)标准框架
根据标准制定工作的要求以及编制思路,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湿地恢复的科学性与全面性,按照湿地生态系统水、土、生组成要素对湿地恢复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对每一大类分别给出明确的指标和技术方法。
本标准技术指标内容框架主要包括:
地形地貌改造、基质恢复、水文恢复和植被恢复。
(二)主要条款说明
1.地形地貌改造
地形地貌的改造,主要是考虑大量退化或被破坏的沼泽湿地,被利用时其地形地貌受到改变,发生了土地平整,或堤坝围堰建设。
沼泽湿地恢复时,原有地形地貌受干扰严重、生境单一、不能满足湿地动植物的生存和繁殖需要的区域;不能维持常年或季节性淹水存在条件的现状非湿地区域,应进行地形地貌改造。
地形地貌改造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沼泽湿地水文连通,增加湿地生境异质性和稳定性,丰富沼泽生态系统类型,增加湿地生物多样性。
1.1岸带改造
岸线改造,主要在河流、湖泊的洪泛沼泽,且沼泽湿地被围堰,或被人为阻隔而改变原有水陆交界面特征。
岸线改造分为沿岸带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两大类。
平整岸线地形,保持一定高低起伏和弯曲度,主要目的是形成浅滩、浅水区、深水区、急流带和滞水带等不同的地形地貌单位,改造符合洪泛平原沼泽的原本自然特征,同时营造多种湿地生境。
本着尽量减少人为干扰的影响,岸线改造时仅对较陡的岸坡进行削平处理,削低高地、平整岸坡,营造多样渐变的湿地生境。
1.2浅滩营建
自然界中的浅滩形成是由于水流速度的变化、水流的侵蚀和堆积作用交替进行所导致的沿水深梯度变化交替分布的滩地和深槽,水流侵蚀作用形成的地形为深水区地形,而堆积作用形成的地形则为浅滩。
浅滩的形成与水流速度及泥沙淤积密切相关。
浅滩地形分布区一般光热条件优越,水生植物种群在洪水季节占优势,而当水位下降后,水生植物则让位给湿生植物种群。
此外,浅滩是湿地鸟类(主要是涉禽)、两栖动物和昆虫的栖息地,也是一些虾类、鱼类的产卵地。
浅滩的大小及其组合应根据水文学原理来确定。
由浅滩增加的紊动除能促进河水充氧外,还可为很多水生脊椎动物及鱼类提供栖息地和觅食的场所。
浅滩宜在临近水面起伏不平的开阔地段营造,通过地形平整,减小坡度,营造适宜沼泽湿地植被生长和水鸟栖息的开阔环境。
浅滩坡度宜在1‰~4‰之间,宽度不宜小于5m,主要依据吉林省松嫩平原区盐碱沼泽湿地坡度一般小于4‰,且坡降小的特征。
宽度选择5m,主要依据野外调查,吉林省沼泽湿地中浅滩能够形成一定环境梯度、且能发挥栖息地功能时,宽度都在5m以上。
浅滩,依据其地理位置不同,其上植被分布不同,因此,恢复浅滩时,可种植草本或灌丛沼泽植被,也可为裸露的泥滩或沙石滩。
浅滩常水位下淹水深度宜为10cm~30cm,主要依据吉林省常年淹水典型沼泽湿地水深介于10cm~30cm,且依据淹水深度的不同,植物类型有所差异。
淹水深度设置为一个范围,而不是固定值,体现了沼泽湿地的水文波动性和季节差异性。
1.3生境岛营建
生境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持和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方面。
沼泽湿地范畴内的生境岛是被湿地水体或常年淹水沼泽所包围着的一类不连续地段,这些地段可能是天然的(如沼泽地上的一片开敞水域),也可能是人为造成的(如残留在湖泊中的一片芦苇荡或者是凸起的岛屿)。
生境岛的营造对于一块拟恢复的退化湿地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地形恢复工程。
生境岛地形恢复可针对不同种类湿地生物的栖息环境要求来实现,如在距离岸边一定距离的开阔水面处营造适宜湿地水鸟栖息的岛屿,通过对小型水面的形状进行规整,增加湿地的稳定性;还可在湿地内设置遮蔽物,包括在河床、河岸、河岸带上设置一些结构物,改善湿地的生态功能,也可通过堆积基质实现湿地恢复区局部地势增高,间接实现降低水深,以适应一些湿地植被对水位的要求,特别是湿生植被和挺水植被对水深的要求。
同时,可以通过挖深与填高的办法营造出凹凸不平、错落有致的湿地地形。
本标准中,选择具有面积8hm2以上开阔水体的沼泽湿地,营造生境岛。
8hm2被国际《湿地公约》认定为具有完整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湿地单位的面积依据。
8hm2也是国际湿地面积统计和中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的起调面积。
生境岛营建应基于原有的地形条件,根据不同水鸟栖息生境需求,在距离陆地一定距离的长期淹水处营建。
生境岛在常水位下应出露水面,并与陆地区域隔离。
主要依据生境岛的建设尽量减少人为大量工程干扰,且建成后与人为干扰保持一定距离,充分发挥生境岛功能。
生境岛总面积占常年积水开阔水体面积不宜超过10%,出露水面高度宜为0.5m~1.5m,岸带坡度宜小于15°。
主要依据了吉林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中,生境岛的特征。
1.4深水区营建
自然沼泽湿地的深水区地形主要特点是呈凹形分布。
深水区因太阳光线照射深度差异,其温度变化一般分为上层、温跃层和下层3种温度层,其中温跃层的温度随深度急剧下降。
冬季深水区表面结冰,冰层阻止深水区水中热量进一步散失,结果出现下层温度高于上层的反向分层现象,并在深水区下层形成未结冰的水体,是鱼类休息、幼鱼成长及隐匿的避难所以及湿地水生动物越冬场所。
深水区水流速度一般较缓慢,泥沙容易淤积,不利于藻类生长。
通过对湿地恢复区中深水区地形的恢复,能够满足湿地水鸟中游禽栖息和觅食的需求。
为了实现深水区水温分层和满足湿地动物越冬以及湿地游禽栖息觅食需求,其地形恢复以凹形地形恢复为主,深挖基底形成深水区,深度以湿地恢复区所在地最冷月份底层水体不结冰,并预留0.5m深的流动水体为佳。
2.基质恢复
主要应用于土壤较为贫瘠或缺少壤质土的退化湿地的恢复。
通过工程措施对营养贫瘠区域回填壤质土,增强湿地基质储存水分和营养物质的能力,为植被提供良好的营养条件,为鸟类等动物提供栖息地。
种植土层恢复宜采用有机质土或有机土,均匀覆盖在地表,按照覆盖方式可以分为分层回填壤质土,种植坑回填壤质土和种植槽回填壤质土三种,其中分层回填壤质土指在土壤贫瘠的开阔区,分层回填符合湿地植被生长要求的土壤,恢复湿地基质,种植坑回填壤质土指在恢复区范围内,挖掘不同规格的种植坑回填壤土,恢复湿地基质,种植槽回填壤质土指在土壤贫瘠的岸带,挖掘种植槽,回填壤土,恢复湿地基质。
种植土层恢复宜采用有机质土,均匀覆盖在地表,种植土层厚5cm~50cm,透水浸泡一次,有机质土标准按照GB/T50145-2007的规定执行。
在土壤贫瘠的恢复湿地,种植土层恢复可采用种植坑、种植槽或种植带覆土,主要考虑节约土壤资源,且能够有效恢复湿地植被的需要。
本方法主要依据实践中的湿地植被恢复技术。
3.水文恢复
湿地恢复与建设区内存在水质为V类水体时,应进行水质恢复,水质标准按照GB3838-2002的规定执行。
水质要求,主要依据国家对湿地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水质的验收要求。
外源污染位于湿地恢复与建设区上游或可通过人工渠等进入湿地恢复与建设区的,应在外部水体进入湿地恢复与建设区处建设处理湿地,以再生水为湿地补给水源的湿地恢复与建设,宜在补水入口处建设处理湿地。
受污染的水体,可对岸带基质进行配置,增加对污染物的吸附与分解能力。
在岸带科学配置、合理种植吸收污染物能力强的湿地植物,达到清除水中污染物的目的。
对不流动的受污染水体,可构建生态浮岛放置于水面上,生态浮岛由竹材等轻质生态环保材料建造浮体,浮体上种植吸收污染物能力强的湿地植物。
生态浮岛可置于水体中央,也可沿岸带布设。
水文连通恢复,原本地表水文连通,现状被阻隔的孤立湿地之间,可在其之间进行土方开挖作业,营造湿地间沟通的水道,实现湿地水文连通,形成较大面积的湿地。
原本与河流、湖泊等水体相连的洪泛湿地,被阻隔或孤立的,可拆除或降低堤岸,应恢复洪泛期地表水文的连通。
4.植被恢复
现状湿地存在植被覆盖率和物种丰富度低等问题时,应进行湿地植被恢复。
对现状硬质化岸带改造后,应进行湿地植被恢复。
现状非湿地区域通过地形改造新建湿地的,应进行湿地植被恢复。
湿地植物恢复应针对不同目标,选择适宜的能够抵抗冬季低温冻害等抗逆能力强和抗病虫害强的湿地乡土植物。
用于净化水体污染时,应选择根系比较发达,对污水耐受能力强和净化效果好的湿地植物种类,主要选择植物有:
芦苇、香蒲等。
用于营造湿地景观时,应选择颜色丰富(包括叶、茎和果实的颜色)、植物形状以及株高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湿地植物种类,主要选择植物有:
水葱、水芹、千屈菜、水生鸢尾类等。
用于营建野生动物栖息环境时,应选择可提供隐蔽场所和食物供给的湿地植物种类,主要选择植物有:
芦苇、菰等。
湿地植物应采用与植物生活型相适应的分带种植,可依水分梯度分布种植沉水植物、浮叶植物、漂浮植物、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分带种植时,宜混合种植多种湿地植物。
沉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漂浮植物植被覆盖度宜在10%~30%,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植被覆盖度宜不小于60%。
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宜按照成丛随机方式种植,不宜按行间距均匀种植,沉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漂浮植物可按照随机方式播撒种植。
湿地植物种类的选择,主要依据了吉林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和科研调查中,森林沼泽、灌丛沼泽、草本沼泽中优势植物。
沉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漂浮植物植被覆盖度宜在10%~30%,挺水植物和湿生植物植被覆盖度宜不小于60%,数据来源野外调查和文献发表的数据。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该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
七、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建议将《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批准发布。
八、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一)技术措施
1.强化科技支撑。
应积极引导优势技术团队以服务于沼泽湿地管理需求为导向,稳定2~3个与沼泽湿地恢复领域密切相关的高素质科研团队。
2.加大湿地恢复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注重发挥政府在沼泽湿地恢复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中的推动作用,借着《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提出之机,确定每年拿出一定经费支持先进湿地恢复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积极引导湿地生态工程技术进步,实现我省湿地面积增加,湿地环境增强的综合目标。
(二)管理措施
对恢复后的湿地须定期进行监测、和持续的科学管理,增加对恢复期沼泽湿地的检查频次,加大对破坏湿地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确保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增强。
(三)实施方案
1.在湿地恢复工程的施工进行中,应保证环保设施、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因施工对湿地环境带来二次破坏。
2.湿地恢复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摸清存在问题及不稳定因素,逐一研究对策,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3.湿地恢复后,应建立起科学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以维持湿地良好的生态环境。
九、预期效益分析
该标准的制定,能够为吉林省沼泽湿地过程中有关技术的选取提供依据,同时为环境管理和环境科研以及相关行业审查类似项目的可行性提供必要的参考。
《沼泽湿地恢复技术规程》标准制定小组
201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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