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的通知201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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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实现公司安全无事故、科队无重伤、班组无轻伤、个人无违章的目标,严格依法治矿。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各级领导、科室、班队在执行本条例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二章安全奖励
第3条公司全年安全无事故,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按贡献大小由公司决定给予奖励。
第4条对查处、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上报公司根据情况给予50-1000元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报公司给予1000-10000元重奖。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上级煤业公司或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5条全公司干部职工人人有责,对出现的事故险情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在有条件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参与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对汇报险情及时准确,采纳后取得明显效果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给予300-10000元的奖励。
第6条全矿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事故发生,对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7条对在安全技术管理中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及在新技术、新工艺中推广过程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由安全科或业务主管科室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由公司决定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
第8条各基层单位必须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功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给予500-5000元的安全奖励。
第9条对在矿井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10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人员,酌情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
第11条各队在开展“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百日安全无事故”等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无事故,并且按规范化、标准化竣工的,根据活动办法给予奖励,办法中无明确规定奖励办法的根据情况给予队组3000-10000元的奖励。
第12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执行专项奖惩办法。
第13条 对于跟班领导下井带班次数及抓“三违”次数执行吉盛煤字【2010】21号文件规定。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一般处罚规定
第14条各队在定期、非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责令挂红牌停产整顿的,处罚队组负责人500元,处罚队组5000—20000元,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整改的,对于矿直属队组负责人免职处分,对于专业化队伍予以辞退。
第15条调度会、安全隐患排查会安排处理的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也没有给调度室、安全科汇报不能及时处理原因的,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相关队组停工处理,并给予挂红牌一次考核,处罚队组负责人500元。
第16条“一通三防”存在有重大隐患,没有及时汇报与排除的,一经发现,罚责任队(组)500-50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停工处理。
第17条对“三违”处罚本条例无相关规定的,按照轻微“三违”10元/条,一般“三违”20元/条,严重“三违”300元/条进行处罚,并对严重“三违”人员按照相关帮教程序进行帮教。
第18条下井人员没穿工作服,没戴安全帽,没穿矿靴,没佩戴矿灯、自救器,下井人员穿化纤衣服,不系帽带的,不带入井许可证的每发现一项罚责任人20元。
第19条所有工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人和安排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人各50元。
并责令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停工培训学习。
第20条酒后下井,一次罚款300元,并按严重违章相关帮教程序进行帮教。
第21条下井必须佩戴自救器,将自救器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不随身携带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22条外单位人员入井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安排有专人陪同,方可下井,否则不准下井,发现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私自安排外单位人员下井者,每一人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23条不自觉接受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罚款50-100元;不接受安监人员劝阻,对隐患不处理,强行作业的按照重大“三违”进行处理;辱骂、推拉、殴打、诬陷、威胁安监人员的一次罚款5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24条井下和地面生产区域工作场所酗酒、打架、闹事人员每次各罚300元,并按严重违章执行“五步O形循环教育”进行帮教,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保卫科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25条严格执行岗位作业标准,否则,有一处不符合,一次罚款20元,在岗躺、卧或远离工作岗位影响到操作安全时,一次罚责任者50元。
在电气设备、电缆、高压管上躺、坐,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26条不知道安全避灾路线入井者,每人/次罚款50元。
队组管理人员未组织进行培训的,对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第27条当班能整改的问题隐患不及时整改,给予当班(队)班长或责任者罚款50-200元;明知有隐患不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罚责任者50-100元。
第28条严格执行“班组现场动态自保、互保、联保”一次执行不力或不知联保人姓名的,一次罚责任者20元,互保人员出现“三违”行为未及时制止的,罚责任人3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29条凡被安全科停职人员,未经安全科同意擅自上岗的,处罚队组负责人1000元,并延长停职期限。
第30条要害场所专职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一次罚款50-100元。
第31条不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未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原则的,罚责任者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并请求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第32条班队长必须按规定及时向调度室、安全科和队值班领导进行汇报。
单位值班人员要随时掌握现场情况,尤其是单个作业人员情况。
否则按规定每少汇报一次罚责任人20元,不汇报罚责任人50元,跟班队干对现场情况掌握不清一次罚款50-200元。
第33条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和“干部24小时责任值班制”,否则一次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50元。
第34条严格执行矿灯领交和下井检身登记、出井消号等制度。
凡有一项未按规定执行者一次罚有关责任者30-50元,同时参照坑口检身制度和有关矿灯管理制度从重处罚。
第35条井口20m范围内严禁吸烟、生火、烧焊作业(有安全措施的除外),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6条地面在夜间或井下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矿灯,严禁随意熄灯,或不使用矿灯作业,违者罚款50-100元。
第37条各队组无故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例会的,每查出一次罚队长和学习队(班)长各50-100元,记录不齐全、不认真的,罚学习队(班)长50元。
第38条工人调换工种,必须进行换岗培训,并有记录。
未进行换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安排上岗的,罚队长和换岗人员各50元。
第39条班组例会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元,迟到早退罚款10元,代签字或冒名顶替者罚款30元。
第40条凡由安全科和管理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必须进行“三定”,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无故不按期整改的,每一条处罚100元,并再次“三定”,由主管科室签字监督完成;逾期仍未完成时,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元,罚主管科室责任人50元,并责令责任单位停工整改,按挂红牌一次进行考核,并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
第41条科队长、班组长要严格执行外出、休假、病假、事假、学习、开会等有关手续,坚持谁批准,谁安排,谁负责安全责任。
科、队长请假超过一天,必须向矿长请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职。
第42条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矿有关规定要求,坚持干部规范化管理、规范化指挥,严把现场安全关。
凡遇到“三违”,不坚持原则进行处理,推卸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罚款50-300元。
第43条坚持“四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未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原则,切实抓好和控制好现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动态管理,否则,除停产限期整改外,并作出如下追查处罚:
(1)凡是现场查出隐患被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每停一小时罚责任单位100元,每小时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元,依次累加(单次罚款:
单位不超过1000元,个人不超过200元,不达一小时的不计处罚)。
(2)如因科室责任而造成停产,一次处罚责任科室的责任人50-100元。
(3)因停产(工)损失,由被停产单位按有关单位规定负担经济赔偿。
第44条地面生产单位所有职工上班时必须穿好工作服装和鞋、帽,并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违反者一次罚款20元。
第45条生产责任区要文明卫生,物料要码放整齐,挂牌管理、对号入座。
否则,罚责任队组负责人50-200元,如影响安全从重处罚。
第46条地面各生产作业场所内,无人作业时不准有长明灯(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有长流水现象,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50元。
第47条各车间厂房、工房严禁吸烟,使用氧气乙炔瓶都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瓶的丝口、压力表完好无损,符合使用要求,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100元。
第48条各种规章制度要健全,要害场所的记录,要详细、齐全,并按规定要求签字交接。
缺一种罚责任者50元,不详细一处罚责任人50元,代签字的罚代签人及被代签人各50元。
第49条井上各车间、工房均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违者每发现一辆罚款50元。
第50条地面各要害场所必须有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牌,缺一种罚责任人20-50元。
第51条严格执行单项工程开工审批,凡没有规格、措施和贯彻学习的,不准开工。
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
第52条凡新工程或本单位没有干过的工程,没有经分管领导和总工签批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没有贯彻学习的,不准开工,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各罚款50-100元,并责令停工完成“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审批工作和贯彻学习工作。
第53条队组必须建立“队组隐患自查自改记录台帐”,并逐日认真填写,否则每检查出一次罚队长50元。
第54条公司、上级领导安全检查出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多,管理混乱的,给予挂红牌一次考核,给予队组负责人罚款1000—5000元,同时给予队组处罚5000—50000元。
第55条凡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300-3000元。
(2)对事故单位的队长、责任班(组)长给予罚款300-3000元。
(3)扣除全员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重新缴纳。
(4)分管领导、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分别给予300-3000元罚款。
(5)对事故单位给予30000-200000元罚款。
(6)对事故责任者按照上级公司与本矿相关文件执行。
触及法律者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6条凡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未遂事故责任者给予300-1000元罚款。
(2)对未遂事故单位队长、责任班(组)长给予300-1000元罚款。
(3)对有关责任科室的责任人给予100-500元罚款。
(4)对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5)对未遂事故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57条凡产生一起轻伤事故,事故责任者给予罚款50-300元,单位罚款500-1000元,隐瞒不报者,查出后加倍罚款。
第58条在事故汇报和追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和事故单位责任人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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