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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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管理制度
A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3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5
第四章审计计划管理 8
第五章内部审计管理 10
第六章外部审计管理 14
第七章奖惩 15
第八章 附 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A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交运集团”)的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实现集团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审计工作在促进集团经营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二级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成员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对集团公司及二级成员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决算、任期经济责任、人员离任、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集团加强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外部审计,是为集团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行为,主要内容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内外部审计的协调等。
第五条A交运集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A交运集团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其承担的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的编制由集团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原则上对集团公司所有机构或个人实施审计。
审计监察部应当接受集团总经理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逐步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不具备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审计部门或人员只负责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A交运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信息技术等综合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九条A交运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A交运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A交运集团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预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A交运集团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对集团公司负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流程和标准,并督促、指导集团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编制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报告,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审核集团各二级成员单位年度审计计划及报告,给出审核意见;
(三)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并对集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制定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四)组织对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重大异常情况的集团二级成员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尤其是重大财务异常;
(五)组织对投资、经济担保、重要合同、工程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及预决算、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及二级成员单位的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对集团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并组织制定管理审计报告及业务经营审计报告;
(七)组织对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人员离任进行离任审计;
(八)对集团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适当的评价,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风险;
(九)集团对内审计事项涉及的外部审计,审计监察部负责选择外部审计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A交运集团审计监察部对集团公司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集团公司有关经营绩效评价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集团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六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主要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明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参与集团经济合同签订、重大项目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与审计活动;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集团总经理直接反映;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意见;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可暂予以封存;
(十一)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享有集团公司授予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计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审计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A交运集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制定,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审计监察部应根据评价的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十八条A交运集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集团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十九条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A交运集团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取得必要的相关资料,以制定审计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一)经营活动概况;
(二)财务、会计资料;
(三)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四)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五)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A交运集团项目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三)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五)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A交运集团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本级内部相关部门;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审计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审计小组名单;
(六)内部审计机构盖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章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A交运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采用就地审计方式,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考虑集团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组织审计组拟定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内容和方式等;
(三)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于常规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项目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五)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审计时,应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重要事项和问题可采用审核、函证、询问、观察、座谈、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调查取证,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之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研究、核实,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七)经内部审计负责人复核后,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总经理审批后,将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出,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前,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八)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
(九)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并对不执行审计决定和逾期不纠正的单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证据获取
(一)A交运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抽样方法、审计风险水平、成本与效益原则和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
(二)A交运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对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作进一步核实;
(三)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鉴定、整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证据做出客观评价,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审计工作底稿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应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等。
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复核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审计监察部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审计报告编制
A交运集团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
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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