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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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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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学
1、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者以安全为目的,对安全生产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管理的核心是控制。
2、系统安全:
在系统寿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以使用效能、时间和成本为约束条件,应用工程和管理的原理、准则和技术,使系统获得最佳的安全性
3、安全性:
系统在可接受的最小事故损失条件下发挥其功能的一种品质,常与可靠性联系。
4、可靠性:
系统在规定的条件下,实现规定性的可能程度。
5、安全性与可靠性的区别:
安全性:
是一种性能、品质、能力、是针对系统损失,核心是危险分析,分析对象是危险。
可靠性:
是针对系统功能,核心是失效分析,分析对象是故障。
6、事故隐患:
现存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7、安全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消除或控制危险及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设备安全无损及生产顺利进行。
8、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关系:
(1)内容不同
安全生产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劳动保护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用品。
(2)立场角度不同
安全生产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强调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保证企业员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劳动保护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强调为劳动者提供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保障。
相同之处:
二者均为安全管理范畴,有时统称为“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卫生或健康(国外)”。
基本观点相同,均为系统的观点;预防为主的观点;科学的观点;发展的观点。
未遂事故:
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9、1956年5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个规程”。
11、安全决策:
是指人们针对特定的安全问题,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拟订各种安全行动方案,并从中作出满意的选择,以更好地达到安全目标的活动过程。
12、ERG:
即生存(Existence)的需要、相互关系(Relatedness)的需要和成长发展(Growth)的需要,因而这一理论被称为“ERG”理论。
13、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为获取有关事故发生原因的全面资料,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而进行的调查。
14、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以大量的伤亡事故资料为基础,应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和原理,从宏观上研究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
15、4P技术:
指人(people)、部件(part)、位置(position)、文件(paper)。
16、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17、职业病:
职工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影响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医疗机构确定的疾病。
18、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9、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有哪些?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无防护、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
3设备、设施工具附近有缺陷。
4个人防护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生产环境场地不良。
(2)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午休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行下停留、行走。
9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0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清扫等。
11忽视使用防护用具。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爆品处理不当。
(3)、事故的间接原因。
①技术上和设计上有缺陷。
②教育培训不够。
③身体的原因。
4精神的原因。
5管理上的缺陷。
6学校教育原因。
7社会历史原因。
20、有哪些事故的事故者或其他人员应从重处罚。
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故意毁灭、伪造证据,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逾期不消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屡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和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故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21、职业病的特点:
起因复杂性、缓发性、内伤性、不可逆转性、群发性。
22、你所熟悉的1.法定职业病认定条件
(1)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从事职业活动中产生的
(3)必须是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5)必须是经过专门机构确诊认定
23、3E:
安全技术(Engineering)、安全教育(Education)、安全法制(Enforcement)
24、“五新”作业安全教育
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设备作业时
25、5S安全管理法
1.1S整理:
2.2S整顿:
3.3S清扫:
4.4S清洁:
5.5S素养:
26、四查五整顿
查思想:
各级生产人员对安全的认识
查管理:
各项具体工作落实情况,制度是否健全执行
查隐患:
深入现场一线进行检查
查整改:
五整顿:
劳动、操作、工艺、工作、施工纪律
27、安全评价:
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8、工伤保险:
对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职工、遗属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9、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1)强制性实施原则。
(2)无责任赔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3)个人不缴费原则。
(4)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30、事故应急救援分级
(1)Ⅰ级(企业级)
(2)Ⅱ级(县、市/社区级)
(3)Ⅲ级(地区/市级)
(4)Ⅳ级(省级)
(5)Ⅴ级(国家级)
31、三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32、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3、安全决策:
针对特定安全问题,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拟订各种安全行动方案,并从中作出满意选择,以更好地达到安全目标的活动过程。
34、安全目标管理:
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总目标,从上到下确定安全工作目标,并为达到这一目标制定一系列对策、措施,开展一系列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激励和控制活动。
29、四查五整顿:
四查: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
五整顿:
劳动、操作、工艺、工作、施工纪律。
30、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
31、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1、建筑行业,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是衣、食、住、行的基本条件,也是各个行业的生存保障。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先后出台,建筑市场有了长远的发展,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明显的提高。
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有明显下降,现在,施工现场的文明程度较之以往有了较大的提高。
这些可喜的变化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建筑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行业方管部门加强管理是分不开的。
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是施工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就在于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就是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
通过对生产要素过程控制,使生产要素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清除,达到减少一般事故,杜绝伤亡事故,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总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工作重点之一,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和前途命运的大事。
施工企业的管理都务必要高度重视起来。
安全管理投入的费用约占工程直接费的3%左右,而安全事故经济损失,一般事故至少也在5%以上,重大事故还会造成人身伤害。
经济损失是一方面,而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是又一方面。
在今后的招投标中也会受到影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因小失大,要把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化、具体化、普遍化。
做到管理者重视安全,懂得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30、安全人员的素质和相应职责:
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做好安全生产的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主持或参加各种定期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定期上报。
3掌握施工进度及生产情况,研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检查有关人员贯彻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对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条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或遇到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
7组织或参与进入施工现场的劳保用品防护设施、器具、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及验收工作。
8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会议,并作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安全员应具备的素质
一、良好的身体素质。
安全工作是一项既要腿勤又要脑勤的管理工作。
无论晴空万里,还是风云雷电;无论是寒风凛冽、还是烈日炎炎;无论是正常上班,还是放假休息;无论是厂内,还是在野外。
只要有人上班,安全员就得工作。
检查事故隐患,处理违章现象。
没有良好的身体就无法干好安全工作。
二、丰富的安全知识
当前,很多企业的安全员都是“半路出家”,大都没做过安全工作,因此必须不断地学习,丰富自身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三、敬业精神
作为一个安全员首先应热爱安全工作,“爱”会使人聪明,“爱”是动力,“爱”使人心有灵犀一点通。
有“爱”这个原动力,才会体会到安全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才会体会到自己工作价值,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安全工作中去。
四、职业道德素质
一个安全员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即,德高望重才能树立自己的“威信”,让人信服。
孔子云: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只要自己做得对,自己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职工才会听从他的话,接纳他的意见,服从他的管理,工作才会得心应手。
五、良好的心理素质
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
意志、气质、性格三个方面。
六、安全员应树立“保护神”的观念
安全员责任重大,其工作能力、管理力度、工作质量,是众多职工生命安全的有力保障。
树立“我是职工安全的保护神”的思想,积极、主动、自觉地实现自己的保护作用;哪怕是自己受委曲,也不能放弃自己对职工的保护责任。
七、有解决矛盾冲突的能力
作为一个安全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解决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
不能选用那种“大事解决不了,小事不想解决”,也不能用那种大事小事“一锅粥”全找领导解决的人。
每个安全员不但不能惧怕矛盾,要勇敢面对矛盾,要把处理矛盾作为锻炼自己的工具,要学会解决矛盾,在不断的解决矛盾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
2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扳道工、巡道工以及对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等;主观方面是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2、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由此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
也可以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由此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对于违章行为,既可以是无意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的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外,必须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标准,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的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
2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二)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2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25、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
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2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引是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
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7、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
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28、事故批复及其执行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从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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