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黄龙门隧道及接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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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黄龙门隧道及接线工程监理实施细则4
5.工程费用监理
5.1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就是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完成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确认其完成的工作量。
工程计量单应有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签名。
5.1.1计量范围
5.1.1.1工程量清单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变更或补充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5.1.1.2合同规定的材料预付款计量及消耗,动员预付款及扣回等各项费用。
5.1.2计量的依据、条件和资料
5.1.2.1计量的依据
(1)合同文件
(2)按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规定及技术规范进行计量,计量的尺寸以设计图为准。
(3)变更的工程数量以工程变更令、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及变更设计图纸为准。
5.1.2.2计量的条件
进行计量的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计量的项目符合合同要求计量的项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全部需进行计量。
工程量清单数量是预计的数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数量。
监理人员进场后,驻地办应及时组织人员根据设计图对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复核。
计量时应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核的数量为准。
②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除了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以外,在合同文件中还规定了一些包干项目,对于这些项目亦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计量。
③工程变更项目中附有修订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同工程量清单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对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必须按合同有关要求进行计量。
承包人为完成上述项目而进行的一些辅助工程,因为这些辅助工程的费用已包括在上述项目的单价中,监理工程师无需计量。
④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费率或价格的工程细目,认为已包含在其它单价或总额中。
⑤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套用相应单价。
若无则在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由业主与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关于单价调整的规定协商单价或价格。
(2)质量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
工程质量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达到规范标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根据监理程序的规定,对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才能进行计量。
工程质量没有达到规范标准的任何工程或工序不予计量,监理工程师应把质量监理和计量支付监理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
5.1.2.3计量的资料
甲组文件:
(1)中期支付申请表;
(2)清单支付报表;(3)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4)中间计量表。
乙组文件:
(1)完成项目的自检汇总表;
(2)监理的抽检汇总表;(3)工程变更汇总表;(4)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
(5)签字齐全的承包人自检的各种资料和试验数据。
5.1.2.4计量的原则
工程计量不仅是已完工程的数量的确认,而且是对已完工程的综合评价,工程计量原则:
(1)按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容、方法、单位计量。
(2)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工程方可计量
(3)合同外发生的工程量要严格按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签认的数量计量。
(4)验收手续齐全。
5.1.2.5计量审查重点
(1)计日工的计量与扣除;
(2)工程变更的计量与支付;
(3)延期索赔的计量支付。
5.1.2.6对一项工程验收应有以下数据和手续:
(1)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申请单;
(2)承包人自检的各种数据和试验数据,同时各种试验的频率要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3)监理工程师抽检结果满足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
(4)已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
上述验收手续和数据齐全后方可进行计量。
5.1.3计量的程序
现场计量工作主要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确认,驻地办对审核后的资料进行审核后上报业主。
驻地监理工程师对于计量中的数量问题有权更改或责令专业工程师进行复核计量。
发现被计量的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责令承包人对缺陷部位返工或修补,并重新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工程计量程序框图(见下页)。
(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计量
①计量的方式:
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出计量申请并提供计量所需的数据。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的计量申请和为计量准备的有关资料并与其共同计量。
如发现问题或数据不全时,应将计量申请退回承包人,暂不进行计量或计量后暂不予支付。
②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计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计量结果做出准确记录,并将记录的副本抄送承包人。
③填写中间计量表
中间计量表是计量的凭证,在进行现场计量时由计量人员填写,经监理工程师核对确认后,作为中期付款的依据。
中间计量表必须清楚真实地填写计量结果,对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异议,总监办应进一步检查计量记录,将复议后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2)经专业工程师审核后的计量报送总监办审核,驻地办审核的计量项目经业主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款项。
5.2工程费用支付
工程费用的支付是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量清单或业主批准的单价,按照已经计量的工程数量,向业主提供付款证明,由业主向承包人付款。
工程计量程序框图如下:
工程计量程序框图
不合格
合格
工程质量问题
5.2.1工程费用支付的条件
5.2.1.1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是支付的必备条件
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条款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才予以支付,对于未完成或虽然完成但工程质量末达到合同规定的项目,不予支付。
5.2.1.2工程变更的项目的支付必须具有完备的证明资料:
按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对任何施工项目的改变都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来进行。
因此,在对变更工程支付的管理过程中,拒绝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或未按相应程序和权限批复的变更工程项目予以付款。
5.2.1.3各项支付款必须符合合同条款
无论是工程量清单中还是工程量清单以外各项工程费用的支付,均需符合合同条款。
5.2.1.4月支付金额须大于支付的最低限额
承包人每月得到的支付款额,必须等于或大于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最低限额才予以支付。
如果应支付的金额小于最低限额时则该月不予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所证实的金额将不按月结转,直到批准的而未支付的付款总额达到或超过最低支付限额时才予以支付。
5.2.2前期支付
由业主按合同规定开具并签认动员预付款金额支付证明,同时抄送承包人。
5.2.3中期支付
5.2.3.1工程款
驻地办对《中间计量单》、《清单支付报表》、《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等有关计量资料,审查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建设办审批,签发《中间支付证书》。
5.2.3.2暂定金:
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动用暂定金时,承包人应提出申请报告报送驻地办审查后,报业主审批。
5.2.4中期支付的程序
5.2.4.1承包人应在当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支付申请。
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完成的已由驻地办签认的工程计量表和经批准的索赔、工程变更等,按规定格式填报工程支付申请。
5.2.4.2驻地办在收到承包人支付申请后必须从以下方面进行审定
(1)承包人申请中已详细列明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
(2)申请中所涉及的表格形式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3)申请中的所有款项均经过计量认证。
监理工程师应注意按合同规定扣除应扣回的动员预付款、保留金、及其它应扣款和各类罚款。
5.2.4.3驻地办应在承包人上报计量的7天之内,组织专业工程师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后报送项目办:
(1)对所报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
(2)对所报工程内容进行现场抽查。
(3)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要求。
(4)各项资料、证明文件手续齐全。
(5)汇总后本期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规定最低限额,填写并签认中期支付证书。
5.2.5最终支付
5.2.5.1驻地办收到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最终支付申请后,应在合同规定期间内完成以下审定工作:
(1)申请的格式和内容满足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相应的分列结算清单必须齐全、完整,相互关系清晰。
(3)相应的分列证明资料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4)承包人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全部职责。
(5)确认所有的计量与支付均没有遗漏或重复,且计算准确,汇总无误。
(6)发现不能够确认的费用,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其提供所需的进一步数据与证明。
5.2.5.2驻地办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报告后,14天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定最终报告是否已按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一致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2)填写最终支付证书。
(3)最终支付证书报业主签发同时抄送承包人。
6.合同管理
6.1工程变更程序
6.1.1定义
凡对合同、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6.1.2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
6.1.2.1保持或提高原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6.1.2.2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有偏差
6.1.2.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但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6.1.2.4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者。
6.1.2.5其它特殊情况。
6.1.3工程变更的分类、审批权限、上报程序以及时限要求等按业主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2工程延期
6.2.1工程延期的申报
6.2.1.1延期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驻地办提出要求延期意向,并抄报建设办。
6.2.1.2承包人应及时、准确地提供延期事件发生的现场记录,并每隔7天向驻地办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
6.2.1.3承包人在递交要求延期意向后,按合同规定期限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限内,填写“延期索赔申请报表”(此申请应列入延期的细目及编号;阐明延期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并附有延期测算方法细节和延期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报总监办。
6.2.1.4当事件不断发生时,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内,但不超过28天,以中期账单的形式向驻地办报送上述有关资料及累加延长工期的说明。
6.2.1.5在延期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驻地办提交同样内容的最终详细资料,同时抄报业主。
6.2.2延期审批程序
6.2.2.1驻地办在收到延期意向后,要进行以下工作:
(1)立即通知有关监理人员,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数据与信息。
(2)驻地办收到承包人正式延期申请后,认真审查申请延期的合同依据是否准确、理由是否正确与充分,以评估判断延期事件是否成立,并采取必须的积极措施以减轻或消除延期事件的继续发生。
(3)审查延期申请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数据是否真实齐全。
(4)审查承包人的延期天数是否有经签认的原始记录,计算原则与方法是否正确。
如延期事件成立,填写“延期索赔审查表”,连同审查意见上报建管处。
6.2.2.2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按合同条款规定,工程延期一旦出现,监理工程师仍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以确保工程工期。
6.3费用索赔
6.3.1费用索赔的申报
6.3.1.1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1天内,承包人应向驻地办提出索赔意向,并抄报业主。
6.3.1.2承包人应及时、准确地做好索赔事件发生的现场记录,并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
6.3.1.3承包人应在递交索赔意向后按合同规定期限或驻地办的要求时限内,填写“延期索赔申请报表”和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的材料报驻地办。
6.3.1.4事件不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驻地办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但不超过21天)内,以中期账单的形式向驻地办报送上述有关的资料及累加索赔款额说明。
6.3.1.5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1天内向驻地办递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目,同时抄报业主。
6.3.2费用索赔的审批
6.3.2.1建设办收到索赔意向后应:
(1)立即通知有关的监理人员,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数据与信息。
(2)驻地办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申请后,认真审查申请索赔的合同依据是否准确;理由是否正确、合理、充分。
评估判断索赔事件是否成立,并采取必须的积极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索赔事件的继续发生。
(3)审查索赔申请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索赔申请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4)对承包人的索赔费用的数量、费率是否有经签认的原始记录、计算原则与方法是否正确等逐项进行审核。
如索赔事件成立,填写“延期与索赔审查表”,连同审核意见上报业主。
承包人申请延期索赔的程序见下页:
承包人申请延期索赔的程序
6.4工程分包
6.4.1工程分包
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与承包人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此种参与工程施工的性质为工程分包。
分包工程必须报业主审查批准,这种批准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6.4.2分包工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严格按照合同文件执行。
6.4.3工程分包的分类
6.4.3.1一般工程分包:
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将所承担的部分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业主批准后,分包给其它承包人施工的行为,称为一般工程分包。
该接受发包的承包人称为分包人。
6.4.3.2指定分包:
业主出于某种原因,对承包人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某些特殊工程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设施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由指定、选定或批准的其它承包人完成的行为称为指定分包。
该被指定的承包人称为指定分包人。
6.4.4一般工程分包的申请
承包人拟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其它承包人进行一般工程分包应提出申请报告。
6.4.4.1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
(1)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包括企业概况(法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企业业绩、有无合同争议、诉讼等),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
(2)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3)分包工程数量、金额及工期。
(4)分包工程项目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5)对拟分包工程的技术保障措施(对重要工程尚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所需材料来源及供应情况。
(6)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7)分包协议。
(8)分包申请报告单。
6.4.4.2分包申请报告由承包人报送驻地办。
6.4.5一般工程分包的审批
6.4.5.1驻地办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分包申请报告后,进行以下审查工作:
(1)分包人的施工经验。
技术力量、机械设备、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必须满足分包工程的技术、合同要求。
(2)分包人须承诺遵守执行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的规定。
(3)承包人与分包人拟定的分包费用,不得明显低于该分包项目合同标价金额。
(4)分包协议内容完整、齐全,符合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5)提出审查意见连同分包申请报告单、分包申请资料报建设办审定、批复。
6.4.6指定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6.4.6.1指定工程分包人由业主确定。
6.4.6.2在确定指定工程分包人之前,应对指定分包人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1)企业资质情况:
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资质等级、法人代表。
(2)企业概况:
技术力量,施工机械设备及财务资本情况,工程所需材料来源,对分包工程的技术保障措施。
(3)企业信誉:
过去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履约情况。
6.4.6.3指定分包人经过业主审查,承包人一般应接受业主的决定,并与指定分包人签定分包合同,并填报分包申报单。
(如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有异议,业主负责协调)。
6.4.6.4承包人将指定分包工程申请报告单及分包工程合同,报驻地办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业主审查后批准。
6.4.7分包工程管理
6.4.7.1严格履行开工申请报告手续,分部工程开工前必须报《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并附上书面批准分包的复印件。
6.4.7.2每次工地会议,承包人必须通报分包工程情况。
如需要,分包人应参加会议。
6.4.7.3业主通过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
监理工程师也可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检查,发现涉及分包工程的各类问题,如分包人的施工设备、技术力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难以达到要求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6.4.7.4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应通过承包人转达。
除非有下列情况:
(1)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分包人工程质量非常低劣,须立即予以制止。
(2)可能发生严重的后果,来不及通过承包人。
6.4.7.5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中期支付证书》,由承包人对分包人或指定分包人进行支付。
6.4.7.6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出示指定分包人得到承包人付款的证明。
6.4.7.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扣留或拒绝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监理工程师必须帮助业主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留指定分包人应得到的款项,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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