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立体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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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立体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立体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立体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负责甲方项目的机械停车设备供货、安装事宜订立以下条款,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
产品及服务
单价(人民币)
数量(套)
合计(人民币)
二层升降横移类机械停车设备
设备系统安装费
工程总价
注:
本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该价格,该合同总价已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停车设备原材料费、随设备提供的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的费用、设计费、制作费、安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管理费、交付给甲方使用前的保管费、利润、税金等费用。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
1.1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排产,并在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排产款支付给乙方。
1.2钢结构主体部分及其相关设备到场后10个工作日内,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无误后,甲方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60%。
1.3该设备安装施工结束,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且取得郑州市质量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证后,办理结算流程完毕,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
1.4若设备供应数量发生变化,按实际供应数量据实结算。
2.质量保证金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
质保金期限自工程经过当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之日起计算,满两年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3.乙方必须在每次进行合同款支付前二十个工作日,提供当次支付合同款的全额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直至其提供足额合格发票时止。
安装费发票为营业税发票,由乙方到甲方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局交纳税款开具发票并提供给甲方。
第三条交货和安装工期
1.交货和安装工期
生产制造周期:
天,从甲方支付排产款之日起计算。
安装工期为日历天,进场具体日期以甲方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如遇甲方工程进度原因,完工日期可另行商议适当顺延,但必须确保年月日前安装完成。
2.交货方式
2.1运输方式:
,由乙方负责办理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输事宜并承担运输、保险、装卸等费用及风险。
2.2交货地点: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为项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责任及义务
1.1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支付价款;
1.2合同签订后,对于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图纸(包含停车库布置图及排水、围护结构等辅助工程的设计图)进行审核和确认;
1.3提供与停车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不包含预埋件)、电源引入(留至乙方指定的停车设备控制箱位置);
1.4检查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种资料和主设备、辅设备、材料,并按照设备清单书面形式确认设备和材料的数量;
1.5甲方协调向乙方提供存放到达安装现场的设备及材料、工具、辅助设备的场地;
1.6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现场施工单位的关系(总包配合费已包含在总包合同中)。
2.乙方责任及义务
2.1按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制造设备,并保证设备质量,包含停车设备的设计、围护结构的设计;
2.2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停车设备平面布置方案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停车设备相关的土建基础、电源引入、接地点位置等辅助工程的设计要求的“工程资料”;
2.3乙方提供预埋件,在土建施工过程中,乙方协助甲方将预埋件预埋到位;
2.4乙方负责将整套设备及材料运输至工地现场并承担运输保险费用等;
设备验收时,向甲方提供《设备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装箱清单》等技术文件;
2.5负责设备按中国有关车库技术标准进行制造及在运输仓储保管过程中的一切技术、质量经济责任;
2.6负责因制造质量或运输质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7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与甲方相关单位联系配合工作,并在15日内将可行的最终设计方案完成报批手续。
2.8乙方在本工程的施工中,出现质量、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应责任。
2.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伤亡事故,无论何种原因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收货查验
1.货到验收:
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在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监理、乙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任何一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参与验收,视为接受其他方的验收结果。
2.甲方委派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负责所有货物的验收、接收事宜;乙方委派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负责所有货物的验收、交接事宜。
乙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技术要求一致,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技术要求不符合时,应由乙方无条件补齐或调换,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逾期交货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保管:
安装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前由乙方自行负责。
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乙方负担。
甲方在乙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乙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足够存放),并保证乙方货到工地后,即可开始进行安装施工。
4.本条约定的到货验收仅为初步验收,如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或缺少,乙方仍应当承担交付货物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应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设计、制造和安装设备。
任何本项目可适用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乙方均应遵守执行,不同标准、规范要求不一致时,按要求严格的标准执行。
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
·GB17907—1999《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JB/T8713—1998《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JB/T8910—1999《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JGJ100-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B/T5777.2-1991《电气安装标准》
·GB50169—1992《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
2.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全新的机械停车设备。
3.乙方负责安装的本合同产品,质保期为24个月,自完成机械停车设备安装且通过当地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日期起计算。
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按附件六、附件七中的要求进行服务,若乙方未能在售后服务说明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的,每延迟超过1小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和(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机械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安全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若甲方先行支付的,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6.设备质量必须满足附件五《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否则,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禁止使用,已经使用的应拆除重做,且每发现一处不符合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第七条质量保证措施
1.施工管理及现场管理
1.1货物在现场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直至设备安装、验交完毕。
1.2乙方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及保养维修服务的施工服务队伍要有设备制造商确认的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熟悉所提供停车设备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安装工艺、维修保养知识,有足够能力承担停车设备的安装工程,并能保证安装工艺达到停车设备运行合格的要求。
安装工作必须由乙方提供的施工服务队伍执行,不允许分包。
1.3施工服务人员要有相应的上岗证。
乙方施工前向甲方和监理方递交派出人员名单,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1.4乙方应设有现场安装调试负责人,负责安装工程的计划、协调、人力调配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还应设安装现场工程师,负责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安装现场测量、安装质量检查认可等。
1.5进入工作现场的队伍要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
施工队伍要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施工过程不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施工机械质量造成的停车设备损坏事故。
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6整个工作期间,施工队伍必须接受现场监理和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7施工队伍需对停车设备的安装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土建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1.8安装开始前,施工队伍应约甲方、监理公司共同检查安装现场是否已具备进场条件,包括临时水电和临时用房。
1.9施工所用的机械工具、设备、材料由施工队伍自备及自费运到施工工地,进场后进行必要的性能安全检查,完工后从工地自费搬出运走,施工所用的材料及机械工具由甲方提供恰当的场所存放并由施工队伍自行保管,不得随便存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丢失、损坏。
1.10安装调试由乙方专职工程师主持完成,调试应通知甲方、监理人员参加,应准备调试记录卡,并于事前10天交给甲方和监理方。
1.11乙方对其人员(含施工队伍)的疏忽、违约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12施工管理进度计划必须经甲方、监理方及乙方共同书面确认,但不能影响到项目的总体计划。
1.13在乙方提出安装开工报告后三天内,甲方将动力电源线接入每组停车设备电控柜内。
1.14乙方必须提交本车库详细施工组织计划书。
该计划书必须结合本项目的工期要求进行编写,并包括生产进度、检验措施、交货计划、验收计划等阶段(含控制节点内容,执行地点,措施及执行时间等),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各阶段按进度完成。
施工组织计划书的合理性、可靠性、可行性将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1.15乙方应对本停车系统工程设立负责人和管理小组,负责合同执行全过程。
2.变更
2.1乙方在设备和系统上做出任何超出合同规定的调整,必须经过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如果发现设备或系统的性能指标已严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乙方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才能做出。
2.2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线缆及线槽敷设的走向、监控点位置等,由于建筑结构、机电设备、装修、使用需求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变更,由甲方发出变更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
没有甲方的书面指示,乙方不得作任何变更。
2.3由于变更产生的费用,不予调整。
3.安装调试要求。
此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工程质量至少达到优良样板工程标准。
3.1乙方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经调试合格直到设备正常运行,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2在开始安装以前,所有图纸及技术协议必须提供完整。
3.3乙方应提供全部调试过程中所需的特殊工具、润滑剂和易损件,并自带专用仪器仪表。
3.4安装结束后,乙方负责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与测试,完成系统的局部及整体的调试工作,并完成竣工图。
3.5所有测试工作都必须由经过产品制造商认证的工程师参与进行,测试时应采用符合相应精度要求的仪表,测试工作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材料均由乙方负责。
3.6乙方必须在系统测试工作开始前20天,提交测试工作计划和方案,详细说明测试工作内容、测试方法、测试仪器和仪表,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测试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乙方的报价中。
所有的测试工作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3.7乙方必须修复在测试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并承担修复故障和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由于修复故障和缺陷造成工期延误而产生的损失。
4.现场成品保护
4.1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整洁,按规定存放并处置好乙方的任何设备和材料。
4.2在工程结束正式移交甲方之前,乙方应从其所涉及的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
乙方可以在现场保留为完成乙方在缺陷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设备。
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费用。
4.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乙方应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保护负完全责任。
这种保护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甲方。
4.4在乙方施工期间,如果乙方所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乙方必须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5在乙方施工期间,除非经工程师同意,乙方不得对其责任以外的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和设备造成损坏。
乙方应对其在进行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试运行
5.1乙方负责系统试运行的全过程;
5.2试运行是考核整个系统的工程质量和可靠性的重要步骤,当主要指标(监控性能、可靠性、稳定性)在试运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最终验收才能进行,如果上述条件不满足,需重新进行试运行;
5.3在试运行前七天,乙方需要提交操作和维护手册,使甲方及有关人员能事前熟悉所安装的设备和系统。
手册内应包括控制程序、操作和维修的程序。
每一本手册应包括不少于以下资料:
5.4所有设备的规格及详细的中文版操作手册、调试手册及质量保证书陆套;
5.5系统和主要部件常见故障说明,包括配件及装配图、一般事故说明。
说明书需包括操作及手册和常见备件清单;
5.6建议的定期保养期及项目;
5.7系统开通和试运行期间,乙方有责任配合与相关的智能化系统的调试和测试工作,并不得以此为借口要求甲方增加费用。
5.8试运行应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内容如下:
①进行设备的所有功能性运行;
②运行和检测安全装置。
6.验收
6.1预验收。
乙方完成合同范围的安置与调试等工作、并经过自查符合投标要求后,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
当检验结果与要求不符时,应排除故障或消除缺陷,并重复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置。
预验收仅作为报检依据,不承担最后验收的责任。
6.2技术资料的移交。
乙方应提供给甲方设备的技术说明书、使用维护手册。
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复印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包括:
设备竣工方案图;
电器布线图;
设备操作维护手册;
备件、专用维修工具明细表;
原材料的检验合格证(包括授权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其他用户使用的必备资料等。
竣工资料两份。
验收资料两份。
提交的图纸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
6.3最终验收
6.3.1预验收后,由乙方负责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在获得相应的准用证后,正式移交给甲方,视作最终验收通过。
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停车系统的验收将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中标设备制造的技术规范、国内机械式停车设备技术规范和双方确认的工程图纸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经当地的设备安全使用管理部门签署安装验收合格证。
并协助甲方办理经营许可证。
6.3.2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甲方才向乙方签发设备验收合格单:
a.乙方已提供了合同中签署的全部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并移交了完整的技术资料。
b.乙方提供的设备符合本合同中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性能满足要求。
c.所有缺陷已经改正至甲方满意。
d.系统交付使用前的检验应由政府部门批准的单位按规定进行。
检验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6.3.3验收文件。
所有验收文件、测试报告、资料要提交给甲方完整的五套(一正四副),以作设备留档备案。
第八条产品包装
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因包装不合格致使设备在运输或者搬动过程中受损的责任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违约
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日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导致合同款的增减时,双方应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以实际货物标的结算货款。
2.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原因除外)逾期交货和安装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的计付方法为:
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1000元/天,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同时,甲方对下一期的付款期限可以相应推迟。
逾期超过30日的,除前述逾期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回全部货物,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
3.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
4.不可抗力:
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火灾等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时,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该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5.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则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修改意见,并在合同“附件”中注明,且由双方共同签署此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技术资料
1.乙方以双方确认的机械停车设备技术要求及图纸为准安排生产,详见本合同附件。
2.机械停车设备移交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机械停车设备随机文件图册(机械组装图、电器符号说明、电器原理图和电器接线图等)、机械停车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对乙方的履约能力和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安装质量提供保证。
履约保证金在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14个工作日无息退还。
对于乙方未按本合同履约,甲方可根据乙方违约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条件
1.1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1因乙方责任,超过7日历天未能按合同约定开工或中途停工7日历天,或任何节点工期延误超过14日历天(节点工期包括本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及乙方上报并经甲方审批通过的节点工期);
1.2.2本工程所需的人员、机械或材料任何一项未能按时、足量达到甲方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且经甲方或监理催促仍无整改的;
1.2.3发现使用不合格或假冒材料的;
1.2.4未经甲方同意转包、分包或被证实为挂靠承包的。
1.2.5当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时,合同即为解除。
2.合同解除后续工作
2.1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3日历天内,人材机全部退场,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2.2乙方退场时应保护施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等,如有损坏,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同时乙方应将工程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2.3退场时,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及现场剩余物资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共同认定,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配合认定工作,以监理和另一方共同认定的数量为准。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项下一方致另一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如以面呈方式递交,则送交当时视为送达;如以传真方式送交,则以发出方传真机显示通知业已发送后24小时后视为送达;如以挂号邮寄方式送交,则以邮寄方按照本合同签字页载明的联系地址寄出后视为送达。
如一方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在变更前七日内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变更。
如收到变更通知前发出通知,则该通知仍有效。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
附件一:
系统分项报价表
附件二:
投标货物报价明细表
附件三:
随机备品备件清单报价表
附件四:
专用工具清单报价表
附件五:
质量保证书
附件六:
质保期内设备维护保养优惠承诺书
附件七:
售后服务
附件八:
产品责任险保单明细
附件九:
相关图纸
附件十:
建设工程廉洁责任书
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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