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知识点精华.docx
- 文档编号:10458348
- 上传时间:2023-02-11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161.01KB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知识点精华.docx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知识点精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知识点精华.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知识点精华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考试要求】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
【考试重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
【知识点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
设立原则:
一般性: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特殊性: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
【知识点2】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足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
在1994年的公司法之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1994年6月19日,原国家体改委通知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7月1日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社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
【例1·单项选择】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 )设立的方式。
A.私募 B.定向发行
C.招募 D.公开发行
[答疑编号911020101]
【答案】D
【知识点3】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人数≤200,并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第一,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注册资本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2·单选题】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
A.35% B.20%
C.25% D.40%
[答疑编号911020102]
【答案】A
5.不得抽回资本: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6.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7.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其中,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8.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名称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9.有公司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确定公司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
【知识点4】设立程序
【知识点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概念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2.资格
(1)自然人:
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
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工会、大学不可以,如是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以作为发起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投资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的限额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
属于限制外商控股的或仅限于外商合资、合作的行业不得违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发起人。
此外,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的限额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没有。
3.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参加公司筹委会、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成立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2)义务
①连带责任:
A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②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③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④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知识点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概述、内容和修改
1.概述
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拟定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内容
在深沪证交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参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3.修改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如:
住所、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办法等)。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
【知识点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1.两者的差异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
▲只能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
▲经核准,可以公开募集股份
▲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有最高要求
股权转让难易程度
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可依法自由转让、比较方便
股权证明形式
出资证明书且不能转让流通
股票,可转让流通
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相对简化,人数较少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东会的权限比较大(召开股东大会比较方便)
▲无论大小皆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董事会的权限比较大(股东人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
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
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报告
2.变更要求
(1)有限→股份:
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反之:
亦然。
(2)两者的互变,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有限→股份: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考试要求】
●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
●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考试重点】
●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
●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知识点1】资本的含义和原则
1.含义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故可称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2.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必须具有确定性(章程中规定且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集完成)
国际上该原则的实现方式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2)资本维持原则:
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实现形式有:
▲限制股份的不适当发行与交易(禁止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随意回购、以股票为抵押品)
▲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实行公积金提取制度
▲盈余分配制度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总额不得变动。
【例3·单选题】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确定采取( )原则。
A.法定资本制 B.自定资本制
C.折中资本制 D.授权资本制
[答疑编号911020201]
【答案】A
【知识点2】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及善后工作
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修改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增加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
2.减少(原因何在→A(剩余闲置资本过多提高资本利润率)或B(经营亏损)→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减少股份数额
▲减少每股面值
▲以上兼而有之
【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未接到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善后工作后果:
A应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B按比例注销股份。
【知识点3】股份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
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2.特点:
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
3《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任职期内:
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知识点4】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
1.分派
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
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
它和缴付股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
2.收回:
无偿收回和有偿回收。
(1)《公司法》不允许回购,除了: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相关规定
A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B和D自收购之日起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C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的资金来源:
税后利润,应在1年内转让。
3.设质:
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
▲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除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注销:
依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一部分股份。
回购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也可达到注销股份的目的。
【知识点5】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务区别所体现的特点:
▲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
▲通过债券的方式表现,而一般债务通过其他债权文书形式表现。
▲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偿还期是一样的,而一般的公司债务可以有不同的偿还期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考试要求】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机制,董事的职权和义务,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
●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
●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
【考试重点】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节首语:
组织结构一般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知识点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公司股份的所有者即为股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定义
▲(出资额/资本总额)或(持有的股份/股本总额)≥50%
▲依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非公司股东但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行为规范
▲杜绝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关系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知识点2】股东大会的职权(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知识点3】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召集→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
相关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日)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投票的,应于30日之前公告
3.股东大会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4.股东的出席和代理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权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权。
(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5.临时提案
审议事项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但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后者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性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在两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会议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8.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后者要求提起诉讼的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知识点4】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
1.普通决议:
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
上述的2/3以上通过,主要是(记住了特别决议,也就等于记住了普通决议)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签名。
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知识点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的资格
以下情形不得当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超过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的任免机制
(1)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2)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
(3)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连选可连任)。
(4)提名办法由公司章程或相关办法规定:
候选人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提名,承诺信息真实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5)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董事会成员数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依然履行董事职务;上述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商业秘密的掌握的情况。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3.董事的职权和义务
(1)职权
(2)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董事长、董事会会议运作和议事规则
(1)董事长和董事会会议运作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10日前通知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有委托,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系列程序规定。
(3)董事会的职权和决议。
【知识点6】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董事同)和聘任(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高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意】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知识点7】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的任职资格(同上)、任免机制和任期
特殊要求: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人数:
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
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后者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根据公司章程。
任期:
每届3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监事会成员数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履行监事职务。
2.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1)职权:
列席董事会的权利等。
(2)义务和责任。
3.监事会主席、会议运作和议事规则
主席:
过半数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会会议: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4.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公司法》152条,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监事会决议:
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会议记录:
参与致使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受损决议的监事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免除责任。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反之,不然。
上市公司除了遵守《公司法》关于组织机构的一般规定,还遵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
【知识点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除了拥有股东大会的职权)
(1)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强调】以上红字标识的部分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知识点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定义: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基本条件
(1)董事的资格。
(2)具有《关于在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证券业 从业 资格考试 证券 发行 承销 第十一 知识点 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