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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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重点是: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
(1)征税主体。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征纳双方
权利和义务
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职权(6项)
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
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等。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提示】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提示】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两个时间:
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注意选择题】
税务登记内容
要点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的管理
①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②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登记
(1)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顺序:
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3.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
在同一地累计超过l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注销登记
(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再工商。
(3)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意判断题)。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提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2】注意区分不同时间长短、起点(如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期限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领购发票的程序。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③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①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②时间: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4)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权利——5项:
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②调出发票查验(开具发票换票证);
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税款结算时,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
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
二、税款征收措施
共6项:
核定、调整税额;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一)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税额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注意多选题)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核定税额方式——关联企业调整
(二)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提示】滞纳金的起止时间:
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与保全措施关系: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是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包括4项规定:
税收优先执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一)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前提:
纳税人欠缴税款
2.适用情形:
: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代位权)
(2)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撤销权)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撤销权)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即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 形
原 因
处 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第四节 税务检查
【链接1】税务机关的职权(6项):
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链接2】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本节重点: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提示】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关注】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链接】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必经复议)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前三项必经复议)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前置项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l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第6项第
(1)、
(2)、(3)目所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提示】纳税人应当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
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形式: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
【链接】仲裁的判决:
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
开庭并公开
2.时间: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生效: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生效时间:
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l.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特别掌握】必经复议的项目: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对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了解: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税收法律责任:
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2.税收征管法中主要是行政责任。
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
(1)偷税定义: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2)偷税行为处理: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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