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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紧缩与财政分权
預算緊縮與財政分權
(BudgetShrinkageandFiscalDecentralization)
徐仁輝(世新大學經濟學系主任)
摘要
預算緊縮係八零年代以來世界主要工業國家所普遍採行的政策,然而由於社會福利與安全等支出的不斷增加,而收入又無法相對提高,各國財政收支皆出現實質結構問題,離財政平衡之路仍甚遠。
我國自八十三年度起,中央政府即改採取預算緊縮措施,但成效有限。
因應預算緊縮的困難,新的預算改革目的在提昇資金的使用效率,亦即在資金的使用上盡量予以分權,期望藉更多的授權與自由而提昇績效。
同理,在各級財政結構上,誠如公共選擇學者的建議,財政分權有利於抑制利益團體的影響,對預算的控制有助益。
然而,我國政府在精省後,中央政府所佔比例卻大幅提昇,如此高的比例,是否適當?
需再進一步檢討,惟可預期的是未來利益團體對中央政府預算的影響力將更強烈;因此,本文建議從建立理想財政收支劃分與提昇地方財政自主性著手。
前言
傳統自由主義主張政府不應干涉市場經濟,對於政府的功能與角色多所限制。
在本世紀之初,各國政府支出規模皆比目前小很多,如美國各級政府在1929年歲出僅佔其GDP的10%。
然而,自三零年代經濟大恐慌與凱因斯理論出現後,穩定經濟成為政府的重要責任,透過功能財政刺激景氣與促進充分就業,是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所普遍採行的政策。
其次,各項社會保險與救助措施的陸續實施,消滅貧窮與所得重分配亦成為福利國家的重要目標。
又隨著經濟與貿易的繁榮,以及環境的污染,各種管制政策層出不窮,管制活動更擴大了政府的職能。
上述穩定經濟、所得重分配與管制活動三項功能,大幅提昇政府的角色與擴大其規模。
再加上如公共選擇學派所分析,民主投票機制、代議民主、選票互助、利益團體與官僚體系等因素,更讓政府預算不斷膨脹。
這種政府不斷擴張的現象到了七零年代,經過二次石油危機,造成世界主要民主工業國家皆面臨預算赤字與債務遽增的財政失衡困境。
因此,各國對於政府的角色與功能開始重新思考,八零年代所謂新右派的抬頭,主張將政府許多功能民營化,對於政府規模的成長予以限制,推動所謂的「總體預算制度」,以緊縮預算(Schick,1986;Leloup,1988)。
各國採行預算緊縮政策,實際面臨的問題是,人民對政府公共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特別是社會福利方面),而對於增稅則予以抗拒。
在支出不斷擴張,而收入又難以成長的情況下,興起一項改革就是如何促使政府更有效率的使用資金,即政府再造的推動。
配合政府再造的預算改革稱為企業化預算制度(Entrepreneurialbudgetingsystem),主張對於預算資源的使用應予以分權(亦即授權公共管理者對於預算的細節使用有充分的自主空間,希望藉由分權提高誘因、參與、認同與創造力(Lynch&Lynch,1997)。
同時,以結果作為課責(accountability)基礎,改變公共管理者以往追求預算最大化的官僚文化,而轉為追求有限資源下的最大成就(Cothran,1993)。
預算緊縮政策的另一個問題是,政府各項經建交通等資本支出容易刪減(徐偉初,1998),而社會福利等既享權益(entitlement)支出不易減少(蘇彩足,1998),而這些支出又大部分係中央政府負擔,因此中央政府在各級政府支出比例將因而擴大。
依公共選擇學者的主張,財政分權(或稱聯邦制),可以讓人民有更多的比較選擇機會,形成準市場機制促使政府競爭(Ostrom,1989),同時可以減輕利益團體的影響力,對於抑制預算的膨脹有正面效果。
1、預算緊縮
一、財政失衡
自七零年代石油危機起世界主要民主工業國家皆面臨財政失衡問題,連年預算赤字更持續迄今,根據OECD資料顯示,該組織各國政府支出平均佔GDP比例在過去三十年間,不斷擴張,如1970年平均為33.3%,到1995年高達43.6%;同時政府預算赤字亦持續增加,預算赤字佔GDP比,如1970年平均為1.1%,1985年曾高達3.2%,至1995年為1.9%;未償債務餘額則迅速累積,佔GDP比,如由1970年平均34.5%,至1995年的72.3%。
我國自民國七十八年度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起,我各級政府即陷入需仰賴大筆銀行貸款與公債支應的地步(為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地方政府借貸高達五千億元),八十一年度推動六年國建等重大公共建設,更加大收支短絀的差距。
歲出佔GNP比重,亦由六零年代的平均23.10%,七零年代的25.25%,到八零年代的30.88%(如附表1)。
以政府赤字佔歲出比重來看,民國六十年代大多數年度皆無赤字,七十年代平均值僅6.41%,八十年至八十六年度平均值為23.07%,其中八十一年度達25.9%為最高(如附表2),可見近年來財政狀況惡化程度相當快速。
由於賦稅與其他實質收入不足以支應逐年增加的支出時,政府需大量發行公債支應,於是未償公債餘額與其他債務的累積程度加劇,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前的七十七年度各級政府債務餘額僅1867億元,至八十六年度債務餘額快速累積至2兆4,146億元,平均每年度增加二千餘億元,增加幅度不可謂不快。
二、總體預算制度與預算緊縮
面對財政失衡現象,許多國家在80年代起即開始採行一連串的預算改進措施,如控制預算赤字、總支出規模、各項支出上限、預算底線、多年度預算、預算編製前的準備工作等,以加強由上而下的總體預算控制。
在各機關提出預算要求前,由中央預算主管機關事先確定預算目標,以作為各機關編製預算的準則(Bozeman&Straussman,1982;Schick,1986;LeLoup,1988)。
支出上限與目標的訂定在大多數國家被普遍的使用,其對各機關預算編製的限制,也較以往非財政緊縮時期更具效力。
如日本要求各機關支出預算需持續降低;丹麥將支出上限回歸至60年代水準,惟允許應享權益支出與其他法律規定永久支出增加;美國則規定國會在第一次預算決議案時應對支出訂定上限。
OECD各國在實施支出上限與目標政策各有不同,有的國家係採取強制規定,上限絕對不可超過;有的國家則有彈性,一旦機關提出有力需求時,上限是可以推翻的。
有的國家將支出上限與目標政策持續每年執行,有的則視經濟景氣與財政狀況而有中斷,即有些年度無上限規定。
將支出上限列入預算程序的有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日本與英國等;將支出上限作策略性運用的有澳洲、愛爾蘭、紐西蘭、與美國等。
我國政府自八十三年度起採取緊縮原則編製預算,當年度連戰內閣宣佈三年內縮減政府員額5%,預算編製改採「由上而下」的分配方式,期能適度控制政府總支出規模。
當年度中央政府歲出預算以負百分之零點七的比率成長,惟仍發行了1,796億元的公債。
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收支方針設定了「政府消費支出應儘量撙節,以零成長為原則,最大增加幅度不超過百分之三,政府固定支出仍應適度擴增,以不增加百分之十為度。
」該年度歲出成長幅度為負百分之二點七的成長,惟因收支短絀,仍發行了2,100億元的公債。
當年度推動「歲出額度制」,加強由上而下的預算控制。
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為更進一步改善財政體質,減縮預算赤字及抑制公債成長,訂定之預算方針有「政府預算收支差絀應予控制,以不超過八十四年度之水準為原則;政府債務餘額占國民生產毛額之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及「本年度政府支出規模,以不超過八十四年度所占國民生產毛額比率百分之三0‧四之水準為原則,即各級政府整體歲出成長率不超過百分之八‧五。
其中央政府總預算支出為因應履行法律義務或自然伸算等之需要,得較八十四年度適度增加,並以增加百分之十為度。
」當年度歲出預算以百分之十點二六成長,並發行一千二百四十五億元公債。
當年度亦研定落實零基預算之具體辦法,並制訂「公共債務法」,規範各級政府債務餘額不得超過前三年度GNP的48.8%。
八十六年度預算收支方針則訂有「政府預算收支差絀應予逐年縮減,並期於中程期間達到實質收支平衡為目標。
本年度政府法定可發行債務之餘額必須把握在公共債務法所規範的上限之內。
」及「本年度政府支出規模所占國民生產毛額之比率應維持八十五年度之水準,其中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連同特別預算整體歲出成長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
」連院長並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宣佈九十年度中央政府預算將達到收支平衡。
此後各年度預算的編製皆以90年度達成預算收支平衡目標作規畫。
三、初步成效
(一)OECD各國
OECD國家自八零年代起採行總體預算制度,支出的成長幅度漸趨緩,尤其是九零年代以後,許多國家政府規模已出現縮小現象,如1995年以後各國政府支出佔GDP比例,呈現下降趨勢。
預算赤字國家在1995年有22國,逐年減少,至1999年預計僅剩15國。
同樣,未償債務餘額佔GDP比,亦由1995年的72.3%降至1999年的66.6%。
美國自柯林頓總統上台後,便進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提出2500億美元的增稅計畫,內容包括開徵能源稅、公司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等;以及2500億美元的削減支出計畫,包括削減國防預算與醫療支出,及精簡員額等,並設定2002年為預算平衡年目標,以及總統逐項否決法案。
因此,至1998年度決算即出現630億美元的賸餘,為三十年第一次。
歐洲在經濟與貨幣同盟的整合過程中,為求得各國財政基礎的一致,於1991年通過馬斯垂克條約,限制各國預算的擴張。
自此歐盟各國政府支出佔GDP比從1993年的52%,降至1998年的47%,預算赤字佔GDP比,亦由6.4%降至2%。
(二)我國
自83至8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特別預算之總支出平均僅成長2.7%,較80至82年度之平均成長率18.9%,可謂大幅降低(石素梅,1998)。
在預算赤字的縮減方面,81年度決算收支差短為3,780億元,佔歲出34.4%,至86年度降至2,967億元,佔歲出21.4%。
綜計83至86年度平均差短2,329億元,較80至82年度平均數3,052億元,有所降低。
在中央政府債務餘額成長速度的控制上,亦予以節制,80至82年度每年平均累積2,108億元,83至86年平均每年累積降為812億元;87年度決算出現78億元賸餘。
四、未來預期
OECD國家近年來雖在控制支出成長上稍有成效出現,但離健全財政平衡的境界仍有相當距離,從各國未償債務餘額佔GDP比平均仍近70%可以瞭解。
分析OECD國家財政失衡不易解決的主因,一般歸因於社會福利與保險支出的不斷膨脹(Oxley&Martin,1991),這類既享權益支出皆無法因應財政狀況予以減縮,使得政府財政失去彈性,支出規模不斷成長,而難以控制,如這段期間OECD國家社會安全支出佔GDP比例由6.9%增加至15.5%,漲幅高達225%(蘇彩足,1998)。
我國近十年來政政失衡現象,可從實質收入與支出成長率比較予以瞭解,民國六十年代實質收入成長率為21.8%,支出為21.9;七十年代實質收入成長率為12.5%,支出為14.3%;八十年代前期實質收入成長率僅為6.9%,支出為9.8%(如附表3)。
自八十年度以後,實質收入無法配合支出同步成長,是造成收支差距的主因。
再以各級政府實質收支佔國民所得比重的改變,可以瞭解到八零年代以後的問題所在(如附表4),在六零年代,各級政府實質收入與支出佔國民生產毛額(GNP)比重平均皆約為24%,七零年代,實質收入降為GNP的23.31%,支出仍為GNP的24.44%,到了八零年代,實質收入為GNP的23.29%,但實質支出卻增GNP的為27.96%,差短4.67%,收支結構性的差距造成預算赤字的擴大。
我國中央政府雖在八十七年度決算有結餘,然而實際上,該年度中央政府仍發行公債700億元。
又我國截至八十八年度止中央政府債務餘額將有1兆3,706億元,未來數年內仍是還債高峰期,因此財政負擔壓力仍甚重。
精省後中央政府概括承受台灣省政府六千餘億元的債務,這些債務大多是銀行貸款,每年將增加中央政府可觀的還本付息支出。
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預算由於承受省大部分支出,同時編列一年半的預算,以及鉅額債務還本付息支出等因素,收支短絀近五千億元,而需發需近四千億元的公債,佔預算總額二兆二千餘億元的14%,預計在九十年度達成預算平衡的目標已不可能達成,即使在未來數年內欲達成目標亦不容易。
2、預算緊縮與財政分權
一、公共選擇學者抑制預算擴張之建議
公共選擇學者們對於政府之決策過程展開犀利的批判,而得到政府失敗(governmentfailure)的結論,同時政府的預算規模亦不斷擴大。
公共選擇學派的假設是人類行為係立基於個人經濟性的理性,每個人皆為了追求其個人利益(或經濟學者所謂的效用)的最大化。
在公共選擇學派的模型中,理想的政府是巿場的延伸,人們可以向政府購買到他們想要的產品與勞務。
公共選擇學者研究為何政府的規模會大於人們所想要的,他們認為多數決的投票方式、選票互助、與代議民主制度等,皆讓許多預算容易通過。
一般選民的理性無知與特定利益團體的活躍,讓全體納稅義務人共同分擔少數人受益之公共財成本,造成對公共財之大量需求。
同時,官僚體系(bureaucracy)擁有較多的資訊、具獨佔者身份、以及可提出全盤接受或否決方案(allornothing)等議程控制,亦有利於官僚的機關預算或可支配預算的最大化(Niskanen,1979,1991)。
公共選擇學者建議控制預算成長的辦法:
強化投票機能、財政聯邦制、以及支出收入包裹預算等。
(一)強化投票機能
公共選擇學者主張對於重大議案(決策之外部成本高者),如預算案,應採取超級多數決(如三分之二),或採取更複雜的投票方式,以確保少數人利益不被多數暴力所犧牲(Rae&Schickler,1997)。
惟如此可能產生更多的矛盾。
又在代議民主制度下,理論上係讓公民可以選擇反映他們對公共支出的偏好之候選人;不過,由於可能無候選人正好符合個人偏好,以及公民的偏好經常是無法清楚表達的,候選人有時被選上亦非係因多數選民的贊同,因此並未能確保真實反映公民的偏好。
(二)財政聯邦制(FiscalFederalism)
財政聯邦制係主張不同層級的政府提供不同規模的公共財與服務,以符合人民的多重需求,同時經由競爭以提昇公共服務品質。
由於中央政府層級預算較容易受到利益團體的影響,因少數人獲利的計畫成本係由全國人民共同分擔,犧牲的感受較輕;而地方層級政府提供較能讓人民建立權利義務對等的感受,可以抑制利益團體的影響(Inman&Rubinfeld,1997)。
財政聯邦制,亦讓公民可以依他們對於公共服務的偏好選擇居所,即他們會搬到對政府服務品質與稅負有共同偏好的社區,即「用腳投票」(Tiebout,1956)。
(三)支出收入的包裹(parcel)預算
支出收入包裹預算係指政府預算如欲增加支出,必須先計畫籌措收入來源,同時予以考量。
如此作法讓人們能清楚的看到他們將負擔多少租稅,則政府的支出預算規模較易於被控制;人們將堅持要那些對他們比較重要的服務,而不願意多負擔其它的服務(Hettich&Winer,1997)。
此辦法亦有其缺點,即所謂的財政幻覺(fiscalillusion)。
事實上,模糊的租稅負擔並非祇是政府官員擴張預算的技倆,也是一般大眾所偏好,政府常依人民的希望以不清晰的方式課稅(Rubin,1992)。
總之,依公共選擇學派的主張,中央政府預算較容易受到利益團體的影響,而讓許多少數人受益全國人民負擔的計畫容易通過;而財政分權化,在地方政府預算由於人民對於支出計畫的租稅負擔較有感受,因此利益團體的影響力將減弱。
同時,財政聯邦制有助於財務的分配、均衡與穩定,更進而對於政策權力的分配與均衡有幫助(曹俊漢,1998)。
二、預算緊縮與財政大餅的劃分
本世紀以來各國政府皆出現財政愈來愈集中現象,原因在於穩定經濟功能以及所得重分配功能,皆以中央政府為主。
以美國為例,二零年代聯邦政府支出佔各級政府支出比例約三分之一,九零年代則超過一半。
OECD各國中央政府支出佔各級政府支出比例亦普遍超過百分之五十,有些國家更高達百分之八十,如英國。
自八零年代起,各國採取總體預算制度,裁減預算的結果,對地方政府補助款減少,地方支出減少,而中央所負擔的社會安全支出難以縮減,因此中央政府比例更形增大。
我國近年來政府積極的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與救助計畫,社會福利支出快速成長,佔各級政府支出百分比由六十八年的3.8%,成長至八十七年的14.3%,成長幅度相當大,而其中大部分支出負擔皆落入中央政府。
89年度社會福利加上退休撫卹支出已成為中央政府預算的第一大支出,佔25.3%。
近十年來,我國中央政府歲出佔各級政府歲出比例,在82年度預算未緊縮期,大致維持在55%左右;自83年度中央政府採取預算緊縮政策後,中央政府所佔比例略微下降至52%左右(如附表5所示)。
原因在於,預算緊縮政策,在省及地方政府並未貫徹,另一原因為我國社會福利支出佔中央政府比例尚不如歐美國家高,較容易緊縮預算。
精省後的89年度預算,中央政府因接受大部分原省支出,佔各級政府歲出比例大幅提高至67.6%;如將省府所編1310億元亦列為中央政府比例(因省府性質上屬於中央派駐機關),則中央政府佔各級政府歲出比例超過百分之七十。
財政大餅的如此集中,是否適當?
對預算的控制是否更加不易?
值得深思。
特別是88年度立法院選舉後,立法院人數激增,許多地方政治人物進入立法院,將導致中央政府預算中出現更多地區性或少數人獲利的計畫,誠如公共選擇學者的分析,利益團體的影響將更為增大,對於支出預算的控制恐將更為困難。
3、現行收支劃分制度下的地方財政
依公共選擇學派的理論,財政聯邦制讓各級政府有自主財源,提供不同規模的公共服務,不僅能讓公民增加選擇的機會,以及經過比較刺激提昇地方政府的服務品質。
同時,在中央政府,由於成本係由全國共同負擔,犧牲的感覺較輕,少數人獲利的計畫較容易通過,因此政府預算膨脹較快。
因此,健全地方財政有其必要性;作法應是明確各級政府權責與提昇地方財政自主性。
現行財政收支劃分係中央主控大部份財源,並保留大筆收入作為統籌分配之籌碼,地方政府缺乏財政自主權,凡所興革及財源籌措皆需仰承中央,因此地方政府首長並不擅長財政規畫管理,反而以競逐上級補助為能事(蔡吉源,1996)。
在這種中央財政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財政赤字,受到中央政府政策影響甚大,例如七十八年至八十年度執行中央既定專案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八十一年度起配合行政院推動之六年國建計畫,以及多項重大交通建設,接著是各項社會福利及保險措施的興辦,每一項計畫皆導致地方政府的鉅額支出。
在現行偏重中央集權的財政收支制度下,地方財政普遍出現以下問題:
一、財政自主性偏低
主要稅收如所得稅劃歸中央,縣市地方政府以財產稅為主,由於地方政府以爭取上級補助款為首要策略,而非主動調整財產稅基或稅率,稅收成長缺乏穩定性與緩慢,以稅課收入佔歲入比重的變化分析,自七十六年度至八十六年度,台北市稅課收入佔歲入比率,由78.70%降至73.08%,高雄市由77.20%降至52%,台灣省由24.86%降至22.02%,台省各縣市由50.28%降至42.22%,台省各鄉鎮市由39.15%降至24%。
稅課收入的比重下降,尤其是財產稅收成長緩慢,是縣市財政困窘的主因。
地方政府自有財源不足,預算赤字與公共建設經費皆仰賴上級補助,如附表6說明自七十九至八十七年度各級地方政府補助收入佔其歲入平均百分比情形,台北市僅0.57%,高雄市14.43%,台灣省政府30.56%,台省各縣市39.25%,各鄉鎮市57.16%。
省府及各縣市依賴上級補助程度不低,而各鄉鎮市幾乎六成的財源皆依賴上級補助。
二、地方政府間財源配置不均
以各級地方政府自有財源佔其歲出規模比例分析,台北市為高度財政自主者,八十五年度是項比率為92.93%,高於中央的91.86%;其次為高雄市的78.71%,至於台灣省僅為53.44%,財政狀況良窳差別甚大。
台灣省各縣市因地區發展差異與稅源豐嗇不同,財源配置不均問題更嚴重。
其中澎湖、台東、花蓮、屏東、嘉義、雲林、宜蘭、南投等八縣,縱使將其轄境內徵起之國、省、縣稅全部撥充使用,亦不敷其歲出需要。
另鎮市別自有財源比率差異,最高者為最低的三倍以上,而各鄉別,最高者為最低者的十倍以上(鄭文輝與官有恆,1996)。
鄉鎮市財政的差異,除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更肇因於當前行政區域劃分的不平衡,如同一層級政府中有五十餘萬人口的板橋市,也有人口一千多的鄉鎮(趙永茂,1997)。
現行稅源劃分情形明顯的院轄市自主財源遠多於各縣市(因各縣市之上有省這一層級),省轄市所分配到自主財源也較縣市為多(因為各縣內尚有鄉鎮自主財源)。
而縣的轄區遠較省轄市與院轄市廣闊,人口密度較低,城鄉差距下,稅收徵起自然較少,於是貧者愈貧富者愈富。
4、結論與建議
一、預算緊縮與財政分權
預算緊縮係八零年代以來世界主要工業國家所普遍採行的政策,然而由於社會福利與安全等支出的不斷增加,而收入又無法相對提高,各國財政收支皆出現實質結構問題,即收入成長低於支出的成長,因此離財政平衡之路仍甚遠。
我國亦出現同樣問題,雖然自八十三年度起,中央政府即改採取預算緊縮措施,但成效有限,九十年度的預算平衡目標,已確定無法達成。
因應預算緊縮的困難,新的預算改革目的在提昇資金的使用效率,亦即在資金的使用上盡量予以分權,期望藉更多的授權與自由而提昇績效。
同理,在各級財政結構上,誠如公共選擇學者的建議,財政分權有利於抑制利益團體的影響,對預算的控制有助益。
然而,我國政府在精省後,中央政府所佔比例卻大幅提昇,如此高的比例,是否適當?
值得再進一步檢討。
惟可預期的是,由於立法院的生態改變,未來利益團體的影響力將更為加強,支出預算的控制將更為不易;因此本文建議從建立理想財政收支劃分與提昇地方財政自主性著手。
二、理想財政收支劃分的原則
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係依憲法規定實施均權制,即於憲法列舉各級政府事權,藉以保障地方自治權。
均權制在精神上係整合地方分權與中央集權的特性,在均權制下,地方政府仍擁有充分自治權,同時具國家官署與自治團體的身份,與中央政府關係既是代理又是合夥關係,地方政府同時承辦中央或上級政府的委任或委辦事項以及自治事項,由於兼辦自治與委任事項,地方有很大的自主與裁量權(趙永茂,1997)。
在均權體制下,地方與中央既是合夥又是代理關係,因此財政自不宜完全採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方式,而應是各自擁有足夠的財源實施自治權,同時中央對於部份需地方執行的統籌事物,則以補助款或委託經費委託地方辦理事項。
一般而言,中央與地方財源劃分係一零合的遊戲(zero-sumgame),一方多分得收入,另一方則少分得;支出經費的分攤亦同,一方多負擔,另一方即可少負擔。
因此彼此間充滿了利益衝突,財政大餅的如何分割永遠是爭論不休的議題;對於共同分擔經費的比例,亦是爭執不斷。
地方首長對中央補助事項經常放棄依法可收取的財源(如工程受益費),為了獲得地方居民選票支持,而儘要求中央補助。
中央政府亦可能因地方自主財源增加,而減少補助款,此舉反而促成地方政府主動降低地方稅收的努力。
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新修正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對於支出責任的劃分仍未作明確劃分,僅概括性規定,未來難免將造成許多公共計畫的經費分擔問題的爭執。
以往的財政收支劃分皆以中央集權的專斷方式為之,這次修法亦不例外,這次修法僅增加台省縣市及鄉鎮政府共約六百億元收入,對改善困窘的地方財政恐將助益有限。
理想的財政收支劃分應由中央與地方經過充分溝通後,訂明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原則,以確立未來彼此間財政互動模式。
未來進一步修法,宜針對支出責任的劃分原則予以詳加規範,下列原則可資參考:
(一)全國性公共財或服務的提供由中央負責。
這類公共財或服務,如國防、司法、外交、經濟管制、國道、機場、港口等,其支出責任由中央政府承擔,俾能做整體規畫,滿足全國人民共同需求。
(二)所得重分配與平衡地區展支出由中央負責或介入。
關於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如完全由地方政府負擔,將出現各地福利標準不一現象,而產生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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