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林项目合作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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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林项目合作合同书
碳汇林项目合作合同书
篇一:
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经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决定共同投资开发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城南短途客运站项目,确定尹国良为该项目总负责人,由铜仁中南房产公司法人代表熊军,石阡杨显仁二位同志协助负责项目事务为该项目负责人。
第一条、项目的性质
本项目为建设汽车客运站和商业开发,全体投资人同意以铜仁中南房产公司石阡汽车南站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事物,项目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中南房产公司无关,中南房产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该项目所发生的经济责任和事务全由该项目部承担。
第二条、开发此项目的宗旨
根据国家发展运输产业、为民造福的战略思想,结合石阡县居民生活的需要,经过申请立项,报各级政府审批,同意建设一个适合社会发展形式及适合石阡人民需要:
集居家、购物、客运为一体的市场和安全舒适的全封闭式住宅小区。
第三条、资金的投入及管理
股东出资:
以现金出资;股东具体出资以财务出具的出资证明(现金收据)为准。
股东商议决定:
项目的所有资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聘请专业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并按规定做好以下几点:
1、任何人(含股东)不经总负责人同意不得从会计、出纳处借取资金;不得经手任何数额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2、支付款项以现金和支票方式结算,出纳管理零用资金和现金支出;
3、出纳管理银行账户、支票以及印签和公章;
4、会计管理整个项目的财务账目和财务核算及税务工作;
5、项目总负责人管理私人印章和银行现金;
6、支付各种费用先有经办人和股东熊军、杨显仁签字,最后由项目总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执行开支;
7、财务开支,应有股东监督执行。
所有账目应该日清月结。
项目负责人必须视开发情况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报告上阶段项目开发情况,财务状况及打算,督促财务人员在每月5日以前上报上月的收支明细,并分发给每个股东,让每个股东都清楚项目情况及财务状况。
第四条、物资购买及礼物派送
1、小件办公用品及接待用品由出纳购买后造册并登记去向。
接待用品领取人要求在出纳造册上签字领取并注明去向。
无注明去向及领取人签字的物品由物品管理人员负责。
2、价目清晰明白的物品可交会计、出纳临时安排人员购买。
3、其他物品购买由专业人员和会计(出纳)一同购买,会计(出纳)支付账目。
第五条、项目开发的操作管理权
1、该项目的开发操作权由尹国良总负责,由熊军、杨显仁俩人配合管理开发事物;
2、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招聘,由项目总负责人决定;
3、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基本采用招标方式,由项目总负责人和负责人决定每个项目的承包人;
4、部门设置和人员分工由项目总负责人和负责人决定,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并且无条件执行;
5、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如果股东意见分歧,由项目总负责人召集所有股东商议决定,意见均衡时由项目总负责人决定执行。
第六条、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
全体股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l、利润分配:
根据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
如果项目出现亏损,以各股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时,以股东所占股份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入股
1、新股东入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允许子股东升级为新股东;
2、承认并签署本合同,承担原始股东筹集资金以及自己应付的利息,结算方式为月息三分(按新股东所投入资金总数计算);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入股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整个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4、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资金不足,股东应按所占股份无条件出够所需资金,如不能按时出齐所占股份的比例资金,公司将按出资多少作为股份调整和由负责人协调处理。
(二)退股
1、自愿退股。
合股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1)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2)发生合股人难以继续参加合股的事由;
(3)合股合同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股东合股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退股,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股东并经所有股东同意。
退股有利润时,利润减半计算;有亏损时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项目资金不够时暂不退结资金。
股东擅自退股给合股事务造成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
2、自然退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1)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
(2)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还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股股份中的全部财产额。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期。
3、除名退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并扣除被除名股东入股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l)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股项目造成损失的;
(3)执行合股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
(4)合股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股东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补充除名人退股。
被除名人对被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意相关股东退股后,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应按退股时合股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股份的转让。
允许个别股东转让其在合股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内部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现有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股东财产分额的,经修改合股合同后即为合股事务的股东。
第八条、合股负责人及合股事务执行
(一)全体股东共同执行合股项目的全部事务;
(二)合股合同约定及全体股东会决定,推举尹国良为合股项目总负责人。
其权限及责任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全面管理合股项目的日常事务;
3、负责日常开支的管理;
4、负责整个项目资金的收集和开支;
篇二:
项目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
20XX1016
项目合作协议书
项目名称:
有机生态产业发展规划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新疆有机生态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就乙方组织专家组和工作组为甲方有机生态产业项目开发编制相关产业规划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事,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合作内容
1、研究并编制有机生态产业发展规划(暂定名)
乙方成立项目专家组,在对兵团现有产业资源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理与条件分析,专家诊断,确定有机生态产业发展定位,围绕有机生态产业建设,进行市场背景、政策背景、建设条件、产业布局、技术体系、产品组合体系、市场营销体系、市场运营模式、品牌体系、质量控制体系、融资与资本运营体系等内容的研究和论证,编制形成有机生态产业发展规划报告,为科学发展有机生态产业,尽快实现“新疆建设兵团有机生态示范第一团”建设目标,打造新疆建设兵团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样板提供借鉴和参考。
2、研究并编制有机天山鸡产业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中国农业科学院甲级资质单位为主体,由华农复兴农业公司具体组织,成立可研报告编制项目组,根据兵团有机生态产业发展规划,立足于有机天山鸡产业发展实际,根据国家及新疆建设兵团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有机天山鸡产业发展项目策划和可行性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产业背景、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产业技术体系构建、产品市场组合、市场营销、项目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甲方责权利
1、甲方成立项目工作组,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或配合收集项目报告编制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文字、图表以及其他所需必要资料等,并保
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2、甲方为乙方专家和工作人员提供在甲方工作期间的食宿和交通便利。
3、甲方可对乙方工作效果进行跟踪了解,并就项目的进展以及相关报告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4、由于乙方在协议时间内没有达到协议预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告修改;修改后仍未达到协议预期,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三、乙方责权利
1、乙方成立项目专家组和工作组,就协议约定之合作内容,开展实地考察和专题调研,召开专题研究会,编写项目规划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乙方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为甲方提供项目规划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迟,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主持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属国家甲级资质单位。
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提交甲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每个报告不少于6本,同时提供所有报告的电子版。
3、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方式和比例支付相关项目费用后,协议约定工作方可启动。
4、由于甲方单方面要求中止合同时,乙方无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项目费用。
5、在本项目完成后至甲方实施过程中,乙方有义务组织项目专家对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方面的资源对接和相关咨询。
四、项目费用和支付方式
1、项目费用
项目报告总费用:
陆拾万元人民币(60万元)。
主要包括:
(1)项目专家费;
(2)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甲级资质单位审核费用;
(3)项目专家专题研讨会议费、论证会和接待费;
(4)项目规划报告和可研报告编写费用,平面图、布局图等绘制费用;
(5)项目参与单位管理税费、其他工作费用等。
2、费用支付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费用总额的60%(36万元人
民币)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项目启动。
乙方将项目报告初稿在20XX年12月15日前送交甲方,甲方收到电子稿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4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费用。
乙方收到余款5个工作日内,将附有中国农业科学院甲级资质的正规报告交付甲方,项目完成。
乙方账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五、项目验收与后续服务
乙方于20XX年12月31日之前编制完成项目规划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乙方交付甲方装订好的报告,视为项目完成。
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乙方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可协调有关专家和工作团队为甲方项目建设等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后续服务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及相关参与单位协商另行支付。
六、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1、甲方如不能按时提供项目编制有关的基础资料,对于乙方编制项目可能造成影响,则约定提交成果日期应相应延长。
2、乙方对项目成果质量负责,若出现质量问题,且属乙方造成的,应给予修改。
3、甲方如在合同期间对上述项目成果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乙方对项目做出重大修改甚至返工时,对于可能超出约定提交项目成果时间,乙方不予负责。
4、乙方提交项目成果后,如因甲方责任造成的项目成果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5、在协议正常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皆不能任意中止或不履行合约;否则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6、任何一方违约,合作双方采取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走司法
程序解决。
七、未尽事宜
本协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最终法律依据。
协议一式两份,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可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
代表签字:
时间:
年月日
乙方:
(北京)有限公司
(盖章)
代表签字:
时间:
年月日
篇三:
合作协议合同书(全面)
双方投资合作协议合同书
项目合作协议由:
项目出资人简称甲方和乙方
甲方:
身份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
电话:
双方拟共同投资合作的项目及主要经营地位于: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精神共同经营:
并挂靠甲方的名义,提供相关手续及证件。
经营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投资协议,此协议需双方共同遵守,需公平,公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甲乙双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投资分别投资:
1.甲方出资为元整,占整体股份%。
2.乙方出资为元整,占整体股份%,。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
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或按比例协商分配。
(注:
股份计算公式:
个人投入资产/总资产x100%=个人股份比)
二、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需同心协力,风雨同舟,不谋私利,不偏私情,以快速发展,开拓市场为奋斗目标。
甲乙双方如果以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需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
三、项目成立后,甲乙双方不得在没有得到另外两方同意后挪用资金或其它公共财务,接待费用及财务申请需合情合理并以发票报账。
在合作期间有任何问题,需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不得回避。
四、在合作期间,甲方管理整体的运营,乙方管理财务。
双方都有权参加整体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所有的资金用处和项目运营情况。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双方均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
五、整体开始运营后,乙方负责每月月底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经营状况做到日清日结,以出资金额为依据,双方按双方股份成%%比例平均分配。
盈利双方股份成%%。
(注:
盈利分配计算公式=收益总额x个人股份比)
六、债务承担:
合作债务以合作财产偿还,实行债务共担原则。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则以资产投入比例为依据平均承担。
(注: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
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
七、入伙:
①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③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退股:
1.自愿退股。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股: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股;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注:
合作协议未约
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合作人擅自退股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2当然退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注: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股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九、出资的转让:
不允许合作人擅自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特殊情况,经其他合伙人协商后方可执行。
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十、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的活动。
(二)禁止双方中的任何单独一方以合伙公司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行为。
(三)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方可执行,否则一律禁止。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五)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十二、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十三、合伙因下列情形终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十四、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柯永嘉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日常支出;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
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十五、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
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个工作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让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十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法院起诉。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为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合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已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投资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十七、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7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
篇四:
项目合作协议书
VI品牌广告设计部合同书
VI品牌设计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成立省广电报社VI品牌设计部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授权于乙方(福州市向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成立VI品牌设计部,负责品牌设计策划工作(其他涉及第三方项目制作即各项成品制做)。
二、VI品牌设计范围:
提供项目市场推广总体设计、实施、监控服务。
1.品牌形象塑造、提升;
2.品牌整合传播、平面广告系统的风格建立与设计;
3.品牌口号;
4.品牌VI系统设计;
5.平面广告设计、画册、海报、包装设计
6.对整合传播(形象、站、终端)实施的提议、建立;
7.配合媒介广告代理及投放;
8.积极与企业的营销策略公司和策略市场、产品部门、终端系统设计的配合;
9.产品面辅料,包装材料等开发设计跟踪;
10.负责品牌的全面推广活动及平面设计跟踪;
11.具体工作及补充以附件确定;
12.全面代理第三方服务类项目:
印刷品、产品包装、纸张材料选取、终端物料、礼品采购等具有优先竞标权。
备注:
对于合同内不包含的项目在乙方经营范围内,乙方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三、授权期限:
三年期为36个月法定工作日计算,即年月-年月日。
四、合作分润:
在扣除相关的项目基础费用(设计师人工费用,项目招待费等)之外,利润的分配比例:
甲方占
五、附则:
1、甲乙双方如因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双方合作产生的争论,异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篇五:
合作开发项目合同书
合作开发项目合同书
订立协议各方:
甲方:
xx,身份证号码:
乙方:
xx,身份证号码:
丙方:
xx,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就共同研究xxxx选机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
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项目名称:
xx
第二条产品方案及技术要求
nxxx机(2套设计方案:
xx和xx)
nxx机改型产品及其他产品(计划中)。
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1、甲、乙、丙三方同意按比例承担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不限
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维护等和后续的专利费用等一切各项费用。
任何一方不履行其中的任何一项义务,即视为自动放弃对产品方案的知识产权及收益利润的所有权。
2、对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费用,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并按上述
比例及时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不影响项目研究、开发为前提。
第五条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及研究出的技术成果等财产归
属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共有,未经三方达成一致处置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对上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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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汇林 项目 合作 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