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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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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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新
三级甲等医院-配备要求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1%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B超、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血液透析器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食道镜、胃镜十二指肠镜、乙状结肠镜结肠镜、直肠镜腹腔镜、膀胱镜宫腔镜、妇科检查床产程监护仪、万能产床胎儿监护仪、婴儿保温箱骨科牵引床、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生化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箱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洗衣机、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
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甲等医院-评审标准
医院等级评定重新启动后还采用三级九等划分等级,评审坚持“六重三不”原则,即重服务、重管理、重质量、重安全、重基础、重保障、不搞运动、不搞形式、不弄虚作假,民营
医院可以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参与等级评定。
考核的主要项目包括医疗服务与管理、医疗质量与安全、技术水平与效率。
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评为三级甲等,750分—900分评为
三级乙等,600分—750分评为三级乙等。
医院等级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
此外,此次医疗质量综合考评标准突出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求医院必须定期征集病人
意见,每季度开一次病人意见座谈会。
医院还须设立免费饮水供应、公用电话、实行电子电
话预约诊疗等,要求化验室检查报告在24小时内出结果,还要有收费价格公示,提供费用
查询,实行费用清单制度。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呼吸机
自动洗胃机心脏除颤器多功能抢救床无影灯胃镜冲洗车产程监护仪裂隙灯涡轮机银汞搅拌机电冰箱分析天平离心机尿分析仪冷冻切片机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麻醉机妇科检查床万能产床婴儿保温箱牙科治疗椅牙钻机显微镜恒温箱X光机钾钠氯分析仪E超
石蜡切片机
洗衣机
紫外线灯
蒸馏器
下收下送密闭车
冲洗工具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敷料柜
器械柜
手套烘干上粉机
高压灭菌设备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万能手术床麻醉机
自动洗胃机心脏除颤器多功能抢救床无影灯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E超
多普勒成象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光光度计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
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
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
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净物存放、消毒火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编辑本段《医院分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年11月29日)
编辑本段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
编辑本段医院分级与分等
一级医院
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
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
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医院、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_三级医
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编辑本段医疗评审委员会
性质
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级别及工作任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省级、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诉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
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
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
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
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编辑本段评审程序
综述
医院评审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即自查申报、资格评审、考核检查、作出评审结论、审批。
另外如果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复审。
自查申报
各级医院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某一级某一等的标准后,填写
《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资格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
考核检查
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
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
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
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
次。
审批
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
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编辑本段评审费和评审周期
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
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正常支出。
每一评审周期为3年。
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18个月提出申请并呈报资料。
评审委
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评审。
编辑本段评审结果的公布
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公布评审结果。
编辑本段医院分级与医疗收费
医疗收费应与医院级别挂钩。
级别不同,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等都应有所不同,以适当拉开档次。
对评审不合格医院的处理:
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各级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
连续3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等外医院,视情况加强管理,予以整顿乃至停业。
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可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医院,
按总后卫生部部署实施分级管理与评审。
编辑本段《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医院评审制度。
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医院分级与分等
第四条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
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
生院。
二级医院:
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
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五条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十等。
第六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第三章医院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第八条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
1.部级评审委员会:
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评审结果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
由地(市)卫生局部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自查申报。
各级医院应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资格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十三条考核检查。
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
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周期评审的一部分。
周期性评审时应根据评审标准结合自报材料进行实地考查,包括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全面检查、抽查、回顾性调查、接待院内外来访等方式,最后采取评分或数学模型办法对医院作出综合评价。
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评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第十五条审批。
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报告及评审结论,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
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
1•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
2•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3•—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复审。
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凡要求复审者,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一次。
第十七条评审费。
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
评审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
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十八条评审周期。
每一评审周期为三年。
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十八个月提出申请,呈报资料。
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三个月完成评审。
第五章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医疗收费应按评审结果有所区别。
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二年内可先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
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医院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对连续三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
一律列为等外医院,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并根据情况予以整顿乃至停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参加全国医院统一评审的贫困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区性标准和实施办法,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医院,按总后卫生部部署实施分级管理与评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部。
编辑本段分级的基本标准
依据医院的综合水平,医院分为三级十等•一,二级医院分别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
医院分等的标准和指标主要有5个方面内容.
一、医院的规模。
包括床位、建筑、人员配置、科室配置等四方面的要求和指标。
二、医院的技术水平
三、医疗设备
四、医院的管理水平,包括院长的素质、从事管理、信息管理、现代管理技术、医院感染控制、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七个方面的要求和指标
五、医院的质量,包括诊断质量、治疗质量、护理质量、工作质量、综合质量等几个方面的要求和指标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一级综合医院
1。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至99张。
2。
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医
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3。
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
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级综合医院
1。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2。
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儿
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如内科或外科。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理疗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病理室、血库(可并入检验科和设)、理疗室、病案室。
3。
人员: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设配备0.4名护士,至少有
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
师。
三级综合医院
建设,医院三级医院分等标准
本标准是三级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标准,也是其水平和质量的评价依据。
一、科室设置
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
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业务科室应在区域性卫生规划的指导和综合性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
1.一级专业科室
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理疗科、康复科或老年病科、肿瘤科、家庭病床科、介入性放射科。
2.二级专业分科
(1)内科:
分设消化、循环、呼吸、神经、血液、泌尿、内分泌等专业科室。
(2)外科:
分设腹外、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烧伤、整形外科等专业科室。
(3)妇产科:
分设妇科、产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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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甲等医院 建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