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轨道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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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轨道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矿井轨道运输安全技术
管理规定
王坪煤电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一般规定1
第一节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与领导职责1
第二节 安全管理与监察2
第三章信号、通讯、照明6
第一节信号的一般规定6
第二节信号、通讯、照明7
第四章 车场与轨道线路8
第一节一般规定8
第二节车场9
第三节轨道线路10
第五章倾斜井巷提升14
第六章钢丝绳和连接装置16
第一节 钢丝绳16
第二节 连接装置18
第七章 机车与车辆20
第八章 小绞车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21
第二节 小绞车23
第九章 特殊运输25
第一节 人员运送25
第二节 爆破材料运输26
第三节 重型、大型货载运输27
第四节 人力推车运输30
第十章 处理落道事故31
第十一章 运输设备检修维护32
第一节窄轨电机车32
第二节小绞车35
第三节车辆36
第十二章 运输设施维护、检修规定37
第一节窄轨铁道线路37
第二节窄轨铁道道岔39
第三节牵引网路41
第十三章文明生产43
第十四章 安全防护45
第一节 施工和作业防护45
第二节 躲避峒47
第三节 个体防护47
第十五章 安全技术培训49
第十六章 操作规程管理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搞好矿井轨道运输管理,作到正规化、标准化、科学化。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从事矿井轨道运输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有效《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规定。
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
第四条 安全部门负责督查。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与领导职责
第六条 搞好矿井轨道运输安全是各级领导者的重要职责之一。
公司董事长对矿井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安全副总经理负安全监察责任。
第七条 运输区负责管理全公司的轨道运输工作。
运输科长对矿井轨道运输安全技术负管理、督促、检查责任。
第八条 主管运输工作的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运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井下所有作业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节 安全管理与监察
第十条 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作业队负责自己主管区段的临时轨道运输安全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有关的轨道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召开轨道运输专业会议,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总结和安排。
第十二条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矿井轨道运输各种管理办法、制度、岗位责任制等。
2、健全、完善各种技术资料。
如:
矿井运输系统图,运输设备、设施图纸,事故记录,各项技术措施及其它试验报告等。
3、每月由运输科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所有轨道线路、运输设备、安全设施质量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并按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考核。
4、对检查轨道运输安全存在的问题要进行“三定”整改,并记录齐全完整,存档保管。
5、每年应认真审核一次矿井轨道运输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采掘作业规程中轨道运输部分的内容,不符合本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进行修改。
6、对有关队组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或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安监站必须认真做好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制定《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规定》,实现轨道运输各地点全方位安全监察,保证轨道运输安全。
2、必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轨道运输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责令停止轨道运输作业。
3、每月根据轨道运输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采掘顺槽轨道运输安全管理是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要对轨道运输工作的各环节,如:
设备选型、布置,各类运输设施的设置、固定,轨道线路质量、信号及信号警示系统,绞车接力运输的摘挂钩位置、方法,轨端阻车器的推移周期步距,车辆交接和物料堆放地点,安全措施等,做出详细明确的技术规定。
2、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如不符合以上规定,必须另行制定“轨道运输作业规程”,否则不得进行轨道运输作业。
第十五条 各队在用运输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并制定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检修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矿井轨道运输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设备运行情况,设备、设施完好状况及需注意的问题。
接班人员接班后,应对照上班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不得带病工作。
第十七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矿井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除书面形式外,在岗人员工作场所,还必须有醒目的岗位责任牌板。
第十八条 运输设备、设施、架线、轨道、钢丝绳和运输巷道必须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
第十九条 所有轨道运输设备的牵引重量计算,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超载。
第二十条 运输科应设立运输调度站,负责行车调度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人行道严禁堆放杂物,水沟要畅通,盖板要完整、齐全、稳固。
凡人行道不具备行人安全要求的,都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并在这些地段设立醒目的标志牌,防止人员误入,情况严重的要有专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主要轨道运输巷中施工作业,施工前按规定设好防护警戒。
第二十三条 必须定期对井下牵引网络、杂散电流进行全面测量,对测量结果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矿井轨道运输技术进步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对运输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严格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
2、采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米,薄煤层不得低于1.8米。
第二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米;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
2、主要运输大巷不小于2.2米。
3、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它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米。
第二十七条 电机车架线与巷道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米,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米,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
半径为10米以下、11~12米、13~15米、16~18米、19~21米、22~25米时,悬挂点间距分别为2米、2.5米、3米、3.5米、4米、4.5米。
第二十八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米(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米)以上的人行道,管路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米;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机械化矿井为0.5米)。
2、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1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各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米。
躲避硐尺寸不小于1.2×0.7×1.8米,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3、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1米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二十九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两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米,装载点不得小于0.7米,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米。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定二十八条的要求。
第三章信号、通讯、照明
第一节信号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信号装置的设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警告信号
水平大巷各交叉点和弯道两端,必须设置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水平大巷的道岔应设置警冲标。
2、警戒信号
1)大巷施工作业地点前后60米以外必须悬挂红色信号警戒灯;
2)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信号装置。
3、指示信号
1)大巷各车场必须设置机车停车位置指示灯。
2)大巷各交叉口必须设置列车去向指示灯。
3)巷道中接近弯道和车场40米处必须设列车限速标志灯。
第三十一条提升、运输的各车场、绞车房和小绞车安装地点及各收发信号地点的一切信号装置,必须做到声光兼备。
否则严禁进行轨道输作业。
第三十二条 所有信号必须班班检验,保持完好。
作业前先对信号装置至少试验两次。
信号装置不灵敏、不可靠时严禁作业。
第二节信号、通讯、照明
第三十三条 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第三十四条 钢丝绳运输信号必须声、光兼备,能“双向”对打,各信号收发点均能打点、回点。
第三十五条 井下运输调度站、装、卸载站等都应有可靠的通信设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2、井下调度站、候车室、装卸载站等。
3、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
4、主要巷道的交叉点及车场。
第三十七条 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每隔30米应设一盏防爆灯。
第三十八条 井下各运输车场及摘挂钩点,都应装设一定的防爆灯。
第四章 车场与轨道线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
在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主要运输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都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捣实。
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四十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8kg/m钢轨,0.00024Ω;24kg/m钢轨,0.00020Ω;22Kg/m,0.00021Ω……。
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第四十一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二节车场
第四十二条 自溜车场坡度:
重车线不得超过千分之十一;空车线不得超过千分之十五(含千分之十一和千分之十五),弯道处可适当加大。
第四十三条 车场长度按设计规范规定设计。
第四十四条 大巷车场内的道岔要经常开向大巷,除采区进车外不准搬动。
第四十五条 摘挂钩车场严禁在操作范围内安装拔绳轮、地滚、挡车器及存放车辆。
第四十六条 车场处理落道故障时,大巷必须先发出事故信号,采区必须先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并有专人监视。
第四十七条 车场附近30米内不得安设风机。
特殊情况如需要安设时,所用风机必须配置有效的消音装置。
风筒距列车最突出部分的间距不得小于30cm。
第四十八条 人员乘车场必须有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以及列车时刻表。
第四十九条 人员乘车场必须安设架空线自动停送电装置,保证人员上、下车时能够停止向架空线送电。
第三节轨道线路
第五十条 轨道线路铺设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第五十一条 钢轨在使用前必须校正,不得有弯扭现象,轨端要齐、严、有眼。
应采用悬接式接头方式。
第五十二条 直线部分的两股钢轨接头应对接,相对错距误差不大于50mm,曲线段应错接,相对错距不得大于2m。
短轨长度不得小于3米,短轨的插入应在曲线头尾2米以外的直线段进行。
曲线与直线的切点处倾斜井巷变坡点处不得有接头。
第五十三要 线路轨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节钢轨应有三种不同的轨枕间距,即:
接头间距c,过渡间距b,中心间距a。
线路采用18kg/m钢轨时,取c=440mm,b=570mm,a=700mm。
线路采用24kg/m以上钢轨时,取c=480mm,b=600mm,a=700mm。
2、临时轨道轨枕最大间距不得大于1m。
3、长轨焊接的无缝轨道,轨枕间距可按中心间距进行布置。
第五十四条 轨枕中心线应与铁道中心线垂直,并按规定排列整齐。
第五十五条 使用钢筋混凝土轨枕的铁道,在距木枕道岔两端应铺设5根以上木枕;在与木枕分界处,如遇钢轨接头,必须保持木枕延伸至钢轨接头内5根以上作为过渡段,以保持铁道的弹性一致。
第五十六条 道岔的轨型不得小于线路轨型,道岔前后必须至少铺设一对与道岔轨型相同的整根钢轨,两相邻道岔间插入的短轨不宜小于3米,困难条件下可不设。
第五十七条 电机车运行线路道床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碴铺设厚度不得小于80~100mm,铺设宽度单轨巷为1.6m,双轨巷为3.2m。
道碴要埋住轨枕的2/3,最高不得超出枕面,捣固应均匀,无吊板。
2、道床要铺设平整、饱满,必要时应加设横截水沟。
第五十八条 轨道扣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鱼尾板规格必须与钢轨配套,对不同的接头,要用特制异型鱼尾板连接。
2、每根木枕上只许钉四个道钉,打入道钉的位置应在轨面宽1/3处。
3、鱼尾板与螺栓的规格要配套,并加弹簧垫圈,不准短缺、松动。
第五十九条 轨道质量必须做到轨型一致,铺设平、直、实。
扣件、道钉和轨枕齐全。
螺栓连接的轨道接头间隙,井下不大于5mm,井上夏季不大于7mm,冬季不大于10mm。
接头端顶面、内错差不大于2mm。
第六十条 轨道中心线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以下要求:
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7倍,运行速度1.5~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0倍;运行速度大于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5倍。
但行驶机车的轨道中心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六十一条 铺设道岔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使用地点的曲线半径、开口方向、两轨中心距离等条件选择道岔型号。
道岔必须符合部颁标准,道岔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轨型与线路轨型一致。
铺设道岔要平顺,位置误差不得大于设计规定300mm。
2、翼轨前部、心轨尖部与心轨后部工作边三点要成一直线,误差不超过1mm。
心轨、翼轨垂直磨损不超过7mm,各部不准有断裂及变形。
3、曲连接轨的曲线半径误差不超过5%。
连接轨与撤岔接头间隙不大于5mm。
4、岔尖应符合设计要求,岔尖竖切部分必须与基本轨侧面密贴,间隙不大于2mm。
岔尖端不得高出基本轨顶,但在尖轨顶面宽20mm处应比基本轨低2mm。
岔尖与连接轨的接头间隙为5~6mm,岔尖开程为80~110mm,摆动要灵活可靠。
5、护轨的中心点要与撤岔心轨的尖端成直角,误差正负50mm。
护轨槽宽为28mm,误差+2mm。
护轨槽深为38~40mm,要保持清洁。
6、垫板及轨掌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准短缺和松动。
7、转撤器的种类、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铺设要平整,扳动要灵活,关闭要严密。
8、道岔的曲线外轨水平不得加高。
调整道岔纵向或横向水平,均要以直基本轨为准。
9、永久线路均不得采用施工简易道岔。
第六十二条 轨距拉杆、轨掌、垫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1、行使10t及以上机车的轨道不论曲线、直线、道岔都必须安装轨距拉杆。
直线每10m、曲线每5m安装一根,道岔不少于三根(以单开道岔算)。
2、曲线上每根轨枕的外轨外侧应安装一个轨掌。
3、不论曲线或直线线路,若使用木轨枕时,必须在每根轨枕上与钢轨接触处安装1/40的楔形垫板或砍削出斜度1/40的斜面;若使用钢筋混凝土轨枕时,承轨台应事先做成规定斜面。
第五章倾斜井巷提升
第六十三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的锁住。
7、轨道的铺设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8、托绳轮按设计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9、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10、各类躲避硐必须具有足够的空间。
11、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六十四条 新设计的倾斜井巷运输线路,必须同时设计、安装跑车防护装置。
而且必须坚持使用,不得随意拆除。
自制跑车防护装置应根据车辆、线路情况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制造。
外购时必须有煤安标志,满足防爆要求。
第六十五条 跑车装置使用前或使用条件改变时,必须进行试验。
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试验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六十六条 井下运输生产过程中,如通过特殊车辆,需拆除防跑车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安监部门批准,并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拆除,并及时恢复。
第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输线路跑车装置的具体设置型式,应执行如下规定:
1、倾斜井巷运输线路上部车场口,在距离变坡点不少于2米的水平线路处,必须设一组阻车器。
2、斜井、暗斜井必须设置至少三组跑车防护装置,并根据斜长设置若干道自动挡车器,各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0米,有人作业的地点上方20米处,增设1组挡车装置,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六十八条 倾斜巷道装卸或停放车辆时,必须设置可靠的阻车器。
坡度在12度及以上时,必须加装保险绳,保险绳必须与主绳相符。
第六章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一节 钢丝绳
第六十九条 使用和保管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
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后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第七十一条 矿井轨道运输各种用途的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否则必须更换。
第七十二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第七十三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可用在平巷运输设备和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及斜巷无极绳绞车。
2、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钢丝绳插接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互相插接的两条钢丝绳,必须是同型号、同直径,两个端头的插接长度应相等。
2)填入钢丝绳内部的绳股,必须塞满除去麻芯后的空间。
3)钢丝绳插接部位的直径比原钢丝绳直径不得大于10%。
4)各对股相交的位置应均布,不得有松弛现象。
第七十四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七十五要 斜巷绞车用的钢丝绳,在滚筒外部的接头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距离小于600米时,只准有1个接头。
2、运输距离600~1000米时,不得超过2个接头。
3、运输距离大于1000米时,不得超过3个接头。
第七十六条 使用插接的钢丝绳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经常检查接头在通过滚筒、绳轮和弯道挡绳轮时有无松动或其他变化情况。
2、插接部分应每周涂浸一次防腐油。
3、应进行钢丝绳插接试样的拉力试验,插接段抗拉力的损失不得大于原绳破断力的4%。
第七十七条 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不得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经常留三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几圈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
这部分钢丝绳可以缠绕在滚筒上,也可以在滚筒内。
第七十八条 在用小绞车使用的钢丝绳,除应符合以上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排列整齐。
2、钢丝绳不得结疙瘩。
3、钩头卡绳长度不得小于600毫米,不得少于三道绳卡;如采用插接方式接头强度必须达到正常绳标准。
4、钩头必须上绳皮。
5、缠绳不得大于牵引长度的二倍及允许容绳量。
第二节 连接装置
第七十九条 窄轨车辆连接器,包括单环链、双环链、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杆、卡钩等及其相应的连接销。
第八十条 连接器入库前,要责任到人,按下列要求验收:
1、具有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
2、外形尺寸、产品质量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1)表面应光洁,不准有裂纹、过烧,毛刺高度、伤疤深度及重皮去除后凹下深度均不大于1mm。
2)铸造链环的错模量不得大于1mm。
3)焊接链环的焊缝处,直径不得小于原棒料直径,但也不得超过原棒料直径的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部、表面应光洁,不准出现气孔、夹碴、明显裂纹等缺陷。
3、链环、插销必须有永久标志,标明厂家、制造年份、等级、并涂黑漆。
第八十一条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器。
倾斜角度超过4度时,还应加装保险绳。
第八十二条 应按设计规定使用连接器,严禁超载、超挂,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连接器或其他代用品。
在倾斜井巷中严禁使用平巷专用连接器。
第八十三条 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提运超长设备、物料等采用其他方式连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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