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建设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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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建设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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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建设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公共文化建设PPP项目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1、甲方已就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方案取得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批复;
2、人民政府已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与乙方签订本项目PPP合同;
3、甲方通过政府采购的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授予其本合同项下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4、乙方系中标社会资本方为具体实施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而与政府方出资代表()依法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
5、财政局(PPP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同时财政局开展本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都已通过论证及验证。
人大同意将本合同下应支付的政府付费金额列入各年度财政支出预算,该政府付费即本合同中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双方为明确各自在本项目下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如使用本条所定义的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本合同:
指由双方为本项目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1.2 本项目:
1.1.3 本工程:
1.1.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PPP。
1.1.5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经营的权利。
1.1.6 可行性缺口补助:
指因使用者付费无法覆盖乙方投资、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时,则由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补贴。
1.1.7 甲方系指经人民政府批准,为本项目的发起人及项目实施机构,在人民政府授权下,代表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与本项目的乙方(即乙方)签订PPP合同的合法代表。
1.1.8乙方系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为实施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而在奉化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与政府方合作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1.1.9中标社会资本方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投资、融资主体的单位。
1.1.10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11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本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2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1.1.13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建设范围内工程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与工程配套使用的所有设施等;
(2)与本项目有关的经营权等所有权益;
(3)所有文件资料;
(4)本项目建设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
1.1.14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1.1.15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履约保函。
1.1.16 交工日:
本项目所涉建设工程通过交工验收的日期。
1.1.17 竣工验收日: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甲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日期。
1.1.18 运营年:
自正式运营日起,每365天为一个运营年。
1.1.19 移交日: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的其他日期。
1.1.20 生效日期系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1.1.21 运营期投资回报率:
即乙方中标投资回报率,如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则为:
调整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中标投资回报率-投标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1.1.22 日投资回报率:
日投资回报率=运营期投资回报率÷365
1.1.23工程费用下浮率: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工程建安造价下浮率,即。
1.1.24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经营性净收益与预测经营性净收益的差额。
1.1.25 已完成投资:
根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与合同约定计价口径计算的工程费用(按工程费用下浮率下浮)以及已支付的项目前期费和其他费用。
1.1.26 设计变更系指在本合同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
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之内。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双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2条双方关系
2.1 本合同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甲方应当维护和支持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他法定权力,但是基于本合同的民事性质,甲方行使任何权力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或干预乙方的合同权利和市场行为。
2.2 甲方和乙方声明如下:
(1)任何一方均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履行义务。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
(2)双方均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依法各自取得所有的政府批准、许可、执照、证书并保持其合法有效;
(3)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也不能免除各方依法或依本合同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4)甲方是本项目发起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批、土地征迁的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履行承担可行性补助,接受合格项目等权利义务;
(5)乙方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职责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项目概况、合作方式及期限
第3条项目概况
3.1 项目名称:
PPP项目。
3.2 项目建设内容及范围:
甲方授予乙方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具体包括本项目约定范围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
3.3 投资额:
第4条合作方式
4.1 本项目将采取方式运作,甲方拥有项目土地使用权和资产所有权,乙方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负责项目范围内运营。
运营期内,乙方排他性地享有项目范围内的经营性收益。
当该使用者付费不足以弥补乙方运营成本、投资成本及合理回报时,由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方式给予相应可行性缺口补助。
合作期满乙方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项目设施完好、运营状况良好。
同时中标社会资本方将其在乙方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指定机构。
4.2 本合同中建设、运营内容已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
第5条合作期限
第6条前提条件
乙方应在签订PPP合同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银行开具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甲方在约定期间内收到保函后,本合同生效。
第三章项目的融资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7条融资责任
由乙方承担本项目所需资金的对外融资责任,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并承担偿债责任。
第8条融资质押
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各项权益用于质押。
第9条融资文件的备案
9.1 乙方应于融资文件生效日期或之前向甲方提交融资文件,并向甲方备案。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方面修改或补充、或终止、替换已经向甲方依据本合同备案的融资文件。
9.2 甲方对融资文件备案或融资文件的修改或变更的批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10条融资的政府文件
乙方以PPP合同及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
根据乙方的融资需要,甲方出具实施本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证明材料,主要有本项目立项批复、PPP融资建设方案批复、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方案所做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及人大同意将本合同下应支付的政府付费金额列入各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的决定。
该政府付费即本合同中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第11条融资计划
乙方应在公司成立后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融资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
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应在每期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后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上述情况发生后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第12条资金专户
乙方应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挤占。
乙方不得拖欠各参建方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13条资金监督
甲方有权对资金到位进度、使用流向等进行核查、监督。
第14条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4.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
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中标社会资本方权益不受侵犯。
14.2乙方应与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4.3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1)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结算等财务报告;
(2)在各季度第1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个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
(3)在每年4月15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14.4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交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项目用地
第15条建设用地取得方式
甲方以划拨方式提供本项目建设用地。
项目使用权证登记在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名下。
在PPP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在该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运营。
第16条征迁工作
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处理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发生的纠纷,项目红线范围内三线迁改及三通一平。
上述相关费用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
第17条土地抵押融资限制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等项目土地用于融资。
第18条土地审批问题约定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19条建设责任
19.1 乙方承担项目工程所需所有投资并应当要求施工承包人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19.2 在本项目建设范围内,中标社会资本方本身具备施工资质的,乙方可直接发包给中标社会资本方进行施工建设,中标社会资本方无资质的工程部分应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建设。
乙方应接受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9.3 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委托实施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并按照规定组织施工工作。
所有项目的设计及施工图均须经政府方确认。
第20条建设标准
本项目工程施工须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颁发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使整个项目全部工程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第21条项目监理
监理招标方案经甲方审核后,由乙方以招标方式确定。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审核确认监理合同后,由乙方按合同执行。
第22条项目跟踪审计
22.1 甲方依法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价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
相关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22.2 本项目最终的建设投资金额由审计机关审定为准。
第23条项目手续
乙方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各项行政审批、证照,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24条建设期限
24.1本项目总建设期不超过年,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
具体开工日期以本项目工程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或甲方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乙方应于项目开工前制定提交项目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每年年末再提交下一年年度计划,并于每月日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报告。
乙方保证工程进度符合以下各子项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周期
运营期
备注
1
2
3
24.2 如出现下列情况,上述工程施工工期将顺延: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使工程建设延误;
(3)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延误;
(4)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延迟致使开工前应达到的施工条件不具备而造成的开工日期延误;
(5)经设计调整、财政审核后相应调整预算的工程。
24.3 工程节点延迟
工程节点延迟是指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满足工程节点要求的。
24.4 工期延长申请
当发生会导致工程节点顺延或延迟的事件时,乙方应按以下程序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
(1)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延期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延期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延期事件的事由;乙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延期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延长工期的权利;
(2)乙方应在发出延长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甲方正式递交延期报告;延期报告应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的工期,以及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延期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乙方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期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延期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最终延期报告,说明最终要求延长的工期,以及乙方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迟及其影响的措施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4.5 甲方应按照以下程序答复工期延长申请甲方应在收到最终延期报告或有关延期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向乙方出具延期处理结果。
甲方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乙方的延期申请。
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六十四条约定处理。
24.6 乙方应在项目开工前向甲方报批按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的项目施工计划安排。
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第25条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
25.1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备案后执行,并作为甲方监督管理和验收依据之一。
25.2 施工的一般要求
(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施工。
(2)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3)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4)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25.3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及消防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25.4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第26条工程变更
26.1 工程变更:
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因下述原因引起的工程项目的增减属于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项目的增减;
(2)项目范围的变更;
(3)设计变更及因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
(4)环境、文物保护的影响;
(5)现场表面下遇见到的隐蔽状况;
(6)其他合理的原因。
26.2 除非甲方提出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
但是当乙方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发现某些变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
(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
(3)提高该单项工程的质量。
26.3 工程变更须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复(有盖章和签字手续),方可作为工程变更依据,否则不作为工程变更结算依据。
26.4 工程变更费用的计价标准与合同计算口径保持一致,经审计后按照工程费用下浮率下浮计算确定。
计算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变更投资额时应当扣除保险赔偿款。
最终以奉化市财政局或审计局审定为准。
26.5 工程变更的程序
发生上述26.1、26.2条所述事项后,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变更的,须经过26.3规定的手续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程序规定执行。
第27条主材调价
建设期内,材料以各子项目合同工期前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标准,人工、机械费用以各子项目合同工期内各期信息价(指数)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标准,其金额应按照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的工程费用下浮率计算确定。
第28条设备、材料采购
乙方负责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
乙方采购的材料等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所有任何材料的进场都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甲方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按规范要求抽样复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无信息价的材料或重要材料等,乙方应报甲方书面同意后再进行采购,甲方派人全过程监督参与。
必要时,重要设备采购应当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六章验收及保修
第29条建设标准
本项目建设标准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执行,全部建设工程应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30条验收阶段
本项目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工程完工后,由甲、乙方和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师先进行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初步评价符合规范要求的即为交工验收通过,交工验收通过后进入运营期。
乙方继续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在具备竣工条件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31条竣工验收标准
本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竣工验收应根据国家、省、市区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例以及设计文件、本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规范、标准、条件、程序的规定进行,并取得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的评估报告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与项目相关的资料或文件齐备。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在组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资料具备报送甲方及相关部门归档的条件。
每种资料至少向应提交的单位提交份纸质文件(至少一份原件)和一份电子文件(原件扫描件)。
第32条验收程序
(1)本项目按照施工图全部内容和设计变更的要求施工完工,且乙方编制好相关图表及施工资料,并组织预验。
(2)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3)如部分工程因受不可抗力影响或非乙方原因暂未能完成,且该未完成的部分工程不影响项目主体工程的正常使用、运作,在承包人可提供承诺在保修期内完成该部分工程的书面保证的前提下,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甲方可考虑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验收。
(4)甲方应于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的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并派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派员验收,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如甲方认为项目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当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竣工验收申请。
(5)竣工验收由乙方组织,竣工验收小组由甲方、乙方、设计人、勘察人、监理人及施工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相关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
组织竣工验收通过并签署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日。
第33条重新验收
竣工验收过程中,甲方认为工程存在缺陷的可书面通知乙方予以纠正,乙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予以补救,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总投资,并应至少提前七(7)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对未能通过验收部分再次组织竣工验收,直至该部分工程获得验收通过。
乙方拒绝采取改正措施的,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予以补救,产生的费用从履约担保提取,履约担保不足的由乙方承担。
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且竣工拖期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节点180天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34条检验争端
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对本章约定的检验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浙江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
双方经协商,对检验的结果仍存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乙方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甲方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验收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确定竣工日期的延迟时间。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按照本合同第九十六〔96〕条的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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