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业的现状及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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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业的现状及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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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业的现状及发展
中国物流业的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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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解决的是投资效益的准确计算、东西部协调发展和现有设备的充分利用问题。
(2)物流一体化程度不够,行政分割、行业垄断
主要表现在物流交易系统分内贸外贸,运输行业分属数个部、委、局机关,流通受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各行业、各地区用尽一切办法进行物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重复布点、重复投资带来的浪费严重,而市场垄断又带来物流服务严重的低质量和低效益。
(3)国有化程度过高,政企不分,官商不分
外贸、民航、铁路、包装、通信等部门高度国有化,使得这些部门政企不分,官商作风严重。
我国出现的经济犯罪也大多在物流领域发生,更使物流消费者失去对服务供应者的信任。
(4)物流观念淡溥,许多决策人士不懂现代物流
要打破物流各行业间的条块分割是很困难的。
这不是学术界、企业界所能解决的,需要国家总体协调,还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法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全国经济改革、商业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理顺物流行业的各种关系。
但遗憾的是,目前,现代物流的观念只在学术界讨论,“第三方物流”仅靠少数企业推动,供应链管理几乎寸步难行。
许多决策人士对物流的重视只是停留在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上。
结果,重复投资给物流带来了更多的麻烦。
(5)与物流相关的服务体系落后
金融、结算、保险、通信、信息技术等行业同样处于高度垄断、低质低效的发展阶段,因而在物流领域推广电子商务是很困难的。
物流服务水平的落后给我国生产行业增大了成本,而与物流服务相关的服务水平落后,又给物流业企业本身加大了成本。
另外,我国物流业企业内部自办各类专业服务,其专业化程度又不高,致使物流服务整体效益低下。
2、加入wto给中国物流业带来的机遇
没有人怀疑中国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wto的一个成员方。
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入会仪式,而是全面接受wto游戏规则并且实践全部的“入世”承诺的重大的转轨过程。
wto关于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各领域的规则都与物流业有关。
中国物流业市场必须在自由开放、平等公正、透明互惠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改革和全面的开放。
中国物流业的开放不是从“入世”那一天开始的。
“入世”,只是把已经降低的关税再降低一点,把已经开放的大门再开大一点,把已经实行的自由贸易政策与国际水平更接近一点。
如此而已。
事实是,过去20年来,物流市场一直呈加速度开放。
对于物流业来说,“入世”的积极影响主要有:
首先,促进物流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
中国物流体系改革是整个经济改革的难点之一,“入世”可以使国外企业和国内非国有企业参与竞争。
在公平竞争的促动下,中国物流业无论在资本结构、服务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的调整方面,会有一个革命性的飞跃。
加入wto后,中国物流业的管理办法和竞争规则会借鉴wto的基本原则和国外先进办法。
第二,“入世”会使中国物流业加快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人才及管理经验。
过去对外开放的经验表明,越早开放的行业繁荣越快,旅店业、饮料业、家电业等,莫不如此。
第三,“入世”更有利于中国物流业走向世界。
把“入世”理解为只是外国冲击中国是不对的,至少是片面的。
国际物流服务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商业存在”对各国机遇平等。
近几年来,中国的批发零售、货代、信息等行业已经走出国门,主动参与竞争了。
“入世”后,国外市场机会将会更多,中国物流服务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竞争规模和品牌,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发展壮大。
3、“入世”对中国物流业的冲击
(1)商业旧体制受到冲击
wto的所有原则都是市场经济原则。
非歧视三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互惠待遇)、公平竞争三原则(反倾销、反补贴和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开放原则等,都对我国旧的外贸、内贸、供销三大流通体制提出了挑战。
受益于旧体制的企业或利益集团应有新的对策才能继续生存。
(2)企业法律制度受到冲击
我国物流企业按现行企业分类制度可分为多种“性质”的企业:
由于企业“性质”不同,企业地位、市场分割、经营权范围、财政支持、税收等企业“待遇”就有差别。
不平等竞争也因此产生。
wto的规则对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而企业法律制度国际化后,将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受益于旧体制的企业或利益集团必须适应新的竞争,否则无法生存。
(3)国内市场受到冲击
中国企业面临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的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的上门竞争,这是一个痛苦的适应过程。
中国物流企业只有抓紧3-4年的过渡期,加快调整,才能增强实力,适应国际竞争的新形势。
物流业受到的冲击是多方面的。
商业(内外贸、批发零售)、运输五大行业(航天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管道)、仓储、速递、维修、信息技术、广告、包装、检测、租赁通信、技术服务、专业服务和自然人服务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这些行业都不属于象汽车、电信和金融那些受“重点保护”的行业部门。
因此,国内这些物流行业不能因本行业“幼稚”而指望保护。
同时,这些国有资本高度集中的物流行业也要对内资逐渐开放。
(4)对政府服务和法制建设的冲击
高质量的政府服务包括科学的决策规划,依法行政,为企业提供及时而周到的服务,尽量少的管制和不增加企业负担。
法制服务既体现在立法上,更体现在执法上。
(5)对信息制度和信息技术的挑战
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信息是流通业的生命。
流通业不能建立在假的产量统计、迟到的的信息、经常不准确的各类预报的基础上。
国内物流企业几乎没有自己的专门情报系统和保密机制,只能依赖可靠性极差的公开统计及预报。
这是很危险的。
(6)对教育科研制度的冲击
物流又是一门综合性经济学科,涉及众多学科和边缘学科,中国现行中高等教育中,现代物流的基本科研力量不足,高质量的教材不够。
同时,科研投入(包括企业科研)太少,专业人才太少。
因此,面临“入世”冲击,中国物流业要引进大量境外人才,这就加重了本来就严重的就业问题。
应当说,“入世”对中国物流业的冲击是全面的、深远的。
这些冲击不全是坏事,中国的改革恰恰需要这些冲击。
当然,中国不能以牺牲民族经济长远利益和社会经济安全作为接受这些冲击的代价。
值得一提的是,对我国物流业形成冲击的不仅是wto法律体系。
凡是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法,都会对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带来各种影响。
二、中国物流系统的开放和改革前景分析
1、分销权方面的开放
“入世”后,我国将向外国公司提供分销权,取消现有的法规限制,并将于3年内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分销服务限制,外国商人可以分销进口产品和我国制造的产品。
分销权将会在我国目前限制最严的分销行业,例如批发、运输、维修等行业中实施。
在物流服务业方面:
我国承诺所有的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不限制外国服务供应商进入目前的市场,不限制所有服务行业的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
同时在辅助分销的服务方面也作出了类似的承诺,具体包括租赁、速递、货物储运、货仓、技术检测和分销、包装服务等,这些方面的限制将在3-4年内逐步取消,在此期间,国外的服务供应商可以建立百分之百的全资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
2、商业企业的开放
1999年6月25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试点地域扩大到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同时在京、津、沪、渝等地开放批发业。
与商业有关的金融、保险、外贸、咨询、运输、工程承包、电信、旅游等领域也相应放宽了投资限制,如增加航空运输业外资航空公司的数量等。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虽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但允许在“试点地区”(即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设立合营商业企业。
对参与合营的外国合营者在经营资格上有一定的限制。
如零售商在前三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批发企业则分别为25亿美元和3亿美元。
这一法规对外资进入批发业有实际意义。
而零售业,自1992年7月对外开放以来,国家只批准设立了62家外资商业零售企业,但实际营业的外资零售商场却达到了数百家之多。
3、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行业的对外开放
外贸是物流的重要环节。
中国外贸体制改革在“入世”谈判的带动下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国家在对经济特区生产企业、国家千户重点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登记制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
1999年12月7日,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进一步放宽了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的限制条件。
对有关部门认定为国有或集团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凡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外经贸权登记制是中国外经贸经营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1997年在5个经济特区实行了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自动登记制。
此后,于1998年决定开放私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深圳、上海浦东允许外商从事外贸经营。
外贸业不仅对内资开放,也对外资开放。
在今后短期内,一定形式的许可证、少数产品的国营专营权和客观上不可取消的配额限制将继续存在,但这不会影响外贸行业的全面改革和开放大局。
外贸登记制,将是最终的改革目标。
4、其他服务业
中国全面参加了1986年至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承诺在“入世”后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在与wto成员方进行的市场准入谈判中,中国也就服务业的重点行业作出了具体的开放承诺。
中国对外承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是十分广泛的。
目前由于中国“入世”最后议定书尚未达成,不能了解每项具体的承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国的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将对物流业产生重大影响。
因为,“物流”几乎与服务业所有行业都有关联。
三、国家对物流系统开放的一定限制
1、开放时间的过渡期
中国要求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物流分销系统不属重点“保护”行业,但大约有3-4年的过渡期。
2、区域名额限制
依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批发业将在四个直辖市开办外资试点企业。
在其他省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可以设立合营商业零售企业。
这些企业和他们的分店以及连锁店的出资比例、注册资金、经营年限均有一定的条件。
但这个《试点办法》会根据中国“入世”后的形势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调整。
3、投资比例的限制
一般来说,中国在物流系统将允许外资独资进入,但在过渡保护期内将有部分关于比例的限制,如交通及商业领域。
然而,总的看来,以上限制是越来越少。
根据新的外资企业法,外资的国民待遇将得到全面保障。
另外,根据过去的经验,在实际执行中,各种条文上的“限制”不容易真正做到。
例如,早期只允许每个省会城市只开放几家外资商业零售机构,但在许多城市有几十家外资商店开张营业。
更何况经过20年的对外开放,内外资本相互融合,很难分清中国资本市场上的“纯外资”。
四、物流业的进步将对中国经济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1、物流产业化的转变有助于综合物流系统的建立,并将促进政企分离、官商分离
物流业在中国,不只是一个商业性的问题。
物流直接涉及的中国政府部门至少有:
中国物流业面对新的国际市场竞争形势,必须商业化、专业化。
一方面要把众多的管理机关减少到一两个,避免政出多门和条块分割。
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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