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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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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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减灾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3.2启动程序
3.3响应措施
3.4响应终止
4应急响应
4.1I级响应
4.2II级响应
4.3III级响应
4.4IV级响应
4.5启动条件调整
5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
5.2信息发布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演练
8.4预案更新与管理
8.5预案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确保我市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组织指挥体系
2.1减灾委员会
南宁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南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统计上报、灾害生活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成立南宁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国家或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和自治区、本市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预警评估,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预警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3.3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区(开发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相关县区(开发区)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3.4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I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副市长)组织协调,I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4.1I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A.死亡2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万间或1.3万户以上;
D.连续干旱30天以上,造成30万人以上饮水困难。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审核灾害程度向市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政府召开会商会,市政府有关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减灾委专家参加,落实自治区减灾委、市委、市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财政局、民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南宁警备区、武警市支队根据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农委、商务局、物价局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及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城乡建委、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等工作。
(7)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市内外救灾援助。
市民政局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向市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市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
市卫计委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4.2II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A.死亡15人以上,2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4万间或1.3万户以下;
D.连续干旱30天以上,造成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饮水困难。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并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报告。
4.2.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自治区减灾委、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县区(开发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5)市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
市卫计委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
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II级响应。
4.3III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A.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或13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D.连续干旱30天以上,造成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人口饮水困难。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受灾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县区(开发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市卫计委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
4.4IV级响应
4.4.1启动响应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A.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200间或400户以上,4000间或1300户以下;
D.连续干旱30天以上,造成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人口饮水困难。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召开会商分析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协助受灾县区(开发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区(开发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况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根据救助工作进展情况调拨市本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市卫计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抚慰等工作。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决定终止IV级响应。
4.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区域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全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1信息报告
5.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厅和民政部。
5.1.2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前,市、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每天上午9:
00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每天上午10:
00前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
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5.1.3对于干旱灾害,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1.4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区(开发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当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县区(开发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及受灾县区(开发区)上报的需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下拨市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达到自治区、国家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汇总受灾县区(开发区)需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治区、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款物发放等工作。
6.1.3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即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受灾地区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于当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市民政局上报需救助情况。
市民政局组织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受灾县区(开发区)需要上级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的,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区(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级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补助资金报告。
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县区、开发区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上级申请下拨自治区和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必要时,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确保安全。
6.3.1市民政局指导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进行倒损住房核定和组织评估,并参考其它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市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派工作组到灾区实地核查。
6.3.2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全市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和综合评估情况,下拨市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上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民政部门。
6.3.4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
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市与县区(开发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县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费和岗位补贴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级政府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准备和储备救助物资的要求,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本级采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资金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7.1.3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预备费保障救助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市、县区应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之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有关涉灾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和发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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