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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
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
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
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
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
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
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
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
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 A、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见附件 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 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
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
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
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是
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
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
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
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
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
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
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
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
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
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
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
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
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
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
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
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进行现场
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
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
及本规则附件 D 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 D 中的四、五、六、七、九、
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机构自行制定。
经过整改确认符
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
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
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
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
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 E。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
气瓶充装单位需要
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
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
换发新证。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
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
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
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发
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
般不应当超过 1 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
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
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
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
情况,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
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
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
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
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
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气瓶建档登
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
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
营。
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
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
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 1 次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
的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 20 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
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
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
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
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
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
瓶充装许可,也应当按本规则执行。
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
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人员
A1.1 管理人员
A1.1.1 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
(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 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
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 A5.3 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
的任职资格。
A1.1.3 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
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 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 2 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
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 作业人员
A1.3.1 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 2 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
A1.3.2 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
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 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
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 充装、工艺设备
A2.1 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
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
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
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 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
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 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
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
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 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
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
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 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 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
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
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 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 A5.3 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 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
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
度报警器。
A5.2 应急救援措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
救援预案演练。
A5.3 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 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 17267-1998《液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 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 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1 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
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
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 管理职责
B2.1 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 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 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
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
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B4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5 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
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 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C1 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
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C2 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
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附件 D
报告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类别:
(印制鉴定评审机构名称)
一、鉴定评审结论 …………………………………………………(
)
二、充装许可品种明细表 …………………………………………(
)
三、鉴定评审组人员名单 …………………………………………(
)
四、鉴定评审工作概况 ……………………………………………(
)
五、资源条件鉴定评审意见 ………………………………………(
)
六、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意见 ………………………………………(
)
七、充装工作质量鉴定评审意见 …………………………………(
)
八、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备忘录……………………………………(
)
九、申请单位整改报告 ……………………………………………(
)
十、鉴定评审组整改确认报告 ……………………………………(
)
十一、其他情况说明…………………………………………………(
)
充装单位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单位联系人
单位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电话
单位传真
申请日期
受理机关
受理日期
受理编号
鉴定评审
机构
鉴定
评审日期
整改确认
日期
鉴定评审意见
审查项目
意见
审查项日
意见
一、鉴定评审结论
现场鉴定评审组人员
姓名
证书编号
负责鉴定评审项目
职称
组长
组员
组员
组员
组员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经鉴定评审(整改),我机构认为该
符合(或不符合)《气瓶充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许可条件。
鉴定评审认定的具体品种及限定范围见许可品种明细表。
鉴定评审组长:
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编号:
(鉴定评审机构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
日期:
批准人员:
日期:
(申请单位名称)
二、充装许可品种明细表
申请单位
序
号
类别
品种
申请
受理
鉴定评
审确认
备注
姓名
鉴定评审
人员证书
编号
负责鉴定评审
项目
职称
签名
组长
组员
组员
鉴定评审确认的充装地址
注:
(1)类别填写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液化石油气以
及标准沸点小于或者等于 60℃的液体等,品种填写充装介质名
称或者化学分子式;
(2)确认的充装地址如果与确认的项目有关,请在确认的制造地
址前面加上序号。
共页第页
三、鉴定评审组人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签名
组员
组员
组员
监督鉴定评审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人员
注:
本页为人员签字后的复印件。
共页第页
附件 E
气瓶充装许可证
(参考样式)
编号: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介质的气瓶充装:
(填写许可充装介质名称)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公章)
有效期至:
年月日发证日期:
年月
日
气瓶充装许可证
(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充装地址: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介质的气瓶充装:
充装介质类
充装介质名
自有气瓶数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别
称
量
(填 写永
久气体、液
化气体、溶
解乙炔、液
化石油气以
及标准沸点
小于等于
60℃的液体
等)
(填写充装
介质名称或
化 子式)
(填写不同
充装介质的
气瓶数量)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市(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市(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市(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市(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签章)
年月
日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公章)
有效期至:
年月日发证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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