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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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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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利条件专项论证审查要点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基本分类
按建筑物用途,对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大型公共建筑按表1-1确定分类。
表1-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筑按用途分类
类别
建筑物用途
冷热源利用特点
A
写字楼、办公建筑、交通建筑
空调系统,且日部分时段应用
文化、体育建筑
空调系统,且日少部分时段负荷最大、间有少量卫生热水
商业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
空调系统,间有少量卫生热水
医疗建筑、旅馆建筑
空调系统+卫生热水系统,24h应用
B
学校建筑(采用房间空调器)
空调系统+卫生热水系统,均定时段应用
2编制依据
2.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2.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GB50189-2015;
2.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2.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14;
2.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2013;
2.6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2009年版);
2.7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
2.8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DBJ50-115-2010;
2.9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适应性评估标准》DBJ50-117-2010;
2.10《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技术规程》DBJ50-199-2014;
2.11《“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2.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科〔2016〕53号;
2.1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
3项目符合可再生能源应用要求的认定
3.1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第7.1.1
(2)条中“公共建筑冷热源来自区域集中供冷供热能源站”,包括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冷热源站、燃气冷热电联供冷热源站和工业余热利用冷热源站。
3.2 采用单一类型可再生能源进行供冷供热的公共建筑项目,应用比例满足表3.2-1中要求,则完全认定项目符合DBJ50-052-2016第7.1.1条的要求。
表3.2-1采用单一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完全认定条件
建筑类别
可再生能源应用类型
应用负荷占总负荷的比例
全部
地表水水源热泵
空调系统:
≥50%(以全年计);
卫生热水:
≥80%(以全年计)
全部
地埋管地源热泵
空调系统:
≥50%(以冬季供热计);
卫生热水:
≥80%(以全年计)
全部
空气源热泵[风冷热泵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或板管蒸发式冷凝热泵(含热源塔热泵)机组]
空调系统:
≥50%(以冬季供热计);
卫生热水:
≥80%(以全年计)
B类
热泵热水机或采用太阳能光热+热泵热水机
卫生热水:
100%(以全年计)
全部
太阳能光伏
用电量:
≥3%(以全年计)
3.3 对于符合第3.1和3.2条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当采用房间空调器时,房间空调器的能效等级应不低于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的1级规定。
3.4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无须进行专项论证。
应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方案》(编制要求参见附录1),作为技术支撑文件提交审查,并在后续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中予以实施。
4项目采用复合类型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的认定
4.1当项目采用单一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能满足第3.1~3.3条要求时,应采用复合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4.2对于采用复合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公共建筑项目,按表4.2-1进行评分,总分值≥10分时,则完全认定项目符合DBJ50-052-2016第7.1.1条的要求。
表4.2-1采用复合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评分规则
可再生能源应用类型及其负荷比例
分值
地表水(江、河水或湖、库水)热泵提供全年空调负荷的比例
Rsy
20%≤Rsy<30%
6
30%≤Rsy<40%
7
40%≤Rsy<50%
8
地埋管热泵提供全年空调热负荷的比例
Rdy
20%≤Rdy<30%
6
30%≤Rdy<40%
7
40%≤Rdy<50%
8
空气源热泵提供全年空调热负荷的比例[冷负荷由板管蒸发式冷凝热泵(含热源塔热泵)机组提供;或由能效等级为2级及以上的风冷热泵机组提供]
Rkyf
20%≤Rkyf<30%
3
30%≤Rkyf<40%
4
40%≤Rkyf<50%
5
空气源热泵提供全年空调热负荷的比例[冷负荷由能效等级为1级及以上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提供]
Rkyd
20%≤Rkyd<30%
4
30%≤Rkyd<40%
5
40%≤Rkyd<50%
6
空气源热泵提供全年空调热负荷的比例(冷负荷由能效等级为2级及以上的冷水机组提供)
RkyL
20%≤RkyL<30%
5
30%≤RkyL<40%
6
40%≤RkyL<50%
7
太阳能光伏提供全年用电量的比例
Re
0.5%≤Re<1.0%
5
1.0%≤Re<1.5%
6
1.5%≤Re<2.0%
7
2.0%≤Re<2.5%
8
2.5%≤Re<3.0%
9
4.3当项目有卫生热水需求时,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提供80%及以上的全年卫生热水负荷:
(1)采用地表水热泵或地埋管热泵;
(2)制冷期采用冷水机组冷凝热回收型机组,其余时段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或太阳能热水供应设备;
(3)采用热泵热水机;
(4)采用太阳能热水器;
(5)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热泵热水机。
4.4当A类公共建筑项目的建筑功能包含多种用途时,项目总分值按下式计算确定:
项目总分值≥10分时,则完全认定项目符合DBJ50-052-2016第7.1.1条的要求,无须进行专项论证。
应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方案》(编制要求参见附录1),作为技术支撑文件提交审查,并在后续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中予以实施。
4.5 项目的总分值未能达到10分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5. 专项论证的规定
5.1 对于不满足第3节和第4节认定要求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对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进行专项论证。
5.2工程进度、投资紧张等因素不能作为不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理由,不纳入论证内容。
5.3 论证公共建筑采可再生能源类型的可行性时,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判据按表5.3-1确定,满足该类型判据之一时,则认为可不采用该类可再生能源。
表5.3-1可不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判据
可再生能源
应用类型
可不采用该类型的判据
地表水(设置有水文站的江、河水)
建筑用地红线与江岸线取水泵房距离≥1000m;
泵房取水泵标高无法做到位于空调运行95%时间保证率时的水位线以下取水;主要用水季取水泵净扬程≥40m;
空调运行95%时间保证率下,取水量>该时段取水位置处江(河)断面流量的25%;
水质V类以下或主要用水季含沙量>2000mg/L;
岸边取水管线各种路径敷设均无实施条件;
取水头部布置不能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地表水(湖、库水)
建筑用地红线与湖、库岸线取水泵房距离≥1000m;
泵房取水泵标高无法做到位于空调运行95%时间保证率时的水位线以下取水;主要用水季取水泵净扬程≥40m;
空调夏季供冷运行95%时间保证率下,日取水量>湖(库)水体容量的3%;
水质V类以下或主要用水季含沙量>2000mg/L、藻密度>105个/L;
岸边取水管线各种路径敷设均无实施条件;
地埋管
位于较适宜区、慎用及限制区内(见附录2);
埋管区域不满足20%冬季供暖负荷需求;
空气源热泵供热
由于受建筑造型或结构荷载的限制,无设置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所需场地;
无法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热泵热水机或采用太阳能光热+热泵热水机
由于受建筑造型或结构荷载的限制,无设置太阳能集热装置或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所需场地;
太阳能光伏
由于受建筑造型或结构荷载的限制,无设置太阳能光伏装置的所需场地或可设置场地提供全年用电量的比例<0.5%;
5.4 项目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规划、建设等批准文件;
(2)项目用地现状照片、周边建筑和地块现状资料(包括文字、照片或视频等);
(3)有关场地地质勘察(初勘)报告的相关部分(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地下水情况等);
(4)当项目不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时,按表5.4-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表5.4-1可不采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佐证材料
拟不采用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类型
相关佐证材料
地表水(江、河)(建筑用地红线与取水泵房距离<1000m时提供)
项目区位图和项目总图(包括与临近江、河的关系),应标注相关标高、距离等基本数据;
取水泵房采用工程手段在适合建泵房的临江、河段落,无法做到位于空调运行95%时间保证率时的水位线以下取水的依据;江、河的多年水文数据,推导取水点水位变化的依据;
空调运行95%时间保证率下,江、河的多年水位及流量数据;
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监测或评价报告和含沙量数据;
岸边取水管线各种路径敷设均无实施条件的证明材料;
取水头部布置不能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允许的证明材料;
地表水(湖、库水)(建筑用地红线与取水泵房距离<1000m时提供)
项目区位图和项目总图(包括与临近湖、库的关系),应标注相关标高、距离等基本数据;
取水泵房采用工程手段在适合建泵房的临湖、库段落,无法做到位于空调运行95%时间保证率时的水位线以下取水的依据;湖、库的多年水文数据;
空调夏季供冷运行95%时间保证率下,湖、库的最低水位或死水位容量数据;
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监测或评价报告和含沙量、藻密度数据;
岸边取水管线各种路径敷设均无实施条件的证明材料;
地埋管
项目总图、拟埋管区域布置总图(按双U管、100m孔深、间距4.5m梅花形布置);供暖负荷设计计算过程及数值、埋管系统冬季供热量计算过程及数值;
空气源热泵供热
项目规划条件书;结构允许楼(屋)面荷载数值;项目总图;建筑屋面(含裙房屋面)平面图;可布置场地等限制条件图纸与说明;
反映周边建筑的总图;分析噪声控制要求与实施的难点等;
热泵热水机或采用太阳能光热+热泵热水机
项目规划条件书;结构允许楼(屋)面荷载数值;项目总图;建筑屋面(含裙房屋面)平面图;可布置场地等限制条件图纸与说明;
太阳能光伏
项目规划条件书;结构允许楼(屋)面荷载数值;建筑屋面(含裙房屋面)平面图;可布置场地等限制条件图纸与说明;
附录1
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方案编制要求
1、项目概况
项目地理区域位置、建筑类型与组成(包括名称、层高与楼栋高度、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和空调面积);项目设计年冷(热)负荷(kWh)、年卫生热水负荷(kWh)(按建筑或功能分区给出);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对应建筑的年用电量(kWh)。
2、可再生能源应用类型
项目采用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类型。
3、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
3.1系统承担建筑年冷(热)负荷、年卫生热水负荷(kWh)或建筑的年用电量(kWh);系统服务区域与服务面积。
3.2系统组成、系统原理图、主要设备选型与布置平面图。
4、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
列出相应计算过程,给出可再生能源提供全年空调冷(热)负荷的比例;年卫生热水负荷的比例;或太阳能光伏系统提供建筑的年用电量的比例。
复合类型可再生能源除给出应用比例,还应给出对应分值和总分值的计算。
5、结论
附录2
土壤源热泵系统开发应用适宜区分类及范围表
序号
类别
地层
岩性
参考区域范围
依据
1
适宜区
侏罗系地层
砂岩、泥岩、页岩
重庆主城区除中梁山、铜锣山等以外区域,万州、长寿、梁平、丰都、垫江、忠县、石柱、开州、潼南、合川、铜梁、大足、璧山、荣昌、永川、江津、云阳等的城市区域,涪陵的部分区域
地勘报告
2
较适宜区
除1以外的其它地层
除1以外的其它岩性
重庆主城区中的中梁山、铜锣山等区域,渝东南片区、南川、奉节、巫山、巫溪、城口等的城市区域,涪陵的部分区域
地勘报告
3
慎用及限制区
不限
不限
铁路、轻轨、地铁等交通,水利,军事重要设施及重要珍贵文物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限制开发地下资源的保护区域以及生态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程度较高的区域,如解放碑、南坪、观音桥的部分区域;滑坡等地质灾害经治理后的建设区域,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地形地貌复杂区域;有浅层天然气的区域,如綦江城区的大部分区域。
地勘报告、场地环境条件、有关规定
注:
重庆属于基岩山区,适宜区划分主要根据开发应用的资源情况、经济性及环境影响,范围主要考虑城市建设区域内涉及的地层。
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各地区差异较大,为便于判断,地层及岩性主要参考地勘报告中有关内容。
条文说明
1 B类的学校建筑(采用房间空调器)是指大型学生公寓建筑;办公建筑则应归于A类建筑。
3.1、3.2 空气源热泵视作可再生能源为供热用途,太阳能光热、光伏利用均属于推广之列。
对于集中空调系统规定空气源热泵的热源不包括房间空调器。
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文中,(七)强化建筑节能。
提出“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提出“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
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
建科[2017]53号文中《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四)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提出“研究建立新建建筑工程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论证制度。
加大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城市中低层住宅及酒店、学校等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的推广力度。
实施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工程,利用太阳能、空气热能、地热能等解决建筑供暖需求。
在末端用能负荷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建设区域可再生能源站。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
”做好“余热暖民”工程。
积极拓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形式,推广高效空气源热泵技术及产品。
太阳能光伏供电份额参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表5.2.16中的规定值,并结合重庆市的应用现状综合提出。
基于重庆市太阳能资源的现状,太阳能光伏供电的份额较GB/T50378-2014表5.2.16中的规定值有所降低。
3.1 符合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冷热源站、燃气冷热电联供冷热源站和工业余热利用冷热源站的认定条件为:
冷热源站承担的负荷应满足建筑大于或等于50%以上集中空调系统全年负荷与全年80%及以上卫生热水负荷需求。
3.2 全年空调冷(热)负荷计算方式:
一,直接采用可再生能源装机名义冷(热)负荷与设计冷(热)负荷比对;二,当同类型建筑已经建成并运行2年及以上时,可采用实际能源账单比对;三,采用DEST软件进行全年负荷模拟计算;四,采用以下表格中的规定数值计算。
负荷率(%)
25
50
75
100
运行时数率(%)
11.9
47.2
38.6
2.3
当建筑对卫生热水应用,要求在冬季实现大于或等于60℃的供水水温且采用热泵热水机能效偏低时,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可明确卫生热水系统采用热泵热水机+燃气热水锅炉或仅设燃气热水锅炉的方案。
4.1 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当采用单一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受到限制时,复合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则成为可实施的选项。
4.2 表5.2-1可再生能源应用评分规则适用于A类建筑。
表中对于空气源热泵供热+供冷机组的类别做了区分:
要求风冷热泵机组和冷水机组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2015的2级及以上,较现行重庆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规定值提高。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按现行重庆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规定执行。
4.3 卫生热水供应所列出的措施,实际可行,已经在重庆市广泛采用。
有关措施既能达到节能目的,又能明显节约用户的营运成本。
卫生热水部分的措施不进入复合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分值计算中。
5.3 表5.3-1中地表水(设置有水文站的江、河水)的考虑为:
设置有水文站的江、河水都具有水量充沛、水文纪录完整的特点;同时重庆市已经在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河流有着多个成功应用水源热泵的示范项目。
因此,可以较快捷地进行方案设计。
对于未设置水文站的河流,若拟采用作为水源时,可通过必要的实测或模拟分析作为支撑。
表5.3-1中地埋管的埋管区域是指建筑用地内的道路、广场、绿化区以及建筑地下室底板所覆盖的区域,附表一中慎用及限制的区域则不计入。
5.4 表5.4-1中规定的岸线距离,自建筑用地红线边缘开始计算,当直线走向难以实施时,则按实际走向,计算至江、河或湖岸线取水泵房的距离。
当地表水(江水)取水头部布置处于江、河的主航道内,且有位于主航道内相关佐证材料时,则可不采用地表水(江水)水源热泵系统。
空气源热泵机组对场地周边的噪声影响,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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