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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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汇总
第一章临床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
一、工作制度
(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要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
2、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埋工作。
2.1医院设置的质量管理与改进组织(例如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要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人员组成合理,职责与权限范围清晰,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为医院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质量管理与改进的领导与决策职能;其它医院领导干部应切实参与制定、监控质量管理与改进过程;
2.3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等职能管理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2.4临床、医技等科室部门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5各级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职权和岗位职责,并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与分析能力。
3、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持续改进方案。
3.1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是全面、系统的书面计划,能够监督各部门,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科室的日常质量管理与质量的危机管理,
3.2质量管理持续改进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4.1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铡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禽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4.2对病历质量管理要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5、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6、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
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将质量与安全的评价结果纳入对医院、科室、员工的绩效评价评估。
7、建立与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成医疗质量管理可追溯与质量危机预警管理的运行机制。
8、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要用《诊疗常规》指导对患者诊疗工作,有条件的医院要逐步用《临床路径》规范对患者诊疗行为。
9、逐步建立不以处罚为目标的,是针对医院质量管理系统持续改进为对象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能够把发现的缺陷,用于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程序的改进工作。
10、在建立与完善目前质量管理常用的结果性指标体系基础上,逐岁形成结果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过程性指标的监控与评价体系。
(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诊疗行为,进一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对我院的医疗技术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1.严格执行卫生局校准的诊疗科目(内科、肾病学专业、普外科、泌尿外科、骨科、妇科、产科、计划生育专业、中医科、麻醉科、检验科、X线诊断、CT诊断、超声诊断)。
2.对以上开展的诊疗科目实施监督、评价、风险预警,不断提高质量水平,保证安全有效。
3.手术医师资格实行院内授权。
4.重大手术须上报医务科,分管院长审批后实施。
5.开展的新技术应由科室质控小组讨论、上报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查。
(三)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为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患者的病情、诊疗方案、风险意外、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应告知患者,患者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力。
二、履行告知时,应据患者的病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后果等情况来决定口头告知或告知患方家属并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三、必须履行患方签字的项目内容有:
1.各种手术;
2.麻醉;
3.输血;
4.有创治疗操作;
5.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6.病危通知书;
7.尸体解剖;
四、对急危患者必须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麻醉时,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应当紧急请示报告院领导,由院领导作出指示。
五、履行告知同意的情况结果,要在病情记录中详细记录,特别是患方拒绝同意的,要向患方说明后果并履行签字。
(四)门急诊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搞好我院门急诊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秉着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创建群众满意医院,建春华百年医院,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门急诊主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门急诊业务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的门急诊工作。
2.门急诊的医师、护士,必须在医院统一领导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告知科主任或护士长。
3.门急诊工作人员对重病员、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实行优先安排就诊。
4.门急诊工作人员必须重医德、讲信誉,态度和蔼,廉洁行医,服装整洁,佩戴胸卡,严格遵守门急诊各项规章制度。
5.应尽量简化手续,对急诊病人实行“三先一后”的原则,门急诊工作人员有义务帮助和协助解决来本院就诊患者遇到的实际困难。
6.门急诊实行天天交班制度,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7.对急、危、重病例,疑难病例和特殊病例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或请会诊。
8.负责专科、专家门诊的医师必须按门诊部“专科、专家排期表”依时出诊,不得无故停诊。
9.门急诊医师、护士必须熟练各种危重病人抢救技能和诊疗常规。
10.门急诊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有正当理由需短时间离开时,应有人替班,并应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以上管理制度可以同其绩效或奖金联系。
(5)急诊观察制度1.急诊观察室实行24小时医师、护士值班制。
凡需留观病人应由接诊医生开出留观医嘱,建立观察病历。
2.留观察患者,应由值班医生负责观察处理,及时写好留观病历及填写观察记录,并向值班护士详细交代病情、观察项目和注意事项。
值班护士应认真巡视病室,做好护理观察记录。
病人结束留观时由当班医生写出留观小结。
3.留观患者的医嘱,均须开具医嘱单(抢救时除外),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时执行的口头医嘱必须及时补开。
4.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应在床旁共同查看患者。
5.留观期间必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一经确诊立即收入院。
留观病人诊断不明者要组织科院会诊,不允许因留观延误病情。
6.凡确诊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收入观察室,应及时与有关科室或专科医院联系住院或转院治疗。
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报告,并尽快确诊,同时按常规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和登记报告工作。
7.值班医生每天至少查房2次,重病人随时查房,科主任每天查房1次。
(六)急诊抢救工作制度1.急诊抢救工作必须组织健全,分工周密,做到随时能投入抢救工作。
院、科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并完善各种急危重症的抢救程序。
2.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要严肃认真,分秒必争,工作紧张而有序。
由在场的最高职称医生组织抢救,必要时科主任、院有关人员共同组织抢救。
各级人员应听从指挥,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当抢救需要有关科室支持时,有关科室必须积极、及时地给予配合。
病人需要转入病房时,要及时收治,严禁推诿。
3.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迅速予以解决。
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并及时记录。
凡经抢救的患者,有详细病案及抢救记录,抢救工作告一段落时,应作小结。
4.抢救室是危重病人急救的场所,设备要齐全,制度要严格,一切急救用品必须实行四固定制度:
定数量,定地点,定人管理,定期检查、消毒及维修,保证各类仪器材料性能良好。
值班护士要详细交接班,并作好记录。
5.抢救中急救药物的空安瓿、输液空瓶、输血空瓶等要集中存放,以便统计与核对。
6.病人经抢救后,如病情稳定或允许移动时,应迅速送入病房、监护室或手术室继续治疗。
若需继续抢救或进行手术者,应预先通知病房或手术室做好准备。
病情不允许搬动者,应留在原地抢救治疗。
7.抢救室物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处,清理补充,并保持清洁整齐。
(七)首诊负责制度
1.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2.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
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3.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
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4.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
被邀科室须有二线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5.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6.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7.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8.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二线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9.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10.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八)处方制度
1.医院及医师、药师都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执业医师处方权由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3.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4.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6.处方内容
(1)前记:
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急诊处方应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
7.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兰色或兰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8.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9.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麻处方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11.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2.药剂师(药剂士)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定期对处方进行用药分析,并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给予用药指导。
13.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九)查房制度
1.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
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二次。
2.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检查病员。
3.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4.查房的内容:
4.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4.2主治医生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
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4.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先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5.院领导以及机关各科负责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了解对病员治疗情况和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查房及改进反馈记录。
(十)医嘱制度
1.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它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
2.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
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
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
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
医嘱要按时执行。
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3.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必要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
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4.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
5.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进行对症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十一)查对制度
1.临床科室
1.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1.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八对”:
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1.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1.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1.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2.手术室
2.1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拟施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所带的术中用药以及病历资料、术前备皮等。
2.2实施麻醉前,麻醉师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在麻醉前要与病人主动交流作为最后核对途经。
同时要知道患者是否有已知的药物过敏。
2.3手术切皮前,实行“暂定”,由手术者与麻醉师、护士再次核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手术方式后方可开展手术。
2.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2.5除手术过程中神志清醒的患者外,应使用“腕带”作为核对患者信息依据
2.6对使用各种手术体内植入物之前,应对其标示内容与有效期的进行逐一核查。
3.药房
3.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医师签名是否正确。
3.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4.血库
4.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逐步推广使用条形码进行核对。
4.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5.检验科
5.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
5.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5.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以及标本的质量。
5.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6.病理科
6.1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6.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6.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6.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
7.医学影像科
7.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7.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7.3使用造影剂时应查对病人对造影剂过敏
7.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8.理疗科及针灸室
8.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8.2低频治疗时,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8.3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8.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9.供应室
9.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9.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9.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9.4高压消毒灭菌后的物件要查验化学指示卡是否达标
10.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等)
10.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10.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10.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11.其他科室
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十二)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
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
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
4.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通知有关人员参加。
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
6.院外会诊:
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
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
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
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
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十三)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
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
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
转入科写转入记录。
(十四)病例讨论制度
1.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1.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1.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1.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
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1.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2.出院病例讨论
2.1有条件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2.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a.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b.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c.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d.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3.疑难病例讨论会:
3.1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3.2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4.术前病例讨论会:
4.1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4.2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4.3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
4.4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一般手术,也应进行相应讨论。
5.死亡病例讨论会:
5.1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进行。
5.2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5.3讨论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5.4要有完整的讨论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十五)值班、交接班制度
1.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1.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的大小和床位的多少,单独或联合值班。
1.2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
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1.3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1.4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1.5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
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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