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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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铁路总公司制度标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管理机制,扎实推进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接受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企业领导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生产防控措施,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实施安全生产“红线”管理,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的关系,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可控。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依据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5.《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6.《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7.《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9.上级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10.公司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安全管理目标
第五条安全管理目标
1.总体目标: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安全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建设、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强化过程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铁路建设安全生产有序可控。
2.具体控制目标:
①无生产安全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
②无铁路交通一般D类及以上责任事故;
③无轻微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三级安全管理。
即:
公司、指挥部、各参建单位(施工、设计单位指挥部、监理单位监理部)。
公司对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指挥部对所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管理的主体,是第一责任者。
第七条公司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主任,各部、指挥部负责人、公安特派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公司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挥部、安质部根据公司总体部署,负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
一、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公司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指挥部和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制定风险管理和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办法,细化风险因素控制措施,明确安全生产年度管理要点;
4.推进标准化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督促设计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责任;
5.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和安全生产分析会,分析研究公司铁路建设中安全生产突出和倾向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
6.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7.参与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8.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部门、人员及参建单位的表彰奖励。
二、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质部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检查评比考核办法;
3.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4.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定期公布风险因素,细化风险因素安全控制措施,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5.推进标准化管理,督促设计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和工序、工艺设计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核验安全生产措施的适用性及效果;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配备,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及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检查情况;
6.实施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红线管理细则,检查执行情况;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8.负责办理安全监督手续,配合各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9.参加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进场开工条件、首件评估、工艺评估、阶段评估的检查;
10.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季节性专项检查,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措施,并留存检查记录和问题整改回复资料;
11.组织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突出和倾向性问题,制定整治措施;
12.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检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交底和执行;
1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考核;
14.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收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撰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和通报;
15.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生产安全事故。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程部
负责建设工程技术管理,主要职责是:
1.组织设计文件中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查;
2.组织重大、特殊技术方案的审查,检查专项施工方案;
3.参与设计阶段的安全风险管理;
4.参加审查各施工单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检查其落实情况;
5.推进标准化管理,督促检查设计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和工序、工艺设计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按变更程序组织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变更设计;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标准化施工的落实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配备,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及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检查情况;
6.检查、指导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交底和执行情况;
7.参加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进场开工条件、首件评估、工艺评估、阶段评估的检查。
8.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管理等办法,明确工程技术管理职责。
9.参加安全例会及联合检查;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物资部
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物资设备管理的安全工作,主要管理职责是:
1.建立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审查主要物资设备的安全条件;
2.深入施工现场了解物资管理,检查物资设备进场验收和储存保管等情况;
3.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购物资设备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自购物资设备情况;
4.配合物资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财务部
负责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
(五)综合部
负责安全生产的后勤保障、消防、综合治理,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维稳和内部治安工作。
(六)公安特派员
负责监督消防、综合治理等工作,协调组织对重点部位、火工品等的安全措施落实进行检查。
第九条指挥部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组织设计阶段的风险管理和阶段成果验收;
3.检查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4.推进标准化管理,督促设计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和工序、工艺设计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核验安全生产措施的适用性及效果;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配备,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及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检查情况。
5.加强安全风险管理,根据发布的安全风险因素和控制措施,检查现场执行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评估设计未揭示或施工过程中新出现的安全风险;
6.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7.参加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技术,重大、特殊技术方案审查,检查专项施工方案;
8.检查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组织各参建单位首件评估、工艺评估、阶段评估工作;
9.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对工程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考核;
10.约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建设行为,排查各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1.对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交底和执行进行检查;
12.监督检查现浇满堂支架、移动模架、连续梁挂篮、大型模板的专业设计、检算和专项验收;
13.负责落实各级检查部门有关问题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做到闭环管理;
14.审核各参建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1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6.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生产安全事故。
1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和公司的有关要求,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专职机构,配齐专职人员,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责任
1.围绕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配置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转。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对安全生产全过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3.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4.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
5.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和项目风险管理计划;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风险技术交底;对风险定期进行审核、发布,实施动态管理;检查、指导和考核各单位风险控制的管理工作;及时组织评估设计未揭示或施工过程中新出现的安全风险。
6.在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7.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8.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并检查费用的使用情况。
9.核验设计文件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的适用性及效果,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变更设计。
10.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1.检查施工单位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没有编制作业指导书或作业指导书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不得开工;不按作业指导书作业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作业指导书的,一律停工整顿。
12.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
2.是实施风险防范的重要责任主体。
在设计阶段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合理的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等级建议,制定并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向公司和指挥部提供各阶段风险管理成果,协助公司、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安全风险管理,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及时组织研究确定风险程度,补充风险控制措施。
3.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并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生产措施交底。
4.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7.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8.配合事故调查,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
3.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人员配置情况、专项安全生产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理单位是监督安全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落实的主要责任单位。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阶段风险评估成果编制风险工点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监测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审核施工方案中风险处置原则和风险应急措施;检查风险防范和控制资源配置的落实;参加施工过程中新出现风险的辨识、评估和风险处理、监测。
5.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指挥部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和指挥部报告。
6.监理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制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送公司。
7.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
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上述设施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过期未检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现场施工安全负总责,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4.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施工单位是安全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
负责制定施工阶段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编制风险管理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科学、合理、可靠的施工保证措施,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在施工期间对风险实时监测,定期反馈,根据风险监测结果,调整风险处理措施;及时发现、反馈风险变化和新的风险;编制竣工后风险评估报告。
7.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公司。
依据施工图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实现安全目标。
8.施工单位应根据人员素质、机械设备配备、现场施工条件等方面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确定施工程序、合理选择工艺工法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交底、施工,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完善作业指导书。
9.施工单位要按照作业指导书确定的程序和工艺合理布置现场,配备安全防护、自救用具以及隧道救生管道等。
并在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10.施工单位推进标准化管理,配齐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现场管理,强化过程控制,根据《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的规定,规范组建架子队,组织施工和管理。
11.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公司审核、铁路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12.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单位组织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指挥部,安质部核备,并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现场监控: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铺轨、运架梁工程;
(十)营业线施工;
(十一)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1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4.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取得相应资质后作业。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火工品领取、运输、储存、使用等各项管理规定,作业时做好防护工作,剩余火工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退库,严禁违规使用管理火工品。
15.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16.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7.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8.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9.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
禁止使用证照不全或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做好设备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20.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
2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2.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配备等相关资料报指挥部和公司安质部核备。
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例会制度
公司安委会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安委会副主任主持;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参加月度安全例会和季度安委会会议的人员为:
公司安委会成员、施工单位指挥长、设计单位指挥长和监理单位总监。
会议主要内容为:
总结本月(季)安全管理工作,布置下月(季)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分析安全状况及发展态势,制定重点工程、委管运营安全控制措施,研究决定安全评比和考核事宜。
各参建单位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公司每月重点检查、每季度专项检查、每半年评估检查;指挥部以日常检查为主,参加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和平推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巡查、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般、较大安全隐患治理由施工单位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挂牌督办,隐患不消除督办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公司安质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铁路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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