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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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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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让协议
房产出让协议(样本)
出卖人:
义乌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协议。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出卖人:
义乌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商城大道与福田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义综字号
法定代表人:
虞振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月,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商品房性质
.该商品房为【全装修住宅】【√其他类型商品房】。
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Χ划拨】【Χ】方式方式取得坐落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金融商务区一期公园东路东侧地块编号为、、、、、、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义乌国用第,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义乌市中福广场项目(组团)、义乌市中福广场项目(组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号、建字第号,施工许可证号为施字第号、施字第号。
.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Χ住宅】【√办公】【Χ商业】【Χ】。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资质证书号:
甲测资质,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裙房层高为米,办公楼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该商品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义乌市安厦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三星】【】。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一。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二。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Χ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Χ,抵押人:
Χ,
抵押权人:
Χ,抵押登记机构:
Χ,
抵押登记日期:
Χ,债务履行期限:
Χ。
抵押类型:
Χ,抵押人:
Χ,
抵押权人:
Χ,抵押登记机构:
Χ,
抵押登记日期:
Χ,债务履行期限:
Χ。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协议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Χ;
.Χ。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本协议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协议备案、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
.按照协议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说明商品房价款内容。
.总价形式。
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分价形式。
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其中装修部分价款为×(币种)×元(大写×)。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协议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
(大写),该定金于【本协议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分期付款。
()第一期,协议签订起十五天内支付总价款(包括房屋、车位)的即(人民币)元(大写);
()第二期,协议签订起四十五天内,需付清剩余总价款即(人民币)元(大写)。
.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
剩余房款×(币种)×元(大写×)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年×月×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
.其他方式:
(空格自己填写)。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浙江义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义乌市中福置业有限公司,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
出卖人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协议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不低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出卖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项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项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
.×。
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因供水单位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交付时无法完成的除外,未尽事宜按本协议附件五约定执行;
.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若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交付时永久性用电尚未接通的,出卖人可接通临时用电代替,以满足买受人正常生活需要,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通电的相关违约责任。
临时用电的收费标准按照电力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未尽事宜按本协议附件五约定执行;
.燃气:
【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非住宅商品房√】;
.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有线电视: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供暖:
×;
.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划内有线电视、电话、网络接口预埋入室至户内智能箱并具备贯通条件。
以上第、、×、×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以上设施中第、、、×、×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以上设施中第、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受人同意双方仍按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商品房,但出卖人应在日内完成整改或以替代方式满足买受人有关基础设施设备的使用需求。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小区内绿地率:
年月日达到绿化验收标准;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月日达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月日达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物业服务用房:
年月日达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
×年×月×日达到×;
.幼儿园:
×年×月×日达到×;
.学校:
×年×月×日达到×;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应于日内予以整改。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应于日内予以整改。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应于日内予以整改。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应于日内予以整改。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应于日内予以整改。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
以上内容中第、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管道堵塞;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吊顶开裂;
()瓷砖剥落开裂;
()墙面剥落、开裂;
()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本协议项下商品房非全装修商品房,不适用以上()至()项。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即视为交付,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领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在该房屋验收中及其后发现的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该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拒绝接受房屋交付;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室内装饰设备等保修时间从《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起始日之次日(或未书面通知时未在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日之次日)开始计算。
买受人应自该日起承担室内装饰设备等保养维护工作及使用能耗费用。
()如因联系地址变更等买受人原因,买受人在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未收到出卖人交房的书面通知时,应主动与出卖人联系。
届时,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应及时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并签收《交房通知书》。
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项中的比率)。
()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
如遇到本协议第十二
(二)项规定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五章面积差异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四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协议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
.根据第七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以内(含)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协议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
*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协议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根据第七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若未约定误差范围,则视为双方约定误差范围为零误差)。
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4.双方自行约定:
面积存在误差的,双方无需对房款进行补足或返还。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协议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协议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协议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视同买受人接受变更,买受人与出卖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除此之外,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
(1)双方签订协议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供热、采暖方式;
.×。
.×。
.×。
全装修住宅双方签订协议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商品房使用分区和设计功能发生改变;
.增加或减少室内楼梯的数量;
.主要使用空间层高降低超过;
.×。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协议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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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协议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视同买受人接受变更,买受人与出卖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除此之外,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
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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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百分之一】【√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协议的,出卖人应修复至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并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出卖人不构成逾期交付,但应在买受人报修后日内更换、修理完成,修复期内出卖人不承担除更换、修理外的其他责任;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解除协议的,出卖人负责继续更换、修理,继续更换、修理期间,出卖人应参考同地段同档次商品房租金标准并结合未修复部分对买受人的正常使用影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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