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要点概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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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要点概览
《期货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
期货交易所
第八条结算会员资格申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不得担任期交所负责人、财会人员:
(一)解除职务未逾5年
(二)撤销资格未逾5年
第十条期交所职责
第十一条期交所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异常情况下的紧急措施
期货公司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条件: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
(四)持续盈利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第十九条需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破产;
(二)变更公司形式;
(三)变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2个月内批准。
(五)变更注册资本;
(七)其他事项。
20天内批准。
第二十条需经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五)其他事项;
20天内批准
(三)设立或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2个月内批准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的注销:
(一)营业执照被注销;
(二)成立后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注销
(四)其他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第四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
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九条期货业协会的职责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的措施:
(七)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限制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第五十九条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并逾期未改正,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六十条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对董事、监事高管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如下措施:
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法律责任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1日
总则
第七条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保障基金的基数:
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后续资金: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
期货公司:
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分之五至十。
追偿或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启动资金1个月后划入,后续资金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交保障基金的情况: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
(二)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保障基金的运用:
银行存款、国债、央行债券(包括央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债券以及其他
第十七条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
第十八条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补偿原则
(一)个人损失在10万以下(含10万元),全赔,超过10万赔90%;
(二)机构10万以下(含10万)全赔,超过10万赔80%。
第二十二条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4月15日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设立期货交易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每届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职权:
会员管理
第六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注:
其他交易所的报送时间都是10日)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九条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未被占用的,而交易保证金是已被占用的。
第七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第七十三条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七十七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第七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八十五条会员或客户违法期交所规则产生重大影响,期交所可采取临时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仓;(四)提高保证金标准;(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
第八十六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
第八十八条期交所异常情况:
不可抗力、计算机系统故障、会员结算、交割危机及把十六条为化解之情况。
第八十九条期交所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期交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期货所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报告: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供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
第一百零三条重大事项报告:
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4月15日
设立、变更和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除满足《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需:
(一)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3000万,持续经营2年以上,至少有1年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2亿;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9%,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三)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组织3年内无错误,人员2年内无问题。
第八条持股100%的股东,除符合第七条外,净资本不低于10亿,或净资产不低于15亿。
第十条设立期货公司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六、九、十一)人员2年无问题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
第十三条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二十条~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2年内五违规)、申请设立营业部(1年内组织无错误、申请日前3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符合标准)、变更营业部负责人、变更营业场所、营业部终止,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许可证油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刷,遗失或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证监会重新申领。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六条股东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期货公司5日内通知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职责:
(除《公司法》规定的外)
(一)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
经纪业务规则
第六十七条客户资料档案、交易记录等至少保存20年。
客户资产保护
第七十条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在当日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
第七十一条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第七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使用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结算准备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确保客户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客户保证金的安全。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期货公司或营业部有以下行为,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理
第九十条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以下行为,责令整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出现经营风险的,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理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私自持股5%以上,罚3万。
第九十二条为开户或借用帐号编码,罚3万。
第九十三条中介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罚3万。
第九十四条以下行为,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第九十五条以下行为,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
第七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条件:
(一)从业或法律、会计3年,或经济管理工作5年;
(二)大学专科以上
第八条申请独立董事的条件
(一)从业或法律、会计5年,后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大学本科并取得学位;
(三)证监会认可
(四)有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条款
第十条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条件:
(一)期货3年,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或法律、会计5年;
(二)大学本科并取得学位;
(三)证监会认可
第十一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条件:
(一)有期货从业资格;
(二)大学本科并取得学位;
(三)证监会认可
第十二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期货3年,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或法律、会计5年;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具有相当只为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申请首席风险官条件:
(一)有期货从业资格;
(二)大学本科并取得学位;
(三)证监会认可
(四)3年期货,2年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合规负责人;或者1年期货,3年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合规业务经验。
第十四条申请营业部负责人:
(一)期货从业资格
(二)大学本科并取得学位
(三)从事期货3年,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
申请财务负责人:
(一)期货从业资格
(二)大学本科并取得学位
(三)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情况:
(一)解除职务、撤销资格、被开除未逾5年;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被托管、接管和撤销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未逾3年;不适当人员未逾2年
任职资格的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的任职资格,油证监会核准。
或授权派出机构核准。
第二十一条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第二十九条取得任职资格30个工作日内,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拟免除首席风险官,应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职务比例不超过经理层人数的30%。
第三十三条不在党政机关兼职、最多在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其他职务,独立董事最多在2家兼任独立董事。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3日内通知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代履职人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管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3日内通知派出机构。
第五十四条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监会依然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其他
第五十五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2年内不得任用其为董事、监事和高管。
第五十七条推荐人做出虚假陈述的,2年内不受理其的推荐。
第五十八条离任审计3个月内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
法律责任
《期货加以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或者3万罚款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
从业资格取得和注销
第十条办理资格申请:
3年未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死亡,10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二条取得资格2年未执业,需参加后续培训。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3月27日
第十八条首席风险官辞职,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并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首席风险官每季度结束之日10个工作日向派出机构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向派出机构交年度全面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9日
资格的取得与终止
第六条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与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第七条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条件:
(一)经纪业务资格;
(二)高管人员2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三)期货公司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四)3年未出现严重的交易、结算风险;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年;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七)有详细的结算业务计划
第八条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第七条外,还需的条件:
(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年期货或证券从业资格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期货从业时间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连续担任董事长或高管在3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标准;
(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8000万,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5亿,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不低于8亿;
第九条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第七条外,还需的条件:
(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连续担任董事长或高管在3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1亿以上,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标准;
(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
第十条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有期货交易所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保证金:
(一)依据非结算会员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交存的保证金;
(三)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其他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被接纳为交易所会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3日内通知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3日内向派出机构、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在当日结算前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8日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风险监管指标包括:
1、净资本;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3、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4、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5、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
第七条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型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低于1500万;
(二)净资本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低于300万;
(四)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40%;
(五)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低于100%;
(六)负债/净资产不高于150%;
(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从事IB业务的机构,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
第二十条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4500万。
第二十一条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9000万;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第二十三条预警标准:
“不得低于”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不得高于”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月度风险监管报表:
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年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每半年向全体董事、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应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在5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于当日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证监会派出机构于5日内进行核实,并视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警示函、监管谈话,重大决策提前5日报告,增加内部合规检查频率。
连续3个月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2工作日内现场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整改达标的,3个工作日内解除,不达标的,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理。
附则
第三十七条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20日
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建立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四)总部5名、营业部2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
(二)流动资产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应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证监会自首日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可提供的服务: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IB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每半年向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2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2008年4月30日
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竞业准则)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三)获取不正当收益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合规执业)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
(三)违反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不正当利益而严重损害社会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9月1日
第八条客户开户遵循实名制,当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理。
第二十一条当日分配的交易编码,下一交易日允许客户使用。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11年5月1日
第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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