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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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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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阳信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县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1.3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宪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5指导方针
1.5.1灾害救助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1.5.2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快速反应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自然灾害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
2.2破坏性地震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05万间以上。
2.3突发公共事件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县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成立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31个(如图1所示)。
3.2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5)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6)负责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图1:
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示意图
3.3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民政局:
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县发改局:
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贸局:
协调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教育局:
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
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府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财政局:
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县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款、物,并及时拨付救灾款、物;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事局:
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县国土资源局:
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县建设局:
指导灾区城镇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县交通局:
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救助打捞工作。
县水利局:
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局:
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县卫生局:
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县林业局:
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县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粮食局:
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人防办:
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和专业人防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县气象局:
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县地震局:
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水利局:
对主要河道洪水进行监测预报,掌握防汛动态,对重大险情抢护、蓄滞洪区运用等提出建议意见,参与主要河道防汛和抢险。
县电力、电信部门:
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县经贸、供销部门:
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县外经贸局、外侨办等涉外部门:
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4驻阳部队的职责
县人武部应协调驻阳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 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1.1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将救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4.1.2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4.2物资准备
4.2.1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4.2.2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适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
4.2.3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2.4经贸、供销和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5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应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县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县、镇(办)两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县、乡镇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快县、乡镇两级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4.5.2成立由驻阳部队和消防等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与驻邹部队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4.5.3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
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4.6预案及演练
4.6.1乡镇人民政府、重要企业应根据实际,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6.2救灾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灾害多发乡镇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社会动员准备
4.7.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7.2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乡镇扩建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7.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8宣传和培训
4.8.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报。
5.1.2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要求做好应急或采取应急措施。
5.1.3人防部门发放灾情警报信号。
人防部门接到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报信息后,根据应急机构的命令及时发放灾情预报信号。
5.2灾害等级划分
5.2.1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四个等级。
5.2.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
县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县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5.2.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10-3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5万人;
因灾倒塌房屋0.5-2万间;
县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30%;
县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1-3亿元。
5.2.4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中灾:
因灾死亡人口3-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3-0.5万人;
因灾倒塌房屋0.3-0.5万间;
县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20%;
县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0.5-1亿元。
5.2.5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5.3灾害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
特大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处置;大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中灾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轻灾一般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5.4灾情报告
5.4.1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救济衣被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4.2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以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乡镇民政办公室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汇总灾情上报市民政局。
(4)灾情核报
乡镇民政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
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5.4.3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5灾情核定
5.5.1县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5.2部门会商核定。
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5.3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5.4县、乡镇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6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灾情发布需经同级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大灾、特大灾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由县民政局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6 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6.1.2轻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
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情损失程度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视情给予指导和帮助:
(1)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3中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县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必要时请求驻阳部队、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4大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4)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5)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6)根据需要请求驻阳部队、武警部队支援;
(7)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8)视情组织救灾捐赠,并请求市给予资金和物资援助。
6.1.5特大灾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5)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6)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7)根据需要请求驻邹部队、武警部队支援;
(8)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9)组织救灾捐赠,并请求市给予资金和物资援助。
6.2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
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6)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县相应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6.4四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境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小于3人;
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小于0.2万人;
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小于0.2万间;
6.4.2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
6.4.3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民政局主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的民政局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乡镇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县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乡镇民政办公室保持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编发《灾情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民政局主管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6.5三级响应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小于5人;
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小于0.4万人;
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小于0.4万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人以上,小于3人;
紧急转移安置0.06万人以上,小于0.15万人;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以上,小于0.1万间。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5.2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3的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
6.5.3响应措施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的民政局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乡镇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必要时,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乡镇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乡镇民政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地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灾害发生24小时以内编发《灾情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县委、县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5.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县长)。
6.6二级响应
6.6.1灾害损失情境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小于10人;
紧急转移安置0.4万人以上,小于0.6万人;
倒塌房屋0.4万间以上,小于0.6万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3人以上,小于5人;
紧急转移安置0.15万人以上,小于0.3万人;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小于0.3万间。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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