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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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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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我市地跨X、X、X三大流域,承担着保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和“一渠清水X”的重任。
当前,我市正处在创建生态文明试点市、创建文明城市和创建卫生城市的攻坚期,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17号)和《X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政〔X〕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加快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为统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深化工业水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节约利用水资源等为重点,优化区域、城市生态空间建设,深入开展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推进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
二、总体目标
至X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X水库水质持续保持良好,总氮总磷保持稳定;X流域、X流域水环境稳定提高;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下同)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左右;市、县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市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90%以上。
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市、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
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市辖X、X、X、X河、X、X等重点河流环境流量基本得到保障。
到X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基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7%以上。
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工作
(一)调整产业结构,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依法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散、弱”工业企业。
X年5月底前,由市工信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体的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并确定关停企业名录;X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或关闭“八小”企业;国土资源局负责关闭非法采矿点。
牵头部门:
市工信委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工商局、安监局、供电公司
专项整治九大重点行业污染。
X年5月底前,由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全面排查造纸、酿造、氮肥、农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重点行业水污染排放现状,根据排查结果,于X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和落实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清洁生产改造任务、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批分类推进清洁生产改造。
X年起,开展造纸、钢铁、氮肥、印染等清洁生产改造,X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上述行业清洁生产改造。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安监局
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
强化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
市环保局负责于X年8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集聚区内受理入区项目环评审批、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的实施计划。
X年年底前,所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将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达标率列入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局、工信委、商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2.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由市工信委负责于X年5月底前对全市需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各县(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报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备案。
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牵头部门:
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严格环境准入。
按照《X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X市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围绕生态保护红线,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对在环境敏感区内和超越生态红线、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超总量排放、高污染高耗能的污染企业一律不予批准;强化污染企业停产治理、淘汰和退出。
到X年,完成X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X年,组织完成县(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3.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区域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牵头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部门:
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旅游局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
由市工信委负责于X年5月底前完成钢铁、有色金属、印染、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严重企业的排查,并于X年8月底前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查结果,结合各自城市建成区实际情况,于X年10月底前,制定本辖区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并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X年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较重的企业全部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部门:
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局、供电公司
积极保护城市空间。
由市城管局牵头开展X市城市蓝线现状调查,X年10月底前完成调查和调查报告;各相关县(区)于X年11月底前完成城市蓝线现状调查并撰写好调查报告,城市规划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要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部门:
市城管局责任单位:
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部门:
市城乡规划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4.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对矿井产生的矿井水,有条件的可优先作为矿山补充用水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使用。
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制药、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依托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回用配套设施,推动再生水用于园区内水质要求较低的工业企业生产、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等。
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水利局、环保局
(二)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活污染治理
5.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强化脱氮除氮设施同步提标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治污效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于X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方案中应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清单、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确保X年年底前现有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
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处理工程,对现有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中水回用率达到30%以上;提升排放标准,至X年所有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因子)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规定的数值。
X年实现县城、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推进城镇污水分质处理,X年年底前,建设有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全部退出,其他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具备条件的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于X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乡镇所在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到X年,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X库区汇水区及总干渠(X段)沿线建制镇、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全国重点镇和市界周边的建制镇要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建制镇于X年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具备相应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牵头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局
6.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配套完善城区和产业集聚区收排水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X年年末,市中心城区污水收集率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85%以上;X年年末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X年年末,X、X、X、X、X、X、X等7县中心城区污水收集率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80%以上;X年年末,所有县(区)达到90%以上。
牵头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
7.促进再生水利用
以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区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中心城区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回用水主要用于中心城区所有主次干道城市绿化和道路清扫。
自X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到X年,市中心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各县X年底前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牵头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管局、水利局、环保局
8.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由市财政局牵头,积极做好国家海绵城市试点申报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于X年年底前制定X市海绵城市规划方案。
以X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为核心,结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海绵城市试点工程,打造X生态空间新亮点,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
新建绿地采用下沉式设计,对现有绿地实施下沉式、集雨式绿地改造,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乡土植物,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
到X年,市中心城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各县城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X年,市中心城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各县城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牵头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森林城市建设。
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森林城市建设规划,加大森林城市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森林环城、林水相依、城乡一体、稳定健康的城、林、水一体化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净化水质涵养水资源。
到X年,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绿地率达到38%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平方米以上,山区森林覆盖率应达到60%以上,丘陵区应达到40%以上;河、湖、库等水体水岸绿化率达到80%以上;公路、铁路等道路绿化率达到80%以上。
到X年各项指标大幅度提到,城市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
牵头部门:
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城管局、城乡规划局
9.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于X年5月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生、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并完成调查报告;X年5月底前,市污水净化中心在潘庄堆放的污泥全部妥善处置;X年年底前,市污泥处置中心建成并投运;X年6月底前,X、X、X3县污泥处置场建成投运,11月底前,X、X、X、X、X5县污泥处置场建成投运;现有污泥处置设施于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达标改造,X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在X年12月底前达到90%以上。
牵头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
(三)推进农村污染防治
10.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由市畜牧局负责于X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调整工作,并制定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以及关停或搬迁方案。
南水北调汇水区及X流域所在地的各县(区)要严格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汇水区和X流域禁养区内养殖场搬迁取缔的实施意见》(X政办〔X〕10号)要求,于X年11月底前搬迁或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上述区域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于X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到位,且位于耕地内的养殖场各设施和构筑物要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后进行复垦,不能复垦的进行生态恢复,非耕地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设施要全部拆除,其余构筑物可转为其它对环境没有污染影响的生产、生活用途。
自X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取得相应的环评审批。
市畜牧局要进一步严格畜禽养殖场(户)的管理工作,禁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畜禽养殖项目,已建成的一律予以取缔。
X年12月底前,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完善环保设施,建设粪污治理设施,粪便制肥、废水发酵后作沼液还田,做到综合利用,不污染环境;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杜绝零、散、乱的养殖现象,养殖小区外禁止畜禽养殖;新建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X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X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和环评及“三同时”制度,实施总量控制,以地定畜。
牵头部门:
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11.种植业污染控制
由市农业局负责于X年11月底前制定实施《X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明确具体防治任务、完成时间、责任单位等,X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77%,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37%。
到X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牵头部门:
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畜牧局、质监局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化肥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的区域试行退地减水,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抗旱节水品种,种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
取用120米以内的中深层地下水灌溉项目一律不得新批;已批准的应逐步取缔。
牵头部门:
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1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统一综合整治连片村庄。
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美丽乡村试点、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移民安迁村、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X水库汇水区及总干渠(X段)两侧,市界周边等环境敏感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村庄,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大力推进X水库沿岸,X、X、X、X等辖区内主要河流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两侧等重点区域所涉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X年年底前,该区域所涉及18个乡镇要完成集镇区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建设任务;X年年底前,该区域所涉及的乡镇全部建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并投运,确保镇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受纳水体功能区划要求的排放标准。
X年起,其他有条件的村庄根据自身情况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不影响当地地表水水体功能。
牵头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
农村垃圾污染治理。
在全市各乡镇镇区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建造砖混结构垃圾池(或钢质垃圾箱),设置镇区垃圾中转站,配备垃圾运输车辆和保洁员。
按照“户收贮、保洁员集中、乡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各户生活垃圾定点投放至垃圾池(或垃圾箱),保洁员将每个垃圾池(或垃圾箱)的垃圾统一收集并集中送至垃圾中转站,乡镇负责统一转运至县城垃圾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距离县城垃圾场较远、因运送成本高需自建垃圾填埋场的乡镇,必须规范设计建设,达到防渗和卫生填埋要求。
X年12月底前,各县(区)须完成镇区生活垃圾清洁工程建设任务的乡镇数量不得低于剩余乡镇总数的50%。
X年12月底,各县(区)须完成全部剩余乡镇镇区生活垃圾清洁工程建设任务。
牵头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城管局、农业局
土壤污染治理。
在全市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按照敏感区优先的原则,以我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淮源、X水库、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X、X等主要河流两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区周边的农田进行取土化验,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开发利用现有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成果,通过田间试验,设计不同作物的施肥配方,指导农民进行配肥施肥,大力进行示范推广,至X年12月底,全市农田全部实现测土施肥。
各县(区)在X年—X年分别完成总耕地面积30%、30%、10%的测土配方施肥任务。
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实施有机农产品种植基础培育工程,X年12月底前,10万亩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国家有机认证,同时在水源区再新建以小杂粮、蔬菜等为主的10万亩(X县5万亩、X县2万亩、X县3万亩)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其他县(区)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推进化肥和农药的减量化施用,引导和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建有机农产品基地。
X年12月底前,全市通过国家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达到30万亩。
牵头部门:
市农业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质监局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河流环境流量
13.控制用水总量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制定我市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
各县(区)要按照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分年度用水计划,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到X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5.881亿立方米以内;到X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6.834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部门:
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要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加强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地下水抽采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于X年10月底前,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的封井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自备水井封井工作,确保X年年底前完成。
由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市地下水利用和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方案。
坚决禁止未经审批凿井开采地下水。
X年12月底前,由市水利局负责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开展地下水点位质量监测工作,密切监控地下水水质变化,负责完成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牵头部门:
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水文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农业局、南水北调办
14.提高用水效率
落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将再生水、雨水和循环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到X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X年下降25%以上。
牵头部门:
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工业节约用水。
加强我市钢铁、电力、造纸、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高耗水、重污染工业行业用水管理、节水技术改造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取用水量和排污量,完善取水、排污计量设施,加强对计量设施的监管,全面提高工业节水水平。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
到X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内先进定额标准。
牵头部门:
市水利局、工信委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
强化城镇节水。
禁止生产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推进节水型城市、单位(企业、小区、公共机构)创建工作,鼓励推行一户一表节水改造,推动建筑中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X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X年,控制在10%以内。
牵头部门:
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
发展农业农村节水。
积极推广渠道衬砌、低压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
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高效输配水工程、加强田间高效节水、推广和普及农业节水技术等措施,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水平。
加强畜禽养殖节水技术推广及设施改造。
到X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312.04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
通过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全面普及计量设备,推行村镇集中供水,合理利用多种水源等,逐步提高农村生活节水水平。
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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