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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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修改
盛德诚信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公司的合同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合同在生产经营
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各种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签订的旨在确立、变
更或终止与相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劳动合同除外)等,包括采
购、销售、仓储、租赁、技术、服务等合同,还包括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对外保函、
备忘录、订货单以及各类技术协议等其它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
合同签订前的市场调查、客户信息管理、招投标管理、
合同谈判和履行合同风险评估,合同文本的起草、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的
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等一系列活动。
本办法所称“合同印章”是指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公章、法定代表人
名称章及合同专用章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下属的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及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及时
通知相关部门合同管理部门,以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计划性和整体协调性。
第二条公司法务部门(暂由财务部门代为执行)为公司合同管理专业机构,其工作
职责如下:
1、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
2、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3、制定和发布常用合同示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
4、对合同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定合同编码规则,监督管理各部门合同的统一
编号、登记台账、分类归档执行情况;(详见附件一:
《合同编码规则》)
5、协调、指导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
6、制定并组织公司合同承办部门执行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7、参与公司重大合同、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
8、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主导合同纠纷所致诉讼工作。
9、负责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和业务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
第三条相关业务部门或安装、采购等部门是合同的二级管理专业机构,是合同的拟
定、执行部门,具体责任人为合同业务人员、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和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订合同的受托人,其工作职责如下:
1、业务人员职责:
负责合同签订前的市场调查、客户信息收集、组织招投标会议、
合同谈判等相关工作;合同文本的起草、报批、履行、变更、解除、纠纷的处理等活
动。
2、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职责: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包括合同签订、变更、解除、
履行、质量异议的台账)、合同原始档案、客户信息资料、招投标台账及资料的管理,同时对合同签订计划、合同文本中标的物、数量、金额等必备的条款容进行核对,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工作。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订合同的受托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有关手续的办理,重大、复杂合同的签
订,应在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法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2)协调、督促承办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向
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报告;
(3)负责未进入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处理,协助公司法务部门处理进入法律程序的
合同纠纷案件。
第三章合同类型
常用业务合同分类如下:
1、工程类合同:
设备调试及安装合同等;
2、人事企划、行政类合同:
劳务外协合同、劳务合同、实习协议、租房合同(劳动合
同除外)等;
3、财务类合同:
借贷款合同等;
4、经营、采购类合同:
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
5、设计、技术类合同:
设计合同等;
第四章合同拟定、审批和签订
第一条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不得在签署书面合同之前先行开展业务活动;合
同容涉及技术问题的,合同审核时应附相关专业技术意见。
除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各公司间交易外,合同签订时,以对首先加盖合同专用章
或公章为原则;合同文本使用传真件的,事后应补齐对盖章原件,或针对合同传真
件与经常性客户签订确认书。
第二条合同中载明的我被授权人必须经公司书面授权,受托人签订合同及从事业
务活动必须在公司授权围进行。
受托人超越授权围以及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所签
订的合同无效,由此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详见附件二:
《授权委
托书》)
第三条凡公司有标准格式合同或合同示文本的,应优先采用;对于经常性业务,
根据业务性质,由公司法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拟订标准格式合同或合同示文本。
第四条下列合同需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并经财务、成本及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评审,
合同评审形式。
(详见附件三:
《合同评审会签单》)
1、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书面合同。
2、根据公司权责划分等制度规定,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应一律按照公司统一合同
版本执行,未有统一合同版本的应提交公司法务部门审核。
任人不得私自对合同标的进行分解,以掩盖合同的真实性或越权审批合同。
第五条合同必须格遵循逐级审批的原则,需在报送审批人批准时填写合同审批单。
合同提交审批人审批时,需提交以下相应的资料:
1、合同审批单;
2、合同文本;
3、合同的技术附件;
4、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应的原合同文本;
5、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凡是规定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审批或公证的合同,由业务部门办理
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合同的容由双当事人依照《人民国合同法》协商约定,根据示
文本要求填写清楚,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合同容应包括以下容:
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
的物的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式,条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
法。
除以上条款外,可根据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的要求,协商约定其他条款。
合同条款中,解决纠纷式条款应尽量选择仲裁式,并力争约定我公司所在地仲裁
机构仲裁。
必须约定起诉式的,力争约定在我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
合同签订时,以对先行加盖合同印章为原则。
若因特殊原因需由我公司先行盖章的,
由签约人在《合同审批单》中注明,并由业务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可由印章管理
部门予以盖章。
合同签订时,必须在合同的每一页上签字确认或加盖骑缝章,以保证合同完整性。
第五章合同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合同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在对外签订合同时,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
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必
须加盖公司公章外,其它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
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或在右下角双手签。
第六章合同的份数及存档
合同的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我至少留存三份,业务部门一份,公司财务、法
务部门及档案管理各一份,如不具备条件签订我保留三份,则由财务部门留存原件,
其他部门留存复印件。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条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及人员均必须
全面履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条合同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合同中规定的我义务的全面履行,督促检查、
验收、确认合同对义务的履行。
合同业务部门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发现问题应
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第三条合同签订后,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及时与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解除。
1、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有欺诈行为,重损害我利益的;
2、我实际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的;
3、合同双发生名称更名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6、当事人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7、当事人一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合同对原因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出发,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合同管理流程谨慎处理。
第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
效力。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审批原则、审批权限及流程应依据原合同进行。
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的,应单独登记流水号台账,以便于管理和查阅。
第八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一条合同纠纷由承办部门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需要诉讼或仲裁的,应在规定
期限以书面形式上报分管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并在公司的授权下配合公司法务部
门向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
(详
见附件四:
《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条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如造成经
济损失还应索取赔偿金;我违约或给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业务单位查清原因,以
书面形式上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本业务的公司领导,经批示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
和赔偿手续。
第三条通过协商或调解使合同纠纷得到解决的,必须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代表
签字确认,同时必须将对签字代表持有的授权委托书作为书面协议的组成部分进行
存档。
第九章合同台账及合同档案管理
第一条所有合同业务部门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对于合同签订计划、合同签订、
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客户信息资料、招投标项目的管理等应单独建立台
账,以便管理与检查,原则上合同管理台帐每半年报送公司法务部门备案。
第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种合同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将
有关资料报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存档,由合同管理员定期将合同资料移交公司档案部
门。
业务单位应保留双盖章的合同原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对盖章原件的,
事后最迟在二十个工作日将对盖章原件归档留存;提供对盖章原件确有困难的,
可以留存合同传真件,但交易对必须为经常性客户,且应针对传真件签订年度或定
期确认书。
第十章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应着重从以下几个面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1、经济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合同签约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情况,对合同资料的登记、保管情况。
3、合同履约率;
5、合同的履行状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责任情况;
6、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和对纠纷的处理情况。
第二条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以不定期抽查的式督促执行,并以《合同管理调研
报告》及《合同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向各级管理层报告合同管理情况。
合同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合同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情况的,及
时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整改。
第十一章奖惩规则
第一条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依据公司
员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相应行政处分及经
济处罚:
1、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没有对合同对进行资信审查,或审查不认真、不准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3、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留存客户三证资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错签合同或购进伪劣产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5、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6、滥签人情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7、由于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签约人的原因造成我承担违约责任或被法律程序确认
为我违约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8、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影响合同的履行,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
9、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备或不规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引发合同纠纷给公司声誉
造成极坏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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