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四章第五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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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四章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lowvoltageelectrialinstallations
GB50054-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6年6月1日
第四章配电线路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范
第4.1.1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第4.1.2条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选择性的要求是指各级之间的线路如果发生故障应该是最近一级的保护电器动作,如当411车间线路发生短路故障时,应该是该条出线的保护电器(如断路器或熔断器)先动作而不是401总开关先动作,如果401开关先动作就会使故障扩大,造成全部线路停电
第4.1.3条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4)的规定。
第二节短路保护
第4.2.1条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简单的说就是保护电器动作时间要短。
第4.2.2条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二、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三、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要考虑短路电流中瞬流浪涌等作用的破坏;大于5s时就需要考虑短路电流在短路线路中产生的发热问题。
不同绝缘的K值表4.2.2
第4.2.3条当保护电器为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指断路器的跳闸动作值应该为其额定值的1.3倍,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整定电流为200A的开关,其跳闸动作电流应该为260。
(不考虑温度影响)
第4.2.4条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一、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当低一级保护能够对线路起到有效保护时,而且上一线路能够承受短路电流的冲击时,上一线路可以不安装保护电器。
就是说如果411出线下端又分有2条支线4111和4112,而各条支线都安装有有效的保护电器能够保护线路,同时411出线没有直接带其他的负荷,并且如果某支线出线短路故障时(假设4111支线),411出线至4112开关之间的线路能够承受短路电流的影响时(简单说就是411线比较粗),在411出线上就不需要安装保护电器。
二、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指短路电流较小的支线线路,在总线处安装了20A以下保护电器的支线线路不需要安装保护电器,比如居民家庭用电,一般只安装总保险,而支线线路不安装保险。
三、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第三节过负载保护
第4.3.1条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指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间应该比较短。
第4.3.2条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一、本规范第4.2.4条一、二、三款所规定的配电线路,已由电源侧的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二、不可能过负载的线路。
第4.3.3条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反时限特性是指故障电流越大,保护动作时间越短;故障电流越小,保护动作时间越长。
分断能力指保护电器能够断开的最大短路电流。
第4.3.4条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4.3.4-1)
I2≤1.45Iz(4.3.4-2)
式中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人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注:
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当采用符合《低压断路器》(JBI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的比值不应大于1。
第4.3.5条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指这类线路如果过载,应该是出线报警信号而不是直接切断电路。
第4.3.6条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二、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三、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第四节接地故障保护
(Ⅰ)一般规定
第4.4.1条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
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4.2条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本规范第4.4.1条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
Ⅱ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3条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
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注:
Ⅰ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4条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PE线指保护接地线,PEN线为零地合一的保护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指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墙内的金属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4.4.5条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R≤50/Ia(4.4.5)
式中: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
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Ⅱ)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6条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o(4.4.6)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指由电源处敷设出来一条地线,其他用配电设备(如电柜、电机等)的金属外壳连接在这条地线上。
第4.4.7条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第4.4.8条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认为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
一、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1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5s的Id/In最小比值表4.4.8-1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2~63
80~200
250~500
Id/In
4.5
5
6
7
二、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2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0.4s的Id/In最小比值表4.4.8-2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6~32
40~63
80~200
Id/In
8
9
10
11
第4.4.9条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4.4.7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的第4.4.7条第一款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0.4s;
二、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一段PE线的阻抗不大于Ul/UoZs,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
UL:
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第4.4.10条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Ⅲ)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1条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4.4.11)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
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注:
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T系统中用配电设备采用自己的接地极进行接地保护,且此接地极不与电源出的接地极相连。
第4.4.12条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
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Ⅳ)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3条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4.4.13)
式中RA-外露可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A),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注:
I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指电源不接地,而用、配电设备自行接地。
第4.4.14条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第4.4.15条IT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I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第4.4.16条IT系统不宜引出N线。
(Ⅴ)接地故障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4.4.17条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第4.4.18条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第4.4.19条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一、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要求;
二、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12条的要求。
第4.4.20条IT系统中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I△no,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第4.4.21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第4.4.22条多级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
第五节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4.5.1条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4.5.2条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规定了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
第4.5.3条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第4.5.4条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但不必断开N线。
指如果在零线上安装保护电器,根据零线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的保护动作是断开相线,而不需要断开零线。
第4.5.6条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
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PB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第五章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5.1.1条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第5.1.2条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第二节绝缘导线布线
第5.2.1条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二、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表5.2.l
布线方式
最小距离(m)
导线水平敷设
屋内
2.5
屋外
2.7
导线垂直敷设
屋内
1.8
屋外
2.7
第5.2.2条瓷(塑料)夹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
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宜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5.2.3条采用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第5.2.4条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屋内、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最小间距表5.2.4
支撑点间距(L)
导线最小间距(m)
屋内布线
屋外布线
L≤1.5m
50
100
1.5m<L≤3m
75
100
3m<L≤6m
100
150
6m<L≤10m
150
200
第5.2.5条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
第5.2.6条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表5.2.6
布线方式
最小间距(mm)
水平敷设时的垂直间距
在阳台、平台上和跨越建筑物顶
2500
在窗户上
200
在窗户下
800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的水平间距
600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的间距(挑檐下除外)
35
第5.2.7条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第5.2.8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
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第5.2.9条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
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
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二、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
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第5.2.10条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第5.2.11条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2.12条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第5.2.13条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第5.2.14条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m:
二、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三、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四、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第5.2.15条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第5.2.16条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一、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第5.2.17条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第三节钢索布线
第5.3.1条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在屋内时为2.5m;屋外时为2.7m。
第5.3.2条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屋内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瓷夹、塑料夹、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二、屋外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鼓形绝缘于或针式绝缘子固定;采用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第5.3.3条钢索布线所采用的铁线和钢绞线的截面,应根据跨距、荷重和机械强度选择,其最小截面不宜小于10mm2。
钢索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钢索除两端拉紧外,跨距大的应在中间增加支持点;中间的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2m。
第5.3.4条在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最大间距符合表5.3.4的规定。
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支持点的最大间距表5.3.4
布线类别
支撑点间距(m)
支撑点距灯头盒(mm)
金属管
1500
200
塑料管
1000
150
二、吊装接线盒和管道的扁钢卡子宽度不应小于20mm;吊装接线盒的卡子不应少于2个。
第5.3.5条钢索上吊装护套线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铝卡子直敷在钢索上,其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卡子距接线盒不应大于100mm。
二、采用橡胶和塑料护套绝缘线时,接线盒应采用塑料制品。
第5.3.6条钢索上来用瓷瓶吊装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线间距离,屋内不应小于50mm;屋外不应小于100mm。
二、扁钢吊架终端应加拉线其直径不应小于3mm。
第四节裸导体布线
第5.4.1条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第5.4.2条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
第5.4.3条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面。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
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第5.4.4条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表5.4.4
固定点间距(L)
最小净距(mm)
L≤2m
50
2m<L≤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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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压配电 设计规范 第四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