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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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编号:
CNCA-12C-049:
2008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
2008-06-03发布2008-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产品抽样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维持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3认证证书的扩展与变更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5认证范围的缩小
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要求
6.3相关要求
7.收费
附件1: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附件2: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
附件3: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有害物质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
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醇酸漆类、聚氨酯漆类溶剂型木器涂料。
硝基漆类是指由硝酸和硫酸的混合物与纤维素酯化反应制得的硝酸纤维素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醇酸漆类是指由多元酸、脂肪酸(或植物油)与多元醇缩聚制得的醇酸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聚氨酯漆类是指由多异氰酸酯与含活性氢的化合物反应而成的聚氨(基甲酸)酯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一类涂料。
2.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同一主要成膜物的清漆和色漆各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
2.申证产品描述(含认证单元,每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系列[注1]/产品名称(型号)、配方编号及批准时间、施工配比(注明体积比或质量比)[注2],固化剂/稀释剂型号及生产厂家名称;
3.关键原材料[注3]名称、型号及其制造商和/或供应商名录;
4.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名称、编号及本规则附件3规定的质量文件;
5.12个月内的每认证单元依据GB18581的型式检验报告一份;
6.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含主要生产设备、关键工序及其工艺参数和控制方法);
7.生产/检测所需的主要测量、测试仪器设备清单;
8.其他资料(如:
ODM、OEM[注4]委托加工协议及声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注5]材料等)
[注1]产品系列申报---依据产品配方中主要材料份额大体相同为原则(如MC系列)。
[注2]施工配比申报---与申报的产品系列、产品名称相对应。
申报产品系列时,对应的施工配比为本系列对应的主漆、稀释剂、固化剂的最大/最小配比范围的数值;申报产品名称时,对应的施工配比应是本产品的施工配比。
[注3]关键原材料---指影响GB18581标准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原材料,一般包括树脂、无机颜料、固化剂、含甲苯、二甲苯的溶剂等。
[注4]OBM形式生产厂---即“自有品牌制造商”,它是指生产企业自做品牌,从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到销售都是由企业自己来做。
OEM形式生产厂---即“原始设备生产商”,它是指专门为其它品牌代工的生产企业,仅负责按要求生产,不负责产品的设计和销售。
ODM形式生产厂---即“原始设计生产商”,它是指按照委托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设计生产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由委托方收购。
它与OEM的区别在于除为品牌持有者生产产品外,还需设计产品方案。
[注5]溶剂型木器涂料的生产厂应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商应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2产品抽样检测
4.2.1抽样原则
4.2.1.1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抽样单元。
在不同的加工场所采用同一个技术管理、同一生产工艺且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变化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
4.2.1.2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并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抽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满足GB18581要求的检验报告可代替一个抽样单元。
4.2.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与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3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
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4.2.4抽样人员
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封样。
4.2.5初始认证的抽样品种选定
4.2.5.1各类清漆
在每个委托认证单元中,依据4.2.1的规定选取一个品种,按明示的施工配比随机抽取该品种各组分及稀释剂样品。
4.2.5.2各类色漆
在各委托认证单元中,依据4.2.1的规定选取一个白色品种;同时,按照先抽取深色样品的原则在全部的委托认证单元中随机抽取一个有色品种。
按明示的施工配比随机抽取该品种各组分及稀释剂样品。
4.2.6抽样数量
类别
抽样数
溶剂型木器涂料
单组分:
1㎏×2份
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
双组分:
主剂:
1㎏×2份
其余组分及稀释剂按配比抽取适量样品
4.2.7抽取方法
4.2.7.1按随机取样方法,对同一抽样批次的产品进行取样。
抽样基数主剂(漆)应大于100kg,固化剂、稀释剂按施工配比确定相应的抽样基数。
4.2.7.2样品尽可能从多桶(至少2桶)中抽取。
应将桶内涂料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取样并置于同一容器中混合均匀。
4.2.7.3从混合容器中取两份样品(数量应符合4.2.6的规定),分别装入适宜的容器中,容器应留有5%空隙,盖严,将样品容器外部擦拭干净,并作好标志,贴上封条,一份留存企业备检,一份送交检验机构。
注1:
开封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小包装产品(当主剂(漆)质量≤5kg/桶)也可直接抽取单位产品,不做混合。
注2:
对于用白色产品现场调配出各种颜色色漆的认证企业,可用随机抽取的白色样品现场调配出选定的彩色样品。
注3:
抽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抽样单,并签字。
抽样单中的样品使用配比应与申请文件及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使用配比一致,当配比不一致时,应由委托方进行签字确认,并报认证机构备案更改。
4.2.8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
4.2.8.1检测标准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
注:
标准采用现行有效实施的版本
4.2.8.2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见附件2《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
4.2.9检测机构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委托经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2.10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品信息:
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含稀释剂、固化剂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
2.抽样信息:
包括抽样单位(或抽样人)、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等;
3.委托检验单位名称;受检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名称;
4.检测依据、检验项目;
5.到样日期、报告日期;
6.抽样产品所属认证单元;
7.检验结论、单项检验判定。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受理要求后,由指定认证机构安排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厂所为1—6个人日。
4.3.2工厂检查内容
4.3.2.1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
本规则的附件3《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初始认证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1)目测检查包装/说明书的产品系列、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含稀、固名称、型号、生产厂名)等与申请认证产品一致性;
2)检查关键原料名称、型号、来源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3)检查产品生产工艺、配方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4)检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测报告中的施工配比与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5)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的申证单元。
4.3.2.3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所有的加工场所。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工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能力检查以及产品抽样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全项复试。
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经整改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仍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时,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重新申请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
包括工厂检查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总计不超过90天。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指定检测实验室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按上次工厂检查末次会议结束时间计算,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超标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认证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当获证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或库存产品不能满足抽样要求时,认证机构应与企业及时沟通,确认实际生产时间,合理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补充抽样检测。
4.5.2监督的内容
4.5.2.1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2工厂监督检查内容
4.5.2.2.1每次监督检查应着重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关键原材料的采购、关键原材料变化的控制、生产过程的控制、施工配比变化的控制、最终产品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认证产品一致性和上次检查的不合格项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不排除对《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产生质疑条款的检查、确认。
4.5.2.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包括:
1)获证产品“CCC”标志及认证证书的使用,生产批量与CCC标志使用数量的一致性;
2)关键原材料名称、型号、来源与初次认证的一致性;
3)检查产品生产工艺、配方与上次认证结果的一致性;
4)目测检查包装/说明书的产品名称、施工配比与上次认证结果的一致性;
5)检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测报告中施工配比与上次认证结果的一致性;
6)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的获证单元。
4.5.2.3监督检查时间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检查时间一般为1-4个人日。
按初始工厂检查时间计,每隔4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间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2.4监督时产品抽样检测
4.5.2.4.1抽样原则
每年应从获证单元中选取具有代表性单元并从中任意抽取其中一个品种产品。
代表性单元的选择应分别考虑清、色漆单元中当年产量较多、销售面较广或原料、工艺调整的产品;每次监督不重复抽样。
抽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满足GB18581要求的检验报告可代替一个抽样单元。
4.5.2.4.2抽样单元数
获证单元为1--3个,选择任意1个代表性单元,抽取其中一个品种的产品;获证单元为4—6个,选择任意2个代表性单元,各抽取其中一个品种的产品。
抽样数量和抽取方法按照本规则的4.2.6和4.2.7条执行。
第5年,样品的选择和抽取应按照本规则的4.2.5条执行。
以后每4年为一检测周期。
4.5.2.4.3检验标准和检测项目
同本规则4.2.8条的规定。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工厂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整改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仍不合格或逾期,应暂停或撤消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所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维持。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括申请人名称、加工厂名称及工厂代码、地址、认证单元及该单元所覆盖产品系列、产品名称(型号)、相应施工配比,固化剂/稀释剂的型号及制造商名称、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内容。
证书可以有附件。
5.3认证证书的扩展与变更
5.3.1扩展
5.3.1.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认证产品同一单元内的产品(包括产品系列、产品名称(型号)、稀释剂型号、固化剂型号、施工配比)时,应办理认证扩展申请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单元覆盖产品系列品种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
产品抽样检测依据本规则4.2条要求执行。
5.3.1.2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扩展加工场所,应按照本规则的第5.4条规定执行。
5.3.2变更
5.3.2.1当认证证书持有者在生产过程中因关键原材料品种型号、来源及生产配方需要变更时,应识别对有害物质限量变化的风险,必要时报认证机构备案。
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认证机构确认变更产品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
产品抽样检测依据本规则4.2条要求执行。
5.3.2.2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获证人/制造商/加工厂名称/地址的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结果与原认证证书内描述的相关名称/地址的唯一性,必要时可安排调查或现场核实。
当加工厂地址变更为搬迁性质时,应进行补充工厂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确认变更符合要求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5.3.2.3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获证产品系、产品名称(型号)、稀释剂型号、固化剂型号、施工配比等变更时,应办理产品变更申请,认证机构应核查申请变更的产品与原认证单元覆盖产品范围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
认证机构确认变更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
产品抽样检测依据本规则4.2条要求执行。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安排工厂审查或产品抽样检测。
5.5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
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应退还认证证书。
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同时提出在该认证单元覆盖的产品上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并进行公告。
5.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6.1当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应暂停认证证书:
a)认证证书的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CCC”认证标志的;
b)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的、交纳认证费用等);
c)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本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d)国家监督抽查(含专项检查)结果不满足本规则要求的;
暂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6.2当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应撤消认证证书:
a)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b)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c)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d)对监督检验和或检查发现不符合经整改仍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
5.6.3当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应注销认证证书:
a)当本规则和或认证标准GB18581变更时,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其变更要求的;
b)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c)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采用购买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者采用自行印刷方式。
如采用自行印刷方式,其“CCC”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应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进行初次备案,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本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认证标志核准、备案、年审的相关要求。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要求
6.2.1当获证产品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时,应在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明显位置加施“CCC”认证标志。
包装内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稀释剂和或固化剂小包装上不可加施“CCC”认证标志。
6.2.2当获证产品非配套销售时,应将“CCC”认证标志加施在主漆的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显著位置,同时应在主漆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施工时需使用的稀释剂和固化剂的名称、型号、制造商(厂)名称及施工配比。
其稀释剂、固化剂的包装上不能标注“CCC”认证标志。
6.2.3被加施“CCC”认证标志的产品在包装上的产品信息描述应与认证证书描述内容相符。
6.2.4当年审未通过或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证书撤消/注销时,均不能继续使用“CCC”认证标志。
6.3相关要求
6.3.1在“CCC”认证标志下应标注“(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字样和工厂代码。
6.3.2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应标注该涂料主要成膜物质的名称。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标准
抽取样品数量
1
溶剂型木器涂料
同一加工场所、同一主要成膜物的清漆和色漆各为一个认证单元。
1、硝基类清漆
2、硝基类色漆
3、醇酸类清漆
4、醇酸类色漆
5、聚氨酯类清漆
6、聚氨酯类色漆
GB18581-2001
1、认证单元、品种、数量选定:
初次认证见本规则4.2.5条款;
监督检查见本规则4.5.2.4条款;
2、抽样品种确定后,样品抽取数量见本规则4.2.6。
共1页第1页
注1:
有色清漆属色漆范围。
附件2.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纲要
共1页第1页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
标准
试验项目
(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最少)
试验项目
所需设备
操作方法
溶剂型木器涂料
硝基类清漆
醇酸类清漆
GB18581-200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一年
天平、光泽仪、电热鼓风干燥箱、涂料比重杯
GB18581-2001
GB/T6751-1986
GB/T6750-1986
苯
气相色谱仪、天平
GB18581-2001附录A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气相色谱仪、天平
醇酸类色漆
硝基类色漆
GB18581-200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一年
天平、光泽仪、电热鼓风干燥箱、涂料比重杯
GB18581-2001
GB/T6751-1986
GB/T6750-1986
苯
气相色谱仪、天平
GB18581-2001附录A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气相色谱仪、天平
重金属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天平
GB18582-2001附录B
聚氨酯类清漆
GB18581-200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一年
天平、光泽仪、电热鼓风干燥箱、涂料比重杯
GB18581-2001
GB/T6751-1986
GB/T6750-1986
苯
气相色谱仪、天平
GB18581-2001附录A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气相色谱仪、天平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气相色谱仪、天平
GB18446-2001
聚氨酯类色漆
GB18581-200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一年
天平、光泽仪、电热鼓风干燥箱、涂料比重杯
GB18581-2001
GB/T6751-1986
GB/T6750-1986
苯
气相色谱仪、天平
GB18581-2001附录A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气相色谱仪、天平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气相色谱仪、天平
GB18446-2001
重金属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天平
GB18582-2001附录B
附件3:
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强制性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控制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工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控制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2)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4)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1.2资源
工厂必须具备单独的生产车间、库房,且生产设施、消防设施等工作条件符合产品安全生产要求;
工厂必须具备完善的生产设备和可满足出厂检验能力要求的检验设备;
工厂应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如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等),并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岗位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为确保有害物质限量控制体系有效性运行的质量计划或类似的文件,以及为确保与有害物质限量控制有关的相关过程得到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涂料配方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控制要求、原材料采购控制要求、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最终产品检验控制要求等;配方的设计和设计变更应充分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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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 装修 产品 强制性 认证 实施 规则 溶剂 木器 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