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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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云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建筑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人才队伍建设和建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31号)相关精神和国家、我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依次为:
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三条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
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建筑工程领域生产一线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
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建筑电气、建筑机械、建筑机电、建筑结构、建筑水电、建筑装饰、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概预算)、城乡规划、道桥、暖通、防护防化、给排水、勘察设计、燃气工程、市政工程、岩土工程、园林绿化、园林设计等相关专业的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
(四)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九条县乡基层、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评定建筑工程技术员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辅助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评定建筑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评定建筑工程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正确应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了解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
(三)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四)履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专业经历与业绩成果之一:
1.能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或4项以上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验收;
4.履现职期间,撰写2篇以上有一定实用和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总结或论文。
第十三条评定建筑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掌握城乡建设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二)具有主持承担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研究课题、重要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复杂的技术难题。
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专业技术实际工作中取得有重要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能够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四)履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专业经历与能力之一: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技术总结和报告;
2.能解决专业工作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省(部)级1项或州(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验收;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州(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1项以上或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或撰写本专业国家级工法1篇以上;或省(部)级工法2篇以上(排前3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荣誉称号。
(六)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出版专业技术专著一部;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撰写2篇以上有一定实用和学术价值的专业技术论文(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评定建筑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对本专业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
(三)具备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经历。
(四)履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专业经历与能力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2项以上本专业州(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与技术开发项目;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或州(市)下达的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5.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或参加编制州(市)级工程建设标准图集3项以上;
7.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监理);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工法、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的,或参加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图集3项以上;
9.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省重点项目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成果的编制或审查;
10.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1项国家、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或编制2项地方(省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定额。
(五)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州(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级优秀规划奖项目1项;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规划奖项目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1项,或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5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荣誉称号。
(六)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主要专著者(署名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专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
2.独立或作为主要专著者(署名前两名)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在全国和国际学术专业技术交流会上交流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第五章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第
(一)
(二)(三)(五)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层级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解决相关核心关键技术难题,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或州(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秀规划奖2项以上。
2.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取得下列经济社会效益之一:
(1)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获“省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项;
(3)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取得下列相应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之一,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1项,或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5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省级重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或3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5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解决相关核心关键技术难题,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项,或国家优秀规划奖2项以上。
2.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取得下列经济社会效益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作为第一发明人身份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5项以上且应用较好;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
(5)获“省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
3.取得下列相应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之一,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的: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1项或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省级重点大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通过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六条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兴滇人才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
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建筑工程专业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学位),具体专业范围由建筑工程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的,第二学士学位要求同时具备两个与建筑工程专业相关相近专业学位。
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不具备职称申报规定学历(学位)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统一招录的本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时间满1年,且本专业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涉及的业绩成果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三)本《评审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或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四)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条件》自*年*月*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评审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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