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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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依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议»修订 202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证植物产质量量平安,维护群众安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造的供植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稀释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造、运用进程中添加的大批或许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普通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种类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视管理任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担任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视管理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一致指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视管理任务,树立健全监视管理机制,保证监视管理任务的展开。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运营者应当树立健全质量平安制度,对其消费、运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担任。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许团体有权揭发在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运营、运用进程中违犯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视管理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注销
第七条 国度鼓舞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照迷信、平安、有效、环保的原那么,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消费前,研制者或许消费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央求,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以下资料:
〔一〕称号、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消费工艺、质量规范、检测方法、检验报告、动摇性实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消费容许管理方法〔农业部令2021年第5号修订〕
日期:
2021-01-2015:
54发布单位:
来源: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下载文件:
〔2021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1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增强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容许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次第,保证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平安,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消费容许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当单一饲料、稀释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消费容许央求的受理任务。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消费容许专家委员会,担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消费容许的技术支持任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消费容许证专家审核委员会,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消费容许的技术评审任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团体有权揭发消费容许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置。
第二章 消费容许证核发
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应当契合饲料工业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与消费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顺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备;
〔二〕有与消费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顺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质量量检验机构、人员、设备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契合国度规则的平安、卫生要求的消费环境;
〔五〕有契合国度环境维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平安管理规范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央求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央求人应当向消费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央求。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央求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停止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停止现场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在10个任务日内作出能否核发消费容许证的决议。
消费容许证式样由农业部一致规则。
第八条 央求人凭消费容许证操持工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消费容许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央求核发产品同意文号。
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消费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消费容许范围内;委托消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同意文号;
〔二〕签署委托合同,依法明白双方在委托产品消费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依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平安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平安运用规范及产品规范组织消费,委托方应当抵消费全进程停止指点和监视。
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消费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平安承当连带责任。
委托消费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称号、注册地址、容许证编号;委托消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消费该产品的同意文号。
第十一条 消费容许证有效期为5年。
消费容许证有效期满需继续消费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央求,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 消费容许证变卦和补发
第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企业设立顺序重新操持消费容许证:
〔一〕添加、改换消费线的;
〔二〕添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种类的;
〔三〕消费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部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外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卦央求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操持变卦手续,变卦后的消费容许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称号变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卦;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称号变卦;
〔四〕消费地址称号变卦。
第十四条 消费容许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外向发证机关央求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消费容许证。
第四章 监视管理
第十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应当依照容许条件组织消费。
消费条件发作变化,能够影响产质量量平安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揭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的监视反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树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视管理档案,记载日常监视反省、违法行为查处等状况。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消费运营状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状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消费容许证:
〔一〕消费容许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消费容许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则续展的;
〔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央求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那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任务人员,不实行本方法规则的职责或许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的,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央求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许提供虚伪资料央求消费容许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许不予容许,并给予正告;央求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央求消费容许。
第二十一条 以诈骗、贿赂等不合理手腕取得消费容许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消费容许证,央求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央求消费容许;以诈骗方式取得消费容许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清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分:
〔一〕超出容许范围消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消费容许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消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推销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容许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犯本方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处分。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平均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可以满足其适用植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植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平均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可以满足其适用植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植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平均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植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植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消费容许证管理方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植物源性饲料产品平安卫生管理方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消费企业审查方法»同时废止。
本方法实施前已取得饲料消费企业审查合格证、植物源性饲料产品消费企业平安卫生合格证的饲料消费企业,应当在2021年7月1日前依照本方法规则取得消费容许证。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静态以及毒理学平安性评价报告。
央求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运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能够对人体安康形成影响的剖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央求之日起5个任务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央求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平安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停止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植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分解、生物技术、质量规范、环境维护、食品平安风险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方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与,依据需求也可以约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与,参与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
评审会议应当构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与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赞同见的,应当注明。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允、公正实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逃避事由的,应当自动逃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央求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议由央求人停止相关实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赞同,评审时间可以延伸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作出能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议;决议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央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依照职责权限发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质量量规范。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消费央求和出口注销央求,但超越3年不投入消费的除外。
消费企业应当搜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动摇性及其对植物产质量量平安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明其存在平安效果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运用但出口国曾经同意消费和运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央求注销,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以下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行运用状况;
〔二〕消费地同意消费、运用的证明和消费地以外其他国度、地域的注销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消费工艺、质量规范、检测方法、检验报告、动摇性实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静态以及毒理学平安性评价报告。
央求饲料添加剂出口注销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运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能够对人体安康形成影响的剖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则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顺序组织评审,并决议能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注销证。
初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曾经运用且出口国曾经同意消费和运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央求注销。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央求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对央求资料停止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停止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任务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注销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注销证有效期为5年。
出口注销证有效期满需求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央求续展。
制止出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注销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度对曾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许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注销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央求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维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央求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许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注销证的央求人赞同,运用前款规则的数据央求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许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注销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许注销;但是,其他央求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以下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求;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合理地停止商业运用。
第三章 消费、运营和运用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应当契合饲料工业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与消费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顺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备;
〔二〕有与消费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顺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质量量检验机构、人员、设备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契合国度规则的平安、卫生要求的消费环境;
〔五〕有契合国度环境维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平安管理规范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央求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消费企业,央求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央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央求之日起20个任务日内停止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依据评审结果在10个任务日内作出能否核发消费容许证的决议,并将决议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央求设立其他饲料消费企业,央求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央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央求之日起10个任务日内停止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停止现场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在10个任务日内作出能否核发消费容许证的决议。
央求人凭消费容许证操持工商注销手续。
消费容许证有效期为5年。
消费容许证有效期满需求继续消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央求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消费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费容许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则,核发相应的产品同意文号。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则和有关规范,对推销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消费的原料停止查验或许检验。
饲料消费企业运用限制运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消费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则。
制止运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种类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种类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消费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应当照实记载推销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消费的原料的称号、产地、数量、保质期、容许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消费企业称号或许供货者称号及其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
记载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应当依照产质量量规范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平安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平安运用规范组织消费,抵消费进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消费记载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应当抵消费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停止产质量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质量量检验合格证。
未经产质量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许未附具产质量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应当照实记载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称号、数量、消费日期、消费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称号及其联络方式、销售日期等。
记载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契合国度有关平安、卫生的规则。
饲料消费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运用罐卸车运输。
罐卸车应当契合国度有关平安、卫生的规则,并随罐卸车附具契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则的标签。
易燃或许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许说明,并注明储运本卷须知。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
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许适用符号标明产品称号、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剖析保证值、毛重或许净含量、贮存条件、运用说明、本卷须知、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企业称号以及地址、容许证明文件编号和产质量量规范等。
参与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参与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称号、含量和休药期。
乳和乳制品以外的植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植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运营者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运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顺应的运营场所和仓储设备;
〔二〕有具有饲料、饲料添加剂运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质量量管理和平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运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质量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容许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运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停止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停止再加工或许添加任何物质。
制止运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种类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种类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消费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运营者应当树立产品购销台账,照实记载购销产品的称号、容许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消费企业称号或许供货者称号及其联络方式、购销时间等。
购销台账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契合中国有关平安、卫生的规则,并附具契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则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契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停止核对。
包装和标签不契合要求的,不得出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
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许委托契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依照产品运用说明和本卷须知运用饲料。
在饲料或许植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契合饲料添加剂运用说明和本卷须知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平安运用规范。
养殖者运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运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运用限制运用的物质养殖植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则。
制止在饲料、植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许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许直接运用上述物质养殖植物。
制止在反刍植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植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增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平安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平安看法,指点养殖者平安、合理运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运用进程中被证明对养殖植物、人体安康或许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议禁用并予以发布。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发现其消费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植物、人体安康有害或许存在其他平安隐患的,应当立刻中止消费,通知运营者、运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自动召回产品,并记载召回和通知状况。
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视下予以有害化处置或许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运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则情形的,应当立刻中止销售,通知消费企业、供货者和运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载通知状况。
养殖者发现其运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则情形的,应当立刻中止运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制止消费、运营、运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制止运营、运用无产品标签、无消费容许证、无产质量量规范、无产质量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制止运营、运用无产品同意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制止运营、运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注销证的出口饲料、出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 制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许治疗植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许宣传。
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许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状况停止监测,并依据监测状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平安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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