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预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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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预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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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预案1
目 录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区应急处理指挥部
2.2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指挥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应急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责任追究
5.3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通信保障
6.3医疗保障
6.4人员保障
6.5技术保障
6.6物资保障
6.7经费保障
6.8演习演练
6.9宣教培训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8.1事故分级
8.2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全面履行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我市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鹰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录8.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
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
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对可能引发和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的建议和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总指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
2.1.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工商局、市质监局食品科等。
2.1.3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情况,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区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农林局加强对生猪的检验检疫,严防病死猪肉流入市场,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区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食品科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1.5办公室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
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项工作;
g.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救护知识宣传;
h.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i.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j.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应急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
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8)信息发布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
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境外媒体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
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2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订、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5)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区农林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市质监局食品科、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和区商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农林局、区教育局、市质监局食品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区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区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发布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l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通报。
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
c.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险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应当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辖区职能部门及童家镇、各街道办事处。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区政府及时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局应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
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
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或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初次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末
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
室组织实施。
Ⅱ级以下(含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
省应急委员会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应急委员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处理指令,组织、指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的处理结果及进展。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3)省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省直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地(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直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
理的需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市及市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设区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设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省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应急指挥部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Ⅲ级以下(含Ⅲ级)响应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设区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对于发生在省内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
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应急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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