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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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承包合同:
是指发包人与总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甲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总甲与专业甲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1.1.3劳务分包工作: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劳务作业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
1.1.4发包人:
是指与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承包人(以下简称“甲):
是指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签订承包合同的总甲、专业甲或者专业分包人,以及取得上述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甲项目经理:
是指由甲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甲授权围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7劳务分包(以下简称“乙”):
是指与甲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8签约合同价:
是指甲和乙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9合同价格:
是指甲用于支付乙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围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10完工日期:
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2.3款【劳务作业交付日期约定】执行。
1.2标准和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应与承包合同约定的一致。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4图纸
甲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式,向乙提供图纸。
甲至迟不得晚于第6.2.2项【劳务作业通知】载明的开始作业日期前7天向乙提供图纸。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2甲和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应当及时签收另一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承担。
1.5.3任一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1.6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将甲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将乙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
2.甲
2.1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至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乙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2.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1)将作业所需的施工道路、图纸等提供给乙;
(2)向乙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3)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但涉及乙需依法自行办理的手续除外;
2.2甲项目经理
甲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式及授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甲授权后代表甲履行合同。
3.乙
3.1乙的一般义务
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乙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甲履行的义务除外;
(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乙应当承担的义务。
3.2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式及授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乙授权后代表乙履行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是乙正式聘用的员工,乙应向甲提交项目负责人与乙之间的劳动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乙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向甲提交乙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及其岗位等。
乙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乙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并征得甲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劳务作业人员
4.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乙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甲提供上月乙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
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乙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4.2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乙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甲。
否则,甲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乙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及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甲有权书面通知乙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代乙支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剩余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向乙支付。
书面通知应载明代付的劳务作业人员、代付的金额,乙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甲代付。
4.3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1乙应当根据甲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甲批准后实施。
4.3.2乙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
乙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3.3甲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甲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4.3.4甲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乙应当撤换。
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1作业安全
5.1.1甲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不得要求乙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劳务作业。
对于甲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的指示,乙有权拒绝。
5.1.2乙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甲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发生安全事故后,乙应立即通知甲,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3乙应按甲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5.2职业健康
5.2.1劳动保护
乙应当服从甲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甲的指示及和地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乙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可、保险和注册等。
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乙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乙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5.2.2生活条件
乙应为其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
乙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5.3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
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措施。
乙应当遵守甲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乙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乙承担。
6.作业期限及进度
6.1劳务作业案
6.1.1甲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向乙进行详细交底,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如施工组织设计发生修订的,甲应及时通知乙。
6.1.2乙应当根据甲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案,劳务作业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乙提供劳务作业案的时间。
6.2劳务作业
6.2.1劳务作业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如下劳务作业准备工作:
(1)甲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2)乙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和双约定的机械设备。
6.2.2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可。
甲应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乙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6.3作业期限延误
6.3.1因甲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的,由甲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
(1)甲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甲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乙劳务作业的;
(3)甲未能在合理时间作出指示,致使劳务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4)甲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乙劳务作业的;
(5)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3.2因乙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乙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乙应承担由此给甲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法和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
乙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6.4劳务作业暂停
6.4.1甲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甲原因引起劳务作业暂停的,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2乙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乙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乙承担。
6.4.3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
劳务作业暂停后,甲和乙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劳务作业暂停的影响。
在复工前,甲和乙应确定劳务作业暂停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复工条件。
当复工条件具备时,甲应向乙发出复工通知,乙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
乙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乙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
因甲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6.3.1项【因甲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约定办理。
6.4.4劳务作业暂停持续56天以上
劳务作业暂停持续56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6.4.2项【乙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及第15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乙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6.5工作配合
6.5.1乙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或劳务作业现场的第三进行配合时,甲应配合乙工作或确保乙获得该第三的配合。
6.5.2甲或劳务作业现场第三的工作必须由乙配合时,乙应按甲的指示予以配合。
6.6提前完工
甲要求乙提前完工的,甲应向乙下达提前完工指示,乙应向甲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容。
甲接受该提前完工建议书的,甲和乙应协商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承担。
乙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甲提出书面异议,甲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予以答复。
正常情况下,甲不得压缩合理作业期限。
7.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甲提供的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
乙应在收到甲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7天,向甲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7.1.2上述供应计划经甲确认后,甲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7.1.3甲提供的机具、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后交付乙使用。
甲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乙负责验收,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乙应在验收时提出,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删除)延误的期限均由乙承担。
7.2乙的保管义务
乙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甲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
因乙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丢失、损毁的,乙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
7.3甲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甲所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乙在上述损耗率的围对设备、材料进行合理使用。
超出约定损耗率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乙自行承担。
8.劳务作业变化
8.1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影响劳务作业的,应按照本款约定进行调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劳务作业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乙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围。
8.2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容进行调整,甲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发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8.3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8.3.1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格调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原单价的相应组价比例认定;
(3)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业单价。
本项约定的项目单价是指按照第9条【合同承包模式】确定的价格。
8.3.2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程序
乙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后7天,先行向甲提交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
甲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后7天审查完毕,甲对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乙修改后重新提交。
甲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乙提交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计价表中支付。
8.4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并参考工程定额标准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
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法。
以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供应情况
8.5临时性用工劳务
甲要求乙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甲应当提前3天向乙发出书面指示,乙应当按照甲的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甲承担。
乙应在临时性用工劳务过程中,每天向甲提交投入该项劳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费用汇总,甲审核、确认后,计入最近一期的计价表中支付。
临时性用工劳务是指未包括在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围之的零星用工。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
临时性用工按照甲计日工管理办法执行。
9.合同承包模式
甲和乙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承包模式,不论种模式,合同标的和单价均为已含增值税标的和单价。
9.1工费单价承包
工费单价承包指主材、地材和主要的其他材料由项目部统一供应,不含在劳务单价中,劳务单价中仅包含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和综合管理费等。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费单价包含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法,在约定的围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9.2综合单价承包
综合单价承包劳务单价中包含人工费、不便于分离的材料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和综合管理费等;主材和主要的其他材料由项目部统一供应,根据合同约定在付款时扣除相应材料款。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法,在约定的围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10.劳务作业计量支付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的计量按月进行,在扣除乙领用材料费用、租(使)用项目设备费用、水电分摊等费用,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后按月拨付资金。
11.增值税发票开具
11.1款项支付
甲向乙付款时,乙应在接到甲开票要求后根据甲确认的计量数额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甲以预付款形式支付的,乙根据预付款的金额向甲提供增值税发票,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0日送达至甲。
11.2增值税发票开具必须有如下重要信息:
名称:
(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本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
注册地址:
(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
(与您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
开户银行:
(本公司银行开户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本公司开户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11.3重要信息变更通知
双任一的名称、住所、税务登记、账户等重要信息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
如一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另一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2.年终预结算
跨年度工程每年12月实行年终预结算,乙须在结算书封面承诺“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结算无误,所有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但应负责质量缺陷维修责任”。
13.验收与交付
13.1劳务作业质量
13.1.1乙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有作业规要求的,乙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甲的作业规要求。
13.1.2甲有权随时对乙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乙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13.2劳务作业整改验收
甲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乙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损失。
乙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甲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乙承担。
乙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3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乙应当按照甲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不得以双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
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作业交付的具体条件或日期。
14.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4.1完工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应自劳务分包作业完工并经甲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向甲办理完工结算,双签署末次结算协议。
协议容至少包括:
结算金额,结算工程围,各项代付、应扣费用,扣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完工结算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应在签署结算协议后,按照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和比例及时对乙进行付款。
乙应向甲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3退场
乙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7日组织人员、机械退场,并出具退场承诺书,退场承诺书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15.1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应在劳务队伍履行完合同容、办理完结算一个月后,与发包人返还甲保证金同时间、同比例返还。
发生违约事项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5.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临建工程在项目部验收合格,工程投入使用后6个月逐步返还;正式工程原则上在质量缺陷期满后,比照发包人质保金返还比例逐步返还。
15.3其他未尽事宜,双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违约
16.1甲违约
16.1.1甲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甲违约:
(1)甲未按约定向乙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2)甲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乙劳务作业的;
(3)甲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乙劳务作业的;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6.1.2甲违约责任
甲应承担其违约行为给乙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若以上违约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则甲不承担乙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期限,在业主补偿费用和工期的前提下,甲可相应向乙补偿。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甲违约责任的承担式和计算法。
16.2乙违约
16.2.1乙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违约:
(1)乙未按约定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的;
(2)乙因自身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
(3)乙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4)乙未按甲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
(5)乙不开具或未按甲要求按时足额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据的增值税发票无效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6.2.2乙违约责任
乙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乙违约责任的承担式和计算法。
其中违反上款(5)规定的,按以下条款进行执行:
1劳务分包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专用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承包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对应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如乙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等补救措施,造成甲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或发生其他损失的,甲通知乙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计算本期计量金额并扣除20%违约金后进行结算;情节重的,包括且不限于出现乙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乙违约给甲造成重损失的、乙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可终止合同,乙应赔偿甲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②乙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一是乙应按甲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合同总价【20】% 的违约金;如乙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等补救措施,造成甲不能抵扣增值税税额,或发生损失的,甲通知乙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计算本期计量金额并扣除20%违约金后进行结算;
二是乙已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甲将不予退还;
三是乙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应按甲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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