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及格式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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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格式范本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昆明市体育学校暨全民健身中心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
昆明市呈贡新区吴家营小新册村
工程内容:
总用地面积约250亩,总建筑面积约70512m2,地上建筑面积68598m2,地下建筑面积1914m2,绿地率36.02%,绿化总面积约5万平方米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昆发改社会【2008】1113号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昆明市体育学校暨全民健身中心景观绿化工程,具体为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工程量清单计算范围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施工总日历天数天(不含施工准备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在管养期内保证苗木全部成活。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承包人担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
附本工程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执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
第四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优先次序出现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补充文件或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投标文件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允许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土使用,其全部内容均应遵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云南省颁布的相关条例、规定,和当地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符合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在管养期内保证苗木全部成活。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双方约定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或相近规范执行。
4、图纸
4.l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
施工图在使用过程中,承包单位应保管好所提供的施工图,以便工程竣工后,一同转为竣工图。
工程竣工后,根据相关单位档案留存的需要,如需增加竣工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等实施控制和监理。
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对施工环境进行协调、管理和处理。
对工程量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
其余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
总监理工程师应先取得业主专门批准的职权:
详见监理管理办法。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质量和现场签证进行确认。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人投标书承诺的项目部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有特殊原因相关人员不能就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人员更换。
在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应驻守施工现场。
且每个月的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1天。
发包人或监理方发现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三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水源点、电源点,并由承包人装表计量且负责管理和保护相应的水、电设备。
施工场地内的管、线由承包人自行完善,承包人据实用量和相应的耗损交纳水电费,并负责看管和维护相应水电设备及设施,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相关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发包人、设计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并出具书面报告。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以发包方的书面要求为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做好此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①施工中若出现设计问题,应积极主动配合施工方、设计方完善设计;②施工中的其他协调工作;其他双方另行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承包人应按工程设计工艺,组建项目管理部,并配备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及总工程技术负责人。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提交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一式六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负并承担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另行协商。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遵守昆明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保护至工程交付发包人,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保护期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十二号《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施工完毕后做到人退场清,现场布置,机械材料堆放等问题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并按环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避免防止扬尘废水废渣污染,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合同总造价中。
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做到料净场清。
承包人车辆经过的路面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扬尘。
弃土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在投标文件相关项目中考虑。
工程材料渣土运输均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采用密闭车辆运输,费用含在相关工程量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施工中管理不善造成的罚款及不良后果一律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按承包人投标文件有关部分承诺执行,并严格执行现场管理所制定的管理条例,并承担因违反规定所造成的自身损失及罚款。
其他工作合同洽谈时另行协商。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在工程款中扣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定后五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批准后实施,并在当月25日前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十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双方协商解决。
10.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整改费用。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期,才可以考虑承包人的延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工期顺延,但费用不增加;
2、如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且只是局部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考虑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而不应考虑推迟工期;
3、延期的工程项目如不在工程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在非关键线路的关键工序上,也不应考虑延长总工期。
13.2施工过程中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本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若因承包人不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除返工达到合格外,费用自理,且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若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
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存在不可修补的缺陷,发包人将对缺陷进行综合评价,并折合成相应的费用,此费用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赔偿金额。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3工程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要求。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等依据合同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序和影响安全的部位必须验收,其它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国家、地方规定,若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具体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0年第28号文及《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国家及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当地安委会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安全防护
21.4承包人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人员应按有关要求购买建设工程人身险,并复印提交监理工程师。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以经监理、发包人及审计审定的工程量为准。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工程量的计量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行计量。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因设计变更、原工程量清单漏项等原因而导致的新增工程项目,其完全费用综合单价套用原则执行通用条款31条规定。
施工过程中如存在新增单价且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套用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组价: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所用材料按实施当期所采用的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价格指导》及相关文件进行组价后,并按投标价与拦标价的优惠比例进行下浮,优惠后的综合单价不低于实施当期材料价;如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价格指导》中没有的材料,参考云南省《价格信息》中材料单价进行组价;如投标报价、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价格指导》、云南省《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询价后的材料价结算,并经发包人审核后作为中间支付的依据,最终以审计审定价为准。
新增单价的审批按照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发的《建设工程新增单价管理办法》执行。
主要材料的价格结算管理按照云建标〔2005〕5号文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云建标〔2008〕2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为:
施工过程中主要材料价(以投标报价时当期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价格指导》为基准)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幅度在投标材料价±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超出投标材料价±10%以外的部分,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所有的施工项目,施工用水、电的费用综合在投标单价中,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必须提供养护至工程款支付完毕,养护费含在本次投标报价完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养护期间负责苗木、植被的养护、浇水、施肥、杀虫、剪枝并负责免费更换没有成活的苗木,养护期完后保证100%的成活率。
养护期所产生的人工、水、电、材料、保险等所有年养护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支付。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双方协商解决。
24、工程预付款
执行昆政办[2010]140号文“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0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园林绿化工程按昆政办[2009]36号文“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支付工程款:
(1)第一年支付该部分合同金额的30%:
施工方进场10日内,发包人先支付工程该部分合同金额30%中的60%,剩余40%工程费待工程完工初验后支付;
(2)第二年支付该部分审计后结算价的30%:
一年绿化养护期满,苗木成活率(树木种植后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达到98%以上,且工程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依据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该部分工程结算价格支付30%;
(3)第三年支付该部分工程结算价的30%:
工程竣工终验合格后,且第一、二年足年,苗木长势良好,苗木保存率(植物栽植后成活两年以上的株数占总栽植数的百分比)达到95%以上,发包方支付30%;
(4)第四年支付剩余尾款,第三年足年后,苗木存活率达到100%,经发包方最后组织一次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剩余尾款。
26.2其它工程,包括景观照明、给排水工程、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及园林景观工程(含硬地铺装),按进度月报表支付工程款:
(1)本工程无预付款,在月报表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上月工程款的73%(其中含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发包人扣缴),扣减的27%中包含2%的工程进度保证金、3%的安全责任保证金、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17%预留金。
所扣进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返还;所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且承包人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付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后退还;所扣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预留金,不计利息。
(2)工程进度款可部分支付转帐支票,部分支付6个月期承兑汇票(贴现息按银行规定执行),如提前变现,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贴现息。
建设单位承诺根据融资的资金结构尽量降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书、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以书面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发包人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及设计单位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承包人所采购的主材、设备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工程师现场验收。
28.7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设备、材料生产厂家、产地、质量、规格、型号等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包人若需更改,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但必须按下列原则进行调价:
即材料、设备采购价低于原投标报价的,结算时完全费用综合单价给予相应调低;材料、设备采购价高于原投标报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发包人提出的、并书面下达通知变更设备、材料的,可参照本合同第23条的约定据实进行调整)。
28.8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承包人未按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支付相应款项的,影响工程进度和结算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相应价款给材料设备供应商(承包人必须出具付款委托给发包人)。
28.9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能因与发包人在材料价格审核、进度款审核等方面存在争议而拖延材料采购及工程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一律由承包人承担。
28.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需对暂定价材料及项目(如有时)提出实施建议和方案,并报送相关材料样品方案,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确定。
暂定价材料及项目的暂定价仅做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发包人审定价格进行计价。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项目以设计院出具并经发包人、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
其它变更项目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现场共同签证为准。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导至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其余执行“通用条款”第29条的规定。
30、其他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会同相关有权认定的单位及承包人、监理方共同签订为准,未经同意擅自更改和换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现场变更签证由承包人填写,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准、并由发包人审核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符合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在管养期内保证苗木全部成活。
承包人负责办理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验收备案手续。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有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理提供一式六份完整的、经核验签证后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竣工档案,且必须保证其符合城建档案规定的要求。
监理单位在收到后20日内经予签认,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报送城建档案馆。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在接到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3、竣工结算
(1)按双方认定实际完成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交工验收资料(含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一份,经审查合格后,再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一式三份,办理竣工结算。
(3)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交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审计单位审定工程竣工结算。
(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时的约定处理。
(5)其余执行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的规定。
34、质量保修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第47.2执行,其余执行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规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外,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5000元/天加收违约金。
因承包人组织不力,或其它原因造成工期延误(10天以上)或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三天内无条件退场,退场后再进行前期工程清算,清算在退场后两个月内完成。
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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