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二讲全面推进依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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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二讲全面推进依法
第二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国务院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法制政府的战略部署而颁布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全文共11大项42小条,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并就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等八大方面做出了严密部署。
我们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一员,不论现在从及何种岗位的工作,也不论将来是否参与具体的行政执法,自党学习好“纲要”、执行好“纲要”、宣传好“纲要”都是我们的本份。
一、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党和政府作出任何重大决策、部署,都要基于对一定历史经验的总结、对现实状况的把握和对未来形势的研判,得出是否重要、是否必要、是否可行的结论。
我们通过分析“纲要”出台的社会背景,就可以看到“纲要”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
(一)、“纲要”的出台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战略部署。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入了党章。
随后,1999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又相继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战略,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战略,国务院又出台了这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我们知道在中国,党的政策和法律是一致的,往往是先有党的政策,后有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
从十五大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到十六大的“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从宪法的修订到国务院的“决定”和“纲要”的出台,无不反映出法律的、行政的规定对党的政策的绝对服从。
(二)、“纲要”的出台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政治文明是一个大概念,包括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驾驭,政府的执政行为,国体和政体两大方面的一系列政治问题都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
在我国,当前影响政治文明进程的主要因素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存在诸多弊端:
一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二是制度建设不能充分反映客观规律,难以全面而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完善;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五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和救济;六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淡漠,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阻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而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而推动政治文明。
(三)、“纲要”的出台是行政理论与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实质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在中国特色行政理论指导下的行政实践,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上需要总结、完善,并上升为新的理论,以指导新的实践。
从这一意义上讲,“纲要”的出台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对行政理论体系的又一次创新。
我们不难看到,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和自由的渴望越来越强烈,市场经济的运行也需要能充分体现民主、公平、自由的行政环境,这种需要在实践中必然会表现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期盼,因而催生了“纲要”的出台。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法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全国现行法律500部左右,行政法规1000部左右,地方性法规10000件左右,部门规章和省级政府规章30000件左右。
涉及政府的82‰。
执行得好的13:
30:
57‰。
民权不张。
剖析“纲要”的这一指导思想,我们完全可以看到执行“纲要”的三大基本要求:
一是坚持政治方向。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坚持党的领导;还要坚持执政为民。
二是依法履行职责。
履行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在履行职责中充分考虑提高效能、降低成本、创新方式、接受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三是达成根本目的。
从根本上看,“纲要”出台的目的,就是要推进社会主义的“三个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
基本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
具体目标包括七个方面:
(一)、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
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二)、确保立法权限和程序合法。
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符合设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四)、健全决策机制。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五)、化解社会矛盾。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六)、完善监督制度。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
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七)、增强法治观念。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纲要”的核心部分,实际上是对指导思想的细解。
“纲要”提出的基本原则共七项,是“纲要”施行方向和目标的保障。
(一)、坚持政治方向。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二)、维护人民利益。
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三)、保障法律威严。
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
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五)、推进政治文明。
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六)、创新行政体制。
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七)、提高行政效率。
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与依法行政基本原则之间是总分关系,法制原则是大前提,我们务必要在“纲要”实施中予以坚持。
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对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职的具体要求。
“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共有六项: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一)、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在领悟六项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时候,我们需要重点把握的是,这六项原则既有依法行政旧观念的传承,又有现代行政理念的创新。
其中的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就是因应现代中国行政执法形势的需要而创设的,这种创新与其说是依法行政的理念变革,不如说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这种创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落实于行政管理的积极成效,也是我国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理论的新发展。
当然,这种体现人本主义精神的行政理念,在当前我国的法治环境中仍然显得十分脆弱,象征意义远远大于现实体现。
六、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具体部署
(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开分。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订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改革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督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除的能力。
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分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2、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3、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
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提高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4、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
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5、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
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2、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3、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5、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5、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
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
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
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
2、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3、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
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
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3、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4、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
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
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
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7、加强专门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8、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
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
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
要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3、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4、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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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全面 推进 依法行政 实施 纲要 第二 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