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docx
- 文档编号:10416837
- 上传时间:2023-02-11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40.99KB
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docx
《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
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
作者:
杰拉德·J·波茨坦曼孟琼瑶译
和其他专业人员一样,律师也沉重的承认自己肩负着特殊的职业责任,相信自己应该比外行人遵守“更高的”道德准则1。
然而同时,律师也要求拥有从事某些活动的特别授权,这些活动如果由别人来参与,很有可能遭到道德谴责2。
麦考莱对这种特别授权持怀疑态度,他诘问“一个人就因为在头上加了个假发,在脖子上系上了根带子,就为了一个基尼而做他没有佩戴这些附饰时认为即使为了王国也是无耻和邪恶的事(是否合理)”3。
这种矛盾也许只会使门外汉困惑,但对于必须承担他们的职业责任的律师就是令人头疼的难题了。
孟泰格尼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法,就是把职业生活和个人生活完全隔绝开来。
他坚持认为:
“一个律师没有理由不承认他的职业的恶行,一个诚实的人也不用为他的职业的罪恶或者愚蠢而负责。
”4在孟泰格尼看来,在职业要求的“恶行”面前要保持职业和个人的正直,关键在于谨慎保持两种人格的分离:
“不牵涉自己的指甲的微薄力量,我就可以全心投入公众事务了。
市长和孟泰格尼永远是两个人,泾渭分明。
”5
孟泰格尼的想法是很吸引人的。
保持密封的职业人格就可以把内心矛盾冲突减少到最低程度,把职业“恶行”的责任转移给相对更有承担力的制度,还可以使人在每一种扮演的角色中都有可能言行一致。
但要把这种想法成功付诸实践,就要求重要的职业角色的内在价值观和价值关怀,以及其所要求的典型活动,必须自身是容易区分。
而事实上,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它们的易区分性。
孟泰格尼的设想冒了一个把道德现状简单化的险。
另外,在区分道德反应的同时,我们就阻碍了无论是个人还是职业成长都必须的道德经验的滋养过程。
本文分析了孟泰格尼的建议以及把一个人的职业和个人人格分离开来而不影响他合乎道德,遵从职业规范的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的可能性。
我要表达的中心意思并不是是否存在一套明确的律师的职业道德,或者是否存在充分的判断律师行为的依据,而是在假定我们需要这样一套职业道德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保持一个人的责任感。
我个人认为这样的保持并不可能,如果一个专业人员只有用孟泰格尼的方法才能演好自己的职业角色。
我觉得一个人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实际判断力不仅取决于他的职业培训的质量,还有他在更宽泛的道理经验基础上总结的能力。
而这,又反过来要求他追求达到完全综合的道德人格。
在目前的律师职业的理念下这是不可能的,这在《职业道德准则》中也得到了例证,所以这种理念必须抛弃,代之以能更好的使律师在职业角色中充分利用道德识别力的理念。
道德距离和负责人员的角度
律师因职业道德潜在的重要原则的冲突而处于两难境地已经司空见惯了。
刑事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坚决要求在审判中给自己作伪证时面临的抉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6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被严格要求的机密性7原则和同样重要的法庭上坦白的义务就形成了鲜明的冲突。
8
但这并不同于孟泰格尼设想中的冲突。
实际上,即便是在非专业领域,类似的道德困惑和冲突一样常见。
而孟泰格尼注意的则是职业道德原则和个人道德关怀之间的冲突。
职业道德的要求有时候和个人道德或者是一般道德相去甚远,这种现象我们不妨称之为道德距离。
单看就与职业角色中的合理道德决定相关的各种实际考虑的总和就是那个职业的道德领域。
9对许多职业来说,其道德世界与一般道德相比要狭小的多,而且,当两者交叉的时候,它们总是对同一些考虑因素各有不同的侧重。
而这往往助长了冲突的产生,下面的例子将说明这一点。
第一个例子涉及刑事辩护律师对当事人保持机密性的义务。
在即将在纽约宜湖法院(LakePleasant,NewYork)上庭的一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准备工作中,当事人告诉他的律师们,他还是与当前的待决案件无关的另外三起杀人案的责任当事人。
律师们探访了其中一个被害人被藏匿的地方,相信了他们的当事人的叙述。
然而,他们沉默了半年,没有向当局或者其中一个被害人的家属透露被害人尸体的去向,虽然他们都曾被问及失踪被害人的去处。
10在本案中,机密性的义务就明显禁止律师透露消息11,即使他们个人也想透露,而该当事人也因律师的机密性不至于自证其罪。
第二个例子涉及律师采取合法辩护来规避他的当事人的道德责任,以查贝拉诉派克尔案来说明。
在诉讼时,被告派克尔是芝加哥储蓄贷款协会的主席兼经理。
在早前还不景气的时候,他曾向他的雇员查贝拉借了一大笔钱。
派克尔开了张借条,但是,还没等他还款,他就宣告破产了。
1954年查贝拉起诉了派克尔,主张被告在之后曾经承诺偿还这笔巨债。
按伊利诺斯州法律,新的承诺足以推翻破产解除债务的辩解,但是由于派克尔的承诺并非书面形式,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胜诉。
虽然富有的派克尔完全有道义责任偿还旧债,但法律上诉讼时效的规定又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13如果派克尔的律师没有以超过诉讼时效帮他打赢官司,许多律师会争辩,说他明显违背了职业道德。
14但依一般道德看,派克尔的律师是他当事人的不道德行为的牵连犯。
为当事人提出法律上可取的,而道德上可疑的建议的这种职业上正直的行为正是孟泰格尼所指的职业恶行的典范。
如果我们承认个人道德和公众道德可以作一定的分离,另外一些问题又出现了。
这些道德有何关联?
它们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它们是否有共同的基础,而该基础可以提供解决其冲突的原则?
也许有人会为可能发生的更广义的两难境地诡辩(那么这种诡辩就可以传授给想加入律师这个行列的新手了)。
又或许,有人会给指导每种道德的原则之间的关系作一些总括,遇到具体实际问题时,就可以照此探求解决方法。
现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解释主要体现于《职业道德准则》中,很大程度上采用了第一种方法;哲学家们则偏向于第二种。
两种方法都可能实用,然而每一种都只代表了道德距离引起的问题的试行性解决方法,而这是远远不够的。
这些方法的第一个问题是它们在实践中只能有限应用。
诡辩虽能解决单独的问题,对新问题却无能为力。
系统方法也不能在我们遭遇最大困惑的时候伸出援手,因为一个律师所面临的道德两难通常并不能简化成一维的问题。
要总体勾画出原则和重要规则,需要找出其中的一致性,而我们的个人和职业关怀并不一致。
相反,我们的关怀是复杂多变的,绝无统一的可能。
正如汤姆斯?
内格所说,因为我们能够从各个角度观察世界,每个角度都代表了一种不同的的主张,我们面对的是基于道德和其它动机的各不相同的主张。
我们不能因向其中任何一方观点,或者向第三种观点妥协而解决问题。
我们也不能简简单单的放弃其中任何一种观点,也没有理由放弃。
同时从不同的角度观察世界的能力是人性的标志之一,我们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观察世界;从生活经历的角度观察世界;从整个人类的角度观察世界;最后,还从客观的角度,通常也被称为subspecieaeternitatis的角度观察世界。
这种角度的复杂性使简单化犹为困难。
但我们就真的没有解决这种矛盾的理性方法了吗?
内格自然的相信肯定的答案。
内格描述的矛盾只表明要想为我们的基本关怀建构寻求一个归纳法或者一套明晰的优先规则也许是徒劳的。
在一般实证理论和实际运用之间往往有显著的差距。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个差距因实践评断的能力而缩小,他称之为实践智慧。
19我们在理性基础上解决矛盾的能力常常胜过阐明一般原则的能力。
我们就是这样在锻炼着判断力。
判断既不是简单的拿一般规则应用到具体案例中去,也不是单纯的直觉。
判断是一种复杂的能力,很难对它下定义。
一般原则、价值和案例的具体情况都对判断有重要的影响。
一般原则或价值提供了操作的框架和努力的目标,但并不直接确定结论。
事实上,我们依靠我们的判断,在对现实条件极为敏感的价值冲突中才得以保持一致。
判断也因此包括了基于个人经验和世界观通盘考虑一切价值和关怀的能力,还包括了对所有体现价值和关怀重要性的共同的经历、信念、关系和期望的意识。
在职业范畴,经常要用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评断。
而评断,并不仅是一种性情,一种性格特征,还是一种需要时时磨练和学习的技能。
因此,如果我们要郑重考虑职业范围的道德责任的问题,我们就很有必要关注这种性情的发展状况和这种技能的训练情况。
解决个人和职业道德冲突方法的第二个问题是它错误的理解了道德评断和道德经验,错误的认为实际的道德推理与理论推理雷同,而后者的主旨在于寻求特定问题的确切解决方案。
用这种观点来看道德推理和道德经验就太狭隘了,因为道德推理并不纯粹的追求结论。
我们要评价自身和自己的行为,不但需要有正确的道德观,还需要对相应的道德环境有合理的态度和反应。
让我来解释一下。
让我们来看一个卡车司机,他撞倒了一个小孩,致其重伤,而他本身没有任何过错。
可能我们这样说也没有错,既然这个司机小心驾驶了,撞倒小孩是他始料未及,不可避免的,那么他并无过错也不应为此负任何责任。
但是,再想想这个事故,从司机的角度来看看他在事故中起的作用,他可能的反应和一个无关的旁观者的反应就会有明显的区别。
两者都可能感到可惜,表示遗憾,但这种可惜与遗憾的本质和表现形式却很不一样。
司机直接的、亲身的(虽然他无意与此)经历了事故,也因此改变了他的道德环境以及他对此事故的态度。
司机和旁观者的情感反馈的差异也会体现在这些情感的表达方式上。
司机会试图作出赔偿,希望能以此补偿自己所造成的损害。
旁观者会主动帮忙,付一部分的医药费,甚至去看望那个小孩,但这些行为(在他自己和我们看来)都只是怜悯、善意的关心或者是慷慨的表现。
而在司机,同样的行为却是,也被理解为他表达遗憾的一种特殊形式。
当然,如果我们假定司机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可能也会表达一种略为中立的遗憾之情,却没有一点需作补偿的心理,他也可以理直气壮的声辩自己没有过错,自然不必为事故负责。
他这样做,我们完全可以说他在道德上毫无亏欠,但他如果轻率的并且固执的为自己开脱责任,他性格中的缺点就显露出来了,这种缺点远比吝啬要严重的多,深层的多。
道义不仅要求人们把道德原则恰当的应用在自己及他人的行为中,可能还要求人们能够正确估计自己行为的道德成本,即使这种行为是无意的。
这里的“道德成本”指的是某种行为及其可能后果所涉及的重要的顾虑、利益、他人的需要,在没有其他特殊的评断下,道德成本成为我们不做该种行为的实质性的,甚至决定性的道义理由。
21
同样,在已经正确分析断定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要轻于道义责任,依法律义务行为会造成一定损害的案件中,仅仅严格履行规定的义务是不够的,正确评价这种严格履行的道德成本也是很重要的。
这种评价可以体现在防止损害的发生的真诚的希望和损害发生时的失落感或者损失感以及它可能引发的具体的补偿行为:
为受损方的行为解释或试行辩解,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损失或损害。
这就是违反公正的道义情况受到重视,双方的道义关系得到确认或者在有需要的时候获得补救的一种方法。
不同的道义情绪是道德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
屈待别人之后的自责和犯罪感并不单纯是我们经过评价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强加给自身的惩罚,还是这种评价的自然的也是最合适的表现。
同样,对别人所受的不公正对待感到的义愤和对自己所受不公正对待感到的愤慨也不仅是中立的道德评断的情感化,更是我们经历和表达这些评断的方式。
故而,道义就不象解决难题或者学会用正确的语法说法一样把事情做对那么简单,它还关乎额外的、特别人道的理解人们所为。
必须承认,在理解某些合理的职责或职业行为的时候并不需要用到这些实践智慧和道义情绪的要素。
我们也大可不必杞人忧天,担心在理解银行职员或汽车修理工的职责的时候是否也应该考虑到这些要素。
这些典型的事务行为并不太需要他们的道德能力。
相对而言,律师职业的典型实务操作就需要较多的道德约束了。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必须首先承认实践评断和道义情绪的重要性,再来探讨职业伦理的问题。
职责则是更宽泛意义上的观念,与职业伦理并不等同。
我们首要关心的问题并不在于定义一个律师的职责(他的公务和本分),或对其计划和界定,也不在于考虑那些律师该负职业责任(就是应咎责或处罚)的情形,而在于把责任看作一种美德,一种人格。
22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对一个负责的人的概念的把握,或者,说的更恰当一点,对一个人的责任感的概念的把握。
在本文的余下部分我主要探讨制度结构、公众期望、个人态度和职业人员的自我观感对这种责任感的发展的影响方式。
道德距离和“职业弱化”的必要性
在继续分析之前,我们还必须简要考虑一下一个更激进的削减道德距离的方法。
有人认为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驱使下的不同行为的龃龉本身就是一个深层的社会和道德问题的症结。
他们声称,解决的办法在于弱化职业角色23,从而把所有的职业责任细分为具体的个人道德。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一个职业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不可能也不应该与业外人士面对相同道德问题的责任和义务一样。
这种对职业责任的探讨犯了两个严重的错误。
首先,它错误的否定了职业道德的“排外性”。
24我们已经知道职业道德的外延要比一般道德要窄得多,但既然职业道德已经界定了一个职业工作者在为特定行为的时候应该考虑的要素的范围,就有可能有效的把另外一些相关的因素排除在外了。
这样,就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一个人的职业角色并不允许他全盘考虑道德要求,他必须只考虑他这个特定职业的职业伦理的道德要求。
持反对意见的人也许会觉得这既不合理在道义上也说不过去,因为这剥夺了职业工作者的意思自治权利。
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个职业道德的排外性考虑下,任何事都不会天生不合理或者不合道德要求。
举几个例子也许会更清楚一点。
假设我总是毫无计划的乱用我的薪水支票,每个月的待付帐单总是一大叠,为了改变这种危险的财务状况,我决定改变原则,先把帐单付清,再心安理得的用剩下的钱来消费。
我知道如果我不采用这种原则,我又会不自觉的一时懒惰,不去付帐了。
假定我采用这个原则以后,突然想到,一个月的劳累之后,我该去度个周末小假,而我只有延付其中几张帐单才有钱去度这个假。
但是,我仍然狠狠心,决定坚持我的原则,付了帐单。
在这个例子里,那个原则就不是作为在度假给我带来的舒适放松和帐单不付我又将面临的财务危机之间抉择时的一个无足轻重的因素了,而是作为一个排他的唯一的因素。
实际上,这个月可能我晚点付帐单也不会出什么大问题。
但这个原则诱导我不去考虑其他因素,在这个例子中给了我充分的理由不去综合考虑,折衷决定。
当然,排他性的原则必须本身有充足的理由来支持,这些理由并不一定要直接与具体案例相关。
同理,排他性理由的合道德性也体现在任何一个典型的承诺中。
假定我答应明天开车送你去城那边的医生那里看病,在这里,不方便、额外支出这类考虑就被排除在外了(但这种排除并不绝对),而在其它情况下,这些因素可能足以说服我不跑这一趟了。
在上面两个例子中,谁也不能说我不合理性或者不合道德。
其次,职业弱化的呼声没有认识到职业群体排他的重要社会价值。
我们创设不同的社会制度,完成重要的社会任务,满足社会需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追求服务。
为了实现这些任务,我们在制度框架内设计了具体的职业角色,在特定的社会职能领域各司其职。
由职业群体的基本任务决定的具体关注范围就是这个职业的工作领域。
这样,社会角色和职业角色就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工作和道德工作的分野。
要成功达到社会分工的重要的社会目标,精心区分界定责任和关怀的范围就势在必行了。
因此,从宏观上来看,个人道德和公众道德之间的距离并不奇怪,也无可指摘。
即使要批评,也应该批评特定职业的职业伦理的定义和设计方法,以及这种方法对这个职业中的从业人员依所定义的职业伦理履行职责的能力所产生的影响。
标准理念下的负责行为
我关心的重点是,既然存在道德距离,还有没有可能在职业工作中保有完满的责任感并事事由责任感导引?
在这一部分,我想主张职业工作本身的特定社会和心理因素对于一个职业工作者忠于职守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另外,我希望表达一点,就是职业人员的一般道德责任感的“的”字非常重要。
如果这个主张成立,那么我们就找到了认真反思律师职业的标准理念的理由了。
25这个标准理念26有以下两个理想的特点:
①帮伙关系:
律师只忠实于他的委托人,可以说是他的委托人的帮伙。
在也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律师应该为达到他的委托人的明确和坚定的目标而服务。
②中立性:
一旦接了案子,律师就必须代表委托人或者说追求委托人的目标,无论他本人对委托人的人格和声望是否赞同,是否认为委托人的目标合乎道德。
用这种观点来看,只要律师守法并为委托人的合法目的服务,律师就不必考虑他的职业行为的后果也不必为此负责。
27因此,律师所要考虑的合理范围即律师的道德领域的范围有两个尺度来衡量:
法律以及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
这些因素是职业行为和实际评断时唯一应该考虑的。
我认为,标准理念更应该是弱化强烈的道德责任感,而远非鼓励保持和完善这样的道德责任。
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点,我必须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样的问题才是“责任的问题”。
在萨特早期还是一个存在主义者的时候曾经用一个类似的论断提出了这个问题,不过他表达的更沉重一点。
28萨特坚持认真对待职业道德就意味着不能为自己和自己的行为负责。
据萨特看来,人类意识的要旨在于它的绝对自由,独立决定的能力,而不必顾及他所扮演的一种或多重角色的要求,而其中的多重角色是由社会“现成”的打包分配给人们的。
只依一种角色行动的时候,人们只要按别人期望他这种角色该做的做就行了。
单纯认同一个人的角色就应该忘记自己其实也有不依角色的要求做事的自由。
在萨特看来,人们也因此完全有必要具备从角色中走出来的能力。
而且,虽然心理上真正认同自己的职业角色是可能的,但这样做,在萨特看来,道德上是不可取的,是一种恶意。
职业认同是防止恣意,及相应的逃避他和他的行为应负的责任的方法。
借着职业角色的保护伞,个人就可以把他的行为的责任都归咎于创设这个职业的制度了。
29
萨特的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因为除了道德距离,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
心理距离,这是大凡典型的职业工作者都经历过的。
高夫曼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一个人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务必要注意到他在具体环境中的形象是和实际影响着他的符合职责的个性相适应的:
坐在法庭上的法官应该审慎、清醒;坐在驾驶舱里的飞行员应该保持冷静。
。
。
。
。
。
这些性格特征是实践中要求他们拥有的,而他们自己也常常自称拥有的,和一个职位(如果有的话)的称呼结合在一起,提供了在该职位上的人的自我形象以及(旁人对他在职的)印象的基础。
因此,一个个体走到一个职位的时候,一个自我也就诞生了。
。
。
。
。
。
30
心理距离是职业人员典型拥有的。
正如高夫曼在他的文章中想表达的一样,一个人可以认同或者或多或少的与这种自我形象保持距离。
越是认同自己的职业角色,他对自我的观感就更容易被这个职业的典型特征所影响。
31在一种极端情况下,最大程度的认同就是毫无疑问的自然接受职业的责任和义务。
对一个完全认同他的角色的人,如果问他“为什么那样做?
”,“因为我是一个律师”或者更广意义上来说,“因为这是我的工作”就是我们得到的完整的答案了。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对他的角色采取最小程度的职业认同,对其不以为然,做本职工作仅仅是为了避免不这样做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就根本不会从内心认同这个角色或者这个角色的基本原则。
更多情况下都是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之间的一些中间状态。
32
所以,除了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之间的道德距离的尺度,还有个人或者说个人的道德人格和他的角色之间的心理距离这个尺度。
再者,这两个尺度是紧密联系的:
认同职业的程度既是道德人格的作用,也与道德距离密不可分。
相反方向的影响也是完全可能的。
任何一个特定职业的职业伦理都需要一个人投入很多的道德评价能力,在这个范围内行动和思考很有可能培养一个人的道德人格并在此基础上影响他认同他的职业的倾向。
责任心的问题在于当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之间的道德距离拉大的时候,走到职业认同的两个极端的可能性也增大了,而糟糕的是,一个人在这个时候的实践评断和责任感和他在通常道德经验中是隔绝的。
济慈曾经警告说:
“一旦一个人理性的做一件事,而不是一时冲动,他就是轻率的对待这件事,即使(他知道)这是很严肃的事。
”33或者我们换一种说法来理解济慈的话:
我们设定职业道德的人为理由是建立在专业知识和专业分析技术基础上的,而这些专业知识和专业分析技术是没有社会中共享的道德经验和道德情绪的丰富土壤的,因此,最严肃的道德问题在一个职业工作者眼中可能面目全非。
法律职业中责任心的问题犹为麻烦。
因为这是一个为结构化的判断体系服务的职业,在这里,职业判断和它的道义和心理基础分离的危险性特别大。
34所以培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个人责任感就显得更加紧要了。
首先,存在很多容易引起心理认同的因素。
35因为公开致身于为社会所尊重的事业,律师在社会中占了关键的地位,享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
他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他有了与委托人相关的权力和地位。
这些事实,加上他本身对他的专业技能运用的内心的自得(这一点也很重要),大大了高度职业认同的可能性。
也因此,道德责任的原则,虽然原来是以功能性为依据的,现在就对律师有了独立的价值和重要性。
职业正直也成了个人正直的标志,通常是最重要的标志。
其次,律师的典型活动通常需要律师站在委托人的立场行动,因此也就直接需要用到律师的道德能力,也就是他在公众场合思考、推理、辩论和行动的能力。
所有的职业人员,和许多服务行业的人员都是在为委托人做委托人自己不能或者不愿意做的事。
但是,跟律师不同,一个医生或者汽车修理工的活动只限于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而律师,还同时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虽然也会有人请医生在自己的身上动刀或者请汽车修理工工作,这些职业的工作绝不是归因于病人或者顾客的。
而当律师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工作的时候,他常常在委托人的立场上行动、说话和辩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其他人发生联系。
当他代表委托人辩论的时候,他经常陈述委托人的辩解理由;他的行动也常被称为是“实施他的委托人的权利”。
而且具有代表性的是,他活动的后果归属于他的委托人。
36因此,被委托人聘请以后,律师就成了委托人的法律人格的延伸,在某种意义上还是道德人格的延伸。
由于律师往往作为委托人的法律和道德人格的延伸出现,律师就更趋向于拒绝为他的职业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而且,除非他和委托人的信念一致,他就生活在一再的两难之中:
他必须做他并不信奉或者赞同的事,站在这样的立场上,并为之辩论。
如果纯粹的履行他的职业义务,律师的正直就很有疑问了。
37
要维护他原有的正直,律师就得有意识的与自己的职业操作拉开一定的距离。
在公众场合,他要清晰的区分自己为委托人所作的陈述或辩护和他关乎职业荣誉的言辞。
38但危险的是,采用这种策略也可能同时引发奇怪的双层的距离。
一方面,律师与自己的辩词保持距离:
这是他的委托人的辩词,而不是他自己的,他的职责就是组织这些辩词;至于是否相信、如何评价这些辩词,那就是别人的事了。
另一方面,当他与自己的辩词保持距离之后,他就越发认同这种客观的立场了。
这种距离一开始还只是他从个人不能接受的观点立场躲避出来的招数,现在就成了他的职业自我观感的特征了。
而这,反过来又促成了一种不受约束又不加评判的心理状态,或者,更严重的情况下,一种深层次的道德怀疑。
如果这样的中立与距离被当作了理想的职业态度,标准理念就是如此认为的,律师就更可能毫不顾忌的借用这些态度了。
上面提到的紧张与压力源自于律师本身职业操作活动的本质。
要彻底消除这些紧张与压力,就只能牺牲一些职业活动特有的被社会承认和尊重的东西。
尽管如此,还是有可能缓解这些压力,避免最可怕的趋向(就是道德怀疑),如果律师对自己在职业角色内外的活动有个总体轮廓,并因此可以全面观察的话。
这个轮廓必须可以为必然发生的矛盾冲突提供可靠的解决方法的信息。
而律师职业的标准理念,正是在这一点上遭受了严重的挫折。
显然,标准理念需要明确区分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用贝罗和凯特森的话来说,“律师被要求‘作为一个职业工作者’做他‘作为一个人’不会做的工作”。
39这个观点需要个人采用那个极端的客观立场的策略,也需要公众赞同这种策略。
一个好的律师就应该把自己和委托人放在共同的小圈子里,热心而审慎合法的帮委托人达到目的,不作其它任何考虑。
他要抛开自己的家庭、宗教、政治观点、道德关怀,全心全意的效力于委托人。
40但既然职业正直往往被作为衡量个人正直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 伦理 中的 道德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