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研究.docx
- 文档编号:10416824
- 上传时间:2023-02-11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46.38KB
中国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研究.docx
《中国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研究.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研究
中国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研究
程伟庆朱勇
〔中信证券公司研发部、课题组成员〕
摘要
许多国外二板市场规定企业上市必须有保荐人加以举荐,上市保荐制度是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最显著的区别之一。
我国创业板市场也拟推行这项制度,这项制度的推行将给我国券商带来新的挑战。
如何在操纵保荐风险的基础上,提高自身在保荐业务方面的竞争力,是摆在我国券商面前的新课题。
本报告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保荐人制度与我国券商,这部分是对问题的一个整体性的研究。
第二部分为专题研究,这部分对前一部分涉及的部分关键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
由于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正式规那么尚未出台,因此,有必要对国外创业板保荐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做法进行介绍,以便明白得我国的创业板保荐制度。
本报告要紧介绍了香港创业板的保荐制度。
在对我国的创业板保荐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报告得出,由于保荐责任加大,券商面临着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的双重要求。
本报告提出,券商应当通过建立发行人质量评判体系,内部操纵制度,保密制度,保荐人档案治理制度等制度来规范保荐业务运作,加强研究、人员培训和部门间的协同作战,以操纵保荐风险,提高保荐业务竞争力。
在专题研究部分,本报告对保荐业务中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对保荐业务的工作程序和内部操纵进行了分析探讨,对考察了保荐费用确定的方法方式,介绍了发行人质量操纵体系的核心内容发行人初选的标准。
最后,本报告提出对券商应当采纳什么样的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策略提出了初步的建议。
第一章保荐人制度和我国券商
第一节保荐人和保荐人制度
一.保荐人的定义
许多国外二板市场规定企业上市必须有保荐人加以举荐,上市保荐制度是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最显著的区别之一。
通过上市保荐制度,锁定保荐人责任,保证保荐人优选上市公司,降低创业板市场的系统风险,保荐人事实上是担当了创业板市场第一看门人的角色。
保荐人制度实质上类似于上市举荐人制度,不但在许多海外创业板市场中存在,也存在于主办市场。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和另类投资市场〔ATM〕都要求上市公司指定一名顾问〔NominatedAdvisor〕,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汉语宣传材料中,就被译为保荐人。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任命一名上市经理〔ListingManager〕,并规定上市经理履行保荐人职责。
在德国新市场,保荐人的要紧职责是作为上市公司的做市商。
香港联交所的主板与创业板市场都要求有保荐人,但其职责不同。
二.保荐人的分类
在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上,保荐人被给予的职责有所不同,有的差别还专门大。
综合起来,海外创业板市场对上市保荐人职责的规定分为三类。
第一类保荐人职责的规定与我国深沪两市的上市举荐人职责相似,一样包括:
〔1〕发行前保证申请人符合上市条件、上市文件准确完整、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2〕发行后确保发行人的董事始终知悉其责任和义务;〔3〕与发行人定期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股票的市场表现;〔4〕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市场推介。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西斯达克市场对上市保荐人职责的规定就属于这种类型。
第二类规定除要求保荐人必须履行一样保荐职责外,还要求有专门保荐责任。
如香港创业板要求保荐人必须事前介入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公告、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等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审查,并为公司不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
第三类保荐人与前两类截然不同,其要紧职责是作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做市商。
德国新市场保荐人的职责就属于这种类型。
法国新市场保荐人的责任是双重的,作为申请人的上市举荐人,履行第一类保荐人职责;股票赏识后三年内担任该股票的做市商,为其做市。
综观海外创业板市场,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与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最为接近,不同之处在于保荐人介入公司上市后信息披露的方式。
英国另类投资市场的保荐人对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在事前不介入,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保证职责表达在让公司的董事充分知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那么、要求等方面。
而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被要求事前介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并为公司不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
这一点也正是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特点,同时也是创业板保荐人与香港联交所主板保荐人的要紧区别。
三.保荐人制度的作用
保荐人制度的存在要紧是为了加强对风险的操纵,爱护投资者。
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因此,各国和地区创业板市场的监管者都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市场本身的制度安排等各个方面制定规范,而保荐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过给予中介机构更多的权益和责任来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
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中介机构,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之一,保荐人有义务履行专业职责,爱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整体的市场风险。
同时,保荐人还有责任协助公司健全治理结构,尽快成为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固市场、降低投资者风险的作用。
保荐人事前介入尽管能够起到规范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但也隐含着相当大的风险:
假如保荐人反应迟缓,可能会阻碍公司信息披露的即时性;更为严峻的是,由于保荐人本身具有买卖该公司股票的资格,事前介入信息披露可能会导致保荐人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节香港联交所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
我国深圳交易所拟推出的保荐人制度在专门大程度上借鉴了香港联交所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因此,为明白得我国的保荐人制度,有必要对香港联交所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进行介绍。
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举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那么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关于上市举荐人的规定,要紧职责确实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举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坚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那么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连续到公司上市后当年剩余的时刻和随后的两年。
目前,香港创业板市场有45家保荐人,3家联席保荐人。
其中三家有内地背景的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融资(香港)、中国光大融资和中银国际亚洲获得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资格。
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一是保荐人资格认定,二是保荐人责任。
一.保荐人资格认定
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体会、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体会〕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那么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中,要符合担任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保荐人资格,有关人士必须获得香港联交所的核准,并名列于香港联交所设立和经常公布的保荐人名册内。
这是对保荐人资格的差不多要求。
在准保荐人未能符合«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14条(即有关保荐人的企业财务体会)的规定,但符合«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12条至6.19条所列的所有其他规定的情形下,香港联交所将依照其是否仅以副保荐人的身份来行事而保留是否接纳该名准保荐人的权益。
可见,与主保荐人相比,副保荐人在整个保荐工作的过程中担负的职责相对较轻,所处的地位较低,发挥的作用也较小,因此联交所对其资格要求相应放宽,是否曾参与过保荐首次公布招股交易和拥有其他有关企业的财务体会就显得不太重要。
在香港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中,需标明主保荐人、副保荐人和联席保荐人各自所扮演的身份类别。
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01条所述的最短期间或«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02条所述的任何固定期间内,委任一名不受此身份限制的保荐人。
保荐人要列入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名册而不被除名,必须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1、保荐人必须是。
这对保荐人的企业性质做了明确规定,即在法律形式上,创业板保荐人必须是依照«公司条例»成立或依照«公司条例»第十一部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一样企业相同的是,保荐人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稳,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进展,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和法人实体。
与一样企业相区别的是,保荐人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所经营的不是一样商品,而是为拟发行上市企业提供诸如改制重组策划、股本结构设计、发行文件制作、上市举荐、上市后连续辅导和财务顾问等一系列金融服务。
公司制的保荐人能够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不仅有利于保荐人将责、权、利有机结合,促使其诚信勤奋,尽职尽责,而且有利于保荐人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制衡、约束机制,从而促进保荐人的规范、稳健运作。
2、保荐人必须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必须由证监会宣布为获得豁免权的证券交易商。
这对创业板保荐人的专业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他既能够是证券商,也能够是投资顾问机构,但都必须是依照«证券条例»在香港证监会注册的会员。
而内地主板市场上的主承销商和上市举荐人均由证券经营机构担任。
可见,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选择余地更大,相应地其职责范畴更广。
3、保荐人必须在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融资)体会。
这说明积存一定年限的丰富的专业体会是成为一名合格保荐人所应具备的差不多前提之一。
那个地点〝企业财务体会〞包括就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联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规那么所指的同等交易)、收购合并、须受«收购守那么»(或其他司法地区的同等守那么)约束的收购以及/或其他适当和重要的交易、或股本筹资等事项提供意见而积存的体会。
此外,保荐人需要拥有在香港地区或海外的其它一样企业的财务体会。
因此,仅有一定的从业体会还不够,准保荐人还必须在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曾经至少在两宗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布招股活动中担任过主保荐人,或者至少在三宗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布招股活动中担任过副保荐人。
有关首次公布招股活动既能够是涉及在香港地区主板或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活动,也能够是来自香港联交所同意的其他海外交易所的上市活动,只是要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这对保荐人的从业经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专门情形下,例如准保荐人需要令联交所中意其在申请日期前超过五年的期间,拥有曾经保荐首次公布招股公司上市的实际体会以及在这方面具备所认可的专业知识,联交所能够保留豁免或放宽对从业经历要求的酌情权。
在以下情形下,联交所保留进一步豁免或放宽对保荐人从业经历和企业财务体会的要求的酌情权:
(1)准保荐人本身尽管没有«创业板上市规那么»所需的企业财务体会,但它是一个集团中的成员,该集团内存在具备所需首次公布招股活动体会的企业实体,而且准保荐人与该企业实体之间经常保持着紧密联系,准保荐人估量因此在所需的体会上而受益。
在这种情形下,准保荐人必须向联交所提供其所确信的集团内所指实体的有关企业财务体会以及准保荐人与该实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提供预期如何与准保荐人分享该实体的有关体会或如何将这些体会传授给保荐人的详情。
(2)在专门情形下,假如准保荐人是新成立的公司,能符合«创业板上市规那么»所载的其它所有的保荐人资格要求,那么联交所能够豁免对保荐人的从业经历和企业融资体会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假如准保荐人未能符合上述这些从业经历和企业融资体会等的要求,只有他符合其它所有的资格准那么,联交所才能够接纳其为副保荐人。
可见,除了某些专门情形(例如新成立的公司、担任副保荐人等)以外,关于合资格的保荐人来说,从业经历和企业融资体会是十分关键的两大要素。
4、准保荐人必须具备许多于1000万元港币的实缴股本和(或)不可供分派的储备,而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也不得少于1000万元港币,且必须是全年没有产权负担的资产(即这些资产必须是没有用作抵押的资产)。
假如该有形资产净值跌至低于1000万港元,那么保荐人将不能再担任新的保荐工作。
也确实是说,1000万港元的有形资产净值(已扣除少数股东权益)是保荐人能否连续从事保荐业务的分水岭。
但不管如何,该有形资产净值不能跌至低于500万港元。
这是能否保住保荐人资格的戒备线。
那个地点实缴股本和(或)不可供分派的储备以及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必须由准保荐人提供最新经审核的会计帐目所载的资产负债表来加以证明。
假如这些经审核的会计帐目是涉及超过申请日期之前六个月已终止的一个财政期间,那么就必须由准保荐人提供不早于申请日期之前六个月的经审核或未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来加以证明。
这能够增强所提供财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任何就此而提供的未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必须经由准保荐人的两名董事签署认可。
假如新成立的准保荐人没有编制经审核的会计帐目,那么须由准保荐人提供不早于申请日期之前六个月的未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来予以证明,且必须由准保荐人的两名董事签署认可。
可见,假如资产负债表是未经审核的,就需由董事对其负责。
此外,准保荐人必须在其申请表内确认,自依照«创业板上市规那么»规定提供所需的最新资产负债表(不论是通过审核或未经审核)之日以来,准保荐人的财务状况是否显现了任何重大不利转变。
这有利于保证所提供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假如是准保荐人,能够出具由其所属集团的实体公司或由联交所接纳的获许可机构例如银行(定义见«银行业条例»)就保荐人的负债提供的总额许多于1000万元港币的无条件和不可撤消的担保(担保形式必须是香港联交所能够同意的)。
那个地点,准担保人的最新经审核帐目、任何此后刊登的财务报表(准担保人为联交所接纳的获许可机构(定义见«银行业条例»)者除外)以及/或联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必须呈交给联交所,以便使联交所确信准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只有准担保人自身的财务运行状况稳健,方能有专门强的担保实力来为准保荐人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消的担保。
此外,准担保人也必须提交准担保条文,且该担保必须在保荐人获接纳列入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的期间内生效。
可见,准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时效性是十分重要的。
上述这些资格准那么对保荐人的资本实力和资产营运质量提出了明确的标准,有利于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严格履行应尽的职责,促进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操纵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从而切实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保荐人在过去五年内不曾受到公布声讨。
这就要求保荐人必须具有比较长期的、清白和良好的业绩记录。
在申请成为保荐人的申请表格中,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详情:
(1)在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曾遭到联交所、证监会或香港或其他地点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作出的针对以下人士的任何公布声讨、含有批判的公布声明、私下声讨或任何其他纪律处分:
A、准保荐人;B、任何积极参与提供一样企业财务意见、投资意见和/或证券买卖、并在申请日期仍为准保荐人的董事或职员。
(2)在考虑联交所评估准保荐人应遵循的原那么后,其他须合理地提请联交所留意,以便促使其考虑准保荐人的申请的有关资料。
假如准保荐人、拟向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提供意见的任何董事或职员在准保荐人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曾遭到公布声讨,那么此准保荐人将不大可能被视为适合于列入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内。
(3)准保荐人必须提供针对其身为成员之一的集团内任何成员的任何纪律处分的详情(假如属于有关,例如,联交所认为准保荐人提供的所属集团内其他成员的体会详情属于有关资料)。
这些意味着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对准保荐人构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能够促使其规范和稳健运作,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爱护其声誉。
这是申请人成为一名合资格保荐人所需具备的又一差不多前提。
二.保荐期限
香港«创业板上市规那么»对保荐人的任期作了如下规定:
1、创业板保荐人的任期划分。
要想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新上市申請人须以合约形式委任一名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請,处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
创业板保荐人的聘任期应连续一段固定期间,除了新申请人的发行上市期间以外,还须至少涵盖公司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刻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即指定期间)。
也确实是说,保荐人的任期包括三个时期:
(1)新申请人的发行上市时期;
(2)发行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刻;(3)其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在每一时期,保荐人所担负的职责性质和范畴大小是不同的。
可见,新申请人与其保荐人所签订的合约须有固定年限,至少与«创业板上市规那么»规定的保荐人任期的最低期限相等。
在此期限内保荐人不可终止合约,然而专门情形除外。
2、新申请人无须委任保荐人的情形。
假如新申请人仅仅申请将其债务证券在创业板上市,且其控股公司(即母公司)的股本证券已在创业板上市,或者控股公司申请将其股本证券和新申请人的债务证券同时在创业板上市,那么新申请人就无须委任保荐人。
尽管如此,然而,以下两点值得一提:
(1)倘假设新申请人的控股公司须依照«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01条或第6.02条委任或差不多委任一名保荐人,该保荐人(或获名列于香港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里,并专门为了该目的而委任的另一方)必须就发行债务证券和将债务证券上市的事宜向新申请人提出自己的意见。
此外,倘假设新申请人在«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01条所述的控股公司的保荐人的任期内,或«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02条所述的任何固定期间内,拟发行«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58条所述的上市文件的类别(包括构成招股章程的任何上市文件、就供股或公布售股而公布的任何上市文件、就一项交易或关联交易公布的任何上市文件),保荐人(或其他获委任的人士)必须促使该发行活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56条(有关申请事宜)和«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57条(向香港联交所作出声明)的有关规定。
(2)倘假设新申请人的控股公司无须依照«创业板上市规那么»第6.01条或第6.02条委任或并未委任保荐人,那么在任何情形下,新申请人就必须委任一名联交所接纳的财务顾问就有关债务证券的发行和上市提供意见或建议。
3、保荐人任期的届满和后续保荐人的接任。
委任保荐人的责任在指定期间任期届满后即行终止,然而发行人最好在其后仍连续聘任保荐人。
这意味着一名保荐人任期的终止可能确实是另一名保荐人任期的开始。
各个保荐人任期的相互衔接,可不能使得保荐责任显现真空,能够相应地延长保荐人(作为一个整体)的保荐服务周期,加大其职责范畴。
假如上市发行人并没有以其他方式连续聘任保荐人,那么上市发行人就须在任何情形下,在香港联交所酌情指示的期间内,依照该指示的要求,强制性地委任一名保荐人连续担任其顾问(笔者将其称之为后续保荐人),同时严格履行保荐人对所代表的每名发行人和上市发行人应承担的责任。
后续保荐人连续履行保荐职责,与上市发行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能够随时督促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行为,使其连续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并协助其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连续公布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荐责任
保荐人的要紧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那么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表达。
其具体规定是:
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刻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连续担任顾问,期间所负要紧职责包括
1.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要紧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
2.对比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推测〔假如有〕,与发行人定期回忆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
3.对依照«创业板上市规那么»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
4.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依照«创业板上市规那么»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样性质。
第三节我国的保荐人制度
一.我国立即引入保荐人制度的有关背景
由于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同时证券监管机构奉行〝强调披露〞和〝买者自负〞的监治理念,对拟上市企业只进行有限的合规性审查,因此创业板专门规定了保荐人制度,要求创业板上市企业必须聘请保荐人,以关心企业进行上市工作,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促使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目前,我国保荐人的筹备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深圳交易所的一项课题研究认为,严格的监管与多样化的风险操纵机制〔保荐人、禁售期等〕是创业板市场成功的关键。
2000年10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那么»(送审稿)的第三章均比较全面、详尽地阐述了保荐人的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这两个文件都不是最终规那么,其中有些规定今后可能会进行修改。
下文的分析是建立在已有的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0年工作总结大会明确提出20001年将以创业板建设和市场监管工作为主线,而创业板建设的一项重点是督促保荐人建立合理的发行人质量评判体系,形成有效的保荐人鼓舞和约束机制。
二.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内容
2000年10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那么»(送审稿)的第三章对我国的立即实行保荐人制度进行初步的规定,前者公布在网上征求意见。
从那个暂行方法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保荐人制度从分类上说属于第二类,差不多上与香港的二板市场的保荐人的责任要求相同,其特点是事前介入信息披露并承担责任。
设立保荐人制度的目的是防范和花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今年9月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拟上市企业聘任保荐人做了相关规定。
拟发行上市公司必须聘任一名保荐人。
这是拟上市企业欲迈入创业板市场的必要前提条件。
拟发行上市公司聘请保荐人,应当与保荐人签订协议。
签订保荐协议,是为了明确在保荐期内拟发行上市公司与保荐人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一样来说,保荐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够擅自解除。
但假如在保荐期内,保荐人显现无法履行其责任的情形,或者上市公司要求终止保荐协议的,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说明理由,方可解除保荐协议。
假如保荐人丧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保荐人资格时,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原有的保荐协议。
这时原先的保荐协议就随之丧失了法律效力。
当拟发行上市公司与原保荐人解除协议时,应在三个月内聘请新的保荐人,新保荐人从继任之日起承担保荐责任,保荐期为该上市公司的剩余保荐期加上该公司保荐期的中断期间。
那个地点的新保荐人确实是香港创业板市场中的替任保荐人,他与后续保荐人所处的保荐期限和所承担的保荐职责是不同的。
替任保荐人在前任保荐人余下的保荐期限内承担其所未完成的保荐职责,而当上市公司在前任保荐人的保荐期限届满后假设想连续委聘保荐人为其提供连续的保荐服务,那么应当由后续保荐人来履行后续的保荐职责。
〔一〕保荐人资格
与香港联交所对保荐人资格的要求相比,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人资格的认定也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
它规定保荐人必须是具有股票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证定的其他机构。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承销资格的条件包括:
至少有5000万的净资产和2000万的净资本,参加过3只以上股票的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的证券承销体会。
然而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证券公司是不能担当保荐人的:
一是证券公司持有被保荐人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二是被保荐人持有证券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三是证券公司与被保荐人之间具有其他有重大阻碍的关联关系。
放宽了对保荐人信用水平的要求。
应该注意到,香港创业板对保荐人的信用记录要求是〝前五年内没有受到声讨〞,而我们对主承销商资格的信用记录要求是〝最近一年内无严峻的违法违规行为〞。
明显,我们对保荐人的信用要求较之香港要低了专门多。
〔二〕保荐期限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市场 保荐 制度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