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实施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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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实施培训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我市自2009年开始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期)系统”),成功构建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资产动态管理体系,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了系统管理,通过(一期)系统连续4年完成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随着财政业务工作的不断发展,(一期)系统已不能完全适应资产管理工作需要。
为此,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以下简称“(二期)系统”),印发了《关于部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通知》(财办〔2013〕51号)(以下简称“(二期)系统”),目前,系统硬件已部署到位,网络基本联通。
与(一期)系统相比较,(二期)系统具有使用更方便、功能更强大等优势,主要体现在:
一是,采用B/S架构,基层单位不需要配备客户端软件,可通过浏览器登录系统进行资产管理业务处理;二是,系统按照新会计制度设计了相关报表,调整了资产分类及代码,完善了资产卡片指标信息;三是,改进了数据报送方式,增强了财政部门对单位数据报送的有效管控,解决了(一期)系统敞口报送的弊端;四是,强化和拓展了系统应用功能,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业务全部纳入了系统管理。
五是,为与其他资产管理软件和财政其他业务的结合预留了相关标准接口,为各地区、部门、单位个性化需求留下了完善空间。
(二期)系统资料填报说明
(实施初期暂行)
(二期)系统是依照财政部最新颁发的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财会〔2012〕22号、财会〔2004〕7号)和新的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开发的。
已纳入(一期)系统管理的单位,数据迁移后需对照(二期)系统资料填报说明,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实、完善。
新纳入(二期)系统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说明填报。
一、关于纳入系统管理的范围
(一)纳入系统管理的单位
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和《财政部关于部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通知》(财办〔2013〕51号)规定,包括:
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纳入系统管理范围的单位,无论财务和资产是否独立,无论是否有资产,均应在系统中独立填报相关数据资料。
(二)纳入系统管理的资产
纳入系统管理的资产包括单位的全部资产,无论资产取得时的资金来源于哪、资产性质是什么,均应将单位的全部资产纳入系统管理。
包括:
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利用国家赋予的职能或政策取得的资产、各种会费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经营性收入取得的资产等。
二、关于填报说明
(一)《单位基本信息》(附件1)
“单位基本信息”是财政部门在服务器上为基层单位建立用户的必备资料,也是各部门后期进行数据审核、分析、归类、汇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基层单位启用(二期)系统数据录入、管理应用、审核报送功能的钥匙。
指标信息非常重要,必须准确填报。
已纳入(一期)系统管理的单位,有关指标信息在数据迁移后会自动继承(一期)填报的部分内容,但需对新增指标进行补录,对有变动的指标进行调整。
新增单位应将“单位基本信息”录入完整。
本表中的“单位代码”、“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单位性质”、“所属财政关系”、“单位预算管理级次(企业级次类型)”等七个指标由财政部门在服务器上建立用户时填写。
从(一期)系统中继承过来的这七个指标,基层单位不能修改,如有错误,应通知财政部门进行修改。
1.单位名称
按单位设立时的批复文件核定的名称填写,不得自行简称。
如南阳市财政局,不要填写成市财政局;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要填写成市国资委。
2.单位层次码
按3,3,3结构赋码。
仍按照《关于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层次代码”编码规则的通知》(宛财国资〔2010〕9号)执行。
已纳入(一期)系统管理的单位“单位层次码”不变。
新纳入系统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赋码。
注:
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不需填写“单位层次码”,其他信息填写完整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自动默认为“单位层次码”。
3.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数填列。
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应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代码证,确无代码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临时代码。
4.单位类型
依据编办核定的单位性质,从下拉箭头展开的内容中进行选填。
此指标与“单位性质”和“单位预算管理级次(企业级次类型)”有关联关系(选填“所办企业时”,“单位预算管理级次”栏显示为“企业级次类型”)。
分“财政”、“主管”、“基层”、“其他”等4级8项。
其中“财政”选项,是财政部门建立汇总节点时选填;“主管”下分“普通主管”、“企业主管”、“主管部门”等三个选项,其中为主管部门下的主管部门建立汇总节点时选
“普通主管”,为主管部门建立汇总节点时选填“主管部门”。
办理产权登记时才可选择“企业主管”项。
“基层”下分“行政基层”、“事业基层”、“所办企业”,根据单位性质选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选填“事业基层”、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选填“所办企业”);社会团体选填“其他”。
5.单位性质
此指标与“单位类型”选填项相关联,按照“单位类型”关联后的结果选填。
“单位类型”选填“财政”、“普通主管”、“企业主管”和“主管部门”时,本指标不需填写(软件自动锁定)。
选填“基层”中的“行政基层”时,关联结果为“行政单位”;选择“事业基层”时关联结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根据编办核定的单位性质分别选填;选择“所办企业”时,关联结果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使用)。
选择“其他”时,关联结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根据情况进行选填。
6.所属财政关系
根据财政管理关系,从下拉箭头中选择。
“单位类型”选填“所办企业”时,该指标自动锁定,不需填写。
7.单位预算管理级次
从下拉箭头中选择填报。
省直单位统一选填“省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地税部门的基层单位也应选填“省级”;省辖市市直单位统一选填“地(市)级”;省直管县和省辖市所属县(市区)级直属单位统一选填“县级”;乡(镇、办事处)级单位统一选填“乡镇级”。
上述7个指标在“确定”保存前,应根据情况对填写界面中的“是否作为单位的根节点”选择打勾项。
前提是:
为各级的(一级)汇总节点建立用户信息时,应选择打勾,为(二级)及以下汇总节点和基层单位建立用户信息时,不选择打勾。
以下指标信息,由基层单位首次登录系统时通过系统初始化进行充实、修改、完善。
8.财政预算代码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代码填列。
未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且没有财政预算代码的单位如何填报,由各级财政部门决定。
省级没有财政预算代码的单位暂不填列。
9.单位基本性质
本指标根据“单位类型”关联结果选填。
“行政单位”分“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司法行政”、“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民主党派”、“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公安”、“监狱”、“劳教”和“行政其他”等13项,根据编办核定性质选填。
“事业单位”分“教育(高等院校、中等院校、基础院校)”、“科学”、“文化”、“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和“事业其他”等9项,根据编办核定性质选填。
10.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系统中内置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四项,根据单位实际执行的制度情况选择填报。
医院、高校、地勘等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选择填报。
一般而言,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与编办核定的单位性质一致,填写该指标时,注意与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财务和资产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应与核算其财务和资产的单位选择的制度一致。
11.法定代表人
填写单位负责人。
12.主管部门
按预算管理主管部门填列。
13.是否启用折旧
此指标关联资产配置卡片计提折旧,应按单位财务核算实际情况填列。
14.编制人数
按编办核定人数填列,当编制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15.行政区划
从下拉箭头中选择填列。
16.所属行业
按编办核定的职能,从下拉箭头展开的内容中选择填报。
单位性质为国家行政机构时,行政机构分为“综合事务”、“对外事务”、“公共安全事务”、“社会事务”、“经济事务”、“政府事务”、“行政监督”等七种情况选择填报,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1)“综合事务管理机构”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税务、海关、外汇、统计、保密等行政机构;从事港、澳、台行政事务的活动的机构;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从事政策、法制研究及参事等活动的机构;各级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各级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如政府办事处);
(2)“对外事务管理机构”包括:
政府部门从事外交、外事的行政事务活动的机构;我国驻外使领馆等机构;
(3)“公共安全事务管理机构”包括: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消防、监狱、劳教等活动的机构;铁路、港口、民航、林区、海关等部门中的人民警察机构;
(4)“社会事务管理机构”包括: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教育、司法、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民政(含政府救济、婚姻登记、调解以及民事纠纷调解等)、民族等行政事务的机构;各级政府部门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环保、药品监督、宗教、专利、文物、中医药等行政事务的机构;。
(5)“经济事务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经贸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建设(含房改、城建、市政等)、国土资源、交通、铁道、信息产业、对外贸易经济、水利等行政事务的机构;各级政府部门从事林业、邮政、旅游、民航、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外国专家管理、粮食及储备、海洋、测绘、安全生产、烟草专卖等行政事务的机构;
(6)“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包括: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工商、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卫生、药品、医疗、文化、城管、市容、综合治理等活动的机构;各级政府部门从事环境保护有关的检查、监督、稽查、查处活动的机构(如森林、沙漠化、水土保持、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以及废气、污水、垃圾、废弃物、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各级政府部门从事与经济建设有关的检查、监督、稽查、查处等活动的机构(如海关、税务、审计、统计、建筑施工、市政建设、公共设施、劳动、土地、交通、旅游等);
(7)“政府事务管理机构”包括:
人事、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从事政府事务管理的部门。
17.单位联系人、单位联系电话
填写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资产管理报表工作的经办人员及电话,不得漏填、错填,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18.批准设立单位、批准文号、成立日期
填列单位设立时批准部门、批准文号、批准文件的落款日期。
19.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据实填列。
20.备注
(1)说明本单位是否独立核算,如未独立核算,其财务和资产在哪个单位核算。
如财务核算中包括其他单位,说明哪些单位在本单位核算;
(2)说明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有哪几个单位使用;以及无土地、房产的单位使用的是哪个单位的土地、房产。
(二)《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
部门管理、人员管理、存放地点管理等,是在(二期)系统中录入资产管理卡片时在软件中内置的枚举字典信息,这些基础信息一次性录入后,在填报资产管理卡片时相关信息可直接从下拉箭头中选取。
(一期)系统中录入的部门、人员、存放地点等信息,(二期)可以继承,但二者略有差别,已纳入(一期)系统管理的单位需进行补充完善,新增单位需进行录入。
1.部门管理
“部门管理”中的“部门”指的是单位内设机构名称(如:
XX处、XX室、XX科、XX股、XX组等),录入时需填写“代码”、“名称”等,“助记码”自动生成,“代码”结构无强制性规定,建议按照2,2,2的结构编码(如“办公室-01”,“办公室秘书科-0101”,“办公室秘书科综合组-010101”。
原则上按照“三定”方案中明确的内设部门顺序填列。
2.人员管理信息
录入所有占有使用资产的人员姓名,人员信息代码可自行确定位数,原则上按自然数顺序排列(001、002、003、•••)。
代码应连续、不得重复、断码。
3.存放地点管理
录入所有资产的存放地点,“代码”结构无强制性规定,建议按照2,2,2的结构编码(如“综合楼-01”,“综合楼第一层-0101”,“综合楼一层01房间-010101”。
(三)资产管理卡片
(一期)系统中按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录入的12类资产卡片,在迁入(二期)系统后,软件会按照新的国家标准分类代码相应调整为7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单位进行人为调整,但由于(二期)系统强化了卡片信息审核功能、部分卡片增加了指标信息,数据迁移后,基层单位需对迁入的卡片进行充实、审核、完善。
新录入卡片应按照(二期)要求进行录入。
所有资产管理卡片,除图书可以批量录入外,其余资产同(一期)系统的要求一样,均应按照“一物一卡一码”的要求录入。
基础信息中录入的部门、人员、存放地点管理等均形成了枚举字典,置于下拉箭头选项中,资产分类名称、使用状态、采购组织形式、取得方式、价值类型等信息,也按相应的分类置予下拉箭头中。
1.“取得日期”,一定要填写资产实际取得的日期,不能填写为向软件中录入卡片的时间。
2.“预计使用年限”指的是该资产预计能使用的年限,年限单位为“月”。
3.“折旧状态”为“提折旧”和“已完成折旧”时,自动弹出“折旧信息”,再单独填写;“折旧状态”为“不提折旧”时,直接在卡片中填写(折旧信息填写出错会造成与报表对账不能通过,应高度注意)。
4.“财务入账日期”应准确填写,此信息是系统中固定资产与财务报表相关指标对账、后期生成综合分析表的重要依据,如出现错误,数据审核将会出现错误提示。
5.卡片信息要填写完整,同一件资产卡片中的相关信息勾稽关系要合理、正确。
如:
“资产名称”与“资产分类名称”、“取得方式”与“采购组织形式”、“预计使用年限”与“取得日期”和“保修截止日期”、“价值类型”与“价值”等信息之间关系要合理。
6.卡片中是否填加资产照片,不做统一要求。
注:
土地、房屋和软件等资产按要求录入。
(四)《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附件3)
本表反映单位期末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根据卡片信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首次填报应填写期初固定资产数。
(五)《资产负债表》(附件4)
本表反映单位年初、年末的资产负债等情情债至本级况。
按单位执行会计制度的种类分别对应选择填列,其中:
“行政单位”反映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以及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建设类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情况;“事业单位”反映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包括事业单位按照制度要求,将单独核算的基本建设投资并入会计“大账”的相关数据);“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反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反映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
具体填列要求如下:
1.本表指标填报口径请参见《会计科目与部门决算报表对应关系表》。
2.行政单位
(1)外币存款:
填列行政单位外币存款按规定折合人民币数。
(2)财政应返还额度:
填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执行财政部财库〔2004〕190号关于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规定的单位本年尚未支用结存在国库的累计预算指标数。
(3)基本建设资金占用合计:
填列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建设类资金占用情况。
(4)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填列单位应发未发的工资或离退休费。
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财库〔2006〕48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贷方余额填列。
(5)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填列单位应发未发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财库〔2006〕48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账中“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贷方余额填列。
(6)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填列单位应发未发的除“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和“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核算内容以外的其他收入。
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财库〔2006〕48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账中“应付其他个人收入”贷方余额填列。
(7)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合计:
填列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建设类资金来源情况填列。
3.事业单位
填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及净资产(包括单位按照制度要求,将单独核算的基本建设投资并入会计“大账”的相关数据)。
(1)短期投资:
填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投资。
(2)存货:
填列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实际成本。
(3)其他流动资产:
填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如将在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4)累计折旧:
填列事业单位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累计折旧数。
填列本项的单位需在填报说明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制度依据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5)累计摊销:
填列事业单位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累计摊销数。
填列本项的单位需在填报说明中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制度依据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6)待处理资产损溢:
填列事业单位年末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损溢。
(7)其他流动负债:
填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如承担的将于1年内(含1年)偿还的长期负债。
(8)非流动资产基金:
填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9)财政补助结转:
填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10)财政补助结余:
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4.资产总计:
填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合计。
不包括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占用合计”。
5.负债总计:
填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负债合计。
不包括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合计”。
6.净资产总计:
填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合计”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的四项之和。
7.国有资产总量:
填列单位净资产总计减去少数股东权益。
(六)《机构人员情况表》(附件5)
本表反映单位年末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实有情况。
具体填列要求如下:
1.人员情况
(1)在职人员
①政府机关人员:
填列各级政府机关行政人员,不含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人员。
②群众团体人员:
填列行使行政职能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机关行政人员。
③民主党派人员:
填列民主党派机关行政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行政人员在此填列。
④政法机关人员:
填列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人员。
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填列单位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⑥财政补助人员:
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编制人员。
⑦经费自理人员:
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费自理编制人员,包括经费自理编制人员和企业化管理编制人员。
⑧工勤人员:
填列由政府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编制人员。
(2)遗属人员:
填列按规定由单位开支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和牺牲病故人员遗属。
(3)编制数:
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
(4)年末实有人数
填列在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内、由单位人事部门管理的实有在职人数以及离退休人数。
①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人数:
填列单位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数。
②经费自理人数:
填列单位用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非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补助)开支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数。
③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方式与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费供给方式不一致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实际供给经费情况对应填列年末实有编制内在职人数及离退休人数。
2.机构情况
(1)独立编制机构数:
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机构数。
(2)独立核算机构数:
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机构数。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独立编报预算的单位,应按独立核算机构编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的单位,由于其作为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的主体地位不变,应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编报本套决算。
(3)政府机关:
填列各级政府机关机构数,不含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4)群众团体:
填列行使行政职能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机构数。
(5)民主党派:
填列民主党派机关机构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在此填列。
(6)政法机关:
填列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机构数。
(7)经费自理:
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费自理事业编制机构,包括经费自理编制机构和企业化管理编制机构。
附件1: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层次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类型
所属财政关系
单位性质
单位预算管理级次
财政预算代码
单位基本性质
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法定代表人
主管部门
是否启用折旧
编制人数
行政区划
所属行业
单位联系人
单位联系电话
批准设立单位
单位地址
批准文号
邮政编码
成立日期
备注
说明:
其中“单位基本性质”、“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行政区划”“所属行业”等信息为下拉选择项。
附件2-1:
房屋
卡片编号
资产分类名称
资产名称
预算项目编号
使用状态
取得方式
取得日期
建筑面积
投入使用日期
取暖面积
管理部门
价值类型
价值(元)
经费来源
财政性资金(元)
均价
非财政性资金(元)
财务入账状态
财务入账日期
会计凭证号
折旧状态
净值(元)
权属证明
产权形式
权属性质
权属年限(月)
权属证号
建筑结构
发证日期
房屋所有权人
设计用途
竣工日期
预计使用年限(月)
坐落位置
使用方向及面积
自用面积(㎡)
自用价值(元)
出借面积(㎡)
出借价值(元)
出租面积(㎡)
出租价值(元)
对外投资面积(㎡)
对外投资价值(元)
其他面积(㎡)
其他价值(元)
备注
照片
说明:
其中“使用状态”、“取得方式”、“管理部门”、“价值类型”、“产权形式”、“权属性质”、“建筑结构”等信息为下拉选择项。
附件2-2:
通用设备
卡片编号
资产分类名称
资产名称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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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 实施 培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