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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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化危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玻璃钢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适用本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但不包括: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类危险化学品。
压力容器产品不适用本细则。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级别、类别或规格
1
金属桶
钢桶
闭口Ⅰ级、闭口Ⅱ级、
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
黄磷包装钢桶
固碱钢桶
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钢提桶
Ⅰ级、Ⅱ级
方桶
2
金属罐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
Ⅰ级、Ⅱ级
方罐与扁圆罐
气雾罐
Φ25.4mmZ型
Φ25.4mmY型
气雾剂阀门
Φ25.4mm
3
复合包装
钢塑复合桶
Ⅰ类、Ⅱ类、Ⅲ类
4
塑料包装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
B型Ⅰ类、B型Ⅱ类、B型Ⅲ类
K型Ⅰ类、K型Ⅱ类、K型Ⅲ类
聚乙烯吹塑桶
小口径Ⅰ类、小口径Ⅱ类、小口径Ⅲ类
大口径Ⅰ类、大口径Ⅱ类、大口径Ⅲ类
塑料编织袋
载重60kg以下
复合塑料编织袋
载重60kg以下
集装袋
载重500~3000kg
钙塑瓦楞箱
5
罐体
车载钢罐体
大于450L
车载铝罐体
大于450L
车载玻璃钢罐体
大于450L
非车载钢罐体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非车载铝罐体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非车载玻璃钢罐体
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非车载塑料罐体
大于220L储存用
6
纸容器
瓦楞纸箱
重型瓦楞纸箱
A、B、C
纸桶
7
木容器
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
Ⅰ类、Ⅱ类、Ⅲ类
木琵琶桶
Ⅰ类、Ⅱ类、Ⅲ类
胶合板桶
Ⅰ类、Ⅱ类、Ⅲ类
8
玻璃容器
玻璃瓶
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单元,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
盛装Ⅲ类危险品的钢桶、钢提桶、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
编织布外购;对聚乙烯吹塑桶生产企业,如只生产端手结构的桶,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
只生产端手结构;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
纸板外购。
(3)车载罐体指:
出厂时与车固定在一起形成罐车的罐体。
(4)非车载罐体指:
出厂时不连车的罐体。
按其用途又可分为配车用和储存用(静置)。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
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危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6)对钢塑或钢胶复合的罐体按车载钢罐体单元申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仍须申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非车载钢、铝罐体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和反应装置储罐。
(9)非车载塑料罐体材质为:
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包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资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政编码:
510110
网站:
电子信箱:
************.cn
联系人:
朱丽萍、邓穗兴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设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
250100
联系人:
王微山
检验产品范围:
钢桶、黄磷包装钢桶、固碱钢桶、内销电石包装钢桶、钢提桶、方桶、钢塑复合桶、工业用薄钢板圆罐、方罐与扁圆罐、气雾罐、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聚乙烯吹塑桶、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玻璃瓶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
250100
联系人:
李守泉
检验产品范围:
车载钢罐体、车载铝罐体、车载玻璃钢罐体、非车载钢罐体、非车载铝罐体、非车载玻璃钢罐体、非车载塑料罐体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的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照本细则表1中级别、类别或规格栏内容填写。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和聚乙烯塑料桶可在40日内),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罐体
车载玻璃钢罐体
GB18564《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13365《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HG/T20696《玻璃钢化工设备设计规定》
HG/T21504.1《玻璃钢储槽标准系列》
非车载玻璃钢罐体
GB18564《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HG/T20696《玻璃钢化工设备设计规定》
HG/T21504.1《玻璃钢储槽标准系列》
5.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5企业生产车载罐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
车载、非车载璃璃钢罐体
生产工艺设备
1.防腐涂装设备
2.切割设备
3.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
4.打磨设备
注:
对配车用罐体外购企业不考核模具。
检测设备
1.卷尺
2.直尺
3.游标卡尺
4.角规
5.容积测量装置
6.测厚计
7.巴氏硬度计
8.试压装置
9.材料性能试验设备(如拉伸、弯曲、冲击、耐蚀性能试验设备等)
注:
1)塑料罐体不考核巴氏硬度计。
2)缺材料性能试验设备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5.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方法
由审查组在企业的成品库中或生产现场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产品单元中的1种规格(罐体产品可以不同规格)产品进行检验。
样品用封条封好,并妥善包装,在醒目处写明企业名称。
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工作单,企业经办人和抽样人员签名,并在抽样单上加盖受检企业公章。
受检企业在样品封存后7日内将样品送(寄)达承检单位。
承检单位收到样品后,应对样品封条进行检查,发现样品有更换现象检验结果按不合格判定。
固碱钢桶可在用户企业进行检验;罐体产品一般在生产现场检验,受检企业应提供脚手架、电力、照明等检验必须的辅助设施。
5.4.1.2抽样数量见表4
表4各类产品单元的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抽样总数
检验样品数
封存企业数
5
罐体
车载玻璃钢罐体
2个
2个
/
非车载玻璃钢罐体
2个
2个
/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6-20车载玻璃钢罐体单元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产品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资料审查
1.设计资料
2.产品合格证及罐体说明书
3.主要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自检报告等
GB18564
2
结构检查
1.封头型式
2.罐体截面
3.焊缝布置
4.开孔与补强
5.筒体与封头连接方式
6.罐内防波板
7.材料的构成
8.罐体与底盘(或车架)连接
9.罐体护栏
GB18564
3
几何尺寸
1.外形尺寸
2.直线度
3.封头与筒体尺寸
4.人孔、人孔盖、注入口
5.上下爬梯
6.长短轴比
7.测厚
GB18564
4
表面质量
1.错边量
2.棱角度
3.表面凹凸
4.防腐涂漆
GB18564
5
试验
1.盛水试漏
2.承压试验
3.巴氏硬度
GB18564
GB/T3854
6
安全检查
1.导静电接地装置
2.火星灭火器
3.灭火器
4.蓄电池箱
5.发动机排气管距罐体与泵油系统距离
6.罐体及其附加设备的导静电要求
GB18564
JT230
GB13365
7
安全附件检查
1.阀门
2.通气阀
3.装卸软管
4.液位计、流量表、压力表、温度计
5.泵、阀门箱等
GB18564
QC/T653
8
罐体标志标识检查
1.罐体表面油漆
2.色带
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4.铭牌
GB18564
GB13392
GB190
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该样品判为不合格;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样品则该产品单元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
表6-21非车载玻璃钢罐体单元(配车用)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产品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资料审查
1.设计资料
2.产品合格证及罐体说明书
3.主要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自检报告等
GB18564
2
结构检查
1.封头型式
2.罐体截面
3.焊缝布置
4.开孔与补强
5.筒体与封头连接方式
6.罐内防波板
7.材料的构成
GB18564
3
几何尺寸
1.外形尺寸
2.直线度
3.封头与筒体尺寸
4.人孔、人孔盖、注入口
5.长短轴比
6.厚度
GB18564
4
表面质量
1.错边量
2.棱角度
3.表面凹凸
4.防腐涂漆
GB18564
5
试验及其它检验
1.盛水试漏
2.承压试验
4.巴氏硬度
5.其它试验
6.标志标识检查
7.安全附件检查
GB18564
GB/T3854
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该样品判为不合格;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样品则该产品单元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
6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小类、产品单元、级别、类别或规格。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增加产品单元的,由省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或产品升级的,如果上次实地核查距申请日在12个月以内的,可免实地核查,只补充产品检验。
如果超过12个月的,则要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可以按规定放大或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12-001-×××××。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2)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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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包装 容器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