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一.docx
- 文档编号:10412495
- 上传时间:2023-02-11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35.86KB
票据结算一.docx
《票据结算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票据结算一.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票据结算一
第四篇票据结算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把握这一概念,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第二,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第三,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票据是怎样分类的?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什么是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有哪些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l)发票人。
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
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
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
票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
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
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
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
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从票据流通中的相应位置来划分,票据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
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后手。
比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后手。
什么是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
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
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
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
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票据能力
票据能力是指当事人的票据权力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的总称。
票据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成为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和负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独立的意思,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的资格。
作为公民,其票据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即从其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始终享有票据权利能力;其票据行为能力是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票据行为能力。
正因为如此,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解散时消灭;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票据活动,取得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它是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的。
什么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帐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什么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
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
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生效时间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比如某汇票从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
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无效,从26日起重新计算时效。
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行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
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证处、法院或银行申请,由其调查后作出。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
什么是票据代理
所谓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票据代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l)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该票据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
在具体实施票据代理时,必须了解如下几点:
第一,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法人或其它单位指其名称),否则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第三,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
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否则他就成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第四,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
对于票据代理,《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什么是票据的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
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
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
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
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
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
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
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
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
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什么是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所作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本身的票据伪造和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伪造。
票据本身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作为发票人签发票据。
票据上签名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作发票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甲假冒乙的名字在票据上签署乙的姓名作为背书人作背书行为或者作为承兑人作承兑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比如甲签发本票给乙,金额为10000元,乙将背书方式转让给丙,丙将金额改成100000元后转让给丁。
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
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两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
《票据法》规定: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对此《票据法》规定: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什么是支票结算?
支票结算有什么特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
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
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
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
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帐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帐,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
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支票结算有哪些基本规定?
(1)支票的使用范围。
按照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所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除定额支票外,支票一律记名。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帐支票还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
(3)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4)支票的付款有效期为五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有效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例假日顺延。
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5)签发支票要用墨汁或炭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签之一证明。
签发缺印鉴或错帐号的支票及签发的支票印鉴不符、帐号户名不符、密码号不符的,银行处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7)付款单位必须在其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银行存款余额。
签发空头支票要受到银行的处罚。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要处支票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金。
如果屡次发生;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支票。
(8)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是指签发当日以后日期的支票。
因为签发远期支票容易造成空头支票,所以银行禁止签发远期支票。
(9)不准出租、出借支票。
(10)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
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可以请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怎样签发与办理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有两种,一种是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一种是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
各单位使用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称现金支票)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现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办理。
(l)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帐结算,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
(2)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帐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
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帐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4)要严格执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
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为5天。
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顺延。
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签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5)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6)各单位在填写现金支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支票中的有关栏目。
现金支票需填写的内容有收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支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人帐号、大小写金额、用途等项目,填写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不错漏,做到标准、规范,防止涂改。
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索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入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
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怎样签发与办理转帐支票
转帐支票的签发及办理与现金支票基本相同。
不同的是: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转帐支票的收帐手续不同,收款单位在收到转帐支票时,除审核有关项目外,需填制进帐单(表4-1),连同转帐支票送交开户银行,并根据银行退回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进帐单第一联(回单)编制收款凭证,出纳人员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在日常业务中,有时付款单位签发支票后,同时代收款单位填制银行进帐单,将支票连同进帐单一并送交银行后,将银行盖章的进帐单第一联送交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可据以编制凭证,出纳人员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表4-1银行进账单
单位内部怎样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
为了避免发生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
(1)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2)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
(3)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专门的“支票领用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由经办人员签章,经有关领导批准。
(4)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5)各单位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如果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帐支票结算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出纳员可签发具有下列内容的空白支票:
定时(填写好支票日期)、定点(填写好收款单位)、定用途(填写好支票用途)、限金额(在支票的右上角再加注“限额××元”宇样)。
各单位签发空白支票要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以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
“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领用日期、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销号。
领用人领用支票时要在登记簿“领用人”栏签名或盖章;领用人将支票的存根或未使用的:
支票交回时,应在登记簿“销号”栏销号并注明销号日期。
“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的”基本格式如表4-2。
表4-2 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
领用日期
支票号码
领用人员
用途
收款单位
限额
批准人
销号日期
备注
(6)建立、健全支票报帐制度。
单位内部领用支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帐,遇有特殊情况与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财务部门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7)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往来帐,了解未达账项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其银行存款余额,从而为合理地安排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提供决策信息。
(8)为避免收受空头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票据 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