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住宿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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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住宿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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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住宿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强化成本意识,合理控制差旅住宿费开支,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徐州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徐财行〔2015〕108号)的规定,并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住宿费是指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在编在岗、劳务派遣输入等人员。
第二章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四条因公出差前(三天)在OA审批流转填写《出差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公务活动。
未经批准出差的费用财务不予报销。
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以通讯方式请示,出差后补办手续(在中心内网下载打印《出差申请表》,手动填写)。
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如下:
1、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出差,报请主任审批;部门负责人公务出差,报请分管主任审批;其他员工公务出差,报请本部门领导审批。
是指哪个部门?
2、公务出差参加会议、培训应按程序报批;会议报请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培训报请部门负责人→质量部→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
3、公务出差乘坐飞机,报请中心主任审批。
第五条公务出差时间由派遣领导予以核定。
几人协同出差的,报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后,由主办部门人员填写出差申请及报销,并分清各部门应承担成本。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下表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四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同性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单人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同下表。
序号
名称
宾馆
(优先入住快捷)
金额
(元/天/间)
备注
1
江苏省苏南浙江省山东省天津市重庆市海南省福建省
如家,7天,锦江之星,汉庭,格林豪泰,速8,尚客优,莫泰,布丁
300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
2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
380
3
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甘肃省青海省宁夏新疆
280
4
江苏苏中、北
280
说明:
特殊情况下超出此标准,必须向中心主要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五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新疆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每人每天120元,其余省份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含临时用工、长期租赁车辆驾驶员,不包含临时租赁车辆驾驶员)。
2、市辖县劳务派遣人员(不含铜山区、贾汪区)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含临时用工、长期租赁车辆驾驶员,不包含临时租赁车辆驾驶员、在编在岗人员)。
第六章交通费
第十三条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1、出差(异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含临时用工)。
2、市辖县劳务派遣人员(不含铜山区、贾汪区)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含临时用工,不含在编在岗人员)。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差旅住宿费一事一报,员工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出差审批表、机打发票、刷卡记录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含自带单位车辆情况),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但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4、出差期间的出租小汽车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员工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遇特殊情况的,需写明原因,报请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但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七条员工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需提供举办单位的会议通知(尽量提供原件)。
1、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2、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差旅费由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是否自理的,一律按上述第1点办理。
3、会议通知明确:
“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只报销往返期间的差旅费,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4、举办单位通知中已指定饭店但是费用需要自结的,如果金额超本办法规定住宿费标准,必须事前报中心领导,经批准方可实施,不可超出财政有关规定。
第八章奖励
第十八条为鼓励大家节约费用,凡住宿费在实际执行中低于本办法规定限额50元(含50元)以上的,双人住宿按节约费用的50%奖励。
单人单间住宿的,按节约费用的25%奖励(含临时用工、长期租赁车辆驾驶员,不包含临时租赁车辆驾驶员)。
1、由经办人填写差旅费节约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随出差报销凭证一同审批,完成后将差旅费节约奖励审批表交本部门负责人。
2、部门负责人根据差旅费节约奖励审批表汇总进奖励统计表(见附件二),OA发办公室负责人并交差旅费节约奖励审批表(原件)。
3、办公室汇总全中心数据报中心领导审批,在编和劳务派遣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人员的差旅费节约奖励纳入中心绩效工资总额,由财务部核算随绩效工资发放,其余劳务派遣人员的节约奖励由办公室按月在工资中发放。
第九章监督
第十九条中心纪检监察设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核)查报销发票金额,通过网上、电话(如需要可能去消费地点)核实相关费用。
1、经核查报销金额大于实际费用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通报批评,罚款,待岗,解除人员使用合同,报上级纪检监察。
2、超出实际费用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超出部分双倍罚款。
超出实际费用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超出部分三倍罚款,正式人员待岗一个月,劳务输入人员解除使用。
超出实际费用2001元以上的(含2001元),超出部分五倍罚款,停发五个月绩效工资,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主任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差旅费节约奖励审批表
出差人员
工作内容
所属部门
起止日期
起止日期
起止日期
住宿地1(280元)
住宿地2(300元)
住宿地3(380元)
住宿天数
住宿天数
住宿天数
实际住宿金额(元)
实际住宿金额(元)
实际住宿金额(元)
节约金额(元)
节约金额(元)
节约金额(元)
奖励金额(元)
奖励金额(元)
奖励金额(元)
奖励金额合计(元)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中心领导
说明:
1、出差人员中,应把本次所有出差人员列出。
2、住宿地1:
江苏苏中、北,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甘肃省青海省宁夏新疆
3、住宿地2:
江苏省(苏南,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浙江省山东省天津市重庆市海南省福建省4、住宿地3: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5、为节约建议双面或废纸打印。
附件二
差旅费节约奖励统计表
部门(正式人员):
序号
出差人员姓名
起止日期
奖励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合计
部门(劳务派遣):
序号
出差人员姓名
起止日期
奖励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合计
说明:
1、各部门负责人统计后OA发办公室负责人,由办公室汇总报中心领导审批。
2、差旅费节约奖励审批表按统计上报时间交办公室核对,存档。
3、统计上报当月数据时间为次月5日前。
统计日期: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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