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终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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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终极版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国经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家的经济主权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1.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1、子公司有足够或独立的自主性,应独立承担责任
2、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受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母公司对其干涉控制造成的损害负责任
3、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完全失去自主性时,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
2.CISG公约适用范围: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全称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俟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CFR:
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
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FOB、CIF和CFR区别:
缩略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
共同点:
(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
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
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
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
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
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
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P87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减少价金4.解除合同5.违约金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违约金
限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1.中止履行合同2.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国际惯例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P97《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与责任豁免(一部分案例)
承运人的责任:
管货义务:
承运人要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移、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责任期间:
接收货物开始,交付货物时止
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和第4款,《海商法》第51条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
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3)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11)暴动和骚乱;(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14)包装不善;(15)唛头不清或不当;(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第4款:
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能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自然灾害:
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风险
(名词)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全部损失
共同海损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
A、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B、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
平安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基本险别
水渍险:
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6种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和罢工险
一般附加险:
11种
险别
附加险别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平安险
全损√
共损√
单损×
√
×
×
×
水渍险
√
√
×
×
×
一切险
√
√
√
×
×
P126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国际许可协议类型:
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分许可协议
P13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P16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国际服务贸易可分为:
跨境服务、过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
国际服务贸易:
国家间服务输出(出口)和服务输入(进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一般义务和原则:
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资格的认可4.公平竞争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具体的自由化承诺:
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
P195政府管理贸易
关税制度:
关税是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分类:
1.优惠关税(特惠关税)2.普通关税3.特别关税(差别关税)
保税制度:
免征关税。
类型:
保税仓库、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综合性区域
(名词或简答)P207《货物贸易总协定》保障措施:
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一缔约方因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P212倾销的构成要件:
1.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P237合资经营企业特征:
共同举办、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不同点:
一、合作的性质
合资经营企业:
股权式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
契约式合作
二、企业组织形式
合资经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合作经营企业:
形式多样化,可以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三、注册资本
合资经营企业:
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
合作经营企业: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比例的(如设立新技术产业的合资企业)须报国务院审批。
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不同
合资经营企业:
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
合作经营企业:
按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时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的比例与股份,而是根据约定。
五、企业治理
合资经营企业:
建立由董事会和经理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规范化的企业内部治理。
合作经营企业:
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也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六、回收投资
合资经营企业:
不允许提前收回投资
合作经营企业:
一般采取先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少,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七、审批期限
合资经营企业:
90天
合作经营企业:
45天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特征:
(1)设立开发企业
(2)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3)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利用与经营(4)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
P250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投资方式的特征:
1、BOT项目以东道国政府特许为前提和基础;
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3、特许权期限届满,BOT项目无偿交给东道国政府。
P277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且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是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P29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法律地位:
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独立的国际组织,在各个成员国领土内享有豁免权和特权。
特别是有能力:
1.签订合同;2.取得和处分动产与不动产;3.进行法律诉讼。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保险范围:
(1)货币汇兑险;
(2)征收及类似措施险;(3)战乱险;(4)违约险(注意是MIGA首创)。
MIGA的适格东道国必须是外资能得到“公正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发展中国家
适格的投资者:
1.做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民的自然人;2.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场所的法人;3.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一项投资时,应确认其具备四项标准:
1.投资的经济合理性;
2.投资的发展性质;即拟担保的投资必须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
3.投资的合法性;即拟担保的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
4.投资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5.能在东道国得到合理待遇和法律保护
P30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适用范围:
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核心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要考)TRIMS禁止的四种措施:
1.数量限制2.进口用汇限制3.贸易平衡要求4.国内销售要求
P315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二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要考)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内容是建立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其要点:
一是美元与黄金挂钩;二是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P405票据支付与法律的相关内容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名词)托收(D/P)是指由卖方向买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货款的方式
国际货物货款的托收分为两种形式:
1.付款交单2.承兑交单
P410银行信用证相关内容(一部分案例)
银行信用证(L/C)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
1.担保付款的作用2.融资作用3.便利作用
3、通知
10、通知
(2)跟单信用证流程图:
4、发货
11、付款赎单
7、付款(折扣)
6、单据、汇票
5、提单
卖方
(受益人)
1、开证申请、费用、押金
买方
9、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
8、提示跟单汇票
2、开证、寄证
通知行
议付行
开证行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证行
P419新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到达8%,其中核心资本必须占到4%。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
资本:
核心资本、补充资本
P451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P458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
无限纳税义务。
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2.国籍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
无限纳税义务。
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
3.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有限纳税义务。
征税国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P456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征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区别: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
P51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减税法
例:
甲国的某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本国收益80W,在乙国有一子公司,获得30W,甲乙两国的税率分别为40%和35%:
减税法:
对外国所得来源适用较低税率
免税法:
30W*40%,抵免法:
(80W+30W)*40%-30W*35%,扣除法:
(80W+30W-30W*35%)*40%
区分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违法形式与非违法形式
P542以国际经济关系主体为标准,国际经济领域内的争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
2、国家与本国或者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
3、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争端
解决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经济贸易纠纷的方法:
1、司法方法
2、非司法方法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法:
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
ADR的法律特征:
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解决争端的方法;
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端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
3、ADR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要考一部分案例)很重要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有关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arbitrator,referee),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重点)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
•2、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
•3、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
•
依据我国的仲裁法,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书,应当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提交仲裁的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应适用的法律,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2、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
(1)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应与仲裁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
(2)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4、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仲裁庭及其管辖权限(重点)
•一、仲裁庭的组成
•中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为一人或三人。
•二、仲裁员的资格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按照该法第13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四、仲裁庭的权利和义务
•1、仲裁庭的权利:
•
(1)决定其管辖权限;
•
(2)决定仲裁程序和证据事项;
•(3)作出保全措施和令一方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的决定;
•(4)决定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
•(5)作出仲裁裁决的权力。
•
•2、仲裁庭的义务:
•
(1)确定仲裁审理的范围;
•
(2)独立、公正地审理仲裁案件;
•(3)在当事人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
•国际商事仲裁所适用的法律(重点)
•一、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范围(三)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四)关于“非内国仲裁”的理论与实践
•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
(一)适用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
(二)当事人未作选择时的法律适用
•主要有二类做法:
一是根据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二是授权仲裁庭去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
(可能论述)P594WTO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WTO争议解决机构(DSB)
WTO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1.强制性的双边协议---磋商(必经程序)
2.选择性的斡旋、调解、调停和仲裁
3.公正独立的专家小组程序(核心程序)
4.上诉审查程序
5.裁决的执行
6.关于报复和交叉报复
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磋商
上诉机构审理
专家组审理
报告的通过(适用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报告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报复
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1.实行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
2.建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DSB)
3.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决策程序
4.增加了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和裁定执行的监督程序
反向一致原则:
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报告就获得通过
P613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当事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向秘书长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1.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2.仲裁庭显然超越其职权范围
3.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
4.仲裁有严重背离基本的规则程序的情况
5.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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