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未病绩效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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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未病绩效考核
附件2
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2013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一、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
未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1-6分;未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的,酌情扣1-6分
10
2.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按照每个地级市所属的每个区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提出成员单位名单,不得分;未按照工作要求提出成员单位名单,酌情扣2-10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8分
15
3.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按照医政司要求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指南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4.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培训讲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编写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培训讲义,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讲义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15
5.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推广工作
采取举办培训班、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推广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未开展指南推广工作,不得分;推广不得力,酌情扣1-6分
10
6.组织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指南
未开展试点,不得分;未总结分析试点情况,酌情扣3-10分;未提出改进措施,酌情扣1-6分
18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6分
10
8.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各病种分组组长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提出本协作分组成员单位名单
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协作分组成员单位名单,并按时报送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提出成员单位名单,不得分;未按照工作要求提出成员单位名单,酌情扣3-10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7分
15
2.起草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
按照医政司要求编写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并按时报送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完成,不得分;指南不符合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2-10分
20
3.组织开展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试点工作
组织本协作分组成员单位开展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未开展试点,不得分;未总结分析试点情况,酌情扣3-10分
20
4.组织本协作分组成员单位开展“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
提出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要素及指标并上报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组长单位,组织本协作分组成员单位对应用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的效果等收集相关数据,跟踪评价个体和群体的干预效果。
未提出效果评价要素及指标,不得分;上报不及时,酌情扣2-10分;效果评价要素及指标不科学,酌情扣2-10分;未开展效果评价工作,扣10分;资料不齐全,酌情扣1-7分
20
5.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和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8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8分
15
6.综合协调协作分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分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分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三)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与起草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
根据本协作分组组长安排,参与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的起草工作,并按时报送本协作分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得分;起草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2.开展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试点工作
开展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的试点工作,按要求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
未按要求开展指南试点工作,不得分;未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扣30分;报送的总结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3-2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2-15分
40
3.开展“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
对应用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的效果等收集相关数据,跟踪评价个体和群体的干预效果。
未开展效果评价工作,不得分;资料不齐全,酌情扣2-15分
20
4.参与本协作分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协作分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分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分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二、
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2013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
未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1-6分;未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的,酌情扣1-6分
10
2.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按照每个地级市所属的每个区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提出成员单位名单,不得分;未按照工作要求提出成员单位名单,酌情扣2-10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8分
15
3.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按照医政司要求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指南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4.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培训讲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编写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培训讲义,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讲义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15
5.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推广工作
采取举办培训班、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推广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未开展指南推广工作,不得分;推广不得力,酌情扣1-6分
10
6.组织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指南
未开展试点,不得分;未总结分析试点情况,酌情扣3-10分;未提出改进措施,酌情扣1-6分
18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6分
10
8.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点工作
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工作,按要求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
未按要求开展指南试点工作,不得分;未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扣30分;报送的总结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3-2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2-15分
40
2.参与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根据本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起草工作,并按时报送本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得分;起草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3.参与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
根据本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按时报送本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修订完善任务,不得分;修订完善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4.参与本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三、其他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1.分类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分类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
未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1-8分;未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的,酌情扣1-8分
15
2.扩大本协作组成员单位队伍,推荐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扩大本协作组成员单位队伍,推荐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推荐成员单位名单,不得分;未按照工作要求推荐成员单位名单,酌情扣3-15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8分
20
3.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起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按照医政司要求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起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指南不符合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4.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指南
未开展试点,不得分;未总结分析试点情况,酌情扣3-12分;未提出改进措施,酌情扣1-6分
20
5.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8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8分
15
6.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与起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根据本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起草工作,并按时报送本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得分;起草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2.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点工作
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工作,按要求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
未按要求开展指南试点工作,不得分;未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扣30分;报送的总结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3-2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2-15分
40
3.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
根据本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按时报送本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修订完善任务,不得分;修订完善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4.参与本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
未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1-8分;未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的,酌情扣1-8分
15
2.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按照每个市(地)选择3—5所非医疗性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原则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不得分;提出名单不符合要求,酌情扣3-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8分
20
3.组织起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
按照医政司要求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起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指南不符合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4.组织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指南
未开展试点,不得分;未总结分析试点情况,酌情扣3-12分;未提出改进措施,酌情扣1-6分
20
5.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8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8分
15
6.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根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有关要求,完善各项设施,配备中医预防保健设备,推广应用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等,规范服务行为。
设备设施不齐全,酌情扣1-6分;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等应用不全面,酌情扣1-7分;服务行为不规范,酌情扣1-7分
20
2.开展从业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工作
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强化中医预防保健知识和技术,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
未开展从业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工作,不得分;人员培训开展不得力,酌情扣2-15分
20
3.参与起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
根据本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的起草工作,并按时报送本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得分;起草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8分
15
4.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试点工作
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的试点工作,按要求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
未按要求开展指南试点工作,不得分;未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扣15分;报送的总结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2-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2-7分
20
5.参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
根据本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按时报送本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修订完善任务,不得分;修订完善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8分
15
6.参与本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10
五、中医预防保健队伍建设协作组组长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
未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1-6分;未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的,酌情扣1-6分
10
2.组织制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考试大纲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按照医政司有关要求制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考试大纲,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制订考试大纲,不得分,制订的大纲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7分
15
3.组织制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机构标准
按照有关要求制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机构标准
未制订培训机构标准,不得分,制订的标准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7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5分
10
4.提出第一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机构名单
按照相关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机构候选单位,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提出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机构候选单位,不得分;候选单位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1-7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5分
10
5.组织编写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教材
按照有关要求编写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教材
未制订培训教材,不得分,制订的培训教材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7分
15
6.修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资格准入标准
按照医政司要求,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指导师和调理师资格准入标准充分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修订稿,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7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5分
10
7.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证试点工作
按照医政司要求,继续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证试点工作
未开展认证试点,不得分;认证试点不得力,酌情扣1-7分
10
8.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6分
10
9.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六、“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地区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
未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1-6分;未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的,酌情扣1-6分
10
2.完善本协作组成员队伍
按照医政司要求完善本协作组成员队伍,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未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不得分;提出名单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6分
15
3.修订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充分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修订稿,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5
4.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指南
未开展试点,不得分;未总结分析试点情况,酌情扣3-12分;未提出改进措施,酌情扣1-6分
20
5.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区域“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
完成区域“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指标设计,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区域“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整体评价区域“治未病”服务的健康效益和管理绩效
未完成效果评价指标设计,不得分;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酌情扣2-5分;未开展效果评价工作,扣10分;资料不齐全,酌情扣1-8分
15
6.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8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8分
15
7.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加强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工作协调机制
未成立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不得分;未建立联席工作协调机制,不得分
10
2.开展本辖区社会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
开展本辖区社会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
未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不得分;未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扣12分;数据库信息不完整,酌情扣1-8分
20
3.加强区域内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
支持区域内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建设“治未病”科,配备人员和中医体质辨识等设备,开展服务效果总结、分析及评价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建设“治未病”科,视数量酌情扣2-16分;人员配备不齐,酌情扣1-6分;设备配备不齐,酌情扣1-6分;未开展服务效果总结、分析及评价工作,酌情扣1-6分
20
4.加强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开展医疗机构现有医生的中医预防保健知识培训工作,对社会性独立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工作,规范其服务行为,逐步建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准入制度
医疗机构未对现有医生开展中医预防保健知识培训工作,扣6分,培训不到位,酌情扣1-4分;未对社会性独立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中医预防保健调理师培训工作,扣14分,培训不到位,酌情扣2-10分
20
5.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工作
制定本地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本辖区第一批中医养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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