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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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河北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学生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的权利,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依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更好的引导、协调、管理学生社团,特成立河北金融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
社联是引导全院学生社团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联合组织,河北金融学院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由社联直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由院团委及社联登记注册,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四条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社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对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登记
第六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制定并完成社团章程、机构设置、学期活动计划等准备工作:
(三)社团章程应包括:
1、社团名称: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注册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社团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社团经费管理制度;
7、社团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权限以及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四)社团成立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社团指导老师应当是我院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当是我院相关院系、研究所或机关部处室。
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须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实行学年聘任制度,每学年初社团与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签订《社团指导教师聘用证》,交由社联备档。
(五)发起人应向院团委及社联论证社团成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得到认可。
第七条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规定:
(一)社团发起人持所在系介绍信到社联提交筹建社团的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社团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社联初步审核符合本章程第六条社团发起条件后,领取并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成后上交院团委审核决定是否批准筹备社团。
(三)院团委在收到筹备新社团的申请后,于一周之内作出批复。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筹备期结束,院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
经批准正式成立后,学生社团进行公示。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主要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期限已满,需修改的社团章程未达到院团委要求的;
(六)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二十人的;
(七)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的原负责人再次担任发起人的;
(八)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九条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
社团会员(会员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系别、年级、班级、政治面貌、社团内职务、联系电话等)须填写《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上交社联备案。
第十条对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颁发《河北金融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经院团委和社联批准,可制作艺术性印章和社徽;印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社徽和印章的图样须报社联和院团委备案。
第十二条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伯数字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三条社团可聘请若干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四条我院学生社团注册分为校级和系(部)级两个层次,校级社团由院团委和社联直接管理,系(部)级社团由所属系(部)负主要管理责任,社联协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的范围、内容、方式都应在法律、法规、学院管理规定和社团自身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社团活动的审批和上报:
(一)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必须征得指导老师意见并得到院团委的批准,社团活动开展前应提前七天将《社团活动申请表》上交社联审核,由社联交院团委批准备案,如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社团活动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社团活动策划书》应包括活动简要说明、活动过程说明、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人数、安全保障方案等。
(三)学生社团举办活动所用的教室等活动场地和设备须经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使用。
(四)社团活动由社联监察部到场进行监督,社团所举办的活动与申请内容不相符或违反本条例规定时,社联有权终止该社团的活动。
(五)活动结束后三日内,社团负责人撰写活动总结,并交由社联备案。
第十七条社团举办群体性集会、讲座、报告、各类学习班、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院举行以上列举的群众性集会活动前,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经院党委、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社团组织此类活动必须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到场进行活动指导,由社联进行活动监督和记录。
(三)社团的集会、讲座、报告的内容应提前征得院党委宣传部及院团委认可,严禁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校规校纪的内容。
(四)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指导教师要对社团举行的集会、讲座、报告的秩序、安全、政治思想方向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社团的宣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和广告等,应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宣传栏上,严禁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随意张贴,违者必究。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有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与社团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四)一次发现社团不按张贴规定进行张贴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发现,将更换社团负责人并取消学期末参评优秀社团资格;四次发现将对该社团作撤销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含内部刊物、简讯)须事先经社团指导老师、社联同意后,由院团委批准并上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刊物指导单位负责刊物出版的审查及专业指导。
学生社团所办刊物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恶意攻击党和国家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以捏造的虚假内容,达到造谣中伤他人和组织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有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内容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捏造事实给学院和校园文化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一)对学院学生社团文化产生负面影响的。
凡刊物内出现以上内容的,坚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学院不鼓励学生社团组织外出活动,如确实需要外出进行兄弟院校联谊、参加其他高校赛事等,社团须提前到社联领取并填写《学生社团校外活动安全责任书》,经院党委、院团委审批同意,在社团指导教师带领下方可进行。
第四章学生社团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联对学生社团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引导工作,各学生社团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管理规定,服从院党委、团委和社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联定期召集社团负责人召开社团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一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院团委有权进行批评,两次者院团委将暂停其活动一周,三次者将责令该社团更换负责人,并取消学期末参评优秀社团资格。
第二十三条要求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范围内组织有益于学生成才、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的活动。
严禁社团进行商业性活动,严禁以社团名义组织同乡会等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生社团须进行学期注册,向社联上交该学期工作计划,汇报人员及组织机构的变动情况。
经社联审核确系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团,由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逾期未进行正常注册的社团,院团委有权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相关处罚。
学期结束前,各学生社团需将本学期工作总结向社联上交书面汇报,并作为评优考核依据备案。
有以下情况的社团不予注册或延期进行注册:
(一) 未上交上学期社团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的;
(二) 上学期社团活动数量少,活动质量较差,社团考核分数较低且没有改善的;
(三) 社团主要负责人离任,且没有完成新任负责人换届的;
(四) 财务考核发现存在问题,且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
(五) 组织结构涣散,社团会员人数少于二十人,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每学年初由社联组织统一招新,有特殊情况的社团需向社联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新。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报院团委和社联批准。
社团网页必须符合校纪校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如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联办公室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由社联上报团委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失误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按本条例及校规校纪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社团管理条例》,热爱社团工作,有责任心,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工作满一年,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社联提出申请;应及时向社联汇报工作情况和社团发展状况,按时参加例会和其他必要会议。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换届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生社团换届需提前两周征得指导老师意见并向社联备案;
(二)社联与换届社团会员组成工作小组,对该社团财务状况及内部机构进行审核;
(三)换届前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向社联提交候选人名单,各学生社团干部必须竞聘上岗;
(四)换届完毕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社联提交社团社长及干部详细资料。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会费收取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如需向社员收费,须向社联递交收费申请书,社联每学年初统一组织社团会费听证会,由社联干部、社团干部和普通社员参与,根据社团制定的活动预算及类型对社团制定会费标准,并上报学院批准;
(二)社团会费收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每人10元/学期,社团会费应由社团财务部门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支出情况,院团委和社联有权对学生社团会费收支情况进行随时抽查。
(三)学生社团的经费明细必须设立独立经费管理账目本,就经费来源、支出目的、收支时间、收支凭据、经手人、审批人、社团负责人签字等条目做出明确记录,所有经费的花销应有正式发票。
社团每年的经费结余,经全体社员表决同意后可平分退还。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不允许举办商业外联活动。
社团举办大型活动需筹集外联资金,确系特殊情况的,经指导教师同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接受与活动相关的社会单位经费赞助或进行合理合法的外联活动。
外联筹集经费必须与社会单位赞助方签署有效的赞助合同。
社会单位赞助方需进驻学校进行产品宣传或展卖的,需提前向院党委宣传部、学院保卫处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社团自成立之后须建立经费收支明细账目,账目须由社团财务部门专人负责,社联财务部对其财务账目情况进行每学期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每学期期末填写《学生社团财务报表》并上报院团委备案,经费使用是否合理、账目记录是否详细得当作为社团年度考核评优依据。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财产为全体社员所有,社团会费用于社团自身发展及学术、宣传、福利等各种活动和日常办公之处,不得用于盈利性活动;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经费,如发现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经费者,将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每学期末由社联统一向全院公开学生社团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社联每年向社团收取社团活动基金,基金的收取额度根据社团人数、会费及其他财务状况综合制定,由社联干部召开社团负责人和普通社员参与的听证会,会议通过后方可收取。
活动基金的管理及使用遵循本条例中社团会费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每学年院团委、社联根据记录的各社团活动情况、财务情况、例会考核情况等,评选出明星社团、优秀社团、新星社团等奖项,颁发锦旗及奖金。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更换负责人,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院团委及社联监督检查的;
(三)未经院团委同意从事赢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四)财务账目记录混乱的;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六)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八)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九)经社联考核发现社团在一学期内活动数量较少和活动质量较差的;
(十)开学后两周内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或未达到注册登记标准的;
(十一)不按时参加社团例会,不按时上交活动计划和总结的;
(十二)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对有严重错误者,由院团委报请学生处予以校级处分。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级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凡设立社团网页、论坛、博客、申请网站域名的,须报院团委、党委宣传部批准,社团网页必须符合校纪校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网络的管理规定,院党委、团委、社联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网络内容要求社团进行整改。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四十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
第四十一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有权将其强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社员人数不足二十人,已经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一个学期内未能开展有组织有规模的社团活动,机构瘫痪;
(五)社团主要负责人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六)受到停止活动限期整顿处分,在期限时间内未见改善的;
(七)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注销后,院团委、社联有权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社联注销登记的,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社旗、社徽、社团干部工作证、《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由社联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七章安全规范准则
第四十四条社联定期对社团负责人及社联成员进行安全培训,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理,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准备。
第四十五条社联办公室与活动室内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物等危险品,值班人员每个工作日对办公室与活动室进行整理清扫,防患于未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属共青团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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