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招投标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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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招投标书
xxx公司上海分公司
xxx公司上海分公司
XXX公寓
弱电维修保养工程合同
标书编号:
LYMA/2020/002
xxx公司上海分公司
XXX公寓
弱电维修保养工程合同
xxx公司上海分公司现招标邀请承判商负责位于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公寓小区弱电系统维修保养工程,工作主要范围及要求包括:
项目:
1.承判商所提供之技术员工必须具备有关经验及技能,并需获得我公司批准。
2.按标书要求,365天内完成弱电维修保养工程、并通过政府部门验收,保证弱电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3.承判商负责工程的深化设计、图则编绘、施工、现场管理及政府部门报验等工作
第一章-合约条款
1.1.整体工作及变动
1.1.1承判商须按照工作项目表及特殊条款(如有任何)并配合我公司/管理处要求完成合约规定的工作,直至我公司以书面表示满意为止。
1.1.2我公司/或其书面授权的管理处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可在合约期间的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方式直接通知承判商更改、修正、删除、补充或其它方面变更任何工作,以及/或者改变合约期;承判商应执行上述的变动及受到同样的条款束缚,有如上述的变动已规定在工作项目表内。
因以上变化造成承判商除协议价格外其它花费增加的,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款规定的书面通知一经发出至承判商的送达地址达3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下文中有关通知或文件的送达适用本款规定。
1.1.3因产生变动而使合约价格上升或扣减,此差异在适用情况下将根据工作项目表所述的比率决定。
若当上述工作项目表并没有包含比率时、或情况不适用时,在取得我公司/管理处书面同意情况下,此差异应以当时视为合理的金额为准。
1.2.转让
若没有我公司或其书面授权的管理处的书面同意,承判商不得将合约中的任何权利义务、或任何部份的股份、或其中的利益转让。
承包商应亲自履行合约。
1.3.工作质素
1.3.1承判商应按照工作项目表规定,确保所设计承做之工程完全符合及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和按国家、地方、行业规范及标准、标书内容和规格完成(以上标准所规范的对象重合的,则适用要求较高的规范及标准)。
一切不符合投标要求的标准及以上其它标准或规范而完成之工程,应即由承判商负责拆去及依规定重造,而一切有关损失,概由承判商承担。
1.3.2依照工作项目表提及所有用于以完成永久工作的物料,须是新物料,而品牌及类型须由我公司预先书面批准。
1.4.检验、验收及监督
1.4.1承判商须于施工期间提供一名具有有关的工作经验及能胜任工作的监督,此监督有义务接受及执行由我公司/或其书面授权的管理处发出的命令,该监督的任何书面确认、书面接受视为承判商的接受及确认,该监督的其它意思表示亦视为承判商的意思表示。
承判商在此指派[]作为上款所指的监督,代表承判商履行职务行为。
1.4.2所有已完成合约的工作必须接受检验,除非由管理处经我公司书面授权签发完工单,证明承判商已按照工作项目表的严格规定执行及完成工作,否则将不会视为已验收。
1.5.拒收
1.5.1在不影响我公司/管理处任何法定权利下,招标楼盘管理处可拒收任何未能严格符合工作项目表条款的所有或部分工作。
1.5.2承判商接获我公司/经其书面授权的管理处表示拒收任何工作的书面通知后,须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必要的更正行动,改正上述部份工作或部分被拒收的工作,直至符合要求。
1.6.地盘
1.6.1任何工艺器皿、运载工具、及任何用于承判商及带备于管理处之内或附近的物品,将由承判商负责其安全,如因此引致任何损失及破坏或申索,我公司/管理处/或居住者及/或租用者及/或物业的业主将不负任何责任。
1.6.2承判商须保持由招标楼盘管理处管理之物业及有关地方整洁,一旦完工时应即时清除所有残骸及物料,并将垃圾清运至管理处允许之地点。
1.6.3承判商须确保,所有参与执行本合约的人员在招标楼盘管理处管理的地方范围内工作时,须完全履行承判商在本合约项下的职责。
1.6.4如工作在承判商的施工地方内执行,该等地方在所有合理时间内应开放予招标楼盘管理处检查。
1.7.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
1.7.1承判商须遵守所有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安全及健康规例及守则,并应指导其职员同样遵守。
承包商亦应符合我公司/管理处的安全管理系统的要求。
1.7.2承判商须遵守所有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在重要防污方面,承判商应符合本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并在改善环境任务上不断努力。
1.8.付款须知
承判商应按我公司/管理处指示提交付费通知书,以及符合下列要求;
1.8.1付费通知书应具有详细合约编号、付款细节、费用及总额。
1.8.2付费通知书应送达指定的物业管理处或按我公司指示的方式送达。
1.8.3管理处按第2.4条所述签发完工单后,才予以付款。
1.9.付款条件
倘若承判商已履行及符合上述第2.8条规定,我公司将按照付费通知书及标书内规定的付款方式发放款项予承判商。
1.10.违约
倘若承判商未能在合约期内或指定时间执行所有或任何部分的工作,或未能达至我公司或招标楼盘管理处协议的标准,我公司可即时给予承判商预先书面通知,以终止全部或任何部份的合约。
此举并不影响我公司或管理处因对方违反合约而提出申索的权利,及委任另一名或多名承判商完成未完成工作的权利。
承判商亦应承担任何因继续完成工作引致的额外开支。
本款规定的书面通知一经发出至第一章确定的送达地址达3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
1.11.弥补应付的开支
根据合约应由承判商偿还或缴付的费用,我公司可从以下费用扣减同等金额,即在本合约或承包商与我公司/管理处订立的其它合约下,我公司在当时或其后缴付予承判商的任何费用。
1.12.损毁责任或赔偿
2.12.1我公司或招标楼盘管理处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将不需对下列各方面或有关方面负上法律责任,即:
i.不论因任何原因(不论是否因我公司或招标楼盘管理处或其雇员、代理人的疏忽),引致承包商的财产或其雇员、代理人的财产有任何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ii.承判商、其雇员或代理人受伤或死亡。
1.12.2承判商应全面赔偿予我公司或招标楼盘管理处或其雇员、代理人因有关下列各方面申索或诉求的费用、收费或开支:
i.因承包商或任何其雇员、代理人的原因而导致我公司或招标楼盘管理处的财产、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财产有任何损失或损毁、或引致任何受伤或死亡。
ii.因承包商或任何其雇员、代理人的原因而导致第三者蒙受任何损失或损毁、或引致任何受伤或死亡。
1.13.保险及赔偿政策
1.13.1承判商应在我公司批准后(我公司不应不合理地不予批准)向具有名声的保险公司购买一份足以承保雇员赔偿及第三者索赔的有效保险单,并在本合约继续时延续该保单。
如我公司提出要求,承判商应在合约期内把保单及当时的保金收条交给我公司保管。
1.13.2倘若承判商未能根据合约投购有关的保险或任何其它保险,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投购此保险及缴付该项或缴付因此购买多项的保费。
我公司可按以上所述从当时或日后应缴付予该承判商的金额中随时扣减有关保费金额,或视该保费为一债款向该承判商收取。
1.13.3承判商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如在合约期间因本合约而引至受伤或死亡,无论日后是否有人提出索赔要求,承判商应于事发七个工作天内给予我公司的指定授权人有关受伤或死亡的书面通知
1.14.破产
我公司/经书面授权的管理处可或授权人在任何时间于下列任何情形下,以书面通知即时终止承判商合约,而无须给予该承包商赔偿:
-
1.14.1倘若承判商于任何时间被裁定破产;或法院向其颁发接管令或财产管理令;或承判商将进行清盘处置或根据当时生效的破产条例作出和解安排;或进行或准备进行任何财产转让、或以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和解安排。
1.14.2倘若承判商公司是一家公司,承判商通过决议把公司清盘、或法院颁令其清盘、清结资产、或由呈请人提出申请把公司清盘、或债权证持有人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或情况发展,法庭或债权证持有人可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
但我公司及其授权人在以上情形可终止合约,不会损害或影响我公司或招标楼盘管理处已有或其后享有的权利、诉讼或补救方法。
1.15.馈赠贿赂
1.15.1如承判商、其雇员或代理人就本合约或与我公司签订的其它合约被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上海市政府的相关反贪污受贿的条例,我公司可实时终止本合约,承判商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1.15.2承判商应负责因终止合约而引致我公司或招标楼盘管理处的所有损失。
1.16.利益冲突
如承包商发觉与我公司或招标楼盘管理处可能有任何利益冲突,应立刻知会我公司或招标楼盘管理处。
就本条而言,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即承判商本人、其股东、实益拥有人及/或董事或其中任何人的亲属为我公司或招标楼盘管理处的雇员。
1.17.适用法律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如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各方应先歇力寻求和解。
当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可就本合约引起的任何事情呈交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1.18.公开宣传
所有涉及本合约的广告、或宣传品、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供应品或工作,如提及我公司品牌或按使用的语言可合理推论或暗示与我公司有关,承判商应将其呈交予我公司。
在未取得我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承判商不应公开宣传、或使用任何广告或其它宣传品。
1.19.知识产权
无论在任何时间,承判商应全面赔偿给我公司所有因制造或使用产品而侵害专利权、版权或设计专利所产生的任何索赔,或因制造、使用产品而引致的任何专利权费的索赔。
承判商并应负责我公司因此索赔而产生的费用。
1.20.本合约之终止
1.20.1.尽管本合约第2.10条有所规定,又尽管在特殊条款或工作细则内或许订定终止本合约的其它方法,我公司可即时或按招标楼盘管理处绝对的决定权给承判商一个月的预先通知,以终止本合约。
另本楼盘面临弱电改造,改造中标单位中标之日起,本楼盘弱电维保即由中标单位来维保,原与承判商的维保合同自动解除。
1.20.2.在本合约终止时,对于计至本合约终止时,承判商已完成并同时我公司接纳已妥善完成的工作,我公司应支付予承判商该些工作的费用;如情况适用,我公司应按比例支付该些费用。
不过,本合约的终止,并不影响我公司或承判商在本合约下计至本合约终止时应享有的权利。
1.21.条款可予分割
本合约的每一项条款规定,应理解为独立于其它条款规定;即是说,如本合约的任何条款规定,或本合约的任何条款对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其它情形是否适用,被判定为无效不可强制执行,也不影响本合约的其它条款规定,或本合约的其它条款规定对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其它情形是否适用,即其它条款规定仍然继续全面有效。
第二章-合约特殊条款
2.1定义
2.1.1本公司:
xxx公司上海分公司
2.1.2承判商:
---------------------------------
2.2承判商投标资格及指引
2.2.1承判商必须持有效商业登记证及资质等级证书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2.2承判商必须将上述执照副本连同标书及标书内所指定之员工操作证件一起交回。
2.2.3承判商必须提交现正进行及曾经承造之同类型工程的简历(附件四)。
2.3赔偿与责任
2.3.1施工期间如须使用管理处内之水及电力供应,中标之承判商须负责接驳至所需地点及完工后之拆除工作,但须接受本公司之安排。
2.3.2施工期间,承判商属下之员工必须尽量减少对大厦及途人的影响,工人施工时亦必须佩戴由本公司发出之工作证,承判商须保证及承担一切保安及安全责任。
2.3.3在任何情况下终止工程合约,均不影响本公司向承判商索偿之权利。
2.3.4如我公司/管理处要求,承判商须参加与是次工作有关的会议。
而且当每项工序完成后,承判商须清楚提供每项工序之相片以作记录。
2.3.5中标之承判商须与本工程管理处负责人联络,安排是项工程之工序,施工日期时间表及方法,包括物料运输、物料储存及安装,提早或准时完成所有工程,如承包商未能在投标时承诺的工期内完成所有工程,并没有合理解释。
每推迟一天交付使用,本公司可每天对承判商按合同总造价百分之二罚款或将本项工程重批并在承包商所填之工程价格中扣除部份或全部之工程费用,本公司并保留索偿之权利,承包商不得异议。
2.3.6中标之承判商须在是项工程购买合适劳工保险及人民币100万第三者责任险,并在接获开工通知后七天内,呈交保险单正本或副本给我公司/管理处检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2.3.7若有部份工程必须进入商户、住户或办公楼室内时,承判商应在不少于两个工作天前先联络招标楼盘管理处;若未能得到该户同意,必须通知招标楼盘管理处以作出安排。
若未有提出而放弃该部份工程时,则作为工程未完成处理。
2.3.8工程报价表的资料和数据仅供参考用途,承判商须在回标前自行实地视察及量度准确,并不得以此提出任何索偿。
2.3.9若承判商收到我公司/管理处通知后,在指定的工作天内未能完成维修保养服务,我公司/管理处有权委任其它承判商进行上述未能完成之维修保养服务,一切産生的费用由原有中标之承判商承担。
2.3.10承判商须负责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自行与管理处协调有关材料/工具运输储存、工人交通、垃圾处理、工作时间(包括夜间施工)、噪音及尘土限制等问题,业主方/工程经理将给予必要的协助,但若因未能及时解决上述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纠纷及费用均由承判商承担,接纳承判商的投标价格是基于承判商已完全了解上述规定及限制。
2.3.11如在维修/保养工作期间,发现有任何影响系统的安全正常使用的故障隐患应及时同管理处联系,安排及时跟进处理。
2.4付款方式
2.4.1承判商已履行合同内要求完成整项工程及获得我公司签发的完工证明书后,我公司将按月支付工程款。
2.4.2若有任何因施工、材料或设备质量有关而遗留或出现的工程缺陷,我公司将按实际损失在维保商工程款项中扣除。
2.5保固期
2.5.1承判商须提供整项工程之壹年保固期,包括人工及用料。
于壹年之保固期间内,若施工位置仍发现有因手功欠佳或其它施工质量原因而导致损毁情况,承判商需免费修补,而修补方法必须沿用本标书内之工程细则及物料,方可进行工程。
2.5.2若中标之承判商于收到我公司/管理处通知后,在指定的工作天内未能完成有关工程,并没有合理解释,我公司/管理处有权委任其它承判商进行上述未能完成之工作,一切费用由原有中标之承判商承担。
2.6工程时间
2.6.1合约期为:
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2.6.2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每年为RMB元整
2.6.2任何工作影响正常供电、空调或设备正常运行必需在对客户影响最少的情况下进行,时间表必需预先由管理处审批。
2.6.3会产生噪声的工作只能在管理处指定的时间内进行。
(注:
当管理处之职员要求停止更换/维修工作时,中标之承判商均不能再进行标书内之所有工程,承判商不得异议及索偿费用)。
2.7工程履约保函
如果工程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佰万,中标之承判商须自接到中标通知书的第二天起的3天内,向我公司/管理处提交指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10%。
合同只有在提交履约保函之后方具法律效力。
中标之承判商向我公司/管理处提交的占合同总造价10%的履约保函,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
2.8其它
除本招标文件外,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发出补遗漏书、答疑会议纪要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是日后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与中标单位的中标书同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工程范围及细则
xxx公司上海分公司XXX公寓小区弱电系统维修保养工程范围及细则如下:
3.1工程要求
3.1.1承判商应认真勘查现场,熟悉现场及周围地形、和所有系统的设计原理和设备安装状态等情况。
3.1.2我公司物业将一律视为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和预计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
3.1.3承判商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费用,对有这一类的要求,我公司物业将不予考虑。
承判商必须小心勘查现场所有周围环境,完全负责提交有关的专业设计和施工方案待我公司物业审批,然后按照审批后的方案施工。
3.1.4发展商的标准工料、工艺要求及最新国家规范作为承判商的参考。
对承判商要求如下:
3.1.4.1中标的承判商必须委派持有劳动局签发的相应证书的技术人员进行各项设备的保养工作。
3.1.4.2中标的承判商需对广播系统及安保系统及附加设备提供每周两次的保养工作,包括检查,测试,抹油及调校灯、有关各项保养工作详情,依据工作范围执行,检查后七天内须提交详细报告书。
如发现任何损坏或故障,承判商须立即通知管理处及填写于指定的记录簿上。
3.1.4.3中标的承判商需对弱电系统、广播系统及安保系统及各附加设备提供每年一次的检查及测试报告,有关各项保养工作详细,依据4.2项工作范围执行,检查后七天内须提交详细报告书,给予管理处作存盘、所有测试、人手提供等费用,亦包括在此标书的保养工作报价表的每年收费内。
3.1.4.4中标的承判商须提供有专业资质工程师签发的正本交管理处查看、复印件给予管理处做存档。
3.1.4.5中标的承判商需提供足够合适的器材及技术员、提供办公及费办公时间内的紧急维修服务。
中标的承判商若未能与下列时间内委派有关的员工到场进行维修,我公司有权聘请其它有关的承判商代办急修事项,有关一切代办急修的费用,须有中标的保养承判商负责,不得异议。
-办公时间即上午九点至下午六点,须接获我公司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进行维修,所有费用亦包括在此标书的保养工作报价表的每月收费内。
(所需更换的零件须根据维修及更换报价表或另行报价)
-非办公时间即下午六点零一分至上午八点五十九分,须接获我公司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进行维修所有费用亦包括在标书的保养工作报价表的每月收费内。
3.1.4.6承判商须提交详细及最新弱电系统、广播系统及安保系统保养流程图给予管理处作存档,此费用包括在此标书的保养工作报价表的每月收费内.
3.1.4.7中标的承判商需提交每月及每年的保养工作时间表,并需提供不可少于两名可于办公及非办公时间内联络人的姓名、手机号码、给予管理处作存档,任何联络人的更换亦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区负责人,作出有关更新。
3.2、工程內容
承判商须根据此合同的保养工作,负责提供工人、工具,测试仪器及各种配件和材料完成下列的工作:
定期检查及系统保养服务
3.2.1闭路系统监视系统
3.2.1.1.检查系统上的监视器,其包括对照、光度及焦距,并作出调较及维修(如有需要)
3.2.1.2.检查及清洁摄录机的镜面,监视器的屏幕、各开关、指示灯及控制台等设备
3.2.1.3.检查系统上的选择器、控制键及转台器的功能及操作状况,并进行有关的维修(如有需要)
3.2.1.4.检查及收紧所有讯号线装置的接点或螺丝等配件
3.2.2小区门禁系统
3.2.2.1.检查及测试整套系统的运作正常
3.2.2.2.检查及测试系统上的接收状况,并加以调较(如有需要)
3.2.2.3.检查及测试系统上的读卡器,控制器及电源的功能,并进行有关讯号的调较(如有需要)
3.2.2.4.检查及清洁系统上的污尘(如:
读卡器,控制器等)
3.2.2.5.检查及调较门禁系统的状况
3.2.2.6.检查及收紧所有讯号线装置的接点或螺丝等配件
3.2.2.7.检查及派员处理有关住户单位对系统上的投诉,并进行维修
3.2.3广播系统
3.2.3.1.检查及清洁卡式带放音机及CD机的磁头
3.2.3.2.检查及调较天花式或盒式的喇叭位置是否一致及对小区绿化带内的广播喇叭进行检查保养
3.2.3.3.检查及清洁各开关,指示灯及控制台等设备
3.2.4楼宇对讲机系统
3.2.4.1.检查及测试大堂入口的对讲机功能及面板上的发光二极管的显示是否
正常。
3.2.4.2.检查及测试磁力锁的功能,并作出调校及维修(如有需要)
3.2.4.3.检查及加添润滑油于机械锁门鼓或地弹簧等(如有需要)
3.2.4.4.检查及收紧所有讯号线装置的接点或螺丝等配件
3.2.4.5.检查及测试整套系统的运作正常
3.2.4.6.提供密码锁系统的密码更改服务,但需由管理处员工通知方可进行
3.2.5巡更系统
3.2.5.1.检查及测试小区各部位的检测点设置及功能是否完好
3.2.5.2.检查及收紧所有装置的接点或螺丝等配件
3.2.5.3.检查及测试整套系统的运作是否正常(包括巡更棒、电脑及打印机等)
3.2.5.4.提供巡更线路设计及调整服务,但需由管理处员工通知方可进行
3.2.6周界报警系统
3.2.6.1.检查及测试周界报警点的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3.2.6.2.检查周界报警点的状况,必要时需进行维修
3.2.6.3.检查及收紧所有装置的接点或螺丝等配件
3.2.6.4.检查及测试整套系统的运作是否正常
3.2.7单元防盗、煤气手报报警系统
3.2.7.1.检查及测试系统中报警点的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3.2.7.2.检查及测试中控室的设备状况,必要时需进行维修
3.2.7.3.检查及收紧所有装置的接点或螺丝等配件
3.2.7.4.检查及测试整套系统的运作是否正常
3.2.8单元红外报警系统
3.2.8.1.检查及测试系统报警点的功能是否正常
3.2.8.2.检查及测试设备状况,必要时需进行维修,并对设备进行保养
3.2.9BA系统
3.2.9.1.检查及测试各控制点是否支持工作
3.2.9.2.检查所有电气连接点及各配件的紧密性
3.2.9.3.检查各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3.2.9.4.检查及测试设备状态,必要时进行维修
3.2.10车库收费系统及车库进出口道闸
3.2.10.1.检查及测试车库收费系统及车库进出口道闸是否正常
3.2.10.2.检查系统设备并进行保养
3.2.10.3.检查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必要时需进行维修
3.3维修及更换工作
3.3.1承判商须遵守从我公司发出的有关指示,进行维修或更换任何有问题的零件
及机件等。
3.3.2承判商所更换工程的零件收费必须根据维修及更换报价表。
3.3.3承判商所有用作更换或维修的材料,必须与原有的物料的来源相同或已获得管理处批准的同等材料。
3.3.4承判商须负责及确保有足够的后备物料,以供紧急维修或更换的用途。
3.3.5承判商在系统进行维修期间,提供临时设备或设施,以确保系统的运作正常。
3.3.6所需更换的零件须根据工程附件二《设备更换报价表》内容执行。
如产生更换或维修零件时,按照我公司物业审批流程,我公司物业/招标楼盘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进行多方比价,最终选定更换或维修零配件由承判商负责不计人工费用更换、调试。
弱电系统及安保系统设备清单,但不仅限于此(附件一)
项目
装置设备
牌子及型号
数量
1
监控显示器
三星
7
2
摄像机
池川
109
3
操作键盘
DELL
7
4
硬盘录像机
诚丰
7
5
矩阵
INTER
1
6
监视器
冠林
7
7
DVD放音机
飞利浦
1
8
FM/AM调谐器
先锋
1
9
访客对讲机门口机
罗格朗
52台
10
红外线发射接收器
金磐
2对
11
电子巡更系统
VIDEX
1套
12
门磁
45
1套
13
楼层显示系统
亦源
6套
14
对讲系统
52户
1套
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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