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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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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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装修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第一条:
承包方式:
1.1按施工图和承包范围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1.2在没有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本工程不允许乙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
2.第二条:
施工内容和承包范围:
2.1原装修拆除(所有与现装修设计图不符或冲突部分);
2.2地面铺装,墙柱装饰,天花吊顶工程;
2.3所有栏杆、五金配件的固定安装及所有图纸表示部分;
2.4所有固定家具的现场制作;
2.5定做成品的现场安装部分(厨柜除外--甲供并由橱柜公司自行安装);
2.6所有灯具、电器、开关、插座安装及布线;
2.7所有上、下水的管线改动(局部)及卫生洁具的现场安装;
2.8配合施工后期装饰品的布置;
本项工程套内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3.第三条工程的施工期限:
3.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如下(含节假日、冬季、雨季):
开工日期为:
年月日
竣工日期为:
年月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项目部通知为准,乙方不得对此有异议。
共计天(开工日期从付预付款之日起计算,该工期包含节假日、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之内等因素,每累计8小时以上顺延工期1天,工程总价不变。
)
3.2乙方必须按时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如遇以下原因,可以申请工期顺延,经甲方确认后,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3.2.1由于设计变更原因,变化工程量在预算总造价的5%范围内增减时工期不作调整;超过上述范围的工程量,以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工期调整;
3.2.2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一天,不能交付乙方施工场地,施工用水源、电源未能按规定接通,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3.2.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八小时以上;
3.2.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
4.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
按甲方认可乙方提供之图纸施工
2
●材料样板
按甲方认可乙方提供之材料样板选材封样
5.第五条工程造价
5.1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详细价目单见附件五(经甲方审核后的预算书),此价格在招标范围内总价包死,不考虑工料涨落;
5.2除设计特别要求外,均按照装饰工程常规做法计价;
6.第六条双方权利及责任:
6.1甲方:
6.1.1介绍施工现场情况;划分土建和装修界限;交待隐蔽工程有关资料;提交施工及关联范围的系列技术资料;
6.1.2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办理临时用地及占用道路许可证,保证道路畅通,但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派驻工地代表,协调有关工作,负责工程的进展及监控,组织甲、乙及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会议,及时提出施工过程中的整改意见,认可乙方出具的详图及样板;
6.1.4负责对实际工程量进行核算,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决算;
6.2乙方:
6.2.1负责除甲供外所有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和保管,保证采购的材料、设备型号、产品规范、产地、颜色及质量等达到甲方要求(经甲方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材料进场前应向甲方出具环保材料的检验报告,经甲方项目部同意方可进场;
6.2.2提供须乙方出具的详图及样板交甲方认可,及时向甲方提供甲供材料的明细计划;
6.2.3乙方必须凭甲方签字认可的图纸及样板进行施工,未经认可造成的返工由乙方负责;
6.2.4对所有与本工程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防患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甲方现场代表并按规定上报主管单位备案;
6.2.5每个施工时段向甲方报送本时段完成工程报表(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和下时段施工进度计划及各种甲方要求的相关工程资料,如不按时报送上述报表,甲方不保证按时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
6.2.6乙方派驻现场代表;乙方代表原则上不得易人,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并经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乙方驻工地总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通知甲方,并指定临时负责人全权代表,否则因联络不到而延误的工期甲方不予顺延;乙方工地代表如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及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质量和数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驻工地代表,乙方必须于三天内更换;如不按期更换,每拖延一日,扣除本合同总造价的1%作为违约金;
6.2.7做好防火保卫工作,每天清理施工现场;若发生漏水、失火、失窃及其他安全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6.2.8乙方应确保安全施工,若因乙方不当施工导致甲方财产、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6.2.9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成本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6.2.10按时缴纳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对已有的材料设备验收及维护;严格执行甲方工程说明及细则;
6.2.11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天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3套,提交验收单及结算单据,移交现场及钥匙;
6.2.12施工垃圾运到甲方或总包单位指定地点;
6.2.13听从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
7.第七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7.1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40%(计人民币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7.2木做工程、瓦工完工,油漆工程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40%(计人民币元)为进度款;
7.3工程竣工后7天内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工程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工程结算总价付至95%,留取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贰年)后一次付清;
7.4设计变更及施工中增加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其费用将以书面设计变更洽
7.5商清单为依据,待竣工后一并结算付款;变更洽商执行《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协议》;
7.6施工进度时段详见经甲方认可的乙方施工进度计划表,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直接依据。
7.7乙方在申请付款前需提供完整的付款资料(包括发票、付款申请、加盖财务章的《收款账户资料证明》等)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完整的付款资料后15天内办理付款。
若由于乙方提供账号资料有误而导致银行退票,甲方将扣除本次付款金额的10%但不高于5,000元作为违约金,且该笔款项支付日改为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退票后重办付款帐号信息更正申明》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8.第八条结算方式
8.1如发生设计变更,项目单价按甲方审核确认后的单价计价;如预算书无此项,可参考原预算的,执行原预算中的相近或相似的项目,不可参考的,双方另行协商,最终需甲方认可;
8.2工程计量按图示尺寸按深圳市xx年预算定额规定的计量原则进行计算;
8.3工程计费执行乙方的报价和中标的让利率;
8.4本工程结算的依据文件截止到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
8.5工程结束并验收通过后,由乙方必须提交水电竣工图纸,方可结算。
8.6乙方在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将竣工结算资料送交甲方审查,甲方在接到结算文件30天内审查完毕,通知乙方进行核算。
9.第九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1隐蔽工程乙方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项目部和监理公司进行中间验收;
9.2甲方项目部和监理公司中间验收应如实填写记录,如有问题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应尽快整改并再次报验,直至合格,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否则工期、造价损失,乙方自行负责;
9.3甲方应第一时间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如不能如期进行,应双方另行约定时间,以不延误工期为原则。
10.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及标准
10.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评定标准》和各专项工程“行业标准”规
定的优良标准,规范无规定的项目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10.2验收标准参照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标准》;
10.3工程竣工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由双方派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以设计图、修改附图、报价单所载明的技术标准进行;
10.4如经验收合格,则由甲方签发验收合格证书给乙方,乙方应立即清理工程现场,如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立即修正、更换或重做,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10.5乙方施工过程全部使用甲方签字记录备案之绿色环保材料,工程竣工后甲方聘请正规环保检测单位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不达标则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整改直至环保达标。
如三次整改仍未达标,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乙方仍需继续整改;
10.6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后,如7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未组织人员开始验收,乙方将视为验收合格。
11.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没有在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每延迟一天,扣除本合同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
11.2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有延误,应付而未付部分的工程款,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作为违约金;
11.3如有一方因非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应全面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损失难以确定的,则支付给另一方不低于合同总造价20%的违约金。
11.4如甲方超过应付款日期10天以上未能支付乙方工程款时,可顺延工期.
12.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保修
12.1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12.2在保修期内,如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在不影响甲方正常营业或使用的前提下无偿修正。
若乙方拒绝修正或修缮三次均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另寻第三方修正,费用以及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自乙方的质保金内扣除。
13.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3.1乙方发生下述事由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1.1乙方延迟交付工程或延迟通过竣工验收达天以上者,
13.1.2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经甲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13.1.3其他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经甲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13.2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3.3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多退少补。
14.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工程内所有通知、变更签证必须由甲方代签字后生效,超过壹万元须补签协议方能生效;
14.2本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两者有矛盾时,按时间顺序以最晚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及双方约定的补充协议仍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4.6合同附件
14.7合同附件共五份,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本合同附件如下:
1)附件一装饰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
2)附件三安全文明施工补充协议
3)附件四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4)附件五经甲方审核后的预算书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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