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区政府关于工资发放管理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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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区政府关于工资发放管理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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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决纠正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根据我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5]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24号)精神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并结合我区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管理办法,并严格制定事业机关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办法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假工资政策情况
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局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
二、严格执行受处理人员工资政策情况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
接到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人员的通报后,及时对其工资待遇作出处理,该降低的降低,该停发的停发,该取消的取消。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三、严格执行退休人员工资政策
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其它工资发放管理情况
(一)对“吃空饷”人员应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1.停发或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养老金等待遇。
2.停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3.办理返岗,辞职,退休、退职,辞退、解聘等手续。
4.追缴违规领取的资金;对应追缴而实际未能追缴,涉及辞退的,相应减少辞退费。
5.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辞职、辞退、解聘、违规停薪留职(挂名未在岗),但未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辞去公职,按《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办理,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办理减编手续,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辞职,按《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机关工勤人员提出辞职,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特殊岗位人员,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减编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解聘)的,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和《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等规定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相应标准发放辞退费。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或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已履行审批手续并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合同期已满仍未返岗的,限期在本单位告知15日内返岗,或办理辞职、调离手续;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三)对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因公外出)或在外进修学习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由所在单位告知其在15日内返岗或办理辞职、调离手续;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的,由所在单位立即停发其工资,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四)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旷工)或用少量薪酬雇用他人顶岗人员,由所在单位停发其工资等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五)对借调到其他单位,同时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借入单位应立即停发工资等待遇,并由借入单位追缴其违规领取的资金。
(六)对以工作借调或挂职锻炼为名,既不在借入或挂职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人员,由原单位告知其在15日内返岗;本人拒不配合或因无法联系本人的,由所在单位立即停发其工资,并经市(地)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未返岗或未办理辞职、调离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办理减编、工资核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七)对因病请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工资待遇按《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因事请假(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执行事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须扣发其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
(九)对受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或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工资待遇按《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工资待遇按《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既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单位或财政领取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已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仍由家属、遗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人员。
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仍由遗属或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资金待遇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停发违规领取的相关待遇,追缴多领取的资金,属财政核拨资金部分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工农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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