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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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编号:
TQC/K238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Inthecollectivemanagement,inordertomakeallemployeesofthecollectivehaverulestofollow,completetheoperationandproductiontaskswithhighqualityandefficiency,andfinallymaketheirworkrunorderlyaccordingtothelaw,soastomaximizetheoutputvalue.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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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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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1、工程总概况
大芦线航道整治二期工程位于上海市东南部闵行区和浦东新区,呈东西走向,起于黄浦江,止于东海,航道经黄浦江与长湖申线、苏申外港线、杭申线、平湖申线等江南水网干线航道相沟通,沿线又与浦东地区主要航道大浦线相连。
现状河道为大治河,航道较为繁忙,船只较多,沿线码头较多。
大芦线航道整治二期工程(航头新场段)西起闵行区和浦东新区行政分界,航道设计里程桩号为K7+513,终点位于杨辉路桥东侧,航道终点设计里程桩号为K16+478,航段长度为8.965km。
大治河按Ⅲ级航道标准整治,航道标准段规划河宽102m,通航净宽79m。
本段共分8个标段,其中1~3标为航道标,4~8标为桥梁标。
本标段工程为大芦线航道整治二期工程(航头新场段)4标,标段工程南起规划丰南路交叉口以南(K0+345),北至现状环镇南路以南(K1+476),两端与现状航南公路接顺,全长约1.131km。
工程施工范围包含:
现状航南公路大治河桥拆除、新建跨航道航南公路主桥、两岸引桥、桥接坡道路及排水工程、桥梁两侧的航道疏浚及新建驳岸工程、道路交通附属工程等。
2、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依据
2.1 经批准的本项目的《监理规划》。
2.2 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2.3适用于本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主要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
(3)《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5)《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08-2035-2014)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4 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3、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的流程
3.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工作
3.1.1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3.1.2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3.1.3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切操作人员。
3.1.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平安卡管理制度,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3.1.5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3.1.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3.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3.2.1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2.2检查承包单位对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发现工人未持平安卡上岗作业的,立即停止该工人上岗作业,并要求承包单位对工人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平安卡后方能上岗作业。
3.2.3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3.2.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3.2.5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发生整改通知,并检查整改结果。
3.2.6复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施工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3.2.7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旁站监理。
3.3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3.2.1督促并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竣工资料。
3.2.2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评价,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3.2.3整改资料,收集信息,总结经验。
4、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把人身的安全放在首位,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人身安全;“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最重要手段,采取正确的措施方法进行安全控制,从而减少甚至消除事故隐患,尽量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2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目标,无重大伤亡及重伤事故,无电力、机械、设备事故,无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1.0‰以内,争创市级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地。
4.3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监理核查要点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监理核查要点
4.4.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4.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4.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监理核查要点
4.5.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5.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5.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的上岗教育培训
(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6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监理核查要点
4.6.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6.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保持正常运作状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6.3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监理要点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有针对性,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4)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4.6.4对安全施工技术的监理要点
(1)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各方履行签字手续后,交底记录应妥善保存。
4.6.5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要点
(1)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正确使用各种个人防护用品。
(2)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应该配置的安全警示牌、路标、告示板、照明灯、灭火器和临时消防水管。
(3) 检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施材料构件等,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要求堆放和布置,并且保证畅通无阻。
(4) 检查高处作业是否设置了工作台、脚手架或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和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5) 各种安全装置、设备、设施及标志等,任何人不可擅自拆动,如因施工需要拆动时要报经工地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拆除。
(6)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已全部接零接地,架设的线路是否已符合供电局规定。
(7 )检查电动机械移动电动工具等是否已设置漏电保护开关。
(8 )禁止工作前及工作时饮酒。
(9) 除指定地方外,工地内不准抽烟。
(10)如发现周围环境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改善状况和向上级报告。
4.6.6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基坑边沿、工作坑周边及有害物质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3)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4.6.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1)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2)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在市区内繁华路段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4.6.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义务消防人员。
(2)制定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4.6.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规操作的危害。
(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6.10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入场前进行查验。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施工单位在使用大型及特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4.7文明施工监理要点
4.7.1 审查施工单位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7.2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总平面规划管理工作。
4.7.3 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工作。
4.8对脚手架的安全监理要点
4.8.1 检查是否按规程规定的质量、规格选料。
4.8.2 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尺寸搭设立竿、横杆、剪刀撑栏杆等。
并合理设置横向扫地杆。
钢管脚手架立杆和剪刀撑上部不允许用竹材接驳。
钢管脚手架立杆不允许搭接,剪刀撑不允许对接。
4.8.3 检查架板是否铺满,是否有空隙和探头板。
4.8.4 检查脚手架外侧和斜道两侧是否设置>1米高的围栏和立网护拦。
4.8.5 检查脚手架是否有供工人上下阶梯、斜道,严禁攀爬脚手架。
4.8.6 刚性连墙点的设置数量要足够,横向设置距离不得大于7米,竖向距离不得大于4米。
4.8.7 脚手架搭设高度必须及时跟上建筑物高度。
4.8.8 符合规定范围的钢管脚手架,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测。
4.8.9 检查金属脚手架是否设避雷针,当遇附近有高压线时,是否保持5米或相应水平的距离,是否已搭设隔离防护架。
4.8.10 检查各种脚手架在使用前,是否进行了验收,是否合格后才准投入使用。
当使用期间遇到台风、暴雨以及使用较长时间时,还要作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使用。
4.8.11脚手架搭设前必须编制搭设方案,方案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批准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名。
4.9施工临时用电监理要点
4.9.1施工临时用电要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批准。
4.9.2电气材料必须采用3C认证产品。
4.9.3应采用带防雨结构的电箱,电箱集中处应设防雨棚。
4.9.4电焊机必须使用二次降压保护器或触电保护器。
4.9.5电箱隔离开关不允许使用裸闸。
4.9.6导线的使用必须遵循外皮颜色的规定,严禁使用黄绿双色线作动力线。
4.9.7保护零线截面积不得过小,应大于动力线的1/2,接地体必须使用型钢,与保护零线连接应使用螺母压紧。
4.10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理要点
4.10.1检查其电工、焊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司机、机动车司机等各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由有关部门发给的操作证或上岗证等。
4.10.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是否已经有关部门年审。
4.10.3对以下工序必须获得工作许可证才可操作。
(1)、燃火工程。
(2)、进入封闭场所。
(3)、挖掘工程。
(4)、电器接驳作业。
(5)、高空作业。
4.11对高空作业的安全监理要点
4.11.1 检查凡在2米以上悬空作业的人员是否已配戴了安全带。
4.11.2 检查在外架防护的施工,高处作业点的下方,是否已设置安全网。
4.11.3 检查楼梯口、电梯口、井架口、预留口,是否已设围栏和盖板。
4.11.4 检查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深基础施工时,对深度在2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周围是否已设置围栏和防坠物的安全网。
4.11.5 检查正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跑道(斜道)两边侧边、卸料台外侧边等,是否已设置>1米高的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4.12对攀登作业的安全监理要点
4.12.1 检查使用的竹制、木制、钢制和合金制的梯子,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
4.12.2 检查伸缩缝、支架梯和手推梯等,作为施工设备使用时,是否已按有关标准进行了验算。
4.12.3 对新购进的梯子,必须进行质量方面的验收,还应督促进行经常性的保养。
4.12.4 禁止使用不坚固的梯子。
在使用梯子时应放在坚固的平面上。
4.12.5 禁止把两梯子绑在一起使用。
4.12.6 上下时必须面向梯子。
4.12.7 禁止在梯子上倾向一方。
4.13高支模监理要点
4.13.1 高支模采用钢管高支撑系统时,任何杆件不得采用竹杆。
4.13.2 高支模采用钢管高支模系统时,相邻立杆对接处不得在同一水平面上,高差不得小于50㎝。
4.13.3 模板钢管高支撑系统纵横两个方向均应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应设置到顶。
4.13.4 不得有任何漏扣现象,搭设步距不得大于1.8米。
4.13.5 模板底部长横楞应置于顶托的中部,不得过度偏斜。
4.13.6 模板高支撑系统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测。
4.13.7 模板高支撑系统采用门架时,架体应排列整齐,便于设置横拉杆,横拉杆应设置在门架两侧靠近上下门架结合处。
4.13.8 门架搭设必须保证架体、顶托的垂直度。
4.13.9不得使用过于残旧的门架。
4.13.10 基础处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13.11高支模搭设前必须编制搭设方案,并进行详细的设计计算,方案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批准,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名。
4.13.12高支模搭设完毕后,必须经施工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合格牌上必须有验收负责人的签名。
4.14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要点
4.14.1 检查被起吊物品是否在机械的允许之安全负重载荷之内。
4.14.2 禁止吊物下有人,吊物上站人。
4.14.3 禁止起吊埋在地下物品和斜拉斜牵物品。
4.14.4 禁止起吊松散物捆扎不牢物品和零碎小物无容器物品。
4.14.5 禁止起吊物品重量不明物。
4.14.6 禁止有强风讯号时起吊物品。
4.14.7 检查起重机有关结构,是否已安装各类灵敏的安全装置。
4.14.8 使用前应检查其运行是否正常,若有异常应禁止使用。
4.14.9 禁止用非载人起重机运载人员。
4.15 对机电设备的安全监理要点
4.15.1 检查督促机械操作人员,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4.15.2 应要求机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4.15.3 发现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外露部分,可动或危险部分,监理人员应要求使用单位尽可能或设安全护罩。
4.15.4 应要求其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
4.15.5 禁止电线与金属物绑在一起。
4.15.6 应要求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
4.15.7 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要求使用人员拉闸加锁。
4.15.8 禁止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4.15.9 禁止使用人员在运转的设备上进行擦洗、润滑、调校和修理。
4.15.10 禁止任何人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内。
4.15.11 禁止使用电压超过36伏的行灯。
在金属或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16 对手提式电动工具安全监理要点
4.16.1 要求现场使用的工具必须正确接地。
4.16.2 要求现场使用的工具其外壳不许损坏,若有损者必须禁止使用。
4.16.3 要求所有电线、插头或接驳器的负荷率,应适合所有工具。
4.16.4 要求其工具必须有良好的性能及线路接驳正确。
4.16.5 禁止操作人员站在潮湿地方作业,并应保持电器清洁干净。
4.16.6 应要求操作人员在工具不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4.16.7 应了解电动工具是否由合格技工进行定期检查及维修。
4.17对电弧焊的安全监理要点
4.17.1 应要求电弧焊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合适的头盔、护目镜及手套等。
4.17.2 应要求电焊机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适合消防用品。
4.17.3 应要求具备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事故等安全措施。
4.17.4 应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割。
4.17.5 应要求焊接铜、铝、锡、锌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焊接人员还必须戴合适呼吸的滤清器。
4.17.6应要求在高空焊接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4.17.7 应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4.17.8 当电焊线跨越道路时,应要求架空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
4.17.9 应要求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体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金属物架或轨道上。
4.17.10 应不准雨天在露天电焊。
在潮湿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上绝缘鞋。
4.17.11 应要求焊钳与把手线连接牢固,不得用胳膊夹持焊钳。
4.17.12 应要求在清除焊渣时,面部应避开被清的焊缝。
4.17.13 应严禁在施焊现场的10米范围内,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等。
应要求作业后,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清除焊料余热后方可离去。
4.18对气焊的安全监理要点
4.18.1 应要求气焊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合适的头盔、护目镜、围裙及手套等。
4.18.2 应要求持有操作证的焊工,才能进行焊割作业。
4.18.3 应严禁在焊割现场的10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乙炔发生器不得放置在电线的下方,不得与氧气瓶同放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要经常用肥皂水检验是否漏气,决不允许用明火检漏。
4.18.4 应针对不同的作业现场和焊割对象,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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