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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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
附件一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1、卷内文书目录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处罚决定书审批表
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6、送达回执
7、责令通知书
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情况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0、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1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
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
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14、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15、受案登记表
16、接受证据清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19、撤销案件决定书20、指定管辖决定书21、受案回执22、回避申请书
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告知书
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5、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26、继续盘问通知书27、继续盘问审批表
28、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29、传唤证
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1、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
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38、鉴定聘请书
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0、鉴定意见41、鉴定意见通知书
4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拟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43、行政处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
44、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46、调解笔录47、书证
50、民警对查获情况、现场情况等的证明51、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52、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53、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
55、担保人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5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60、罚没收据61、强制执行决定书62、代履行决定书63、强制执行申请书64、催告书
65、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66、前科、处理情况材料67、行政复议决定书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69、其他材料70、案件考评表
注:
1、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2、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刑案卷宗单独立卷,在行政案卷中以一份说明性材料代替。
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较少的,也可合并装订,刑案卷宗放在案卷后部。
3、询问笔录先按人员主次顺序排列,同一人员笔录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4、对多人处罚案件,先按同类文书名称排列,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附件二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
(2022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是公安机关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根据一定的顺序和要求组装后形成的案卷,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22版)的通知、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一、立卷基本规范
(一)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全部案卷材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法律文书,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内部审批使用的法律文书。
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严禁隐匿、篡改、销毁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
与案件无关的文书材料,不得归入案卷。
(二)存入刑事案卷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的文书材料。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与收集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刑事案卷分为诉讼卷(又称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又称副卷)两大部分。
诉讼卷主要包括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组装后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供诉讼使用。
侦查工作卷
主要包括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研究记录以及有保存价值但不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其他材料,装订后存档备查。
采取技术侦查制作的法律文书和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归入诉讼卷随案移送,必要时单独立卷,标注密级;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归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四)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对诉讼卷分文书卷、证据卷装订。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较少,适宜装订一卷的,可以将法律文书与证据材料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一卷。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归案需要另案处理的,应当复印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备用。
撤销刑事案件、终止侦查案件、不予立案案件,在归档管理时,不区分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立卷。
已经暂停侦查工作不能及时侦查终结的案件,须归档管理的,侦查部门应当复印备案后,将原件材料不区分诉讼卷和侦查卷,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立卷;其中,全案只有报案笔录等少量材料的,可以多案装订成一卷,但应当在目录和案卷封面将案件名称标注清楚。
(五)侦查工作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卷,诉讼卷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须退回公安机关的,由案件办理单位连同侦查卷一并移交所属公安机关档案部门;诉讼卷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保管的,可以单独将侦查工作卷归档。
二、诉讼卷立卷规范
诉讼卷,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规定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
诉讼卷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两类。
(一)诉讼文书卷立卷规范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反映诉讼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应当归入诉讼文书卷。
诉讼文书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立卷,卷内文书按照文书类别和制作时间先后排列:
1.卷内文书目录;
3.与立案、不予立案相关的文书,包括:
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
4.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换押证;
6.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
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7.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8.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9.入所健康检查表;
10.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包括:
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材料,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对保证人处罚的相关文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存证件清单、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11.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或者报告、通报材料;
1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13.回避相关文书,包括:
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或者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申请材料、刑事复议决定书;
14.律师会见相关文书,包括: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5.移送起诉告知书;16.辩护律师意见;17.死亡通知书、告知书;
18.结案后的相关文书,包括:
终止侦查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19.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将每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书分别集中在一起按照上述顺序排列;犯罪嫌疑人之间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先主犯、后从犯排序。
起诉意见书、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不装入卷内,直接附卷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证据材料卷立卷规范
对于侦查过程中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调取证据、鉴定、辨认、通缉等侦查措施形成的法律文书和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
对于物证,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在依照规定妥善保管的同时,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并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入卷;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以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入卷的,应当附与原件核实无误的说明,或者经鉴定等方式证明其真实性的鉴定材料。
以上说明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证据材料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4.犯罪嫌疑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
5.继续盘问通知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当场(继续)盘问笔录、检查笔录;
6.提讯提解证;
7.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相关文书及材料,包括:
传唤证、拘传证、传讯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
9.被害人陈述材料,包括:
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被害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
10.证人证言材料,包括:
询问通知书、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
11.人身检查笔录,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的,要制作提取笔录或采集生物样本笔录。
(1)现场勘查过程中扣押一般物品、文件的,应当有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发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扣押的过程,并附扣押清单;
(2)搜查过程中扣押物品、文件的,应当有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过程中进行搜查的,可不附)、搜查笔录,载明发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扣押过程;
(3)扣押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财物的,应当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并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
(4)非现场勘查、搜查过程中扣押一般财物的,应当有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并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
(5)调取证据的,应当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的,应当有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13.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有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同时扣押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产权凭证、使用权凭证的,应当有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15.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去向的证明文件,包括:
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相关照片、见证人身份信息、解除查封冻结的相关文件、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等;
18、民事赔偿、赔礼道歉、被害人谅解(自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材料;
19.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其他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20.其他需要移送的证据材料。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一般按照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唤、传讯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当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案卷,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
对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起案件,材料较多的,可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文书分别立卷;对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分别立卷,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同等罪的以时间先后排列。
对同一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在当次询问笔录之前。
(三)补充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另装订补充侦查工作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补充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目录;
2.换押证;
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4.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
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
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的顺序进行排列。
补查提纲所列事项较多的,可以先分类合并,再将补查材料对应排列。
三、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一)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公安机关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领导批示、案件研究记录、侦查方案与实施情况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但不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等应当归入侦查工作卷。
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主要诉讼文书应当制作副本,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
移送后仍需要保存、使用的文书材料,应当制作副本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
不愿公开姓名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而使用化名代替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单独立秘密侦查工作卷并标明密级。
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底稿和副本,人民检察院起诉、不起诉的相关文书以及复议(复核)文书、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呈请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报告书、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决定书;
4.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复印件;5.呈请立案(不予立案)报告书;
6.协查、通缉、边控类材料,包括:
协查通报、呈请通缉报告书、呈请撤销通缉令报告书、呈请边控报告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呈请撤销边控报告书、关于撤销边控的通知、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移送、接收证明、通缉令、撤销通缉令通知;
7.呈请强制措施类报告书,按照采取强制措施时间或办案环节的先后顺序排列入卷,含期限延长类、复议复核类所有报告书;
8.律师会见相关审批材料;
9.呈请采取侦查措施类报告,包括:
呈请传唤(询问)报告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呈请侦查实验(复验、复查、搜查、检查)报告书,呈请查封/解除查封、扣押/解除扣押、查询、冻结/解除冻结报告书,呈请鉴定/重新鉴定报告书;
10.副本;
11.呈请回避/驳回回避报告书;
12.不愿公开姓名和行为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
13.侦查方案、讯问计划,案件汇报提纲、案件讨论记录;1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15.
其他需要保存并能反映侦查活动的材料,包括:
有关案件
线索转交通知单、移送清单,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案件审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二)秘密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
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销毁清单等有关涉案财物的清单复
秘密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3.提供案件线索的特情、耳目身份材料及审批材料;
4.需要保密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相关人员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5.需要保密的证人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况说明等;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材料,包括:
(1)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审批报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
(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案件相关材料;
(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与案件无关材料的销毁记录。
四、立卷技术规范
(一)卷内文书材料页号编写规范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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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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