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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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赤峰市松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赤峰市松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赤峰市松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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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加入时间:
2008-6-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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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其水平要与现阶段松山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凡户籍在松山区的农业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报销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按时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
第七条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合作医疗制度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保障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公开、公平、民主。
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吸纳农民代表参与合作医疗的管理与监督,发挥各级合作医疗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管理监督作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区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会)和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监会),负责有关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区合管会下设办公室,各乡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
村成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合作医疗工作。
第十条区卫生局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行政主管职能。
第十一条区、乡镇两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资金筹集渠道及标准。
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0元。
2、各级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实行补助,每人每年补助:
区级财政5元,市级财政5元,自治区财政10元,中央财政20元。
3、民政部门为农村特困户、五保户、老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农村独女、双女、蒙三女结扎户中未满18岁女孩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5、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地区的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经济扶持。
扶持标准根据乡村两级经济组织的实力自行确定。
6、鼓励群团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给予赞助。
第十三条资金收缴的方式
1、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助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统一筹集,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全部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年汇集缴入区财政合作医疗管理基金专用账户。
2、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划拨到区财政合作医疗管理基金专用账户。
3、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区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核定松山区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和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支持资金到位情况后,逐级划拨到区财政合作医疗管理基金专用账户。
4、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代缴部分由民政、计生部门提供名册,乡镇告知免缴对象。
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人口数一次性足额划拨到区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5、农民个人缴纳的年度参合基金要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收缴完毕。
第十四条经参加合作医疗者同意,乡镇或医疗机构可以在当年报销医药费用时提前收缴该户次年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每人10元),逐年类推(即滚动式筹资)。
逐步摸索出一套科学、便捷的农民筹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区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编写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报区合管会批准。
年末要及时编写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
第十六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持证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补助办法
(1)封顶线:
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补助1000元。
(2)补助比例:
不设置起付线,每次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30%报销,直至封顶线为止。
3、确诊及治疗:
参合农民患本办法规定补助的慢病,由患者提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证明疾病的相关材料,在乡镇登记,由乡镇报区合管办审批,并在松山区境内乡镇(中心)卫生院、松山医院、松山中蒙医院门诊治疗。
慢病门诊用药可不在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范围内。
(三)特殊补助
1、住院分娩
正常产住院分娩产妇不享受大病统筹,每人补助住院费100元。
剖宫产、难产纳入大病统筹,按比例报销。
2、产前诊断
孕妇持合作医疗证自行到区妇幼保健所进行产前诊断,补助20元/次/人,每例孕妇产前诊断补助不超过2次。
3、结核病人辅助治疗检查
对参合农民在松山区结防所参加年度结核病控制项目治疗并采取辅助治疗措施的,给予补助。
初治和复治结核病病人最高补助金额404元/人。
结核病人被松山区结防所确定为初治失败后,复治可重新纳入补助范围。
(四)其它
1、除家庭帐户外,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蒙药和中蒙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的,报销比例在同等医疗机构比西医治疗提高5%。
2、由大病统筹基金中提取3%作为大病救助基金。
第二十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外出打工、就学、探亲访友等人员突发疾病(分娩)可在当地就诊,其报销比例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执行。
但须在3日内电话告知区合管办。
第二十一条报销方式
1、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现场予以报销。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月5-15日凭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专用发票、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审核报销。
2、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参合农民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予以现场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将报销凭证报合作医疗机构审核,不合理补助费用部分经查实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凭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病历复印件、医药费用清单、处方、专用发票、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乡镇合管办初审,乡镇合管办每月集中报区合管办终审,参合农民在乡镇合管办领取报销部分。
3、慢病补助、特殊补助:
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现场补助。
在区外实施慢病治疗、产前诊断、结核病人辅助治疗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报销范围
患者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所发的医药费报销范围按松山区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规定和松山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的范围
1、未参加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
2、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用;
3、未经批准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4、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5、慢病及计划生育手术的合并症、并发症费用;
6、慢病门诊辅助检查费、结核病人耐药治疗费、病历工本费、煎药费、陪护费、护工费、点名手术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食宿费、文娱活动费、损坏公物赔偿费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7、住院疗养、意外伤害、近视眼等生理缺陷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8、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9、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10、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费用;
11、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12、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犯罪、自残自杀、酗酒、吸毒、违章作业、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13、流产、堕胎的费用;
14、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15、不能提供统一、规范、完整的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票据或相关报销凭证的;
第二十四条患者在赤峰市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赤峰市级以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需报乡镇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院;急诊转诊者可先转诊再电话告知区合管办,并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转诊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患者出院后要在报销凭单上签字,作为记帐凭证。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二十六条合作医疗服务机构须经区合管办审核批准,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开展合作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和违规公示制,进行动态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区合管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诊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队伍、医疗基础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的建设,增加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医疗器械检查、开大处方,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要制定部分单病种最高限价,不得随意加重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第二十九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推行药品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和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审批制度,保证农民的用药安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合监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区合管办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对举报投诉做好详细记录,并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告举报或投诉人,并向区合管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区合管办定期向合管会和合监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行合作医疗帐目定期公开制度。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对参合农民住院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对报销对象、报销比例及报销金额进行报销前公示,公布基金收支情况,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四条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
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向区合管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区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和反馈。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实施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报销的医药费用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将本户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
3、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书、违规检查、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4、利用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5、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合管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局追究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取消有关医务人员的处方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服务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或应转诊而不予转诊的,随意放宽住院指征的;
4、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而发生报销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6、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假诊断、假病志的;
7、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串换应自费的药品的;
8、虚假住院发生的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9、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10、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2、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3、擅自减免或增加农民应交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的;
4、伪造、编造、故意销毁有关帐册材料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将不属于合作医疗的人员列入合作医疗范围支付合作医疗基金的;
6、虚报冒支合作医疗基金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合管会研究解决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合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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