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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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六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系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3.辩论原则的含义及其内容
4.处分原则的内容及其处分原则的保障
5.直接原则和不间断审理原则的含义、内容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本章难点: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2.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3.处分原则的内容及处分原则的保障方法
4.直接原则和不间断审理原则的内容和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本章教学时数:
四学时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更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
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基础性。
所谓基础性,是指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制度、具体程序规范的基础。
第二,导向性。
所谓导向性,是指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为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顺利进行诉讼活动指明方向,使整个诉讼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第三,抽象性。
所谓抽象性,是指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
基本原则并不具体规定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而是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及立法指导思想作出的高度概括性规定。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作为民事诉讼立法准则的功能。
第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功能。
。
第三,对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和学习,有助于全面、深入地领会和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各项制度、规则的精神实质。
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
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更多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系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攻击”与“防御”的平等进行。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当事人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平等,也即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别。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但是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并且对行使诉讼权利给予平等的机会。
(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首先,立法保障。
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中,使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
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行使诉讼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实现的重要保证。
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是指适用的主体。
如上所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
在属性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籍上,包括我国当事人、也包括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
当然,对外国当事人、无国籍当事人,我们还应当采取“同等对等”的原则。
二是指适用的案件。
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无论是财产权益争议案件,或是身份关系争议案件,都适用该原则。
非讼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这一原则。
三是指适用的程序。
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他诉讼程序都适用该项原则。
四是指适用的人民法院。
该原则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
第三节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
是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形式相比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调解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基础。
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
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
(二)法院调解的沿革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院调解原则,是对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
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的典型。
“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的是依靠群众和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并将调解作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
在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中,有些地区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
2、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继承和发扬了根据地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仍然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后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该法在总结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克服了原有强调“调解为主”提法的不足,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3、1991年民事诉讼法
鉴于1982年试行法的“着重调解”原则,仍然突出了调解较判决更为优越的地位,加之“着重调解”这一提法缺乏科学性,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这一原则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即时判决。
这一原则强调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是对调解本质的一个认识过程,也是对调解与判决这两种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相互关系,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得以正确理解的过程。
在学术界,有人主张取消“法院调解”原则,并认为利大于弊。
我们认为此论太过主观。
诚然,在具体实施法院调解时,有的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的现象,但这已不是主流。
法院调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三)法院调解的意义
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
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案件。
一般来讲,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
2.适用的程序。
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包括:
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
但是,非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原则。
(二)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
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
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三)理解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调解与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虽然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调解方式结案优于判决方式结案。
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运用调解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第二,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可不经调解,而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判决;第三,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第四节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当事人通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是作为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基础材料。
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凡是未在当事人辩论中显示的内容,都不得进入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
这实际上是当事人的辩论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关系。
二、辩论原则的适用
(一)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既要为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供书面辩论的机会,特别是要为被告答辩提供时间保障;又要为他们在庭审中提供平等的言词辩论机会。
第二,审判人员应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既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当事人能够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
(二)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作为辩论原则基础的辩论权,是当事人实施辩论行为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与法院审判行使的相互关系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这里既包括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应经辩论、质证,也包括法院职权调查到的事实、收集到的证据,也应经过庭审的辩论质证。
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
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辩论原则的实现,才能使当事人的辩论权充满实质性的内容。
同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例如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当事人限期提出证据等。
第五节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二、处分原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
(二)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3.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
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第六节直接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
一、直接原则
(一)直接原则的概念
直接原则,是指法院审理、裁决民事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审判人员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及辩论,亲自审查证据及其他有关的诉讼资料,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
直接原则与按他人审理的结果进行裁判的间接审理相对应,直接原则意在强调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论,以便通过亲身的体验,形成正确的判决。
(二)直接原则的内容及适用
1.直接原则的内容
从学理上分析,直接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的法官主持审理,亲自听取各方的陈述及辩论。
第二,案件事实及证据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亲自审查判断。
第三,案件审理的判决结果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自行作出。
判决只能由参与言词辩论的法官为之,这是直接原则的本质要求。
2.直接原则的适用
根据直接原则的要求,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审判人员亲自听取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陈述和辩论,亲自审查证据并亲自作出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一旦法院审判组织的成员发生变更时,案件的审理理应重新开始,特别是独任法官审理时更是如此。
但是,这样做显然会违背诉讼的经济性。
因此,可以采取当事人在新任法官面前报告言词辩论的结果或由新任法官询问当事人的方法加以弥补,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直接原则的拟制。
但是,最能发挥直接原则、言词原则长处的是证据调查,特别是对证人的询问。
因此,当法官发生更替时,单是陈述询问结果尚不足以满足直接原则的要求,必须由新任法官重新进行证人询问程序。
二、不间断审理原则
不间断审理原则又称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持续地、集中地进行言词辩论,待该案终了后再审理其他事件的一种方式。
不间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首先是英美法系国家审理案件的一项原则。
众所周知,英美法国家审理案件采用陪审团制度(虽然现在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很少适用陪审团审理,但其历史传统所形成的审理特点依然存在),审理程序明显地分为“审前程序(pretrial)”和“开庭审理(trial)”两个阶段。
由于陪审团不可能被频繁的召集,就使得开庭审理必须采取集中审理或连续审理的方式,即一旦开庭就必须在短时间内将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最终的判决。
为此,为满足开庭连续、集中审理要求所作的审前准备就必须达到相当充分的条件,即必须是已经达到使案件的准备内容在开庭时适合连续、集中审理的程度。
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首先,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不间断审理原则要求审判人员连续、集中一次开庭期日审理便作出最终判决,所有案件的诉讼资料都一次性地在法庭上加以展示,有利于法官全面地把握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同时,连续、集中审理还可以避免间断审理可能带来的法官因调查案件而与当事人庭外所进行的私下接触,可以尽可能地保证审判的公正;
其次,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讼效率。
这一点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不间断审理往往要求案件在一个开庭期日内就能够等到解决,对于复杂案件也可以在二个以上的期日进行,但要示尽可能地连续进行,从而保证案件一开庭便能迅速得到解决。
二是从大陆法国家过去实行间断审理原则来看,由于开庭前未作好充分的准备,在加上法官可以同时处理多起案件,从而导致审理程序的重复进行,反而降低了诉讼效率。
因此,转而采用不间断审理原则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有利于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贯彻实施。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适用阶段都是在开庭审理阶段,连续、集中地案件进行审理,原则上要求对案件的开庭调查、辩论只有一次,进行充分集中的审理后即作出最终判断以终结案件,由于审理的集中性,这样就可以给主持审理的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有利于判决的作出。
特别是不间断审理原则要求辩论期日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审前准备,这样就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适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不间断审理原则还具有优化程序结构的价值。
如前所述,不间断审理原则所形成的是“充分的审前准备+主要期日开庭审理”的程序结构模式,这就要求为实现连续、集中的不间断审理,必须进行充实的审前准备,并达到能够一次性开庭就能够作出判决的程度。
不间断审理原则所要求的这种程序结构,使得诉讼的阶段性功能得以界分,以及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作用得以明昕。
从而改变了过去“准备性”诉讼行为与“审理性”诉讼行为的交替进行所带来的程序上的混乱,也明确了法官与当事人在审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中的角色负担。
在审准备程序中,当事人应当是程序的主角,通过双方积极的准备,使准备活动能够尽快达到提交审理的程度。
但法官也被期望发挥作用促进诉讼的进行。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应当是怎样的?
2.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是怎样的?
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何地位?
3.处分原则的内容是怎样的?
如何予以保障?
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是怎样的?
如何予以保障?
5.直接原则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不间断审理原则的意义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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